有詩句格律為“仄仄仄仄仄,仄平平仄平”,解釋其救拗理由? 關于仄仄仄仄仄的拗救,有高人能解釋嗎 仄仄仄仄仄,按格律應該是:仄仄平平仄。前二字和后一字均合格律,只是三四字不合。第三字為可平可仄,因此不計。而其中第四字為關鍵,不符合就不能稱為律詩。辦法是將下一句第三字由仄改平,就“救”了前面第四字的“拗”。如:白居易《賦得古原草送別》第二聯: 野火燒不盡,春風吹又生。 平仄為:仄仄平仄仄,平平平仄平。 按格律這句應為:仄仄平平仄,平平仄仄平。 實際詩句的上聯第三字可平可仄,不計。第四字本應為平聲,現“不”字是仄聲,是拗。下聯第三字本該用仄聲,現用了平聲的“吹”,是救。經過拗救,又屬符合格律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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