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中央司法機關 1. 大理寺 大理寺為中央審判機關,內設左斷刑、右治獄。左斷刑負責讞獄(地方上報復審的案件)和地方官吏犯罪案件;右治獄負責京師百官犯罪案件。 實行了“審”與“判”相分立的制度,由斷司負責審訊;議司負責判決、用法。 2. 刑部 刑部為中央司法行政機關,負責復核全國死刑已決案件以及官員敘復、昭雪等事。神宗改制后,審刑院并入刑部,職權有所擴大。 3. 審刑院 審刑院是由宋太宗時設立,院知事一人為其長,下設詳議官六人,為皇帝御用機構,操控司法。 凡地方上報的案件,都需要先交給審刑院備案,然后再交給大理寺復審,再返回審刑院詳議并奏請圣裁。 但凡大理寺審判的案件,經過刑部復核后,還須送審刑部院詳議,再奏請皇帝批準。 第二、地方司法機關 1. 路 設提點刑獄司(提刑司),為中央在各路的司法派出機構,擁有對各州死刑案件的復核權,同時對各州進行司法監(jiān)督。 2. 州 州設專職司法官司理參軍和司法參軍,分別負責案件的調查審訊和法律適用。體現(xiàn)了審與叛的分立。 3. 縣 形成縣知事親自坐堂問案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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