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7月27日,廣西壯族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廣西高院”)民二庭發(fā)布了《關于審理公司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裁判指引》(以下簡稱“《裁判指引》”),就公司資本、股權轉讓等公司法領域典型爭議問題,作出了46條裁判指引。其中對于對賭失敗后能否要求目標公司回購股份或履行減資程序等問題,《裁判指引》作出了明確規(guī)定。 在實務中,投資人與目標公司對賭易產生糾紛和爭議,尤其涉及對賭失敗觸發(fā)目標公司回購條款的情形,而在此之前只有《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以下簡稱“九民紀要”)對相關問題有過規(guī)定,但九民紀要對可否訴請履行減資程序也未提及?!恫门兄敢穼Υ俗鞒隽嗣鞔_規(guī)定,有助于更好地統(tǒng)一裁判標準,解決問題。 廣西萬益律師事務所公司業(yè)務部律師在《裁判指引》基礎上,嘗試結合案例,進一步探尋對賭失敗后要求目標公司回購股份或履行減資程序問題的裁判觀點和法理依據,以期歸納實務經驗、梳理裁判規(guī)則,提供有益的借鑒和參考。 《廣西壯族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民二庭關于審理公司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裁判指引》(桂高法民二〔2020〕19號) 45.【回購條款的性質】股權轉讓交易中采用對賭協(xié)議模式的,其設置回購條款通常旨在抽回投資,即收回“借款”或“融資款”,人民法院應當對此進行公司資本制層面的審查,即回購是否遵守法定減資程序,以保證抽回出資或收回“融資款”背后的各方利益得到公平保護。 但投資方請求目標公司回購其股份,同時訴請目標公司履行減資程序的,基于公司減資程序屬于公司自治事項,司法不予介入,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北京銀海通投資中心、新疆西龍土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權轉讓糾紛案——股東訴請公司回購股份應以完成減資程序為前提【(2020)最高法民申2957號】 新疆西龍公司與銀海通投資中心簽訂《增資擴股協(xié)議》,通過增資的方式向銀海通投資中心融資900萬元,并與奎屯西龍公司三方共同簽訂具有股權回購、擔保內容的《補充協(xié)議》,約定如新疆西龍公司未在一定時間內公開發(fā)行股股票并上市,則銀海通投資中心有權要求新疆西龍公司回購其持有的股份。合同簽訂后,銀海通投資中心將投資款900萬元支付給新疆西龍公司,但新疆西龍公司未在約定時間內公開發(fā)行股票并上市。銀海通投資中心遂向法院起訴請求新疆西龍公司支付股權回購價款。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伊犁哈薩克自治州分院認為: 《補充協(xié)議》屬各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強制性規(guī)定,應屬有效。新疆西龍公司未履行《補充協(xié)議》第一條回購義務,違反合同約定,新疆西龍公司應當按照《補充協(xié)議》約定的期限、方式、股權回購價格等內容全面承擔股權回購責任。關于股權回購價格,是雙方真實意思,符合誠實信用及公平原則,應當履行。投資者溢價入股,高于融資方原始股東的入股價格,投資方事實上提前承擔了風險,因而不存在風險共擔原則的缺失。投資方高價入股后,融資企業(yè)原股東都提前享有股份增值的收益。故對銀海通投資中心回購900萬元股權及15%利息的請求,予以支持。 新疆西龍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撤銷一審民事判決,駁回北京銀海通投資中心(有限合伙)的訴訟請求。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認為: 新疆西龍公司至今未實現(xiàn)在國內證券交易所公開發(fā)行股股票并上市,銀海通投資中心的預期投資目的未能實現(xiàn),有權依照《補充協(xié)議》約定要求新疆西龍公司進行股權回購。但《公司法》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公司成立后,股東不得抽逃出資”、第一百四十二條規(guī)定“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減少公司注冊資本;……”第一百七十七條規(guī)定“公司需要減少注冊資本時,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減少注冊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根據上述法律規(guī)定,為保護公司債權人利益,如履行股權回購約定,新疆西龍公司應履行法定減資程序后方可履行回購約定。銀海通公司并無證據證明新疆西龍公司相應減資程序已經完成,新疆西龍公司亦確認其減資程序尚未啟動,故本院對銀海通投資中心要求新疆西龍公司履行股權回購義務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銀海通投資中心不服二審判決,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原判決既認定《補充協(xié)議》合法有效,又不支持履行,違背了合同的合法有效性,適用法律錯誤?!豆痉ā返谝话偎氖l規(guī)定了股份有限公司回購本公司股份的四種情形,原判決卻只認定減資一種,屬于適用法律錯誤。減資系公司內部治理行為,不能規(guī)避公司對外承擔義務。 駁回北京銀海通投資中心(有限合伙)的再審申請。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 根據《公司法》第三十五條、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guī)定,投資方銀海通投資中心與目標公司新疆西龍公司“對賭”失敗,請求新疆西龍公司回購股份,不得違反“股東抽逃出資”的強制性規(guī)定。新疆西龍公司為股份有限公司,其回購股份屬減少公司注冊資本的情形,須經股東大會決議,并依據《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的規(guī)定完成減資程序?,F(xiàn)新疆西龍公司未完成前述程序,故原判決駁回銀海通投資中心的訴訟請求并無不當,銀海通投資中心的該再審申請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債權人承擔責任,公司債權人利益的實現(xiàn)與否與公司資產的變化情況直接相關?!皩€”模式中,投資方要求目標公司回購股份,屬于減少公司注冊資本的情形,減資有可能使得公司的責任資本減少,使公司的償債能力降低,從而對債權人的利益產生較大影響。因此,在投資方訴請要求目標公司回購股份時,如果沒有完成減資程序,充分保障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情況下,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裁判指引》第四十五條中關于“人民法院應當對此進行公司資本制層面的審查,即回購是否遵守法定減資程序,以保證抽回出資或收回'融資款’背后的各方利益得到公平保護”對該種情況下不支持的原因也提及了系為了保證能公平保護各方利益,此亦為九民紀要第5條規(guī)定的進一步闡述?!恫门兄敢分赋?/span>人民法院應當進行公司資本制層面的審查,保障各方利益,實際意為在未完成減資程序的情況下,訴請要求目標公司履行回購股份的行為,可能構成抽逃出資、違反公司資本維持原則,究其本質是為了保護公司債權人的利益?!?lt;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理解與適用》一書中也論述了請求目標公司回購其股份的請求的正當性基礎,即“通過減資程序,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得到了保護。在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得到了保護之后,作為公司股東的投資方請求目標公司回購其股份的請求才具有正當性,才能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span> 可見,要求目標公司回購股份不僅是內部治理問題,當訴請公司對外承擔義務涉及到《公司法》規(guī)定的回購程序和資本維持原則,可能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時,強制履行需要滿足完成公司已經履行減資程序的前置條件,否則在訴訟中不予支持。 (二)海南天然橡膠產業(yè)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海南華陽投資集團有限公司新增資本認購糾紛、買賣合同糾紛——公司減資程序屬于公司自治事項,訴請目標公司履行減資程序的,司法不予介入【(2020)最高法民終223號】 2017年12月21日,華陽投資公司、海膠公司、華陽致遠公司、華橡公司簽訂《增資擴股協(xié)議》,約定華陽投資公司在對華橡公司原出資金額的基礎上以貨幣加股權方式增資,于2019年12月31日全部出資到位;海膠公司將原出資方式變更為股權出資,并以股權方式增資,于2017年12月31日前辦理過戶手續(xù)。海膠公司辦理股權過戶后,若華陽投資公司未在協(xié)議約定的時間內出資或辦理股權過戶,經海膠公司催告,華陽投資公司仍未在海膠公司要求的時間內完成出資或股權過戶,海膠公司有權單方解除協(xié)議。 海膠公司訴稱: 華陽投資公司未按照《增資擴股協(xié)議》約定實際履行,請求判令華陽投資公司返還海膠公司因2017年12月21日簽訂的《增資擴股協(xié)議》而注入華橡公司的資產,并判令華橡公司辦理因返還海膠公司注入資產相應的減資手續(xù)。 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 公司減少注冊資本屬于公司內部自治事項,公司是否減資以及如何進行減資,按照法律規(guī)定,需經股東會決議通過后,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并通知債權人及在報紙上公告,如債權人在法定期限內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提供相應擔保的,還應依法清償相關債務或提供相應擔保。公司減資屬于典型的公司內部自治,按法律規(guī)定,需履行較為嚴格和較為復雜的程序,目前法律并無規(guī)定強制公司減資的制度。對于辦理公司減資,在無法律規(guī)定的情況下司法不宜直接干預,因此,海膠公司請求判決華橡公司辦理返還其出資的相應減資手續(xù),缺乏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因此,駁回海膠公司的訴訟請求。 海膠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 公司減資屬于公司內部自治事項,公司法規(guī)定了經股東會決議后公司減資應履行的程序,但是目前尚無法律規(guī)定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公司減資,事實上,強制公司減資也違背公司法關于公司自治的立法精神。原審法院認為在無法律規(guī)定的情況下司法不宜直接干預此問題,并無不當。海膠公司訴請華橡公司辦理減資手續(xù),于法無據,本院不予支持。 當出資資本已投入公司且相應變更及完成工商登記,成為公司的注冊資本,股東要求解除合同并返還出資本金和辦理減資手續(xù),已不僅僅涉及《合同法》的事宜,還受《公司法》的限制。 從本案可見,盡管在九民紀要中沒有具體提及要求目標公司履行減資程序是否具有可訴性,但實際裁判過程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通過起訴方式履行減資程序屬于公司自治事項,司法不宜介入,如司法強制介入,也或難以強制執(zhí)行,社會效果不好,故《裁判指引》第四十五條中明確了該裁判規(guī)則,與最高法的裁判慣例一致。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十五條 公司成立后,股東不得抽逃出資。 第四十三條 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guī)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guī)定。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一百零三條 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會議,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沒有表決權。 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但是,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一百四十二條 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減少公司注冊資本; (二)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將股份用于員工持股計劃或者股權激勵; (四)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 (五)將股份用于轉換上市公司發(fā)行的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 (六)上市公司為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規(guī)定的情形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經股東大會決議;公司因前款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規(guī)定的情形收購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授權,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會會議決議。 公司依照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收購本公司股份后,屬于第(一)項情形的,應當自收購之日起十日內注銷;屬于第(二)項、第(四)項情形的,應當在六個月內轉讓或者注銷;屬于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情形的,公司合計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數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fā)行股份總額的百分之十,并應當在三年內轉讓或者注銷。 上市公司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規(guī)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上市公司因本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規(guī)定的情形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通過公開的集中交易方式進行。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為質押權的標的。 第一百七十七條 公司需要減少注冊資本時,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公司應當自作出減少注冊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二)《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 5. 【與目標公司“對賭”】投資方與目標公司訂立的“對賭協(xié)議”在不存在法定無效事由的情況下,目標公司僅以存在股權回購或者金錢補償約定為由,主張“對賭協(xié)議”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投資方主張實際履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審查是否符合公司法關于“股東不得抽逃出資”及股份回購的強制性規(guī)定,判決是否支持其訴訟請求。 投資方請求目標公司回購股權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據《公司法》第35條關于“股東不得抽逃出資”或者第142條關于股份回購的強制性規(guī)定進行審查。經審查,目標公司未完成減資程序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其訴訟請求。 投資方請求目標公司承擔金錢補償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據《公司法》第35條關于“股東不得抽逃出資”和第166條關于利潤分配的強制性規(guī)定進行審查。經審查,目標公司沒有利潤或者雖有利潤但不足以補償投資方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或者部分支持其訴訟請求。今后目標公司有利潤時,投資方還可以依據該事實另行提起訴訟。 在前述案例和法律規(guī)定中可見,合同有效與否和合同能否強制履行是兩個層面的問題。具體如下: (一)合同是否有效應當根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條、一百四十六條、一百五十三條、一百五十四條的規(guī)定進行認定。如合同約定系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不存在前述法定無效事由,應屬合法有效。 (二)合同有效并不代表必然可以訴請強制履行,還要考慮強制履行是否違反其他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或損害其他方的合法權益。在“對賭”交易模式中,要求履行約定目標公司回購股份,還需要遵守《公司法》的相關規(guī)定,因此時投資方具有雙重身份,其既是目標公司的債權人,也是股東。從最高人民法院在審理該類案件的裁判思路和結果可見,在處理公司股東和公司債權人利益權衡中,應優(yōu)先保障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在九民紀要中也明確了對賭協(xié)議、效力和履行問題的情況下,廣西高院發(fā)布《裁判指引》對此作出了進一步明確的規(guī)定,與九民紀要的主旨是一脈相承的,此外,其他省份的法院也發(fā)布了相關的文件。在上海二中院發(fā)布的涉“對賭”案件審判白皮書(2015-2019年)對投資方的對策與建議中,建議投資方謹慎與目標公司“對賭”中也提及,投資方主張目標公司回購股權的,目標公司必須依法先完成減資程序,法院方能支持投資方的回購請求。《公司法》規(guī)定減資程序需經股東會決議,可想而知,在投資方與目標公司因股權回購訴至法院的情形下,經股東會決議完成減資程序的可能性顯然不容樂觀。而公司召開股東會決議屬于公司自治事項,司法不宜介入,故投資方無法通過訴訟主張目標公司完成減資程序。 除此之外,筆者認為值得注意的是,雖然《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條規(guī)定是在股份有限公司的標題項下,但并未禁止適用于有限責任公司,《公司法》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了股東不得抽逃出資的原則,因而有限責任公司在回購本公司的股權時,也應當履行完整的減資程序,此并非股份有限公司的特殊要求,也只有如此,方可依法切實保障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張海波 張海波,廣西萬益律師事務所執(zhí)行主任,擅長領域:企業(yè)法律風險防范、公司治理、企業(yè)并購、政府法律顧問 賴 園 莫云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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