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某與申某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左某公婆出資為他們夫妻購買房屋一處,房屋登記在兒媳左某名下。左某與申某離婚訴訟中,法院判決左某名下的房屋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判決夫妻雙方各得一半房屋份額。申某父母不服判決,自己花錢購買的房屋一半沒有了,心有不甘。依據(jù)購買房屋時自己的銀行轉賬記錄,讓兒子申某補簽借條并加利息,申某父母依據(jù)借條對兒子及兒媳提起訴訟,申某父母認為,左某夫妻購房款是申某夫妻借款共同債務,主張左某與申某共同承擔借款債務本息。兒媳左某辯稱,房屋登記在她名下,購房款就是贈與,且補簽的借條沒有她簽字,不予承認,因此不應承擔借款債務本息。法院認定,父母向子女轉賬,不能必然認定為贈與,法院判決該轉賬金額為借款,補簽借條不影響借款事實的認定,購房款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兒媳到手的一半房產份額,被法院的第二個借款債務判決抵消。魔高一尺,道高一丈,申某兒媳費盡心機取得的一半房產份額,竹籃打水一場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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