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第二中級法院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區(qū)縣法院民一庭、民三庭,浦東新區(qū)法院民四庭、民五庭,青浦法院、楊浦法院、盧灣法院、黃浦法院民四庭,寶山法院速裁庭,區(qū)縣法院各派出法庭: 現(xiàn)將經我庭多次組織討論并制定的《婚姻家庭糾紛辦案要件指南(三)》下發(fā)給你們,供你們審理案件時參考。如發(fā)現(xiàn)問題,請及時向我們反映。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第三部分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第一條請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應當符合下列要件: (一)請求權的主體必須是具有(或曾經具有)婚姻關系的當事人; (二)請求權指向的客體必須是現(xiàn)實、客觀存在的夫妻共同財產; (三)請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應在離婚時提出;離婚后請求分割或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應當符合法律、司法解釋對起訴期限作出的規(guī)定。 【說明】 我國現(xiàn)行婚姻法規(guī)定了法定財產制、約定財產制和個人特有財產相結合的夫妻財產制度。離婚意味著夫妻相互扶養(yǎng)義務的終結,夫妻共同財產關系也應當終止。 法院在審理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案件時,必須逐一審查下列要件: (1)主體:必須是具有(或曾經具有)婚姻關系的夫妻。無效婚姻、被撤銷婚姻或非婚同居的男女既然不存在夫妻關系,自不得請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2)客體: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取得的財產一般為夫妻共同財產,但是法律特別規(guī)定某些財產歸夫妻個人所有或者夫妻約定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的除外。 請求分割的夫妻共同財產必須是客觀、現(xiàn)實存在的,已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或正常消費的部分,不屬于可分割的夫妻共同財產。 (3)請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時間限制:請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應當在離婚時提出。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一般不允許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在離婚后請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應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釋的限制性規(guī)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以下簡稱《解釋一》)第三十一條規(guī)定:“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四十七條的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為兩年,從當事人發(fā)現(xiàn)之次日起計算?!弊罡呷嗣穹ㄔ骸蛾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解釋二》)第九條第一款規(guī)定:“男女雙方協(xié)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xié)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狈蚱揠x婚后,一方又起訴要求分割共同財產的,應當符合上述限制性規(guī)定。 第二條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應首先明確財產權屬,注意區(qū)分家庭共同財產、夫妻共同財產和夫妻個人財產。 對于有爭議的財產的性質,應當以法律構成要件為基礎,結合經驗法則,通過對當事人舉證和法院依法調查取證的結果綜合分析、作出認定。對財產屬于夫妻共同所有還是夫或妻 一方個人所有存在爭議,經查證仍然真?zhèn)尾幻鞯模赏贫榉蚱薰餐敭a。 【說明】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一方或雙方所得的收人和財產,均歸夫妻雙方共同共有,但個人特有的財產或雙方約定分別所有的財產除外。根據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夫妻共同財產一般包括下列范圍:(1)勞動所得的報酬:勞動報酬的形式多種多樣,包括工資、獎金、津貼等,以勞動報酬購置的財產,亦屬此例;(2)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得的收益:指夫妻雙方或一方在婚后從事生產、經營所得的勞動收入和資本性收入,如承包經營、購買股票和債券、投資公司和企業(yè)所得紅利、興辦公司和企業(yè)所得收益等;(3)知識產權的收益:指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知識產權的財產性收益;(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遺囑或贈與合同中明確指定僅歸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除外;(5)其他應當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包括 ①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②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③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yǎng)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6)有爭議財產的認定:對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難以確定的,主張權利的一方有責任舉證。當事人舉不出有力證據,人民法院又無法查實的,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在確定夫妻共同財產時,對夫妻共同財產和家庭財產、個人財產應當區(qū)別對待: 1.夫妻共同財產與家庭財產的區(qū)別 家庭財產,是指家庭成員的共同財產和各自所有的財產的總和。包括:(1)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2)夫妻共同財產;(3)子女財產;(4)其他家庭成員的財產;(5)全體家庭成員共有的財產。家庭財產涵蓋了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時應當首先從家庭財產中分出屬于夫妻共同所有的部分后再行分割。對其他家庭成員的財產,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未成年子女的財產屬于本人所有,由離婚后與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代為管理。 2.夫妻共同財產與個人財產的區(qū)別 第一,概念和范圍不同。夫妻個人財產,是指夫妻婚后在實行共同財產制時,依法律規(guī)定或雙方約定,夫妻各自保留的一定范圍的個人所有的財產。其范圍包括:(1)一方的婚前財產,該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xù)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y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4)夫妻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但婚后購置的貴重飾品,摩托車、小汽車等生活資料,仍應視為夫妻共同財產;(5)其他應當歸一方所有的財產,如一方獲得的獎章、獎品,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yī)藥生活補助等。當然,夫妻雙方也可以書面形式約定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此為約定先于法定原則。如果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仍適用法定財產制的規(guī)定。 第二,權利義務不同。夫妻對共同財產的權利義務是平等的,享有平等的所有權,即不分份額、平等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xié)商,取得一致意見。如一方擅自處分重要的共有財產,另一方有權否認該處分的法律效力,但如第三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由此給另一方配偶造成損失的,應由擅自處分的一方予以賠償。此外,夫妻雙方應平等地承擔家庭財產上的義務。家庭共同生活費用,應以夫妻共同財產負擔,不足部分則由夫妻雙方以個人財產分擔。對于夫妻共同債務,應以共同財產清償,夫妻雙方承擔連帶責任。至于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夫或妻可依自己的意愿獨立行使所有權,無須征得對方同意;對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一方所負的個人債務及個人財產所生債務,均應由夫妻個人財產承擔清償責任。 第三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xié)議做出處理。 協(xié)議不成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應當遵循男女平等、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照顧無過錯方、有利生產和方便生活的原則。 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方法主要包括實物分割、價金分割與價值補償三種。在無例外情形下,可予以均等分割。 【說明】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可由雙方協(xié)議處理。協(xié)商不成時,由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判決時應遵循下列原則:(1)男女平等原則。即夫妻雙方對于其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共有權,不受雙方收人狀況、對家庭貢獻的影響,雙方均有平等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2)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首先,應優(yōu)先考慮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根據未成年子女的需要給予必要的照顧。其次,應照顧女方的權益??紤]到相當一部分女性的經濟能力相對較弱,在日常家務中的付出很難物化為財產收益,故在分割財產時,有必要照顧她們的權益,使其離婚后的基本生活更有保障;(3)照顧無過錯方原則。對于因一方過錯導致離婚的,可在分割財產時適當照顧無過錯方,以體現(xiàn)法律的公平與正義。但這種照顧不是民事責任,其性質不同于離婚損害賠償責任,因此,這里的過錯并不限于重婚、姘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等重大過錯行為,還包括其他違反婚姻義務或故意以悖于善良風俗的方法損害婚姻關系的過錯行為;(4)有利于生產、生活需要的原則。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從充分發(fā)揮共同財產的效用和不損害財產的經濟價值出發(fā)。對生活必需品,應考慮雙方和子女的生活需要,分給需要的一方;對生產資料,應分給有生產、經營的條件和能力或正在生產、經營的一方;對一方 從事職業(yè)或正當愛好所必需的物品,應分給需要的一方。 對于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具體方法主要有三種:(1)實物分割,即在不影響財產的作用、價值和特定用途的情況下,進行實際分配,雙方根據其分割的份額取得應得的財產;(2)價金分割,即將共有物變賣,雙方分割取得的價金,主要在共有物不能實物分割或分割后有損其價值與用途時采用;(3)價值補償,即共有物歸一方所有,對另一方應得的部分補償相當?shù)膬r金。針對不同的財產,具體分割方法為: ①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時應歸各自所有。如雙方所分得的財產相差懸殊的,差額部分由多得一方以相當?shù)呢敭a抵償另一方或以相應的價金作為補償; ②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雙方受贈的禮金、禮物為夫妻共同財產,應考慮財產、數(shù)量等情況合理分割。各自出資購置、各自使用的財物,原則上歸各自所有; ③對雙方都愿意取得共有物、支付對方補償款的,必要時可采取競價的方式解決; ④與生產經營有關的共同財產。對投資性財產、有限責任公司出資額、合伙企業(yè)中夫妻共同財產份額及獨資企業(yè)財產的分割可按《解釋(二)》第十五條至第十八條的規(guī)定處理。無其他例外情形的,可將共同財產予以均等分割。 第四條對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應當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綜合考慮房屋的性質、來源、婚姻關系存續(xù)時間長短、雙方住房情況以及照顧子女和女方原則等因素,分給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應給予另一方相應價值的補償。 【說明】 我國的房屋所有權制度情況較為復雜,一些城市住房緊張,故離婚時住房問題的處理常常引發(fā)矛盾,是司法實踐中的難點。為便于實務操作,我們以房屋的所有權性質為劃分標準,結合法律、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及司法實踐經驗,分別提出以下參考意見: 1.住房為共同財產的,按照一般共同財產分割,如不宜分割使用,可根據雙方住房情況,本著照顧子女、女方利益和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分給一方所有,分得住房的一方可參考房屋評估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經濟補償。必要時也可采取競價的方式解決。 2.住房為一方所有,離婚時住房一般仍歸該所有人。如另一方離婚后確實無房,法院可根據具體情況判決允許其暫住;也可判決無房一方另外租房居住,若經濟確有困難,享有房屋產權的一方可給予一次性經濟幫助。需要注意的是,婚后雙方對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進行過修繕、裝修、原拆原建,離婚時未變更產權的,房屋仍歸產權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屬于另一方應得的份額,由房屋所有人折價補償另一方;進行過擴建的,擴建部分的房屋應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及上海市有關公房租賃規(guī)定,住房為雙方均可承租的公房的,應依照下列原則處理:照顧撫養(yǎng)子女的一方;男女在同等條件下照顧女方;照顧殘廢或生活困難的一方;照顧無過錯一方。 4.離婚時,一方對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無權承租而解決住房確有困難的,如果原公房面積較大可分室居住的,可調解或判決暫時居住,暫住方應交納一定的房屋使用費或其他必要費用。如無法分室居住,無房一方又經濟困難的,則應由承租方給予一次性經濟幫助。 5.單位自管的房屋。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系單位自管公房,婚前或婚后由一方向本單位取得承租權,離婚時不符合雙方均可承租的情形,則仍由原承租方繼續(xù)租賃,另一方解決住房確有困難的,可參照說明第4點意見處理。如離婚時雙方均可承租該公房,法院在處理時認為需要變更租賃關系的,應征求自管房單位的意見,經同意后方可調解或判決變更房屋租賃關系。取得承租權一方應給予另一方相應的經濟補償。 6.一方婚前承租,婚后共同出資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可參照本條說明第1點的意見處理。 第五條一方請求少分或者不分給另一方共同財產的,一般應舉證證明下列要件事實: (一)共同財產權利客觀、現(xiàn)實的存在; (二)離婚時,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侵占另一方財產的行為。 婚姻關系當事人一方私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妨害民事訴訟行為的,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予以制裁。 【說明】 在離婚過程中,一方隱瞞真實情況、擅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夫妻共同財產的情況屢見不鮮。為了保護財產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保障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婚姻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規(guī)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fā)現(xiàn)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因此,請求人在證明被請求人有符合婚姻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所列舉行為的情況下,有權要求對方少分或者不分得共同財產;事后發(fā)現(xiàn)對方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再次起訴要求重新分割共同財產,并且可以要求對方少分或不分得共同財產。 審理此類案件時,從法律條文出發(fā),應當確定以下要件事實,并相應確定雙方的舉證責任: (1)如果被請求人否認請求人主張的共同財產事實,應由請求人證明其主張的財產曾經客觀存在,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并由被請求人實際控制,但請求人無需證明該項財產在訴訟時的具體下落和形態(tài)。被請求人認可請求方主張的財產、屬性及由自己實際控制等事實,或者法院對這些事實已作查明的,如果被請求人主張訴訟時該項財產由于法定事由或其他正當理由已經滅失(例如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分、由夫妻雙方平等協(xié)商取得一致意見而處分、自然毀損、由于正常的投資風險而貶值,等等),作為否定對方請求權的相對事實要件,應由被請求人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被請求人無法證明其主張的要件事實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等規(guī)定辦理。 (2)一方具有私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根據婚姻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夫妻一方在離婚訴訟時有私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行為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體現(xiàn)了法律對此種行為的譴責和懲罰。具體來說,私自處分共同財產行為包括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 隱藏是指將財產特別是存折、現(xiàn)金等秘密放在對方或他人不知曉的地方;轉移是指將財產從一處移動到他處,使其脫離對方的控制或支配;變賣是指將夫妻共同財產中的財物變成貨幣,離婚分割財產中禁止一方私自變賣財產,無論其變賣所得是否歸于夫妻共同財產,都是不允許的,但如果雙方同意變賣,則是可以的,變賣所得歸于共同財產;毀損是指將有價值或有使用價值的東西,經人為外力作用使其成為無價值或無使用價值之物;偽造債務是指利用假證明、假證人、假文書等手段,偽造、制造債務,以圖達到侵占另一方財產的目的。 被請求人侵占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可能導致請求人的實際損失,但也可能由于種種原因未造成請求人的實際損失(例如隱瞞的財產被發(fā)現(xiàn),或法院對偽造的債務不予認定,等等)。只要被請求人有婚姻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所列舉行為之一的,請求人均可要求其承擔相應的責任。 婚姻法第四十七條第二款規(guī)定:“人民法院對前款規(guī)定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予以制裁。”在離婚訴訟中,夫妻一方侵犯另一方共同財產權利的行為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規(guī)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jié)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條夫妻一方婚前所負債務為個人債務。 債權人向夫妻雙方主張債權的,應當舉證證明:一方婚前所負債務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 【說明】 夫妻一方婚前以個人名義所負的債務為個人債務,不因婚姻關系而發(fā)生轉移,因此,債權人通常不得就一方婚前個人債務而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要求夫妻共同承擔。如果債權人請求夫妻共同承擔債務的,則應當舉證證明:一方婚前的個人債務與債務人婚后家庭共同生活具有必然聯(lián)系,即夫妻一方婚前所欠的資金、財物已轉化為夫妻雙方婚后物質生活的條件。 通常,婚前個人債務向婚后共同債務的轉化有多種情形:(1)一方婚前以按揭貸款方式購房,婚后夫妻雙方共同所有或共同居住使用的;(2)一方婚前舉債購置大量結婚用品,婚后為夫妻共同生活所需的;(3)一方婚前借款裝修房屋,該房屋供夫妻雙方婚后共同居住使用的,等等。判斷一方婚前債務與婚后共同生活的聯(lián)系,應當結合債務人舉證的目的、用途以及婚后共同生活的需要等多種因素綜合判斷。同時也應注意,不能將一方的全部債務轉移給債務人的配偶,加重夫妻雙方中另一方的責任。只要一方婚前債務與夫妻婚后共同生活無關,就不能要求債務人的配偶對該債務承擔清償責任。 第七條對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產生的債務一般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離婚訴訟中,一方提出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債務的,應當舉證證明下列要件事實: (一)債務產生于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 (二)債務為真實存在; (三)以夫妻一方或雙方名義所負。 【說明】 夫妻共同債務,是指夫妻一方或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為維持婚姻家庭共同生活,或者為共同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 離婚訴訟中,如一方要求雙方共同分擔夫妻共同債務的,應當舉證證明: (1)債務產生于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即雙方結婚之日起至離婚時止的期間,但婚前為結婚后的共同生活購置物品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2)債務為真實存在,即債務應該是客觀存在的,而非夫妻一方為損害對方財產權益而與他人合謀假造的債務。為防止當事人通過虛假債務惡意侵害對方合法權益,針對不同情況,還應當就其真實性進行必要的審查; (3)債務系以夫妻一方或雙方名義所負,而不是以第三人的名義所負。因日常家事或共同財產重大處理決定而發(fā)生的債務,不論以夫妻一方或雙方名義所負,均為夫妻共同債務。需注意的是,根據《解釋(二)》第二十三條的規(guī)定,一方婚前所負債務,原則上應認定為個人債務,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欠債務用于結婚或婚后共同生活的,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對此,舉證責任由債權人負擔。 第八條一方主張由對方個人償還所負債務的,則應當舉證證明具有下列要件事實之一: (一)對方婚前所負債務; (二)夫妻雙方無共同舉債的合意,或者與夫妻共同生活、共同從事的生產及經營活動無關; (三)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 (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約定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shù)?,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 【說明】 夫妻個人債務,是指夫妻一方婚前或婚后以個人名義所負的與夫妻共同生活無關的債務。 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原則上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但在離婚時,一方能夠舉證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一方個人債務:(1)對方婚前所負債務。但應當注意,符合《(解釋(二)》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的例外情況的,應當由夫妻共同償還。對此例外情況,應由主張由夫妻共同償還債務的一方承擔舉證責任;(2)夫妻雙方無共同舉債的合意,或者與夫妻共同生活、共同從事的生產及經營活動無關。如一方因違法犯罪行為所負的債務或滿足個人私欲而奢侈揮霍所負的債務,一方擅自資助沒有撫養(yǎng)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等;(3)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4)夫妻間實行約定財產制,且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此時,舉證責任應由夫妻中主張由對方個人償還債務的一方承擔。對于以夫妻一方為當事人的民間借貸案件,并未明確是個人債務或夫妻共同債務的,法院在審理婚姻家庭案件時對此債務有涉及的,仍應進行審查。 第九條夫妻共同債務對外應由夫妻雙方共同償還。 共同承擔債務后,夫妻之間對債務的分擔按照下列原則: (一)有共同財產的,以共同財產清償;(二)無共同財產,如夫妻雙方實行分別財產制的,或共同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由夫妻雙方協(xié)議確定各自承擔份額,以歸各自所有的個人財產承擔;(三)協(xié)議不成時,由法院根據雙方經濟狀況及照顧女方和直接撫養(yǎng)子女一方的原則進行判決;(四)一方清償超過所應分擔的債務額,有權向另一方追償。 【說明】 婚姻法的規(guī)定表明夫妻共同債務為法定連帶債務,就對外效力而言,債權人對于夫妻一方或雙方可同時或先后請求全部或部分給付,非因清償或者債務免除或者連帶之免除,夫妻雙方的連帶債務不因夫妻離婚而消滅,即使夫或妻一方死亡,生存一方仍應對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對此,《解釋(二)》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已作出明確規(guī)定:(1)對于已屆清償期的共同債務應由共同財產償還,清償債務后剩下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分割;(2)如共同財產不足清償共同債務,或財產歸各自所有,則由雙方協(xié)議確定各自承擔的共同債務的份額。但債務清償協(xié)議除非經債權人同意并免除其連帶責任,僅具有對內效力,而無對外效力。夫妻離婚后,對債權人而言該項債務仍為連帶債務;(3)協(xié)議不成時,法院應根據雙方的經濟能力、經濟狀況及照顧女方和直接撫養(yǎng)子女一方的原則作出判決。但判決確定的僅是雙方各自分擔的債務額,僅具有對內效力,債權人仍有權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4)離婚后,一方因清償超過所應分擔的債務額,致另一方免除對債權人的清償責任,有權向另一方請求償還其清償?shù)牟糠帧?/p> 第十條夫妻雙方實行分別財產制時,家務補償請求權的成立,需具備下列要件: (一)夫妻雙方書面約定婚姻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 (二)請求方在共同生活中對家庭付出了更多的義務; (三)行使權利的時間限于離婚之時; (四)不考慮雙方過錯因素。 【說明】 家務補償請求權是法律賦予特定離婚主體的一項權利,其立法本意在于平衡夫妻雙方的利益關系,彌補夫妻分別財產制的缺陷,正確評價從事家務勞動或協(xié)助工作對家庭作出的貢獻,實現(xiàn)夫妻關系實質上的平等。 根據婚姻法第四十條的規(guī)定,行使家務補償權需具備下列要件事實: (1)夫妻雙方約定實行夫妻分別財產制。此乃成立該項請求權的前提,即只有在約定實行分別財產制的夫妻間才產生。對于實行法定共同財產制,或者約定婚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部分共有、部分各自所有,或者約定采用其他類型的夫妻財產制的,即使一方付出較多的義務,仍不能產生家務補償請求權。 (2)請求方必須對家庭付出了較多義務。此為啟動該請求權的實質條件,也是離婚義務補償制度的核心。家務勞動雖不能直接創(chuàng)造經濟價值,但可以節(jié)約家庭開支,間接增加家庭的財富。如約定實行夫妻分別財產制,離婚時一方又不能分享對方婚后所得,就是漠視家務勞動的價值,導致一方無償占有另一方的勞動。補償以權利義務對等為原則,只有一方付出更多的義務,才存在由另一方給予補償。付出的義務包括撫養(yǎng)教育子女,照料、贍養(yǎng)老人,支持、協(xié)助對方工作等各方面。就內容而言,既包括錢財,也包括勞動和精力。 上述兩個要件事實,由請求補償?shù)囊环匠袚e證責任。 (3)家務補償請求權須是離婚時由多付出義務的一方向另一方提出補償請求,在離婚之前或之后均不能向對方提出補償。補償請求權可以行使,也可以放棄。如離婚時不提出補償請求,對方可以不予補償。離婚后,該請求權隨即消滅。 (4)無論另一方對于婚姻的破裂是否有過錯,付出較多義務一方均可要求補償,其補償請求不以對方的過錯為要件。付出較多義務的一方有過錯的,也不因此而被剝奪補償請求權。 第十一條經濟幫助請求權的成立,需具備下列要件: (一)一方存在生活困難的情況; (二)生活困難的情況在離婚時客觀存在; (三)不考慮雙方的過錯因素; (四)提供幫助方有負擔能力。 【說明】 夫妻離婚時的經濟幫助制度,系基于婚姻法上男女平等、婚姻自由原則而產生,其目的在于填補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相互扶養(yǎng)請求權之喪失,使因離婚而無自立生活能力的一方可以向他方請求資助,以維持離婚后的生活。 根據婚姻法四十二條規(guī)定,經濟幫助請求權的成立,必須具備下列要件事實: (1)一方存在生活困難的情況。這里所稱的生活困難,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shù)鼗旧钏降那闆r。另外,一方離婚后沒有住處的,也屬于生活困難。對于住房困難的幫助,可以將一方所有的房屋讓對方暫時居住以解決生活困難,但這種幫助是否應有時間限制,法律并未規(guī)定。我們認為,幫助的性質是一種扶助,是社會責任的分擔,如一直幫助到困難方不再困難為止,對實施幫助方實在有失公允,因此,建議判決時設定一定的期限或條件,使之更為公平、合理。 (2)生活困難的情況在離婚時客觀存在。這種幫助具有嚴格的時間限制,即應以離婚時的實際狀況為準。如果離婚時并不困難,離婚后才出現(xiàn)生活困難的,另一方無給予經濟幫助的義務。 上述兩個要件事實,由請求幫助的一方承擔舉證責任。 (3)對于過錯問題,與上一條的相關說明基本相同,此處不再贅述。 (4)如果被請求方提出自己同樣存在生活困難的情形,并以此為由拒絕對請求人作出經濟幫助,法官應當根據現(xiàn)有的證據對被請求人的經濟能力作出認定。雖綜合所有證據、情況,對被請求人的收人和財產情況仍無法作出認定的,應由被請求人對此承擔結果意義上的舉證責任,法官可判決其對請求方進行適當?shù)慕洕鷰椭?/p> 經濟幫助事宜可由雙方先行協(xié)議,協(xié)議不成時,可綜合雙方的財產狀況、經濟能力、謀生能力、困難程度和負擔能力予以判決,判決一次性給付一定數(shù)額的金錢,也可以按月或按規(guī)定時間支付固定數(shù)額的金錢。但由于雙方婚姻關系的解除,這種幫助義務不可能是無限期、無條件的。判決中可以規(guī)定時間限制或附加一定的條件。如果幫助期間生活困難的一方另行結婚,或者經濟狀況發(fā)生變化、收人足夠維持當?shù)鼗旧钏綍r,幫助方即可終止給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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