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期復工期間工資怎么算? 上下班途中感染新冠肺炎算不算工傷? 被隔離了還能領工資嗎? 隨著近期各行各業(yè)逐漸復工,這些與勞動合同相關的問題逐漸受到企業(yè)和員工的關注。小編梳理了一些市民集中關注的問題,形成有關法律指引,供處理相關糾紛時參考。 問:公司通知2月底才上班,這段時間的工資如何發(fā)放? 答: 企業(yè)因受疫情影響要求職工推遲復工—— 據此,用人單位要求員工2月底上班——
若員工在停工期間未實際付出勞動,也不屬于在家工作,是否應支付上下班交通補貼、工作餐補貼等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還有待相關部門作進一步明確,或者由用人單位與員工協商確定。 問:員工在工作期間發(fā)現感染新冠肺炎病毒,能否認定為工傷? 答: 在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預防和救治工作中,醫(y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死亡的,應認定為工傷,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第6項規(guī)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屬于工傷。 問:如果復工后員工被隔離,如何發(fā)放工資? 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41條第2款規(guī)定,被隔離人員有工作單位的,所在單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離期間的工作報酬。 問:外地回滬人員居家隔離期間,勞動合同到期,合同何時終止? 答: 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y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采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yè)職工,企業(yè)應當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并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0條、41條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 來源:勞動報 微編:代芹漣 “貴州改革”微信2020年第48期(總第1156期)
|
|
來自: 程穆澤 > 《24.4-福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