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月,業(yè)主老陳去世,其子小陳為唯一繼承人。 2018年4月,小陳與買方小吳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將繼承所得房屋以90萬價格出售。 合同約定,小陳應(yīng)于2018年6月前辦理繼承公證。 簽約當(dāng)日,小吳向小陳支付5萬定金。 2018年5月11日,小陳辦理完畢繼承公證。 后小吳得知,老陳是因腦梗逝世于交易房屋中,認為該房屋是兇宅,要求解約。 遭拒后,小吳訴至法院。 原告小吳辯稱 簽約時,被告未告知該房屋內(nèi)發(fā)生過死亡事件。 其購買房屋是用作婚房,對兇宅尤為忌諱。 被告故意隱瞞此事,使其在違背真實意愿的情況下簽訂了買賣合同,構(gòu)成欺詐。故,其訴請: 1、請求撤銷原、被告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 2、被告返還已收取的定金50000元; 3、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dān)。 被告小陳辯稱 1. 其父是由于高齡,加上疾病原因,病逝于涉案房屋中,不屬于通常交易所說的“兇宅”,也不會影響原告的正常居?。?/span> 且原告從未表示,該房屋是用作婚房,亦未表示如房屋發(fā)生過死亡事件,一定不會購買; 2.簽約時,產(chǎn)權(quán)證尚未變更,合同中也對辦理繼承公證進行了約定,因此原告對其父去世一事知情; 該房屋買賣合同是在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下簽訂的,合法有效,不存在瑕疵,原告不享有合同撤銷權(quá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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