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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明瑞老師聊民法”第四十七期:婚姻的效力(第一篇)

 誰知哪片云下雨 2021-01-08

婚姻的效力


今天我們聊的是婚姻的效力。婚姻的效力從廣義上來講是指已成立的婚姻發(fā)生的法律后果,狹義上來講指的是有效婚姻發(fā)生的法律后果。講婚姻的效力首先要講婚姻的成立,婚姻只有成立了才會發(fā)生一定的法律后果?;橐鲈趺此愠闪ⅲ繉嶋H上,法律規(guī)定婚姻成立條件就是經(jīng)過婚姻登記機關的婚姻登記,婚姻機關進行了婚姻登記,婚姻就算成立了。

第   一   篇

-THE FIRST-

這次的《民法典》跟原來《婚姻法》有一個區(qū)別是婚姻成立的時間上?!睹穹ǖ洹访鞔_規(guī)定完成婚姻登記,婚姻就算成立,原來《婚姻法》規(guī)定的是發(fā)結婚證才算婚姻成立?;橐龀闪⒌囊腔橐龅怯?,而不是有沒有結婚證,結婚證只是證明婚姻存在的法律文書。

現(xiàn)在的《民法典》是把婚姻登記作為成立要件,當然理論上對婚姻登記是不是作為成立要件是有不同觀點的。因為婚姻登記的登記機關是行政機關,行政機關對婚姻登記應該是對婚姻成立的一種確認,而不應當是確立。但是法律規(guī)定的是,以登記為確立婚姻的效力,不單純是確認的效力。

成立的婚姻是不是都有效?不是都有效。成立的婚姻要有效,還必須符合婚姻的有效要件?;橐龅挠行б兄饔^要件,也有客觀要件。從主觀上來講,因為結婚也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民事法律行為的根本要件是意思表示真實,所以有效的婚姻必須是雙方結婚的意思表示是真實的、自愿的,否則不能有效。

從客觀上來講,現(xiàn)在我們國家的婚姻必須是異性婚姻,男女雙方才能結婚,我們還不承認同性婚姻。個別國家承認同性婚姻,我們國家不承認。當事人還必須要有結婚能力,即達到法定結婚年齡。只有符合法定婚齡的要件,才具有結婚能力?;橐霾恢皇亲匀滑F(xiàn)象,也是社會現(xiàn)象。不單具有自然屬性,還具有社會屬性。

現(xiàn)在的《民法典》仍然維持了原來《婚姻法》的規(guī)定,就是男22周歲以后能結婚,女20周歲以后能結婚。我們國家的第一部《婚姻法》一直規(guī)定的是男20、女18的婚齡,后來把婚齡提高了。這次《民法典》編纂當中,有的人主張恢復男20、女18的婚齡,以適應現(xiàn)在我們國家的人口狀況,但是許多人認為已經(jīng)成為習慣,現(xiàn)在降低婚齡,大家也不會早早結婚,干脆還是維持男22、女20的婚齡。所以必須要達到婚齡,有結婚的能力,婚姻才能有效。

另外還有就是不存在禁止結婚的條件。關于禁止結婚的條件,現(xiàn)《民法典》當中規(guī)定了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nèi)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直系血親是禁婚條件,這是沒有問題的,各個國家都是一樣的。三代以內(nèi)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這是1980年《婚姻法》規(guī)定的。擴大了三代以內(nèi)的旁系血親,把表親婚給禁止了,從傳統(tǒng)上來講,表親婚是不禁止的。1980年禁止的時候,主要是從優(yōu)生優(yōu)育的角度上考慮的,因為容易出現(xiàn)近親繁殖的現(xiàn)象。有人認為,現(xiàn)在的生殖技術可以控制,可以不生育,但是法律仍然是禁止的,這樣的婚姻是無效的。

違反不符合婚姻條件的情況是不一樣的,一是從客觀上就能發(fā)現(xiàn)的現(xiàn)象,客觀上就能看出不符合婚姻條件,像不到結婚年齡、重婚、存在近親婚。從客觀上就能看出來的,這樣的婚姻是無效婚姻;二是屬于當事人主觀上的東西,即是否違背真實自愿。真實自愿從外觀上是看不出來的,只有當事人能夠知道,這種婚姻是可撤銷婚姻。

這次《民法典》在婚姻成立以后,是否有效上跟原來的規(guī)定有所區(qū)別,一是擴大了可撤銷的范圍,縮小了無效的范圍。原來婚姻無效里有重大疾病,或者有嚴重疾病的禁止結婚。什么樣的疾病采取了列舉的方式,從1950年《婚姻法》的麻風病、性無能,一直到后來增加的一些。為了解決此問題,曾經(jīng)有的婚姻登記機關實行了婚檢制度,結婚以前必須去進行婚姻檢查,看看有沒有不能結婚的疾病,沒有的話再辦理婚姻登記,后來給取消了。

這塊就涉及到婚姻是否成立的問題,第一,你的疾病是不是屬于影響婚姻的疾病,你是無法確定的,它是一個變動的,當你出現(xiàn)新的疾病它符不符合結婚條件?艾滋病能不能結婚?如果從這種疾病的效果上來看,與其他禁婚的疾病相比,肯定是不能結婚的,但是都沒有列在上面,這是新出現(xiàn)的疾病。第二,疾病的考慮它是從生理角度考慮的更多,能不能影響生育?能不能影響下一代的健康?更多的是從這個角度考慮的。

現(xiàn)在的婚姻,生育是功能之一,但不是根本的目的。以往的結婚主要是為了生兒育女,現(xiàn)在更多的是為了共同生活。因此,疾病影不影響在一起生活,那是當事人自己決定的事情,法律沒有辦法規(guī)定,所以《民法典》把它去掉了,只是規(guī)定了一方患有重大疾病沒有告知對方,把它作為可撤銷婚姻的行為。

為什么作為可撤銷婚姻的行為?因為這是當事人可以決定的。一方患有疾病應該告知對方,這是忠實義務的要求。要增加婚前的了解,需要知道對方是什么情況,應該談清楚,不應該隱瞞。對于對方來講,他有知情權,他應該知道你的狀況是什么樣的,這也確實會影響婚后的生活。因此一方應有告知義務,如果你沒有告知,對方不知道的情況下跟你結婚了,那就屬于欺詐或者是重大誤解,這都應該是民事法律行為中的可撤銷行為。因此這次《民法典》把這樣的行為稱為可撤銷婚姻,而不屬于無效婚姻。

隱瞞了什么樣的疾病才能可撤銷?應該是嚴重的疾病,能夠影響婚姻共同生活的。感冒不算,傳染性感染性疾病算,這樣的疾病就應該告知對方。當然根本的標準是會不會影響婚后的共同生活,疾病會不會傳染給對方,如果有傳染的性質就應該考慮了。

可撤銷婚姻和無效婚姻與民事法律行為的可撤銷和無效還不太一樣??沙蜂N都是由當事人自己撤銷,這一點是一樣的。無效民事法律行為任何人都可以主張,而無效婚姻只有利害關系人和當事人可以主張無效。

哪些人屬于利害關系人?這個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中有提到過,一個人不到法定結婚年齡就結婚了,他的親屬、父母當然可以主張無效。他的鄰居可不可以主張無效?他的鄰居屬不屬于利害關系人?這跟鄰居沒有關系,這方面是不一樣的。

這次《民法典》跟原來的《婚姻法》有一個規(guī)定不同,即對可撤銷婚姻的撤銷權行使規(guī)定不同。我們以前規(guī)定脅迫婚姻是可以向登記機關請求撤銷,《民法典》草案中也曾經(jīng)這樣規(guī)定過,但最終《民法典》規(guī)定的是,可撤銷婚姻只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行使撤銷權,由人民法院來決定。也就是說,你的婚姻是不是受脅迫?你是不是有嚴重疾病或重大疾病沒有告知?這應當是法院審查的權利,行政機關是難以擔當?shù)摹?/p>

婚姻成立首先看是否有效,這是一個標準。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的,這樣的婚姻發(fā)生的法律后果它是不同于有效婚姻的法律后果。畢竟有一段共同生活的期間,因此產(chǎn)生的一些關系怎么來處理?法律對此沒有規(guī)定。財產(chǎn)關系按照當事人的協(xié)議來處理,如果出現(xiàn)共有的情況,那也只能是一般共有,不能是夫妻共同共有。

在財產(chǎn)關系處理中,有一個法律規(guī)定我們一定要注意,即因重婚的無效。處理財產(chǎn)關系要保護無過錯一方,特別是對重婚的,要保護、尊重有效婚姻當事人一方的另一方。怎么算重婚?原來有個婚姻,后來又有一個婚姻,而且兩個婚姻都成立,都是有效的,這叫重婚。按照我們現(xiàn)在的社會現(xiàn)狀來講,兩個婚姻都必須是登記婚。以前一個是事實婚,一個是登記婚,也構成重婚,現(xiàn)在講重婚,兩個都必須是登記婚。

現(xiàn)在有一個觀點,包括我也主張,應該承認事實婚,那就是法律要改的。而且從這一點來講,刑事和民事應該一致起來,民事上不構成事實婚,刑事上也不應當構成重婚罪。當然不承認對社會也沒有什么好處,現(xiàn)在包二奶、包二爺不構成事實婚,那也沒有辦法,只能構成離婚條件,分割財產(chǎn)當中照顧條件。

對于重婚來講,應該照顧原來婚姻合法的當事人,因此原婚姻的配偶一方,可以有獨立請求權參加訴訟,主張自己的財產(chǎn)權利。她應該有這個權利,這是保護、維護他們的權利。至于他們之間生育的子女,按照父母子女對待,這不是婚姻的結果,而是生育的結果,結沒結婚,生沒生孩子都是一樣的,都是基于子女出生的事實,而不是婚姻。

我們通常講的婚姻效力,指的是有效婚姻的效力,有效婚姻發(fā)生的法律后果,有效婚姻當然是要符合婚姻有效條件,直接后果是夫妻雙方互為配偶,發(fā)生夫妻關系。當事人之間基于這種夫妻關系,享有的權利稱為配偶權。間接的后果是跟對方的其他親屬形成親屬關系,男方跟女方的父母是女婿和岳父母的關系,女方跟男方的父母是媳婦和公婆的關系,當然再擴大起來還有其他的親屬。

我們講的婚姻效力是基于夫妻關系發(fā)生的配偶權,婚姻是個身份行為,以發(fā)生身份權利義務為目的身份法律行為,身份法律行為不會導致財產(chǎn)關系的變動。因此來講,結婚以前男女雙方的財產(chǎn),不會因為結婚而發(fā)生變動,不會因為結婚就把婚前財產(chǎn)變成了婚后共同財產(chǎn)。

婚前財產(chǎn)會不會成為婚后共同財產(chǎn)?雙方達成協(xié)議就會成為婚后共同財產(chǎn),這實際上就屬于贈與。這是財產(chǎn)協(xié)議,不是身份協(xié)議。這點我們一定要注意,身份行為不會導致財產(chǎn)關系的變動,但是因為身份行為導致身份關系的產(chǎn)生,會引發(fā)出身份關系確立以后的財產(chǎn)關系的變動。

成為夫妻、互為配偶以后的財產(chǎn)還各自歸各自的嗎?那就需要約定,沒有約定的就法定。發(fā)生這些財產(chǎn)關系,這是屬于夫妻財產(chǎn)關系。發(fā)生身份關系、配偶權益關系,這是屬于身份權利。包括夫妻之間的相互忠實、相互同居,夫妻之間的住所決定權、姓名決定權,以及自由權。

成為夫妻互為配偶以后,會有兩個問題需要把它處理好:一是既然互為配偶,那就需要共同生活,怎么維持共同生活?需要夫妻雙方相互輔佐、相互忠實;二是人格獨立,現(xiàn)在社會講的是夫妻結婚以后,仍然保持各自人格獨立。不像古代法一樣,把人格吸收,夫妻一體。

怎么保持人格獨立?比如,住所決定權。雙方要協(xié)商,不能女到男家落戶或者男到女家落戶,需要保持人格獨立。再比如,姓名決定權。你可以決定自己用什么姓名,可以用過去原來的姓名,也可以我們另外改個姓名,也可以夫隨妻姓或者妻隨夫姓,這些都是人格獨立的問題。再比如,自由權。選擇的職業(yè)、從事社會活動、接受教育等等,這些都是保持人格獨立的權利。

夫妻人身權存在一個問題,現(xiàn)實生活中爭議比較大,就是關于夫妻的忠實義務?!睹穹ǖ洹吩诜蚱揸P系中沒有規(guī)定忠實義務,在婚姻家庭編的《一般規(guī)定》里強調夫妻關系應該互相尊重、互相忠實。違反忠實義務會有什么結果?忠實義務當然保持在婚姻期間,不與婚姻關系以外的人發(fā)生其他一些性行為等等,如果你與其他人同居,發(fā)生一些關系,這會構成離婚的過錯要件。

現(xiàn)實當中存在夫妻雙方為了保持同居關系、遵守忠實的承諾,夫妻雙方會簽訂忠實協(xié)議。忠實協(xié)議里會約定:“如果一方違反忠實協(xié)議,與他人發(fā)生婚外情或者同居等等,當出現(xiàn)這些行為的時候,一方應該如何如何”。

這樣的協(xié)議是否有效?一種觀點認為,該協(xié)議是無效的。因為協(xié)議限制了人身自由,盡管結婚了,雙方當事人仍然有自己的自由,你不能限制人家的自由,如果限制了自由,協(xié)議屬于無效。反對協(xié)議有效的根本理由就是限制自由,因為自由權是最高的權利。

另外一種觀點認為,該協(xié)議是有效的。這種有效是不是所有的忠實協(xié)議都有效?也不全是。只要符合民事法律行為有效要件,它就是有效的,如果不符合民事法律行為有效要件,它當然是無效的。如果協(xié)議里有限制自由的條款,該條款是無效的,你不能限制他人的自由。但是你的自由違反了忠實義務,你約定承受的不利后果,這應當是有效的。比如,你違反了義務,在離婚的時候,你應當賠償多少,或者有的時候還需要補償,這是可以的,只要你是真實意思表示。

這樣的協(xié)議有沒有利于維護夫妻的共同生活?我覺得它是有這個效力的。但是有人會說:“這就是相互不信任,信任還會簽這樣的協(xié)議嗎?既然不信任,婚姻就沒有基礎了,干脆離婚吧”。如果離婚的話,當然沒有這些問題,問題是沒有離婚。沒有離婚說明你還是有共同生活的意思,那你就應該承認該協(xié)議。關于這一點,我覺得這需要很好的分析一下夫妻忠實協(xié)議的效力問題。因為實務中是有這樣的糾紛,而法院的裁決也是不一樣的,我的想法就是要說服法院,怎么能夠承認這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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