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神既主月令矣,然月令所藏不一,而用神遂有變化。如十二支 中,除子午卯酉外,余皆有藏,不必四庫也。即以寅論,甲為本主,如郡之有府;丙其長生,如郡之有同知;戊亦長生,如郡之有通判。假使寅月為提,不透甲而透丙,則如知府不臨郡,而同知得以作主,此變化之由也。
徐樂吾曰:十二支中,子午卯酉為專氣,所藏僅一神也;寅申巳亥 為生地,所藏為長生祿旺之氣也。十干即五行,五行僅四生地。陰長生者,乃陽極而陰生,非真生地,故子午卯酉中,無長生之神也。寅中甲木祿旺,丙戊長生,故所藏為甲戊丙。巳中丙戊祿旺,庚金長生,故所藏為丙戊庚。申中庚金祿旺,壬戊長生,故所藏為壬庚戊。亥中壬甲祿旺,甲木長生,故所藏為壬甲。土寄生于寅申,寄旺于亥。僅言寅巳而不言申亥者,以寅中有丙火之生,故土旺可用;申亥中有金水之泄,故土弱不可用也。辰戌丑未為墓地,所藏者即余氣及入墓之物。辰為木之余,水之墓,而土為其本氣,故所藏為戊乙癸也,戌丑未準(zhǔn)此類推。故以寅而論,甲為本主,乃當(dāng)旺之氣也;次者丙戊,亦已得氣。假使寅月為提,不透甲而透丙,是甲雖當(dāng)旺,而在此八字中,非其所管轄;丙雖次要,而為此八字之主持者,勢須舍甲而用丙,此為變化之由也。
古人曰:用神以月令取,而月令所藏不一,其中子卯酉,藏專一之氣,地支午,亦同子卯酉,雖稱為專氣,但藏二氣。而其余八個地支,皆藏三種天干,所以以月令所藏取用,必有所取舍,這里月令所藏在取用時的選擇,則為用神之變。然而所用所舍,在取用時必須根據(jù)格局的需要,作出判斷。
地支藏干,徐樂吾在注中已經(jīng)解釋的十分詳細(xì),不做贅述。關(guān)于以
月令取用,《子平真詮》遵照《三命通會的取用原則,先以本氣取
用,而以干透支藏最佳。如甲日生酉月,乙生申,丙生子,丁生亥,戊生卯,己生寅,庚生午,辛生巳,壬生未丑癸生辰戌月,皆為正氣官星。以天干透出者,如甲見辛酉,乙見庚申之例,謂之支藏干透,其它天干不宜再見。又要日主健旺,得財印兩扶,柱中不見傷殺,行運引至官鄉(xiāng),則為大富大貴之命。但如果本氣不透,其它所藏其它天干透出,雖非本氣,而有力者,亦可取之為用。如甲木生丑月,天干透出辛金,丑為辛金之墓庫;乙木生巳月,天干透出庚金,巳為庚金之長生;戊土生辰月,天干透出乙木,辰為乙木余氣;亦為干透支藏,官星得地通根,皆可以正官論,如再得歲運生扶,亦可為大富大貴之命。而其喜忌,等同于地支本氣通根透干者,亦忌它干再透,或刑沖破害。此以官星為例,其它諸如財印食傷等格,皆同此推,此所謂用神之變者。
原文比喻地支藏干說:“即以寅論,甲為本主,如郡之有府;丙其 長生,如郡之有同知;戊亦長生,如郡之有通判?!边@里知府、同知、通判,都是古代的官名。知府,即“太守,又稱“知州”,是州郡最高行政長官。同知一職,明代定為知府的佐官,而通判一職,亦是州郡官的副職,在權(quán)力上則次于同知。透過這則形象的比喻,就可概括地支藏干的關(guān)系,和在取用中的奧妙所在。用現(xiàn)代生活來形容,支中所藏 就好像一個單位的領(lǐng)導(dǎo)集體,第一把手不在,第二把手就可主事,倘若第二把手也不在,第三把手即可主事。所以在月令地支取用中,如若地支本氣不能為日主所用,其它藏干只要通根透干,得力而有氣,就可以成為用神。如甲木生于三月,辰的本氣戊土如果不能為甲木所用,而辰中余氣乙木,庫中癸水,如果能為日主所用,只要有一個透干有力 即可成為甲木之用神。
那么一個地支中,如何區(qū)別其第一、第二、第三呢?這就要看支中 藏干,在月令用事的時間長短了,長這居長,短者居次。如辰,本氣為戊土,十八日用事,則為長;乙木九日用事,則為次;癸水三日用事,則為第三。至于子、卯、酉,為專氣,以其本氣為用事之神,而午火藏有兩干,則自然是午中丁火為長,己土為次。又如寅木,寅中甲木為本氣,用事十六日,居長;而丙火、戊土,分別用神七日,但寅中甲木能生丙火,為當(dāng)生之氣,則居是其次;而戊土雖然用事亦為七日,但有寅中甲木克伐,雖有丙火相生,但為寄生,只有居其三了。其它地支藏干,依此類推。
故若丁生亥月,本為正官,支全卯未,則化為印。己生申月,本屬 傷官,藏庚透壬,則化為財。凡此之類,皆用神之變化也。
徐樂吾曰:丁生亥月,本為月令正官,支全卯未,則三合木局而化 為印,此因會合而變化者也。已生申月,本土金傷官,藏庚透壬,則傷 官而用財,此因藏透而變化者也。
古人曰:用神變化的第一個原因,就是藏透的不同,引起用神的變化。由于地支所藏,除子午卯酉之外,皆藏有三干,所以以月令地支 藏干取用,就有分別藏透的不同,取用亦有所別。如徐樂吾所舉例,己土生于申月,申中本氣庚金,如果四柱天干透出金,則以庚金傷官為用神。但如若天干不透庚金而透壬水,庚藏透壬,申乃壬水長生之地,亦為旺相,即可取壬水為用,傷官則化為財,用神則變化。用神變化的第二個原因,是會合而引起變化。又如丁火生于亥月,亥中本氣壬水,為丁火之官星,如壬水透干,則以官星為用。但若壬水不透而透甲,亥為甲木長生,此官化為印,則以甲木印綬為用,此亥水 用神變化之一;如若壬甲都不透,而地支見卯未全,則亥卯未三合木 局,亦為丁火之印,此亥水用神變化之二;或如地支見亥而又見子 丑,則亥子丑三會水局,為丁火之七殺,此亥水用神變化之三。用神之變化,皆取有力者為用,此為取用的總則。
變之而善,其格愈美;變之不善,其格遂壞。何謂變之而善?如辛生寅月,逢丙而化財為官;王生戌月,逢辛而化煞為?。还锷?,藏 甲透丙,會午會戌,則傷化為財;即使透官,可作財旺生官論,不做傷官見官;乙生寅月,透戊為財,會午會戌,則月劫化為食傷,如此之類,不可勝數(shù),皆為變之善者也。 徐樂吾曰:辛生寅月,月令正財秉令,透丙則以財生官旺為用,不專以財論。壬生戌月,月令七煞秉令,透辛則辛金余氣作用,煞印相生,不專以煞論。此二者以透出而變化者也。癸生寅月,月令傷官秉令,藏甲透丙,會午會戌,則寅午戌三合,傷化為財;加以丙火透出,完全作為財論,即使不透丙而透戊土,亦作財旺生官論。蓋寅午戌三合變化在前,不作傷官見官論也。乙生寅月,月劫秉令,會午會戌,則劫化為食傷,透戊則為食傷生財,不作比劫爭財論。此二者因會合而變化者也。因變化而忌化為喜,為變之善者。
古人曰:用神之變化,不管是因藏透而變化,還是因會合而變化,都可以因變而愈變愈美,也可以因變而反喜為忌,全在于格局干支之配合。地支所藏,重在藏透,透則有力旺則可用;藏則以靜,靜則待用。《三命通會》說:“吉兇神殺不可拘,輕重較量,要在變通”,神殺是這樣,月令地支也是這樣,沒有絕對的吉,也沒有絕對的兇,對于用神而言,沒有絕對的成,也沒有絕對的敗,全在于根據(jù)格局之需要,輕重較量,變通活用。 至于“變之而善,其格愈美”,包含兩個方面的涵義,其一是原來就為善,變化之后,愈變愈善;其二是原來不善,通過變化之后,不善而變善。然而善與不善,必須要有個前提,就是要符合格局的需要,并 不是月令正財,透官而以財生官就為變之善也不是七殺秉令,透印而 成殺印相生即為之善,重要的判斷依據(jù)是格局的需要。比如原文所舉例說,如辛生寅月,逢丙而化財為官,它的先決條件必須是身旺,方能任財官;其次是用神原無輔助之神,如以財為用,這樣透丙,財來生官, 財官相輔,才可以認(rèn)為是變之善者。試想如果身弱,月令之財本已不可 勝任,何堪再見官星?如一命例,甲辰、丙寅、辛酉、己丑,月令寅為 辛金之財,辛金自坐祿地,酉丑合,時干己土生,日主足以任財,月干丙火官星透出,有財之生,為財格變成財生官格,此變之善者。至于生寅月,會午會戍,月令傷官,泄氣太重,如果再會午,會戌,則合為火局,傷官轉(zhuǎn)而生財,固然是美事,但一要身旺,才能任財,另外凡月令傷官者,必須要佩印,還要印綬不克傷官,或者傷化財后,雖然印綬不能克傷官,但財星也不能傷印綬,方能成為好得組合。如甲午、丙寅、癸亥,庚申,日主癸水得地逢生,身旺可以用傷官,傷官為善用, 然傷官無財雖巧必貧,而今丙火透出,地支寅午會,是傷官格轉(zhuǎn)而變化為財格,是變之善者。
又如原文說,乙生寅月,透戊為財,會午會戌,則為月劫化為傷,亦為變化之善者。如一命例:甲午、丙寅、乙卯、戊寅,乙木生于 寅月,為日主之月劫,按《子平真詮》的取用原則,以月劫取為用神但年支見午,寅午會而化火,月干透出丙火,此則月劫化為傷官,又見日支卯木,時支寅木,日主乙木坐祿臨劫,氣勢乘旺,可任傷官之泄,而時干戊土透出,為乙木之財,為傷官生財格,月劫格又變?yōu)閭偕敻瘢驎隙兓?,不作比劫爭財論,此亦為變之善者?;蛉缭乃^壬生戌月,逢辛而化煞為印之格,亦要視格局中干支的配合,凡月令見七殺者,就一般情況而言,日主值死絕休囚之地,多為身弱,所以凡見月令以七殺為用,日元一定要有生助,方能用殺。見化殺為印,變克為生,則為變之善。如一命例:辛酉、戊戌、壬子、丁未,月令建戌,干頭戊土,月殺為用,壬水日主,雖坐下陽刃,但月建臨死絕之,日支子水被未緊克,難任旺殺。要任旺殺,必要身旺,喜見年柱辛,泄戊土秀氣,戊土貪生忘克,化殺為印,此戊土由忌化喜,變之善者。所以在分析善與不善時,首先要看格局配合,看用神變化之后,是否能滿足要求,凡能滿足格局需要者,皆為變之善。
何謂變之而不善?如丙生寅月,本為印綬,甲不透干而會午會戌, 則化為劫。丙生申月,本屬偏財,藏庚透壬,會子會辰,則化為煞。如 此之類亦多,皆變之不善者也。
徐樂吾日:丙生寅月,甲木秉令,本為偏印,甲不透干而透丙,或 會午會,則三合火局,印化為劫。丙生申月庚金秉令,本屬偏財, 干不透庚而透壬,或會子會辰,則三合水局,財化為煞。因變化而喜化 為忌,為變之不善。
古人曰:那么何謂變之不善呢?因變化而喜化為忌,為變之不善。原局月令本為格局之喜,卻由于地支所藏天干的藏透,或由于刑沖會合,使月令地支所藏,變化為格局的忌神,此即所謂變之不善者。
變之不善者,也必須根據(jù)格局的四柱干支配合來判斷,不能簡單地見丙生寅月,化印為劫就為不善,或丙生申月,化財為殺就為不善,而是要依據(jù)格局的需要,來作出判斷,所以在判斷中,要有一個前提條件,就是看月令地支藏透,是喜、是忌,如果原來為喜,通過變化后,變喜為忌者,則為變之不善。如丙火生于寅月,必然身旺,則可以用財官,如果用財,甲木不透干,而地支見午,寅午合而化火,則化印為劫,成比劫爭財之局,或成比劫剝官之局,皆為化之不善。如一命例:丙午、庚寅、丙申、戊戌,月令建寅,甲木秉令,為日元丙火印綬、長生,氣勢乘旺,足以任財。如果先不考慮年柱之午和丙,則庚金為丙火之財,時上戊土食神,為食神生財格。但見年支午火,寅午合而化火,丙火年干透出,則印化為比劫,成比劫爭財,則為破格,此化之不善。或丙火生于申月,申為丙火之偏財,但若要用財,必須身旺,所以身旺為用月令財星的先決條件。如果四柱不透庚,而透出壬水,或地支見子見辰,申子辰會成水局,三合水局,則財化為殺,殺無食傷以制,則為破格,此因變化而變喜為忌,變之不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