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變更起訴、追加起訴和補充起訴有什么區(qū)別? 答: 1.《刑事訴訟法》中沒有“變更起訴”、“追加起訴”的表述,僅有一處提及“補充起訴”。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近親屬上訴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第二審人民法院發(fā)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實,人民檢察院補充起訴的以外,原審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 2.《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guī)則》增加了變更起訴、追加起訴和補充起訴的詳細規(guī)定。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guī)則》第四百二十三條:人民法院宣告判決前,人民檢察院發(fā)現(xiàn)被告人的真實身份或者犯罪事實與起訴書中敘述的身份或者指控犯罪事實不符的,或者事實、證據(jù)沒有變化,但罪名、適用法律與起訴書不一致的,可以變更起訴。發(fā)現(xiàn)遺漏同案犯罪嫌疑人或者罪行的,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補充移送起訴或者補充偵查;對于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的,可以直接追加、補充起訴。 3.《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法律文書適用指南》(2013版)明確了《變更起訴決定書》、《追加起訴決定書》和《補充起訴決定書》的適用范圍。 《變更起訴決定書》為人民檢察院在法庭審理中變更起訴時使用,變更的具體情況為被告人身份、認定的事實和適用的法律等。 《追加起訴決定書》為人民檢察院在法庭審理中發(fā)現(xiàn)遺漏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追加起訴時使用。 《補充起訴決定書》為人民檢察院在法庭審理中發(fā)現(xiàn)遺漏罪行,補充起訴時使用。 總結(jié):遺漏罪行——補充起訴 遺漏同案犯——追加起訴 原來的搞錯了——變更起訴 PS:如果同時出現(xiàn)兩種或者兩種以上情形(既補充漏罪又追加漏犯)應該如何使用文書呢?——暫無規(guī)定和指引。 問:檢察院決定變更、追加、補充起訴,對法院審理期限有沒有影響? 答:沒有影響,法院還應當按照原期限審理。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nèi)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guī)定情形之一的,經(jīng)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和二百零六條規(guī)定了法院延期審理和中止審理的情形。 第二百零四條 在法庭審判過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響審判進行的,可以延期審理: (一)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diào)取新的物證,重新鑒定或者勘驗的; (二)檢察人員發(fā)現(xiàn)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建議的; (三)由于申請回避而不能進行審判的。 第二百零六條 在審判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較長時間內(nèi)無法繼續(xù)審理的,可以中止審理: (一)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的; (二)被告人脫逃的; (三)自訴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未委托訴訟代理人出庭的; (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中止審理的原因消失后,應當恢復審理。中止審理的期間不計入審理期限。 總結(jié):沒有規(guī)定檢察院變更、追加、補充起訴后法院審理期限可以延期,只有發(fā)生補充偵查等法定延期審理以及法定中止審理情形時,審理期限才能相應延長或者中止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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