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3月,天津某物業(yè)公司員工舉報稱,該公司存在未按規(guī)定支付保安加班工資的情況。經(jīng)調(diào)查發(fā)現(xiàn),保安工作模式分為早晚兩種班次,早班工作時間6:00-18:00,晚班工作時間18:00-次日6:00,每班均包含兩次各一小時的用餐時間,每名保安每周工作四班。因此,剔除用餐時間核算后,每名員工每周工作40小時,不存在加班,但員工實際未享受兩小時自由餐或離崗休息時間。該員工咨詢用餐時間是否算入工作時間? 解答:以上員工用餐時間計入工作時間。 依據(jù):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六條以及國務(wù)院《關(guān)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guī)定》第三條,我國標準工作時間為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每周不超過40小時。但是,每班12小時、每周四班,屬于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公司若未申請該工時制度,即使勞動者每周工作不超過40小時,也存在每天超過8小時情形,需要支付加班費。同時,如果職工可以自主安排每班兩小時就餐或休息時間,則就餐不屬于工作時間,本案中職工未能享受自由安排就餐時間,存在加班現(xiàn)象,因此就餐時間計入工作時間,支付加班費。 來源: 天津日報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