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寒三百九十七法隱藏的秘密:條文歸鈐 宋·林億等校正《傷寒論》,其序曰:“今校定張仲景傷寒論十卷,總二十二篇,證外合三百九十七法”此法文之數(shù)是指宋本《傷寒論》10卷22篇中有18篇的正文之前,都有一個篇幅或短或長的小目錄,由于它與書前司記卷次及每卷所轄內容的總目錄性質不同,故此稱之為“小目”或“子目”。前人已有關于傷寒子目的論述,只是沒有給它一個明確的名稱,本文稱之“法文”。 《醫(yī)經溯洄集》由(公元1344-1411年)王履所著,其中對于流傳的傷寒三百九十七法一說進行了認真的統(tǒng)計分析“宋·林億等校正《傷寒論》,其序曰:“今校定張仲景傷寒論十卷,總二十二篇,證外合三百九十七法”,余于是就其十卷二十二篇而求之。其六經篇、濕,霍亂篇、陰陽易差后勞復篇中,有方治諸條,以數(shù)為計,又重載于各篇之前又謂疾病至急,倉卒難尋,復重集諸可與不可方治,分為八篇,亦以數(shù)為計。繼于陰陽易差后勞復篇之后,其太陽上篇注曰一十六法,太陽中篇注曰六十六法,太陽下篇注曰三十九法,陽明篇注曰四十四法,少陽篇不言法,太陰篇注曰三法,少陰篇注曰二十三法,厥陰篇注曰六法(不知是否版刻錯誤,厥陰乃十九法,否則無法統(tǒng)計出387數(shù)),不可發(fā)汗篇注曰一法,可發(fā)汗篇注曰四十一法,發(fā)汗后篇注曰二十五法,可吐篇注曰二法,不可下篇注曰四法,可下篇注曰四十四法,汗吐下后篇注曰四十八法。以其所注之數(shù)通計之,得三百八十七法。然少陽篇有小柴胡湯一法,其不言者,恐脫之也(按:少陽篇第266條有小柴胡湯方,則此條為法,決無疑義。注已明言“方一首”,有方即為有法。是未脫之也)。又可吐篇卻有五法,其止方二法者,恐誤也(按:可吐篇凡7條。注云“合二法五證”。詳考林億、孫奇小注,此二法指“大法春宜吐”及“凡用吐,湯中病便止,不必盡劑也。”其余5條乃“宜吐”、“可吐”、“當吐”等語)。并此誤脫四法,于三百九十七法之中,亦僅得三百九十一法耳。較之序文之說,猶欠六法。乃參之《脈經》,其可汗、可吐等篇外,比《傷寒論》又多可溫、可灸、可刺、可水、可火、不可刺、不可灸、不可水、不可火諸篇,欲以此補其所欠,則又甚多,而不可用。” 錢超塵對此也有詳細評述,但是其統(tǒng)計的397法也非正確,也是牽強拼湊而成。其曰: 關于397法,從元明至今,每朝每代都有學者進行研究發(fā)掘,但是都沒有取得滿意的成績。自黃仲理以397條代397法后,沿此誤說者綿歷至今。明·方有執(zhí)《傷寒論條辨》、李中梓《傷寒括要》,清·陳修園《傷寒論淺注》等均將397條視為397法。甚至有人忽發(fā)奇想,將服藥的具體要求措施當作“法”:“各方后咀為末、先后煮、啜粥、不啜粥、飲暖水、日幾服為法”。凡此種種,皆未明“法”的真義。 前賢所以沒有尋找出397法的確切數(shù)目,關鍵是沒有尋找出397法到底何謂,下面我們對397法加以認真研究核實。 第一,統(tǒng)計所有子目中的法數(shù)。 太陽上16法、太陽中66法、太陽下39法、陽明44法、少陽1法、太陰3法、少陰23法、厥陰19法、霍亂6法、陰陽易差后勞復6法、不可汗1法、可汗41法、發(fā)汗后25法、不可吐0法、可吐2法、不可下4法、可下44法、汗吐下后48法,共388法。 第二,詳細研究“太陽中”、“太陽下”、“陽明”3條子目小注。 1.“太陽中”子目有兩點必須引起高度注意。其一,子目小注:“并見太陽陽明合病法。”其二,第45條子目相當宋本第91條。其下為第46條子目,相當宋本第94條。第46條子目后注云:“前有太陽病一證。”此證相當宋本第93條,因此可以考知第45條子目后脫落一條屬于“法”的子目,即脫落宋本第92條。讓我們記住這漏掉的一條“法”,在統(tǒng)計法數(shù)時,它將起到重要作用。 現(xiàn)在再研究“并見太陽陽明合病法”的含義。太陽中篇第32條、33條、36條為治療太陽陽明合病的條文與方劑,都屬于“法”。小注的含義是,這3條不但應該歸屬于太陽中篇,而且也應該歸屬于陽明篇計算其法數(shù),但是這3條在陽明篇中未再出現(xiàn),因此在計算法數(shù)時應該重計一遍,即這3條應該按6條計算。這樣就增加了3條法數(shù)。 2.“太陽下篇”的小注云:“并見太陽少陽合病法。”在太陽下篇屬于太陽少陽合病法的條文共3條,它們是第142條、171條、172條。此3條在少陽篇本應出現(xiàn)而未重復出現(xiàn),故在太陽下篇子目出注說明。此3條在計算法數(shù)時應該重計一遍即應視為6條,這樣又增加了3條。 3.“陽明篇”子目小注:“并見陽明少陽合病法。”這樣的條文是219條、220條、256條共3條。它們本可在太陽篇和少陽篇中出現(xiàn),但是沒有重復出現(xiàn),故于陽明篇子目中出注說明。在計算法數(shù)時這3條應該重計一遍即視為6條,這樣又增加了3條。 以上我們尋找出屬于“合病法”的條文共9條,與388法相加則為397法。《傷寒論序》稱“證外合三百九十七法”之說不誤,決非“于理不通”,應當拋棄。 4.太陽中子目漏計一法,即漏計第92條。將此條計入397法中,則《傷寒論》全書共有398法。醫(yī)家常說《傷寒論》有398法,非空穴來風、無稽之言也。 綜括言之,王履雖費盡心力尋找397法卻終未找到,這是因為他對“并見太陽陽明合病法”、“并見太陽少陽合病法”、“并見三陽合病法”3條小注的真實含義缺乏深刻認識,以致只尋找到388法。其實其余9法就隱含在這3條小注當中。這9法是:“太陽中”之32、33、36條;“太陽下”之142、171、172條;“陽明”之219、220、256條。本節(jié)所以不憚煩地說明9法之所在,意在釋此積久之謎使歸于正。 第三.當我們說397條或398條的時候,習慣上只統(tǒng)計三陽三陰中的條文,“可”與“不可”中的條文不計其內,這與北宋林億、孫奇等人的最初含義完全不同。林億、孫奇所說的397法有特定的含義,即: 1.“法”中不包括“證”。“有方曰法,無方曰證”的界定在子目中經界分明,不相混淆。《傷寒論·序》所說的397法,純?yōu)椤胺ā睌?shù),與今人所說的397條或398條概念不同。今人所說的397條或398條將“法”與“證”籠統(tǒng)計算,與《傷寒論·序》所說的初始含義相距甚遠。 2.《傷寒論·序》中所說的397法不僅包括三陰三陽中的“法”,而且包括“可”與“不可”中的“法”,今人所說的397條只指三陰三陽中的“證”與“法”,不計“可”與“不可”中的條文,勉強劃分為397條。這397條除具有便于查找、方便指說的價值以外,在學術上已與宋臣所說的397法不可同日而語了。 3.趙開美翻刻的《傷寒論》雖被稱之為“宋本傷寒論”,這是僅就其大體逼真北宋治平本面貌而言,實際上有不少細微之處與真宋本不同。舉例言之。每卷第1頁右數(shù)第4行為“明趙開美校刻”6字,右數(shù)第5行為“沈琳同?!?字,沾染明人翻刻古書增加翻刻者姓名陋習。又據(jù)“太陽中”子目第三十七所載(第三十七子目相當?shù)?4條),其下有三證,而趙開美本僅有一證即僅有第75條。經與成無己本對比,原來趙開美翻刻宋本誤將3證合為1證。則研究宋本“法數(shù)”“證數(shù)”時,不僅要以趙開美本為基礎,而且應知趙本亦有不完善處,當經常與成無己本參照。關于將“法”與“證”籠統(tǒng)混計而與林億序大相徑庭予以糾誤者,具體深刻分析之。[2] 由于397法的真實具體內容從北宋治平二年(1065年)至今近千年來沒有解釋清楚,飽學如王履者亦僅得238法,故令此后研究此說者如墮五里霧中。有的傷寒學家甚至認為宋林億等“證外合三百九十七法”之說“是不切實際的”,沒有研究的必要。這種看法不是個別的,這與沒有考其真實內容有關。 王慶國教授《傷寒論三百九十七法考辨》一文是近些年來研究397法較為深刻之作,全文分三大節(jié):一、前賢諸家的見解及其評價;二、397法所包含的真實內容;三、397法說的不足之處。文長不引。 傷寒三百九十七法之所以古來幾乎沒人能正確解出,實乃這些人都就考據(jù)而言,但沒有人想到去結合《傷寒鈐法》條文來研究,因為《鈐法》被文人醫(yī)生給批臭了。方向性的錯誤使得自古沒人能解其真意,其實法文出自張仲景秘傳其門下弟子的傷寒鈐法,自古其流傳隱秘,成無己得其真?zhèn)鳎渥⒈尽秱摗酚袀倬攀叻ㄖf,實乃源于傷寒鈐法中的著病字號歌括: 日月俱為上太陽。日十月六各分張。 貪巨祿文廉武破。六十六法屬中陽。 震離兌坎三十九。此訣名為下太陽。 陽明木火土金水。四十四證五行藏。 紀屬少陽只一證。太陰三法母身傍。 少陰子起天人地。二十三種是尋常。 乾坤厥陰一十九。霍勞各六莫輕忘。 痙五暍三濕亦六。就中子細為推詳。(程德齋所傳《傷寒鈐法》云:更有痙濕暍等癥,九法仔細來推詳) 陽證一百六十六。陰證四十五條章。(其他病屬于雜?。?/span> 仲景原來為此數(shù)。總于前證盡包藏。(程德齋所傳《傷寒鈐法》云:傷寒諸癥盡包藏) 不可發(fā)汗二十六,四十一癥汗宜良。(“謂疾病至急,倉卒難尋,復重集諸可與不可方治分為八篇”此明顯乃后人之語也,并入宋本傷寒論中,桂本中無也) 不可吐下各五癥,可下一吐五何妨。 發(fā)汗后病二十五,汗吐下后四十八。 法分三百九十七,藥有一百十三方。 內有五丸并九散,除去九散都是湯。 后學若還通此法,強如端坐檢名方。(程德齋所傳《傷寒鈐法》云:良工若能精此法,豈能有病到膏肓) 其與王履統(tǒng)計對比如下表: 此數(shù)乃鈐法統(tǒng)計病證也,其標準前后并非一致的,大部分情況用證數(shù)為法數(shù),但是可下法用病數(shù)統(tǒng)計為法數(shù)。故而只有傷寒鈐法才是真正解讀《傷寒論》的鑰匙,否則你只能附會其數(shù)而不得究竟。《傷寒論》的法文之數(shù)乃是用于鈐法歸癥取方之用,仲景先師秘授門人,只留一部傷寒論可公諸于世,任人采摘,即便如此也是因為版本傳抄錯漏不少,桂本接近全本,但是沒有注明法文數(shù),宋本的寶貴處在于標注明顯法數(shù),兩者可以互參。 鈐法一訣歷來口傳,所謂“繡出鴛鴦憑君看,不把金針度于人”。門人又復秘密傳授,后世約成鈐法口訣復出于世,竟未想反遭未入仲景門內之后世醫(yī)家憑一己之意肆意嘲諷,實不知其手捧仲景之書罵的卻也是仲景之書乎?世人對于傷寒鈐法抱有偏見往往認為: 1.難倒同一個日子的人都是生此??? 執(zhí)此問之人思維邏輯有缺陷,我們說發(fā)病日和年命加臨,沒有說每個人都如此推算,不發(fā)病者于醫(yī)者何干?你關心不發(fā)病之人只能說明你的腦子有病,真是失之毫厘謬以千里也。同一日發(fā)病者,年命有不同也,地理位置有不同也,前來就診時間有不同也,接診醫(yī)家有不同也,何來相同之說?宇宙中任何事物都是唯一的,從未有完全相同之物。 2.只憑干支推算怎么能看病呢? 鈐法只是傷寒論之提綱,規(guī)矩,綱紀也,所謂綱舉目張也,無規(guī)矩不成方圓也。《脈法》云:天地之變,不形于診也。既然脈象無法顯示天地之變,而唯有干支能夠推算天地勝復之變,自然兩者相結合而論病也。干支推算的天地之變,還需要印證病人的體癥才能論定也,此天人相應之理,仲景各篇名“xxx病,脈,癥并治”之深意也: 病可辯,仲景傷寒論分三陰三陽病,各有主癥 癥要推,癥分三陰三陽,用鈐法干支可推也,例如子午乃少陰癥,丑未太陰癥等 脈需診,脈分三陰三陽,各有脈象也。 三者合一,俱以太乙之紀-三陰三陽辯識之,此乃萬全之法也。若明此,則當不會怪有太陽病得少陰脈顯陽明癥之人也。此結構綱領完全體現(xiàn)在傷寒例篇文之中,方有執(zhí)之輩未明其理竟然妄議削之,其昏何其明哉。 三陰三陰以病脈癥三者合論之乃得一十八數(shù)也,故而主要是學生記錄仲景解答疑難的《金匱要略》中記載學生問曰:陽病十八。何謂也。師曰:頭痛、項、腰、脊、臂、腳掣痛。陰病十八。何謂也。師曰:咳、上氣、喘、噦、咽、腸鳴、脹滿、心痛、拘急。五臟病各有十八。合為九十病。人又有六微。微有十八病。合為一百八病。五勞七傷六極。婦人三十六病。不在其中。 傷寒三百九十七法隱藏的秘密:太陽病條文149批注的奧妙 前篇揭示了《傷寒論》中“合xxx法”乃是用鈐法來歸癥取方所用的,現(xiàn)在我們來具體看一下這個法文是怎么用的,以太陽病篇下中149條文為例: 《傷寒論太陽病下篇》149條 傷寒五六日,嘔而發(fā)熱者,柴胡湯證具,而以他藥下之,柴胡證仍在者,復與柴胡湯。此雖已下之,不為逆,必蒸蒸而振,卻發(fā)熱汗出而解。若心下滿而硬痛者,此為結胸也,大陷胸湯主之。但滿而不痛者,此為痞,柴胡不中與之,宜半夏瀉心湯。其后注“須大陷胸湯者,用前第二法”。 我們來看鈐法歌訣,下太陽以震離兌坎四卦為序分一二三四。其每卦歌訣中的十天就是數(shù)字一二三四五等。太陽病149條歌訣對應的是離字號第四法丁證,訣云: 嘔而發(fā)熱小柴胡。妄下還防熱結無。 心下滿時成硬痛。陷胸湯劑與之蘇。 此條就是說,如果歸證得丁,一般用小柴胡,如果發(fā)現(xiàn)病人“若心下滿而硬痛者,此為結胸也,大陷胸湯主之”。條文批注“須大陷胸湯者,用前第二法”即離卦前一卦震卦,第二法即下太陽震字號第二證乙。我們來看歌訣: 下太陽三十九證 震字號十證 大陷胸丸震甲方。乙丙丁戊大胸湯。 心下按痛己小陷。庚中小陷白散強。 辛壬期門堪可刺。小柴胡在癸中藏。 故而,宋本《傷寒論》中小小的批注隱藏著大秘密!現(xiàn)在我們已經揭開了披在《傷寒論》一書上蒙了千年的薄紗:宋版《傷寒論》條文中所謂“合xxx法”是專門給鈐法歸證取方而設的,是門人自己用的注釋版,這是它十分獨特的地方彌足珍貴!任何其他取法文方法,比如李寶柱的醫(yī)算都不是仲景所傳,非真法也,況且他的方法也根本取不出法文!《桂林版?zhèn)摗窙]有注條文數(shù),所以是純凈抄本。兩個版本互參。 鈐法條文與宋本的方證條文相應鐵證 前篇我們看到了宋本《傷寒論》中每篇開頭的小字法文其實是與鈐法歸證歌相關的,這里我們再多看些例子,好讓大家加深理解:傷寒鈐法才是解開《傷寒論》的鑰匙,而且是明顯的寫在宋本里,千年來卻無人能識。 《宋本傷寒論》中太陽篇合六十六法,方三十九首 [74]中風發(fā)熱,六七日不解而煩,有表里證,渴欲飲水,水入則吐者,名曰水逆,五苓散主之。第三十七。用前第三十四方。下別有三病證。 [76]發(fā)汗后,水藥不得入口為逆,若更發(fā)汗,必吐下不止。發(fā)汗、吐下后,虛煩不得眠,若劇者,必反復顛倒,心中懊憹。梔子豉湯主之;若少氣者,梔子甘草豉湯主之;若嘔者,梔子生姜豉湯主之。第三十八。梔子豉湯方,梔子甘草湯豉方,梔子生姜豉湯方,并三味。 [77]發(fā)汗,若下之,而煩熱、胸中窒者,梔子豉湯主之。第三十九。用上初方。 [78]傷寒五六日,大下之后,身熱不去,心中結痛者,未欲解也,梔子豉湯主之。第四十。用上初方。 《傷寒鈐法》中太陽癥歌六十六癥。中太陽癥,貪午巨未,祿申文酉,廉居戌地,武亥破子,破只六位。以七星為號也。其法從午至子,每星管十癥,獨破軍六癥。因此,貪號管第一至第十,巨管第十一至第二十,祿管第二十一至第三十,文管第三十一至第四十,廉管第四十一至五十,武管第五十一至六十,破管第六十一至六十六。
[109]傷寒發(fā)熱,嗇嗇惡寒,大渴欲飲水,其腹必滿;自汗出,小便利,其病欲解。此肝乘肺也,名曰橫,刺期門。第五十九。下有太陽病二證 [112]傷寒脈浮,醫(yī)以火迫劫之,亡陽必驚狂,臥起不安者,桂枝去芍藥加蜀漆牡蠣龍骨救逆湯主之。第六十。 [117]燒針令其汗,針處被寒,核起而赤者,必發(fā)奔豚。氣從少腹上沖心者,灸其核上各一壯,與桂枝加桂湯,更加桂二兩也。第六十一。
還有很多,我就不一一舉例了,相信大家自己可以對照著看,完全匹配!通過上述法文與正文的比較可以發(fā)現(xiàn): ①法文較條文有增字、異字、異文、錯倒等諸多差異,,很多異文不能以傳抄致誤來解釋,而且又有部分條文存在意義上的差別.宋臣的校定整理工作相當嚴謹,沒必要也不可能作出這樣的改動.故法文絕非出自宋臣手筆.另一方面,法文若為宋臣在校定過程中根據(jù)別本所增入的內客.序文中當有交待說明.因此,豪無疑問,法文應是林億等校書所指底本中原有的內容。 ②法文作為宋本《傷集論》所獨具的內容,究竟出自何時何人之手已難以考證。法文較之條文多有刪減壓縮,大部為在條文基礎上的編寫,且文字的刪減有去病因者,有去部分癥狀者,有去病機分析者,有去禁忌癥、或然癥者等等多種形式。一條法文中往往數(shù)種情況兼見,無特殊規(guī)律可循,說明法文的成文有較大的隨意性.而且將法文與其所在篇章條文有明顯的對應關系。因此,推測法文的形成,應是是仲景傳人在編撰鈐法口訣時對條文做了簡化,將認為重要的部分簡要抄錄于各篇章前,宋臣校書留了底本的原始面貌。 ③仲景原始的《傷寒論》的篇章結構是一種關系型數(shù)據(jù)庫結構。每篇章前面是條文并附上藥方數(shù),篇后集中藥方方便查找。條文的排列順序是根據(jù)運氣推算的。后來門人為了方便檢索,根據(jù)條文編撰了鈐法方證歌訣,并把它集中在每篇之首。 所以,我不知那些駁斥傷寒鈐法的醫(yī)家你們是否真的靜下心來研究過鈐法?如果沒有,所謂“沒有調查就沒有發(fā)言權”,你們就是在無知妄言!另外建議大家用劉渡舟編的《傷寒論校注》本,他把小字法文集中在篇首,十分清晰明了。其他版本把大字條文和小字法文混排編號容易使人混淆兩種相近的條文。 宋本《傷寒論子目》及其源流初考 宋本《傷寒論》10卷22篇中有18篇的正文之前,都有一個篇幅或短或長的小目錄,由于它與書前司記卷次及每卷所轄內容的總目錄性質不同,故此稱之為“小目”或“子目”。前人已有關于傷寒子目的論述,只是沒有給它一個明確的名稱。例如:元王履《醫(yī)經溯洄集傷寒三百九十七法辨》一文中說:“其六經篇、霍亂篇、陰陽易差后勞復篇中,有方治諸條,以數(shù)為計,又重載于各篇之前。”所謂“又重載于各篇之前”、“以數(shù)為計”的“有方治諸條”即本文所要討論的“子目”。 宋本《傷寒論子目》的內容與結構 1、子目與正文的關系 單從文字和文獻的角度來看,宋本《傷寒論》是由有論有方和有論無方的兩種條文所組成。而宋本《傷寒論》的386條子目正是對總凡684條正文中有論有方諸條文的壓縮和提煉。比如:第221條正文“陽明病,脈浮而緊,咽燥口苦,腹?jié)M而喘,發(fā)熱汗出,不惡寒反惡熱,身重。若發(fā)汗則躁,心憒憒公對切反譫語。若加溫針,必怵惕煩躁不得眠。若下之,則胃中空虛,客氣動膈,心中懊,舌上胎者,梔子豉湯主之。方十一。”2不計小注及序號凡76字。其對應子目“陽明病,脈浮緊,咽燥口苦,腹?jié)M而喘,發(fā)熱汗出,惡熱身重。若下之,則胃中空虛,客氣動膈,心中懊,舌上胎者,梔子豉湯主之。第十一。二味。”3不計序號及小注僅48字。需要說明的是,盡管子目對于傷寒正文每有壓縮,但對其所涉之方名卻不作刪略。 此外,從子目是為有論有方的條文而設這個角度考察,其中存在個別特例。比如:24條、117條方藥與灸刺共論,142條、143條單論刺法,145條、167條、可下篇131條有論無方而皆有子目;8條、216條單論刺法,92條、101條、不可下篇251條有論有方而沒有子目等等。從子目是正文的精簡與壓縮這一角度考察,當我們將子目與正文逐條對比時可以發(fā)現(xiàn)約有36條子目與正文之間存在著或多或少的差異。這36條的條文號如下(為節(jié)省篇幅不標篇名,僅在篇與篇之間用分號區(qū)分):13、15;36、57、63、71、88、103、117、123;142、149、159、170;209、231;310、322;338;385;53、117、33、34、40、96;233;233;209、214;23、164、103、105、149、159。 2、子目與序號的關系 宋本《傷寒論》的386條子目均標有序號,并以篇為單位獨立統(tǒng)計。以“辨太陽病脈證并治上第五”為例,其篇名下有“合一十六法,方一十四首”10字小注。本篇計有子目16條,每條子目之末均標有“第一”至“第十六”的序號標志;而其對應的16條正文之末則標有“(方)一”至“(方)十六”的序號標志。兩相對比使我們初步明確了子目的直接目的是用以統(tǒng)計《傷寒論》中“有方之法”的。子目“第幾幾”對應正文“(方)幾幾”的格式有1處例外。《傷寒論》卷十“辨發(fā)汗吐下后病脈證并治第二十二”子目“陽明病,下之,心中懊而煩,胃中有燥屎,可攻,宜大承氣湯。第十八。用前第十五方。”4對應的第238條正文之末亦標作“第十八”5,據(jù)其體例可知“第”字衍。 3、子目與注文的關系 從上文的舉例中我們已經看到了一些與子目相關的注文。比如:篇題下“合幾法。方幾首”的注文;子目后“(某湯)用前第幾方”和或“(某湯)幾味”的注文。上述注文的意義是一目了然的。前已論及“有方曰法”,因此篇題下所謂“合幾法”既是對篇內有論有方條文數(shù)目的統(tǒng)計,也是對該篇子目條數(shù)的統(tǒng)計;由于方有重復,所以篇內“方幾首”的結果總是小于或等于法數(shù)的。這也是林億等人《傷寒論序》中“張仲景《傷寒論》十卷,總二十二篇,證外合三百九十七法,除復重,定有一百一十二方”的計算依據(jù)。而子目后某方在何處,方有幾味藥的小注也不能小看,它對于具體方藥的檢索和保存是至關重要的。 此外,子目中還常見“前有某某幾證”和“下有某某幾證”的注文。比如“辨太陰病脈證并治第十”276條對應子目“太陰病,脈浮,可發(fā)汗,宜桂枝湯。第一。五味。前有太陰病三證。”所謂“太陰病三證”指“太陰篇”篇首有論無方的3條條文即273、274和275條。同篇277條對應子目“自利不渴者,屬太陰,以其藏寒故也,宜服四逆輩。第二。下有利自止一證。”所謂“利自止一證”是指篇中有論無方的278條。由此可知子目注文的另一個功能是統(tǒng)計無方之證。 宋本《傷寒論子目》的特點和源流 1、子目的特點作用和意義 就宋本《傷寒論子目》行文的特點來看:1、行文簡練;2、條條有方;3、以數(shù)為計;4、方證出注。就宋本《傷寒論子目》作用和意義來看:小而言之,子目是方證的統(tǒng)計手段:從文獻學角度分析,“子目”可以拆分成兩部分——子目及其注文。子目正文保存了《傷寒論》中有方治條文的主要內容;子目之注一則明確了方之藥味數(shù),使方不致散亂。二則明確了無方治條文的內容和條數(shù),使證不致散亂。合而觀之:主觀上,子目是《傷寒論》有方之法和無方之證的統(tǒng)計手段;客觀上,它起到了固定《傷寒論》條文與方藥,使之不致復為散亂的作用。事實也的確如此,自從1065年(北宋治平二年)有子目的宋本《傷寒論》刊行后,《傷寒論》的條文和方藥就基本上固定了下來。再沒有學者像孫思邈那樣感嘆“江南諸師秘《仲景要方》不傳”6了。大而言之,子目是重方思想的縮影:醫(yī)家重方藥的思想是通貫于古今的,約略言之:《漢書藝文志》已有“經方”之門類,張仲景就是典型的經方派;《隋書經籍志》有《四海類聚方》2600卷的著錄,將占該志全部醫(yī)籍卷數(shù)之大半;唐孫思邈的著作明標其目為《千金要方》、《千金翼方》;宋代《太平圣惠方》;明代《普濟方》皆宏篇巨制。山西已故著名中醫(yī)版本目錄學家李茂如先生曾說:“重方思想在清代也特別有據(jù),中國有王子接的《絳雪園古方選注》、《傷寒古方通》,日本有東洞的《方機》、《方極》等。”而宋本《傷寒論子目》恰是對《傷寒論》中有論有方條文的精煉總輯,因此宋本《傷寒論子目》可以視為醫(yī)家重方藥思想的一個縮影。從這個角度看,子目本身即堪稱一部“小傷寒”。 2、子目源流的推斷和考察 宋.林億等校正《傷寒論序》中著重提到一個背景頗深的《傷寒論》傳本:“開寶中(宋太祖趙匡胤年號,公元968~976年),節(jié)度使高繼沖曾編錄進上,其文理舛錯,未嘗考證。歷代雖藏之書府,亦缺于仇校,是使治病之流,舉天下無或知者。”習慣上把這個《傷寒論》傳本稱作高繼沖本《傷寒論》。馬繼興先生《中醫(yī)文獻學》7對此作了首次考證,其“高繼沖本與淳化本《傷寒論》”一節(jié)約略說到:高繼沖原是五代時期荊南國的末主,963年國亡降宋任節(jié)度中。開寶中將其編錄本進獻宋朝,此后不久即978年(太平興國三年)宋政府開始編集《太平圣惠方》一書。至992年(淳化三年)纂成刊行。其中卷8首為傷寒敘論、脈候、日數(shù),次為六經病形證,次為可與不可諸篇,末為附方。其文字體例全與《傷寒論》相同,可證卷8全文應是古傳本之一,可稱為淳化本《傷寒論》,而高繼沖本為其底本。該本的重要特點是保存了《傷寒論》古本中的一些原始資料,很值得重視。 通過對高繼沖本《傷寒論》“辨六經病形證”的深入分析,可知其特點有三: 第一、節(jié)錄原文——宋本《傷寒論》六經篇(不計霍亂、陰陽易等)總凡381條,而高本僅有124條,約占宋本原文的13弱。很明顯,高本引錄傷寒條文具有選擇性。 第二、條條有方——僅就六經篇來說,高繼沖本《傷寒論》以外的其他傳本,都是既有有論有方的條文,又有有論無方的條文。而高本六經篇的每一條條文均有方以應。換言之,僅有有方之法而無無方之證。此處可以順便提及的是19世紀中葉在日本發(fā)現(xiàn)的所謂康治本《傷寒論》,它有65條條文,其中57條有方。有趣的是,其中無方8則竟與后世所謂“提綱證”諸條不謀而合。 第三、行文簡潔——筆墨單省是高繼沖本《傷寒論》的另一特點。如221條高本作“陽明病,脈浮,咽干口苦腹?jié)M,汗出而喘,不惡寒反惡熱,心躁,譫語不得眠。胃虛,客熱舌燥,宜梔子湯。”9僅38字,才及宋本之半。 高繼沖本《傷寒論》(此處確切一點說是淳化本《傷寒論》)和宋本《傷寒論》畢竟相隔將近百年,我們不能否認二者的成書有著不同的時代背景。但只要將高繼沖本《傷寒論六經篇》和宋《傷寒論子目》兩相對比,我們就不難發(fā)現(xiàn):雖然二者在具體行文上的確存在著較大的差別,但它們的主旨精神和操作方法卻并無二致。它們都有意無意地強調了有方之法的重要性,并且不約而同地選用了節(jié)略原文的操作方法。如果硬要找出一些不同的話,只能說子目更加細致入微,新設置的序號和小注不但方便了讀者的學習和檢索,而且有利于文獻的條理和保存。筆者在討論《普濟殘卷高本傷寒論》時曾經指出:“高繼沖本《傷寒論》……六經篇行文簡潔、條條有方的形式特點,又使之客觀上具備了統(tǒng)計《傷寒論》有方之法的功能,堪稱《傷寒論》子目之初形”10。換言之,宋本《傷寒論子目》的源頭就是高繼沖本《傷寒論六經篇》。 后世較為完整保留子目的著作并不多見,只是在成無己的《注解傷寒論》中變換形式(用雙重方框將數(shù)字圍起來)保留了正文中有論有方諸條下的序號。但成氏不細究其為有方之法而直呼為證,例如:第162條“下后不可更行桂枝湯,若汗出而喘,無大熱者,可與麻黃杏子甘草石膏湯。”(后有“二十四”雙重方框標志)的注文曰:“前第三卷,廿六證云,發(fā)汗后,不可更行桂枝湯,汗出而喘,無大熱者,為與此證治法同。”11所謂“第三卷,廿六證”乃指第63條,條文之末有“二十六”雙重方框方例標志者。需要說明的是,即便是這一點點子目曾經存在的信息,在現(xiàn)今重新校排的諸多《注解傷寒論》版本中也多有草率刪略,致使讀者困惑不解。 《傷寒論》子目考 北京中醫(yī)藥大學(北京,100029)錢超塵 “子目”對照“總目”而言。宋本《傷寒論》卷一前為總目,總目第一行為“仲景全書目錄”六字,頂格。此行之下有“翻刻宋版?zhèn)撊摹本抛?,低三格?/span>此九字為趙開美翻刻宋版時所加,故通稱趙開美本為“宋版”或“宋本”;亦有稱為“趙本”者。在此九字之下是《傷寒論》目錄,謂之“總目”。從卷二“辨太陽上第五”開始至卷十“辨發(fā)汗吐下后第二十二”止,每卷皆有“子目”。宋本“子目”字體與正文同,唯低兩格,回行亦低兩格,與正文極易分辨,不致混淆。 “子目”的作用 宋本“子目”為北宋校正醫(yī)書局孫奇等校正《傷寒論》時所增,在此這前,各種傳本皆無“子目”。成無己對“子目”的價值缺乏認識,以為與正文重復,實為贅文而刪之,后人所習者唯成本,是以讀者罕見子目。 “太陽上第五”標題是:“辨太陽病脈證并治上第五。合一十六法,方一十四首。”其下為子目,試摘舉幾例: 1.“太陽中風,陽浮陰弱,熱發(fā)汗出惡寒,鼻鳴干嘔者,桂枝湯主之。第一。五味。前有太陽病一十一證。” 2.“太陽病,下之后,其氣上沖者,桂枝湯主之。第四。用前第一方。下有太陽壞病一證。” 3.“桂枝本為解肌,若脈浮緊,發(fā)熱汗不出者,不可與之。第五。下有酒客不可與桂枝一證。” 第1之“五味”至“一十一證”、第2“用前第一”至“壞病一證”、第3之“下有”至“桂枝一證”諸字,宋本《傷寒論》皆雕以小字,示為注文,不與子目混同。 研究“子目”,要與《傷寒論》每“節(jié)”下(卷下為節(jié))小注對照閱讀。如第五節(jié)標題下小注云:“合一十六法,方一十四首。”這十字小注提示我們,本節(jié)(即太陽上)從第一條至三十第共有16個“法”,14首方。待我們進一步仔細研究“法”的特點時,發(fā)現(xiàn)每一條“法”都有一首“方”。這樣說來,“法”數(shù)與“方”數(shù)應該是相同的,然而這里卻說是14首方,與“法數(shù)”不相同,這是為何呢?原來有兩個“法”所用之“方”與其他之“法”相重。試看:“太陽病,頭痛發(fā)熱,汗出惡風者,桂枝湯主之。第二。用前第一方。”“太陽病,下之后,其氣上沖者,桂枝湯主之。第四。用前第一方。下有太陽壞病一證。” 第二“法”、第四“法”使用的方劑與第一“法”使用的方劑相同,即均為桂枝湯,這兩首方不必重復計數(shù),于是就成了16法、14方。從這里我們清楚地看到,“子目”的一個重要作用是用來統(tǒng)計“法”與“方”的。《傷寒論序》云:“張仲景《傷寒論》十卷,總二十二篇,證外合三百九十七法,除復重,定有一百一十二方。”在《傷寒論》文獻發(fā)展史上,提出“397法”、“112方”的數(shù)字,就是出于這個序言。序言不但首先提出了這兩個重要數(shù)字,而且還提出兩個重要概念——“法”與“證”。近三四十年來,中醫(yī)界對“證”、“癥”、“證”三字概念進行了熱烈討論,但很少有人對《傷寒論》的“證”與“法”進行求根溯源的探討。從《傷寒論》對“證”的最初含義的界定上看,“證”的概念是極簡明的,即無方劑的條文稱為“證”。試看“太陽上”第一“法”下面小注:“前有太陽病一十一證”。這第一“法”相當宋本《傷寒論》第12條,原文是:“太陽中風,陰浮而陰弱,陽浮者,熱自發(fā),陰弱者,汗自出,嗇嗇惡寒,淅淅惡風,翕翕發(fā)熱,鼻鳴干嘔者,桂枝湯主之。”此條子目文字簡略,有壓縮。子目小注云:“前有太陽病一十一證。”待查看此十一證的時候,我們發(fā)現(xiàn),這十一條有一個共同的特點:每一條皆無主治之方。為了確切認識《傷寒論》“證”的具體含義、特點與林億、孫奇等人對“證”的概念之界定,我們把這11條引在下面。 1.太陽之為病,脈浮,頭項強痛而惡寒。 2.太陽病,發(fā)熱,汗出,惡風,脈緩者,名為中風。 3.太陽病,或已發(fā)熱,或未發(fā)熱,必惡寒,體痛,嘔逆,脈陰陽俱緊者,名為傷寒。 4.傷寒一日,太陽受之,脈若靜者,為不傳。頗欲吐,若躁煩,脈數(shù)急者,為傳也。 5.傷寒二三日,陽明、少陽證不見者,為不傳也。 6.太陽病,發(fā)熱而渴,不惡寒者,為溫病。若發(fā)汗已,身灼熱者,名風溫。風溫為病,脈陰陽俱浮,自汗出,身重,多眠睡,鼻息必鼾,語言難出。若被下者,小便不利,直視失溲;若被火者,微發(fā)黃色,劇則如驚癇,時瘛?。若火熏之,一逆尚引日,再逆促命期。 7.病有發(fā)熱惡寒者,發(fā)于陽也;無熱惡寒者,發(fā)于陰也。發(fā)于陽,七日愈;發(fā)于陰,六日愈。以陽數(shù)七、陰數(shù)六故也。 8.太陽病,頭痛至七日以上自愈者,以行其經盡故也。若欲作再經者,針足陽明,使經不傳則愈。 9.太陽病欲解時,從巳至未上。 10.風家,表解而不了了者,十二日愈。 11.病人身大熱,反欲得衣者,熱在皮膚,寒在骨髓也。身大寒,反不欲近衣者,寒在皮膚,熱在骨髓也。 上述十一條皆無主治之方,宋本《傷寒論》稱之為“證”。這種思想貫穿全書。又如子目第四法小注云:“下有太陽壞病一證。”第四法相當宋本第15條,其下之壞病條文為宋本第16條: 太陽病三日,已發(fā)汗,若吐、若下、若溫針,仍不解者,此為壞病,桂枝不中與之也。觀其脈證,知犯何逆,隨證治之。桂枝本為解肌,若其人脈浮緊,發(fā)熱汗不出者,不可與之也。常須識此,勿令誤也。 子目第五“法”小注云:“下有酒客不可與桂枝一證。”按第五“法”相當宋本第16條,則其下為第17條: 若酒客病,不可與桂枝湯,得之則嘔,以酒客不喜甘故也。第17條亦無主治之方。 又以“辨少陽病脈證并治”為例而再證明之。宋本少陽病從263條始至272條止,其中只有第266條有主治之方,是為“法”,其余諸條無方,是為“證”。故該節(jié)之子目僅有一條,即第266條,云:“太陽病不解,轉入少陽,脅下硬滿,干嘔不能食,往來寒熱,尚未吐下,脈沉緊者,與小柴胡湯。第一。七味。” 編寫“子目”的另一個作用是詳記每方藥味數(shù)目及此方在本節(jié)中的序數(shù)。例如“太陽上”子目第4:“太陽病,下之后,其氣上沖者,桂枝湯主之。第四。用前第一方。”文中之“第四”是指此“法”在子目中的序數(shù)。凡遇重見之“法”,不再重復言之,只言“用前第幾方”即可,可以避免語言重復。“太陽下”子目:“心下痞,而復惡寒汗出者,附子瀉心湯主之。第十八。四味。”此條相當太陽下第155條。附子瀉心湯由大黃、黃連、黃芩、附子四味組成,其服法云“右四味切三味”等等。“子目”之“四味”兩字即套用服法中之二字,其他亦同。 至此,可以為“法”與“證”兩個重要概念作出界定——“有方曰法,無方曰證”。即有方劑的條文稱為“法”,無方劑的條文稱為“證”。 子目的重要用途是統(tǒng)計《傷寒論》之“法”的。 子目另一重要作用是統(tǒng)計《傷寒論》之“證”的。 子目第三個作用是用來記錄藥味數(shù)及“法”序的。 全書“法”數(shù)與“證”數(shù)經統(tǒng)計而得以確定,經傳抄而誤增之條文亦可借以考察出來。這是衍生出來的另一個作用。仍以“太陽上”為例。其第16“法”相當宋本第29條,其下未指明有“證”。若有“證”,必出注明言之。宋本第30條云:“問曰:證象陽旦,按法治之而增劇,厥逆,咽中干,兩脛拘急而譫語……止其譫語,故知病可愈。”假如孫奇、林億等在校定《傷寒論》時第29條之下確有第30條無方之“證”,則必于第29條之下注云:“下有一證。”宋本子目第16條“法”下無注,則知第30條為后人所增,增入所據(jù)之資料為《金匱玉函經》卷二《辨太陽病形證治第三》第30條。第30條盡管是“太陽上”最末一條之“證”,但如果是“證”,即使條居最末,亦必明示之。如“太陽中”始于第31條,終于第127條。第126條為“法”,其下注云:“下有太陽病一證。”其下果為“證”的條文:“太陽病,小便利者,以飲水多,必心下悸;小便少者,必苦里急也。” 又如,少陰病始于281條,終于325條,少陰病子目最后一條下注云“下有少陰病一證。”此條子目相當宋本第324條。其下果有第325條,該條無方而為證。這就說明,盡管最后一條子目的下面有證,也必然把證用小字注釋出來。故可知,如果第29條下確有“證”,子目必言之。而未言之者,則第30條為后人增入當無疑義。前人對此多有言之者,清·尤怡《醫(yī)學讀書記》云:“此即前條之意而設為問答,以明所以增劇及所以病愈之故。然中間語意殊無倫次,此豈后人之文耶?”日本丹波元簡《傷寒論輯義》云:“按柯氏注本闕此一條。詳其文義,似后人所增,柯氏刪之,實有所見也。”日本山田正珍《傷寒論集成》引劉棟云:“上條之注文。后人之言也。”又引日本《傷寒論》學家惟忠云:“此疑非仲景之言也,或后人追論之言,謬入本文也。”山田正珍云:“此非仲景之言也。何以知之?以其言繁衍叢脞,而與本論所說大相乖戾也。”運用子目記錄“法”與“證”的文獻資料,還可以尋找出另外一些后人增加之條文。如“太陽下”始于第128條,終于第178條。第177條為子目第39“法”,其下未注明條下有“證”,則第178條為后人增入似無疑義。第178條云:“脈按之來緩,時一止復來者,名曰結……因而復動者,名曰代,陰也。得此脈者必難治。”對此條文字,《醫(yī)宗金鑒》稱:“脈按之來緩,時一止至名曰結陰也數(shù)語,文義不順。且前論促結之脈已明,當是衍文。”丹波元簡《傷寒論輯義》云:“要之,此條實可疑耳。”山田正珍《傷寒論集成》引劉棟云:“后人之注文誤混本文也。” 從以上分析可知,子目作用大矣。成無己以為子目不過是正文的重復,于是刪之,自此之后,讀者基本上看不到子目是何等模樣了。成氏雖然刪之,但在《注解傷寒論》中還保留著“子目”某些痕跡。如宋本“太陽上”共有16“法”,成本在第12條下注云:“上一”。指此“法”屬于“太陽上”第一法,即第一個方。在第13條下注云:“二”,一直注到第十六法。在趙開美《仲景全書》的成本中,“上一”“二”一直到“十六”等字均用雙欄方框圍起來。可惜后來印刷成本的時候,由于不明白這些字的意義,索性刪掉了,愈失其本真。 編寫“子目”目的 北宋校正醫(yī)書局孫奇、林億等為何編寫子目呢? 孫奇、林億《傷寒論序》云:“開寶中,節(jié)度使高繼沖曾編錄進上,其文理舛錯,未嘗考證。歷代雖藏之書府,亦闕于讎校,是使治病之流,舉天下無或知者。國家詔儒臣校正醫(yī)書,臣奇續(xù)被其選。以為百病之急,無急于傷寒,今先校定張仲景《傷寒論》十卷,總二十二篇,證外合三百九十七法,除復重,定有一百一十二方。”可知孫、林所用之底本為高繼沖進獻之本。高氏本曾“編錄”之,今已不知其“編錄”具體內容何如。校定時頗重視“法”與“證”之區(qū)分與統(tǒng)計(宋本子目亦偶有訛字。卷七《辨可發(fā)汗病脈證并治第十六》之“法”云:“太陽病,外證未解,脈浮弱,當以汗解,宜桂枝湯。第一。五味。前有四法。”按,“法”字誤,當作“證”。北京圖書館本、日本楓山秘府本、日本安政三年翻刻本皆誤為“法”,當正。)今依宋本《傷寒論》每節(jié)子目所注之“證”統(tǒng)計之,其證數(shù)如下: 太陽上14證,太陽中33證,太陽下13證,陽明39證,少陽9證,太陰4證,少陰22證,厥陰31證,霍亂4證,陰陽易1證。 若不計“可”與“不可”,上述之“證”凡137條。若計之,則逾220余條矣。今天都說《傷寒論》條文共397條,這是將“法”與“證”混淆起來統(tǒng)一計算的,其中既有“法”又有“證”,為何與孫、林所說397“法”之數(shù)大大不同呢?這就須從孫、林編寫子目說起。(此處錢老太過臆斷了,若對《宋本》作深入分析的話,此說法則不能成立。首先,林億等人系當時政府委任的專門從事醫(yī)書校正的專業(yè)人士,絕不會輕易對原著做如此重大的改動,即使做了也應該做出相應的說明,因為在當時所有人都知道,不同的排版方式意味著分別出自不同的作者之手。其次,從《宋本》中林億等人所加入的注解可知,其在校正本書的過程中所持態(tài)度是非常嚴謹?shù)?,遵循了最大限度保持原貌的原則。比如,大黃黃連瀉心湯方,林億等人通過前后對比考證,已能基本確定方中應該缺黃芩一味,(后來的《康平本》也證實此判斷是正確的)但是卻采取了加注證明的方法,而未對原文做出任何更改,而且《宋本》中類似的情況不止此一處,這說明校注者當時對原著的態(tài)度是極其嚴肅的,根本不可能對增加子目方式這樣重大的結構問題做如此大的改動而不做任何說明) 孫、林編制“子目”的第一個目的是確定《傷寒論》所有條文的先后次序與《傷寒論》共有多少條文。條文之先后本無固定不變、不可更易的先后次序。馬繼興教授《中醫(yī)文獻學》第三章云:“本書編寫的方式是由論和方兩類條文所組成,前者是疾病的辨證,后者是具體的處方。條文的字數(shù)均多在百字之內,每個條文多系獨立地記述一個中心問題。至于各條文相互間的排列,并沒有絕對的先后次序,因而形成了在后代不同的傳本中條文排列的順序與多少互有很大差異的現(xiàn)象。”這個分析是正確的。經過子目的統(tǒng)計,宋本《傷寒論》的條文數(shù)、證數(shù)、法數(shù)一覽即知,條文之間的先后次序亦排列井然,何先何后,觀目立知。這是一番苦心。北宋校正醫(yī)書局校正醫(yī)書甚多,其序或云“校正”(《甲乙經序》“國家詔儒臣校正醫(yī)書”),或云“校成”(《金匱玉函經序》云:“臣等先校定《傷寒論》,次校成此經。”《金匱要略序》云:“臣奇先校定《傷寒論》,次校定《金匱玉函經》,今又校成此書”),或云“校讎”(《千金要方序》:“校讎既成”),或云“校之”(《脈經序》:“今則考以《素問》、《九墟》、《靈樞》、《太素》、《難經》、《甲乙》、仲景之書,并《千金方》及《翼》說脈之篇以校之”),或云“校對”(《甲乙經序》云:“今取《素問》、《九墟》、《靈樞》、《太素經》、《千金方》及《翼》、《外臺秘要》諸家善書校對”),或云“修正”(孫兆《校正唐王燾先生外臺秘要方序》:“臣雖濫吹儒學,但盡所聞見,以修正之”)。唯《傷寒論序》及卷九、卷十收錄《傷寒論》的《千金翼方序》曰“校定”。“校定”者,校而定于一,謂“定本”也。昔唐初孔穎達校正“五經”,亦謂定本。《傷寒論序》、《金匱要略序》、《金匱玉函經序》、《千金翼方序》等皆成于孫奇,唯《傷寒論序》、《千金翼方序》曰“校定”,與他序有別,非出于無意,乃出于有心。《傷寒論》條文先后次序既定,條數(shù)既定,無可更動與增刪,于是“定本”乃成。自此之后《傷寒論》之本果定于一。 第二,確定證數(shù)與“法數(shù)”。宋本《傷寒論》凡22篇,從第5篇至第22篇皆云“辨某某脈證并治”。“辨脈”者,見卷一“辨脈”“平脈”;“辨證”者,各篇之“證”是;“治”者,各篇諸“法”是。雖“法”亦兼有辨證,然以依證論治為重。從第5節(jié)始,各節(jié)下皆注云多少“法”多少方。如“辨少陰病脈證并治”注“合二十三法,方十九首。”各篇有此類數(shù)字,則各篇有多少“法”多少“方”,全書有多少“法”多少“方”,可以迅速統(tǒng)計出來,以便于臨證選方及確認治法與方劑。尤可注意者,子目于方下多注明該方有多少味藥(如少陰篇子目“少陰病,咽痛,半夏散及湯主之。三味。”),以確保此方在流傳過程中,不至增減藥味。這在使方劑準確流傳上,起到很好作用。 第三,防止條文次序錯訛。“辨太陽病脈證并治下第七”第28條子目云“上沖不得息,當吐之,宜瓜蒂散。第二十八。三味。下有不可與瓜蒂散證。”此條子目相當?shù)?66條。據(jù)子目,其下應有一“證”。此證的條文是:“諸亡血虛家不可與瓜蒂散。”但是這11個字在今天流傳的各個《傷寒論》傳本中均已合并到服法中了。又如“太陽下”子目第30條云:“傷寒若吐若下后,不解,熱結在里,惡風,大渴,白虎加人參湯主之。第三十。五味。下有不可與白虎證。”此子目相當?shù)?68條。據(jù)此,168條之下應有一證,然其“證”文如今已合并到服法中。又如“太陽中”子目第37條云“中風發(fā)熱,六七日不解而煩,有表里證,渴欲飲水,水入則吐,名曰水逆,五苓散主之。第三十七。下別有三病證。”此條相當宋本第74條。宋本第75條為“未持脈時,病人手叉自冒心,師因教試令咳而不咳者,此必兩耳聾無聞也。所以然者,以重發(fā)汗,虛故如此。發(fā)汗后,飲水多必喘,以水灌之亦喘。”無疑,此條為“證”。而《注解傷寒論》此條分為兩條。即從“未持脈時”至“虛故如此”為一條,其余為一條。宋本第76條從“發(fā)汗后,水藥不得入口為逆,若更發(fā)汗,必吐下不止”至“若嘔者,梔子生姜豉湯主之”,文字較多。《注解傷寒論》此條分為兩條,即“發(fā)汗后,水藥不得入口為逆,若更發(fā)汗,必吐下不止”為一條,其余為一條。今行宋本將原來本為分開之條合并,這尚有其他例證。同樣是“太陽中”子目,第60條子目云:“傷寒脈浮,醫(yī)火劫之,亡陽,必驚狂,臥起不安者,桂枝去芍藥加蜀漆牡蠣龍骨救逆湯主之。第六十。七味。下有不可火五證。”此條相當112條。依子目所言,則113、114、115、116、117皆為“證”,而實際不然,僅113、114、115、116無方為“證”,117卻有方為“法”。待查閱《注解傷寒論》,宋本之第116條分為兩條,即“微數(shù)之脈,慎不可灸,因火為邪,則為煩逆,追虛逐實,血散脈中。火氣雖微,內攻有力,焦骨傷筋,血難復也”為一條,是為116條,以下為一條,是為117條。而今傳之宋本將116、117兩條合并為一條,致使子目“下有不可火五證”找不到實際條數(shù)。有子目規(guī)范尚出現(xiàn)這種條文混亂現(xiàn)象,如果沒有子目規(guī)范,混亂現(xiàn)象必將更多。 第四,確立“法”在《傷寒論》中的核心地位。子目極重視“法”。宋本第一次提出397法。綜觀宋本以前《傷寒論》諸傳本,皆無397法之說。首先提出此說者為宋本。序云:“證外合三百九十七法,除復重,定有一百一十二方。”各節(jié)對“證”的提示僅是附帶性的,而對“法”的提示,則極為明細。如第七節(jié)“太陽下”注云:“合三十九法,方三十首。并見太陽少陽合病法”。“太陽下”從128條始至178條止凡51條,“證”僅在子目后附帶言之,而于“法”則明細說明。又如“少陽病第九”下注云:“方一首。并見三陽合病法。”考少陽病從263條始至272止,凡10條,其中只有第266條有方,其余9條均無方,故只注云“方一首”,亦即“一法”之意。 “有方曰法,無方曰證。”這是貫穿《傷寒論》始終的精神。但各節(jié)所注“法”數(shù)與“方”數(shù)不相等。這是因為有許多重見之方,于重見之方每節(jié)則以一方計數(shù)。如“太陽中”第一條子目“太陽病,項背強幾幾,無汗惡風,葛根湯主之。第一。七味。”第二條子目云:“太陽陽明合病,必自利,葛根湯主之。第二。用第一方。”則第二條子目之方數(shù)不計入子目總方數(shù)之內。 總之,子目的重要作用是多方面的,成無己是臨床家,無暇仔細研尋子目諸多重要作用,故而刪之。自成本出矣,宋本日微,趙開美刊刻之前,幾成絕響。成本不載子目,是以世人未睹其貌,人亦罕言之。 由上面的考證可以看出: 1)傷寒鈐法的流傳早在宋之前而且是在北方之地,魏時太醫(yī)王叔和當?shù)脗髦倬扳j法,397法中“可”與“不可”諸篇在《宋本》中有明文說明,此為王叔和對原著條文所進行的分類整理并加入部分自己的內容而附于原著之后的。皇甫謐?甲乙經序?成于魏甘露中,序稱叔和為“返代太醫(yī)令。此時尚無晉代,則王叔和“撰次仲景遺論時間在魏.其官職為太醫(yī)今.魏始于公元22o年,亡于265年,中間45年,則王叔和至西普或尚存,故醫(yī)家通稱“晉太醫(yī)今王叔和。他在任魏大醫(yī)今時整理撰次仲景遺論,與仲景幾手耳目相接,且叔和與仲景弟子衛(wèi)訊素有交誼.則叔和乃深知仲景者。 鈐法在仲景后已經在流傳,但是十分隱秘,致使孫思邈慨嘆。宋晁公武?郡齋讀書志?說:“思邈博通經傳,洞明醫(yī)術,若用藥之方,診脈之快,針灸之大,禁,忌之法,以至導引養(yǎng)生之要,無不周悉,后世或能窺其一二,未有不為名醫(yī)者,然議者頻恨其獨不知傷寒之數(shù)云。孫思邈慨嘆的是不得“傷寒取數(shù)”之法并非《傷寒論》因為晚年其已經得《傷寒論》十卷本。運氣鈐法不得師傳縱然如孫思邈之大才也只能無奈也。唐代,鈐法條文本流傳至日本,《康治本傷寒論》就是其抄本之一,保留了鈐法條文的原貌,但是后人往往認為此乃摘錄本未明其深意。北宋亡后,從成戊己《注解傷寒論》附有部分運氣掌訣圖看,鈐法還在北方傳承,成戊己是其中之一。金元時期,不少北人為避金人統(tǒng)治遁入道門,北方全真教興盛,故而不少秘術保留在道門之中,后復又傳至劉河間,鈐法再次顯世。 2)鈐法中稱“小目”或者“法文”為“證”而非病或方。仲景傷寒論中經常出現(xiàn)“知犯何逆,隨證治之”即說明是要隨這個“證”來知“逆”而論治的。 3)鈐法的“證”包含病癥,脈癥和藥方,所以在《宋本》中篇名為“辯xx病脈癥并治”非原始的“xx篇”。這個證是依五運六氣規(guī)矩而定的,是真正的“方證相應”,而不是當今黃煌教授之流推崇的丟失了五運六氣只剩皮毛的“方證相應”。 鈐法來源相關的考證二 長期以來,只有《宋本》因是經宋代國家校正醫(yī)書局進行了嚴格的校對且內容相對完整的一個版本,一直被公認為學習《傷寒論》的“善本”,直到近代(1947年),《康平本》的回歸,才使這一局面出現(xiàn)了新的轉機。據(jù)考證《康平本》可能是在唐代由日本僧人作為“遣唐使”來我國留學時抄錄并帶回日本的抄本,此后一直在寺廟和極少數(shù)收藏家之間傳抄收藏,直到近代(1937年)才得以在日本出版發(fā)行(相關資料可參閱李順保編著的《傷寒論版本大全》一書)。由于《康平本》有著與其他任何版本都不相同的排版方式,所以其所蘊含的信息量和學術價值也較其他版本要高的多。 《康平本》與《宋本》相比較有以下幾個特點: 第一,所有文字內容與《宋本》中的對應內容大致相同。 第二,書中無《評脈法》、《辯脈法》、“可”與“不可”及“子目”等諸篇。 第三,書中無宋代林億等人所加的注解內容。 第四,所有正文以不同的排版方式分為頂格、降一字格和降兩字格排版三大類。 第五,正文中夾有多處小字嵌注,有的條文末尾有小字或大字附注。 第六,正文旁有多處小字旁注。 第七,書中有多處闕文或闕字,并以方框示之。 第八,正文中個別關鍵字與《宋本》不同。 作為一部古籍,《康平本》以上諸多與《宋本》的不同點給我們傳遞了很重要的信息。例如:正文三種不同的排版方式。《康平本》與其他版本的《傷寒論》最大不同點就在于其全部正文分為三種不同的排版方式,分別以頂格、降一字格和降二字格加以區(qū)分。若按古代的書寫慣例則應該是分別出自不同的作者之手筆。頂格條文屬于本書的主體內容,是真正的經方原著;降一字格條文是對原著的詮釋和補充;降二字格條文則是對以上兩項內容的詮釋與補充。在《宋本》中,“可”與“不可”諸篇內容系王叔和為方便臨床應用而特意對原文進行了重新整理后而加入本書的,但是此部分文字內容其實并非簡單的將原條文進行歸類整理,而是同時又加入了許多非原文的內容,這些內容顯然為王叔和所作,而細讀這些非原文內容,其理論體系、文風語韻皆與《康平本》中降二字格條文內容一脈相承。根據(jù)對這三種不同的排版方式的條文對比分析,應該認為它們分別屬于張仲景,門人弟子和王叔和三人所作。這樣傳說中王叔和搜集仲景遺論并與仲景弟子衛(wèi)訊交好是可信的。 目前《宋本》的樣式沒有《康平本》原有的三種不同排版方式并且注解內容竄入正文,這些并非林億等人的篡改。首先,林億等人系當時政府委任的專門從事醫(yī)書校正的專業(yè)人士,絕不會輕易對原著做如此重大的改動,即使做了也應該做出相應的說明,因為在當時所有人都知道,不同的排版方式意味著分別出自不同的作者之手。其次,從《宋本》中林億等人所加入的注解可知,其在校正本書的過程中所持態(tài)度是非常嚴謹?shù)?,遵循了最大限度保持原貌的原則。比如,大黃黃連瀉心湯方,林億等人通過前后對比考證,已能基本確定方中應該缺黃芩一味,(后來的《康平本》也證實此判斷是正確的)但是卻采取了加注證明的方法,而未對原文做出任何更改,而且《宋本》中類似的情況不止此一處,這說明校注者當時對原著的態(tài)度是極其嚴肅的,根本不可能對排版方式這樣重大的結構問題做如此大的改動而不做任何說明。所以,根據(jù)上述比較《宋本》與《康平本》的差異處,文字大小條文不分可以證明,《宋本》的版本是與《康平本》同源的一種抄本,但是在后世傳抄過程中文字混入大小不分造成了現(xiàn)今《宋本》的面貌。 現(xiàn)存的《傷寒論》版本在方劑與方證的結構上可分為兩大類,一類是以《康平本》為代表的方證同條的結構形式,另一種是以《金匱玉函經》為代表的前論后方的結構形式。據(jù)史料記載,后一種結構方式是經方原著的固有方式,而前一種方式則為有人認為是王叔和所“創(chuàng)”。但是我認為對于經方原著這樣一部偉大的醫(yī)學專著,王叔和是十分鄭重的,估計不太會做出這種改變,而且當時的王叔和不僅要完成搜集整理的過程,更重要的是還要對該書進行深入的解讀、同時還要經過一定的臨床驗證,在此基礎上再加入自己的理解和詮釋內容,所有這些對當時的王叔和來說絕不是一個在短時間內能夠完成的工作,這從其后的成無己歷經四十年才得以完成了《注解傷寒論》一書的寫作的史實便能略見一斑。因此,這個重大的結構改變只能是原本仲景門人所作出的優(yōu)化。基于《康平本》結構上,后人又歸納整理出鈐法歌訣形成了“子目”,其代表版本是《高繼沖版》,印證鈐法歌訣397法的講法,可以推斷傷寒鈐法編撰完成當在叔和整理傷寒論時期,最終綜合上述內容的完整版本出現(xiàn)在了《宋本》之底本上。 五運受病推法 不少學人發(fā)現(xiàn)用鈐法推算,凡是陽支之證:子午少陰,寅申少陽,辰戌太陽,都是配陽干,陰支之證都是配陰干,此60甲子陰陽相配合的規(guī)矩。但是鈐法條文中還有陽證陰干條文,這是否就意味著永遠取不到呢?大家可想一下前面曾經討論過的納甲開穴。當今流傳的只有陽日陽時,陰日陰時的開穴法,后來我補充了陽日陰時,陰日陽時的開穴法。為什么會有陽日陰時,陰日陽時的存在?因為五運六氣變化并非只有陽日配陽經,陰日配陰經那么死板,在鈐法中除了前面講到的司天逐日受病推法外,還有五運逐日受病推法。 傷寒五運受病歌括起例 甲己化土未為期。乙庚金運酉中知。 丙辛水運從子上。丁壬木運卯中隨。 戊癸火運元居午。五運皆同旺處推。 丑命生人子日病。順數(shù)見午少陰居。 五行秋金旺在酉,冬水旺在子,夏火旺在午,春木旺在卯,長夏土旺在未。 假令乙丑命人甲子日病。便念甲己化土未為期。乙丑加未上。順數(shù)到司天位上見庚午字,即是子午少陰君火證也。又把甲干加丑命上輪到子日得乙字,就出現(xiàn)了子午陽支得陰干之字號。 但是何時是五運受病,何時是六氣為病呢?這個需要進一步研究。運氣七篇有五運與六氣主客有勝無復之論,五運為主六氣為客。《桂本傷寒論》也有類似論述:【師曰】子知六氣,不知五運,未盡其道,今為子言,假如太陽司天,而運當甲己,夫甲己土運也,太陽寒水也,土能克水,太陽不能正其位也;又如厥陰司天,而逢乙庚金運;少陰少陽司天,而逢丙辛水運;太陰司天,而逢丁壬木運;陽明司天,而逢戊癸火運,其例同也。 【問曰】其治法奈何? 【師曰】風寒暑濕燥熱各隨其氣,有假者反之,甚者從之,微者逆之,采取方法,慎毋亂也。 不管是五運受病還是六氣受病,中醫(yī)都用三陰三陽六經去分析,所以《傷寒論》只論六病,其實包含了五運和六氣兩種受病來源! 《醫(yī)經小學》載有五運為病歌訣: 諸風掉眩乃肝木,痛癢瘡瘍心火屬, 濕腫滿本脾土經,氣賁郁痿肺金伏, 寒之收引腎水鄉(xiāng),五運主病樞要目。 五運運行于天地之間,司天在泉之間,主客之間,此乃三元變化無窮。鈐法推算歸證是其常,因為地之氣,靜而守位,六期環(huán)匯應之;臨診辯病要明其變,因為天之氣,變動不居,五步一右遷應之。此即所謂“尊時守位,知常明變”也。圣人舉一隅之常,世人當能反三隅之變。病人的體證出現(xiàn)變證,那么就可根據(jù)歸證之常數(shù)上下印證取其變證論治。如桂枝湯治太陽中風是常法,療臟無它病而汗出是為變法,針刺風池風府卻與桂枝湯及諸多加減法皆為仲景垂示之圓機活法,學人不可死執(zhí)干支之下也,否則不成了那些駁斥鈐法醫(yī)家的活案例嗎? 鈐法推算三種方法總結 鈐法系類基本要結束了,不過對于鈐法歸證的推算方法還有不少人有些迷糊,我在這里做個簡短總結。鈐法推算有三種方式: 1、傷寒傳經用藥推法 此法適合傳經的傷寒病及類傷寒熱病。發(fā)病日支陽進三位陰五位,以年支輪推得出病證,再將發(fā)病日干加于年命地支上,數(shù)至發(fā)病日支(司天之位),所得天干是藥號。如戊寅生人,甲子日得病。子日即是司天,前進三辰寅,從寅上以本命寅順行至司天位上見子,是少陰證。甲日發(fā)病,就把甲加于年命寅上,推至司天子位,得到的天干還是甲,即第一癥。天字號第一癥,甲字號下藥,麻黃附子細辛湯主之。《素問運氣圖括定局立成》有整理好的圖表可查。 2、非傷寒之外感天行用藥 發(fā)病日支陽進三位陰五位,以年命推至發(fā)病日支(司天之位),所得地支是證,天干是藥號。如戊寅生人,甲子日得病。子日即是司天,前進三辰至寅,加本命戊寅順行至司天位上見戊子,是少陰證,天字號第五癥,戊字號下藥。 3、五運受病——五臟自病 推法參見前篇。 《傷寒鈐法》目前只有書訣未見有詳細論述臨診如何操作的細則,古人傳承都是傳書不傳訣,口訣運用需要師傳口授,因此學醫(yī)之人只能自己留心實踐摸索了,但愿有人能有緣分得傳此術的用法。 鈐法逐日司天理論體系:太乙測民病之法 司天運氣可以運用到年月日時之中,而王冰的運氣七篇只講了逐年的司天推算法,《醫(yī)宗精鑒》講了年內每月的司天法,鈐法明確得講了每一日的司天法。這種時間上的同構體系在道門古傳的焦氏易林占法中得到完整體現(xiàn)。據(jù)《漢書》記載,焦氏“其說長于災變,分六十四卦更直日用事,以風雨寒溫為候,各有占驗”。其實焦氏占法就源于太乙神數(shù)中的卦運占法,所以與王冰所傳五運六氣占法一樣,大可占災變,小可占民病。所以我們可以從焦氏保留的占法體系去體會逐日司天占民病的術數(shù)體系是如何構建的。 對于運氣司天逐日占法,孟康注云:“分卦直日之法,一爻主一日,六十四卦為三百六十日。余四卦,《震》《離》《兌》《坎》,為方伯監(jiān)司之官。所以用《震》《離》《兌》《坎》者,是二至二分用事之日,又是四時各專王之氣。各卦主時,其占法,各以其日觀其善惡也。”(卷七十五)。可見,焦氏的卦氣說,是以四正卦各直二至二分之日,其余六十卦三百六十爻,一爻直一日,直三百六十日。傳世的《焦氏易林》中,書前即列有六十四卦的值日之法,名日“焦林值日”。其云:“六十卦,每卦直六日,共直三百六十日。余四卦,各寄直一日。 立春、雨水,《小過》、《蒙》、《益》、《漸》、《泰》。 驚蟄、春分(春分震卦直一日),《需》、《隨》、《晉》、《解》、《大壯》。清明、谷雨,《豫》、《訟》、《蠱》、《革》、《夫》。 立夏、小滿,《旅》、《師》、《比》、《小畜》、《乾》。 芒種、夏至(夏至離卦直一日),《大有》、《家人》、《井》、《成》、《媚》。 小暑、大暑,《鼎》、《豐》、《渙》、《履》、《逐》。 立秋、處暑,《恒》、《節(jié)》、《同人》、《損》、《否》。 白露、秋分(秋分兌卦直一日),《巽》、《萃》、《大畜》、《賁》、《觀》。寒露、霜降,《歸妹》、《無妄》、明夷》、《困》、《剝》。 立冬、小雪,《艮》、《既濟》、《噬嗑》、《大過》、《坤》。 大雪、冬至(冬至坎卦直一日),《未濟》、《蹇》、《頤》、《中孚》、《復》。 小寒、大寒,《屯》、《謙》、《睽》、《升》、《臨》。 每兩節(jié)氣共三十日,管五卦。逐日終而復始,排定一卦,相次管六日。凡卜,看本日得何卦,便于本日卦內,尋所卜得卦,看吉兇。” 焦氏易林卦氣值日表 焦贛以值日之卦為本卦,以本卦所值之日內行占所筮遇的卦為之卦。筮遇的之卦,不外乎六十四卦之六十四種可能之情形。于是以一值日之卦為本卦,就可組成一個由它所統(tǒng)攝的六十四卦的整體系列;六十四個值日之卦(60卦加四個寄宮卦),共可組成六十四種這樣的整體系列。依焦氏之見,在某一本卦所值之日內行占,筮遇何之卦,查閱《易林》中本卦統(tǒng)攝下的該之卦的林辭,就可判明筮問事項的吉兇禍福情狀了。 預測方法: 1.根據(jù)預測當天陽歷的日期,在圖表中找出當日當值的主卦。 2.預測人自己求出一個之卦。 求卦方法多式多樣:可以用翻書得到的頁碼數(shù),確定之卦。也可以用心想數(shù)定卦。但是其卦序取法與現(xiàn)在梅花體系用卦法迥異。64卦順序仍按周易本經順序排列,凡是頁碼數(shù)或心想數(shù)小于等于64,直接可以找到對應的卦,如9就是小畜卦。大于64的數(shù)字除以64后取余數(shù)求卦。 對比傷寒鈐法體系其實是類似的。鈐法用60甲子逐日司天,以病人年命輪推尋病證,此乃測民病之法也。古圣藏于金匱玉函直至傷寒鈐法才得以披露。明白此理,對于慢性病或者不知道確切得病日的占法都能借鑒焦氏占法取證。舉幾個活用例子:病人不知得病日,醫(yī)家可以讓病人抽60甲子簽,或者看其拿的診號或者讓其報數(shù)(大于60的除以60取余數(shù),例如89÷60余29,29即壬辰) 掌握太乙占法豈止可測民病還可以如同焦氏易占一樣測萬般人事也。古傳有以太素脈法測人命的即同此理,不過脈法繁雜不好學是個笨法子。神秘的《推背圖》是結合60甲子與60卦來推測國運的,也是太乙占法的一種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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