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論:法庭之上,證據為王,訴訟活動實際上都是圍繞證據這個中心而運轉的。當律師開始著手準備一個案件時,首要任務就是準備證據。而證據的準備是一個系統(tǒng)性工程,一般會包括證據的調取收集、檢視篩選、固化保全、組織編排等階段。本文將結合律師代理民商事爭議解決案件的經驗,就如何開展證據收集工作進行探討。
證據是案件中的靈魂,證據問題是訴訟的核心問題。我國民事訴訟法律制度的理論基礎是“法律事實說”,主張以“法律事實”代替“客觀事實”。也就是,客觀上發(fā)生了什么,需要用相關的證據去予以證明,能夠用證據予以證明的事實,就是法律事實。 法官并非糾紛案件親歷者,只能根據當事人所提供的證據材料來還原或推斷查明關鍵事實。法官判案要 “以事實為根據”,實質上就是以“證據為根據”。證據材料成為了查明案件事實真相的根據,是認定案件事實的重要手段,直接影響到案件的判決。因此,我們需要嚴格按照法律要求和證據規(guī)則收集并運用證據。 證據如此重要,沒有證據寸步難行,律師作為代理人可以從以下幾個途徑入手開展證據的調取收集工作:當事人永遠是證據的第一手來源。從律師接觸一個案件開始,就會從當事人處獲得圍繞案件而發(fā)生的各種證據,同時律師需要具有獨立的判斷能力,應結合證據來分析當事人陳述的事實,分辯事實的真?zhèn)巍H绻斒氯岁愂霾煌暾蛴须[瞞,要及時告知當事人會面臨的訴訟風險。不同于國外影視作品中所呈現(xiàn)的律師具有超凡的調查舉證能力,在國內,民商事爭議解決律師的證據調取的權限是非常有限的,律師調查取證的途徑往往是通過公開信息獲取或有賴于向相關部門提供申請?,F(xiàn)在是一個資訊爆炸的時代,關于當事人行為的點點滴滴都可能在公開信息中留下痕跡。通過對公開信息的系統(tǒng)檢索,往往能夠對案件提供有力的支持。 以往證人出庭作證,可能會事先準備好一份“證人證言”,照本宣科闡述事實,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修改<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的決定》(法釋〔2019〕19號)修改了證人當庭作證的規(guī)則,其中就包括了“證人應當客觀陳述其親身感知的事實,作證時不得使用猜測、推斷或者評論性語言。作證時不得以宣讀事先準備的書面材料的方式陳述證言”,可見,根據最新規(guī)定,證人陳述的應當在最大程度上去還原客觀事實,而并非闡述經過粉飾的“故事”;證人陳述應當是連續(xù)陳述的,而并非是形式主義地照本宣科;證人陳述應當基于其親身經歷的事實進行陳述,而并非是通過猜測、推斷或者評論性的語言來表達。此時,為達到最好的作證效果,做好證人出庭前的輔導就顯得尤為重要,以便證人能夠以正確的態(tài)度、合法的方式對待作證的內容。 我國《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九十四條規(guī)定,只有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情形下,申請人民法院調取才成為可能。而實際上,如果當事人僅以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調查收集為由申請法院調查取證的,法院并不一定對取證申請予以支持。原因在于還有一個實質性審查條件需要滿足,即當事人申請調查收集的證據與待證事實無關聯(lián)、對證明待證事實無意義或者其他無調查搜集必要的,人民法院不予準許。因此,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進行調查取證應注意向法院說明,申請調取的證據對案件主要事實的查明影響重大、當事人確實無法自行獲得,最好也能夠在提交申請的同時給法院提供相應證據存在的線索,以及盡量詳盡具體的取證內容和舉證對象。多數時候,律師都是埋頭在書面材料中了解、研究案件,而親自去現(xiàn)場走訪查看,對律師來說意義重大。具有親身感知的經歷可以幫助我們理解案件事實的真相、幫助展開案件調查、幫助找到突破點、幫助發(fā)現(xiàn)書面材料上無法體現(xiàn)的細節(jié)。在民商事糾紛訴訟中,律師應該圍繞糾紛事實客觀、全面、深入、細致地收集證據,使收集的證據足以反映糾紛的來龍去脈和關鍵情節(jié),從而證明自己的主張,根據筆者的經驗,可以從以下方面進行梳理及收集:1、法律關系形成之時,應注意收集對方主體的身份資料,如企業(yè)的營業(yè)執(zhí)照、個人的身份證等。如果當事人平時辦理事情比較規(guī)范和謹慎,重要事情溝通或更改應有意識的采取書面形式,很多證據自然而然就已經收集到了,而不需要等到發(fā)生糾紛時再回頭去尋找和收集。 2、法律關系形成后,應注意收集反映雙方法律關系形成、發(fā)展的證據材料。如合同書、財務憑證、往來文件資料、寄送、簽收的相關文件等等。在法律關系形成之時到糾紛出現(xiàn)之前,雙方當事人都愿意積極溝通并形成書面文件,這個時候有意識的收集證據比較容易。3、法律糾紛產生后,雙方在存在爭議時,盡量不要馬上關閉與對方交流溝通的渠道,與對方徹底形成對立的關系。相反,在爭議協(xié)商解決無結果的時候,應繼續(xù)保留溝通的渠道,并有針對性的補充收集反映違約事實或者存在損害事實的證據材料。實踐中,有時候現(xiàn)有證據并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主張,為了更加完整的證明待證事實,我們需要考慮是否存在進一步調取和收集證據的空間,如何能夠有的放矢地調取、收集證據,以構建完整的證據鏈。我們認為,可以遵循以下經驗法則進行收集:在調取證據時應嚴格遵守法定的程序和權限,合法性這一點是基礎,判斷合法性需要參考很多因素,通常來講,面對面會談時一方持錄音設備記錄,或者電話溝通時一方進行電話錄音,從采集手段上講是合法的。那偷錄偷拍的資料可以作為證據嗎?從司法實踐來看是可以的。部分當事人會擔心偷錄的錄音錄像提交給法庭后,法官會不予采納。其實偷錄的錄音錄像證據,只要沒有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guī)定的方法取得,是可以被法庭采納的。無論是書證,還是電子證據、錄音錄像證據,所收集到的證據內容中最好能夠體現(xiàn)交流的時間、參與人的身份、交流地點等因素,這些因素如果不明確,會影響到證據的證明力。因此最好在以收集證據為目的的溝通過程中適當引導對方,并明確以上因素。 律師應根據案情和手里掌握的其他證據,來設計證據中要固定的關鍵點,力求與訴求目的一致,并與其他證據能相互佐證。對于關鍵內容,可能的話,最好進行多次確認。 當事人進行舉證是為了證明曾經發(fā)生的客觀事實并呈現(xiàn)給法官,是非對錯自有法官來判斷,無需在書證、電子證據及試聽資料中加入太多各方對于不同觀點或看法的爭辯內容。法庭上的時間寶貴,需要特殊方式呈現(xiàn)的某些證據的舉證時間不宜過長。如電子證據、錄音錄像證據等,因此最好控制擬呈現(xiàn)證據的關鍵內容在比較集中的時間點上呈現(xiàn),不宜太散亂。畢竟讓法官在開庭時耗費長時間耐心地觀看或收聽證據是不現(xiàn)實的。 雙方溝通中的表達要自然,否則可能會引起對方的警覺,導致會談無法進行下去,從而喪失取證機會;溝通要盡量平和,如果證據呈現(xiàn)的是雙方激動爭吵的內容,可能會認定為非真實意思表示;避免采用要挾、威脅等語氣商談,否則可能會被認定不合法,而使法院不予采信;涉及關鍵點的語言要清楚明確,不能含糊不清;可能的話,應提出事先準備好的相關問題,引導并促使對象明確表達出關鍵內容。 提交電子證據及視聽資料的原始載體,應當能夠可靠地保證電?數據證據?最終形成時起,內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也不要復制后丟失或覆蓋毀掉原始載體。否則將影響其法律效?。對于錄音錄像類證據,為便于法官明確錄音內容,在提交刻盤的錄音錄像證據時,應同時將錄音錄像內容整理成書面的材料一同提交法院。 證據的調取和收集是極具個案特征的工作,不同的案件,需要律師從不同的維度、不同的切入點去調查和收集證據。證據的調取和收集工作就像重大工程開展之前的勘察工作,勘察工作不到位對后續(xù)工程的影響可能是巨大的,同樣,證據準備情況對案件的走向影響也是不可忽視的。作為律師,更要注意合法、全面、及時、客觀地開展證據的調取和收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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