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所謂“反向吸收合并”,在本文中特指子公司采用換股方式吸收合并母公司的一種特殊的并購重組形式。近年越來越多的上市公司采用反向吸收合并的方式實現“整體上市”,亦有擬IPO企業(yè)通過反向吸收合并解決上市前的同業(yè)競爭、關聯交易問題,因此從實務角度,該類交易模式具備一定的研究價值。本文以案例為基礎,從并購實質、交易結構、會計、稅務等方面,帶大家了解子公司反向吸收合并母公司的交易設計。
我國資本市場反向吸收合并交易的“前世今生”
相對于常見的母公司吸收合并子公司、或兩家平行公司間的吸收合并,子公司逆向吸收合并母公司的交易并不多見。但無論在理論上或是實務中,該類交易都具備著充分的應用條件以及合理的應用場景,因此近年來也越來越多地活躍在資本市場上。
中國證券市場首例以上市公司反向吸收合并母公司的方式實現集團整體上市(后面我們會專門來講“整體上市”的概念),是在2009年初,上交所主板上市公司東軟股份(600718)以換股方式反向吸收合并母公司東軟集團。該項目在當年由中投證券承做,并在《證券時報》“2009年投行創(chuàng)造價值高峰論壇暨2009中國區(qū)優(yōu)秀投行評選頒獎典禮”上榮獲“最佳并購項目獎”。
A股市場上反向吸收合并的近期案例有:云南白藥(000538)發(fā)行股份吸收合并云南白藥控股有限公司,雙匯發(fā)展(000895)發(fā)行股份吸收合并雙匯實業(yè)集團,萬華化學(600309)發(fā)行股份吸收合并煙臺萬華化工有限公司等。
十余年來該類交易方案逐漸從最開始的“直接換股”——即上市公司母公司股東以其持有的母公司股份與母公司直接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進行交換——演變至現在通常使用的上市公司向其母公司股東定向增發(fā)新股,同時注銷母公司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本質上仍然是通過換股方式實現交易目的,交易框架未發(fā)生實質性變化。
反向吸收合并的交易結構
我們以最基本的交易模型為例:假定母子公司分別為A和B,甲、乙為A公司(母公司)的股東,下圖表示重組前的B公司(子公司)股權結構:
我們假定A、B公司之間非100%控股關系(實際上如果B公司為上市公司,母公司也必然無法實現全資持有),且未限定A公司對B公司的持股比例,但前提條件是A公司可以對B公司形成控制(達到并表條件),構成實際意義上的母子公司關系。
在本次交易中,B公司向母公司A發(fā)起吸收合并,股東甲、乙以其持有的A公司100%股權作為交易對價,獲得B公司的直接股權,即換股(如果B公司為上市公司,則由B公司向股東甲、乙分別定向發(fā)行股份,購買其持有的A公司100%股權)。本次交易完成后,子公司B為存續(xù)方,將承繼及承接A母公司的全部資產、負債、合同及其他一切權利與義務,A公司將注銷法人資格。A公司原持有的B公司股份將被注銷,甲、乙直接成為B公司的股東。交易完成后的股權結構如下:
從交易效果來看,反向吸收并完成后,B公司的控制權未發(fā)生轉移,仍由甲、乙實際控制B公司,但基于合并與被合并雙方的估值情況以及換股價格的影響,可能會導致重組完成后甲乙直接持有B公司股權比例與重組前A公司持有B公司股權比例存在差異。而由于A公司被B公司吸收合并,其全部業(yè)務也就自然一并注入B公司體內。
反向吸收合并的交易實質及應用場景
從以上的例子不難看出,交易完成后,子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實現了一次“股權下沉”——重組前通過A公司(母公司)間接持有子公司股權,重組完成后直接對B公司(子公司)持股。不考慮稅費等其他因素,整個交易過程不涉及資金流轉,股權結構調整通過換股方式來實現,其業(yè)務意義是將母子公司實現業(yè)務合并,母公司原有業(yè)務以及子公司原有業(yè)務在重組完成后通通存續(xù)于吸收合并一方。
接下來我們重點解釋一下前面提到的“整體上市”。實務中,如果上市公司采用法人實體進行控股,而非自然人直接持股,通常情況下控股母公司除上市公司這一家子公司外,還會有其他業(yè)務。例如上市公司云南白藥專注于藥品生產制造、新藥研發(fā)、藥品流通服務、中藥資源開發(fā)、營養(yǎng)保健、健康護理等業(yè)務領域,但其母公司白藥控股在上市公司體系外還通過天頤茶品、大理置業(yè)等相關子公司布局茶葉、健康養(yǎng)生等產業(yè),圍繞“大健康”產業(yè)開展相關業(yè)務。此時,如果上市公司母公司在體外培育的其他業(yè)務發(fā)展相對成熟,且與上市公司現有業(yè)務存在協(xié)同性,同時,管理層也存在市值管理等其他角度考慮,希望將母公司控制的體外資產注入上市公司,這時,子公司反向吸收母公司的特殊交易即可實現業(yè)務合并的目的。所謂“整體上市”,指的就是母公司控制的全部資產一同注入上市公司,雖然母公司的法人主體在吸收合并后被注銷,但本質上其體外培育的其他資產也一并實現了“上市”目的。
對于非上市公司而言,反向吸收合并常見于Pre-IPO階段,即管理層為解決擬IPO主體與其母公司業(yè)務存在的同業(yè)競爭關系,或母子公司間存在大量的經常性關聯交易。按照現行IPO審核政策,以上問題在報告期內應得到徹底解決,因此部分公司采用過擬上市公司反向吸收合并母公司的方式,將同業(yè)資產或關聯交易資產注入擬上市公司主體內,也就實現了徹底解決同業(yè)競爭和關聯交易的目的。近期的參考案例為華達科技(603358),這是一家2017年初上市的公司,招股書對上市前這次重組的目的、方式、影響進行了詳細披露,與我們前面講解的交易結構基本一致,有興趣的讀者不妨去查閱一下相關資料。
反向吸收合并涉及的會計問題
子公司反向吸收合并母公司,構成同一控制下企業(yè)合并,為權益結合法。仍以前面案例為基礎:子公司B在合并中取得的標的公司A的資產、負債,應按照A公司被合并前的賬面價值進行確認和計量,以上市公司發(fā)行股份對應的面值與母公司A原持有B公司股權對應面值的差額增加股本,其余計入所有者權益其他科目。站在吸收合并方B公司的角度,基本的會計分錄參考如下:
借:A公司資產及負債(資產中不包括A公司持有B公司股權而形成的長期股權投資)
貸:股本(反映發(fā)行股份對應的面值與A原持有B公司股權對應面值的差額)
資本公積(A公司資產及負債與股本差額沖減資本公積)
留存收益(資本公積余額不足沖減的,相應沖減留存收益)
對于上市公司反向吸收合并,幾乎都會構成重大資產重組,需按照中國證券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發(fā)布的《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證監(jiān)會令第127號)及《公開發(fā)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26號-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2017年修訂)》的相關規(guī)定,編制備考模擬合并財務報表。即假定在備考報表期間(通常為一年一期)該吸收合并已經完成,來進行模擬合并。這里做一個小小的提示:由于子公司B一直在母公司A的并表范圍,理論上備考報表的各項財務數據應該恰好等于同期A公司的合并報表數據——我們假定重組發(fā)生于2018年下半年,備考報表編制期間為2017年及2018年上半年,那么大家可以想一下,母公司A在2017年12月31日的合并財務報表,應該大體與B公司編制2017年12月31日備考合并財務報表(2017年1月1日起模擬吸收合并A公司)相一致。當然,在實務中可能有個別報表項目會有適當調整,但不妨礙我們用其檢驗備考報表的編制。
反向吸收合并中的特殊性稅務處理
我們在往期文章中已經專門就并購重組中的特殊性稅務處理進行了解讀,核心法規(guī)是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fā)布的《關于企業(yè)重組業(yè)務企業(yè)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這里我們不再進行展開。對于反向換股吸收合并的重組交易,由于理論上可以不產生現金對價支付,即“合并交易對價中涉及股權支付金額不低于交易支付總額的85%”,符合規(guī)定比例。吸收合并交易如同時滿足:具有合理的商業(yè)目的,且不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合并中取得股權支付的原主要股東,在吸收合并后連續(xù)12個月內不會轉讓所取得的股權,即可適用59號文特殊性稅務處理的條件。合并企業(yè)接受被合并企業(yè)資產和負債的計稅基礎,以被合并企業(yè)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被合并企業(yè)股東取得合并企業(yè)股權的計稅基礎,以其原持有的被合并企業(yè)股權的計稅基礎確定。因此,被合并企業(yè)A公司的甲、乙股東在本次吸收合并交易中將不存在繳納財產轉讓所得稅款的情形。
但提醒注意,嚴格意義上甲、乙股東在作為法人股東的情況下,可充分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條件,如果甲乙非法人股東,而是自然人股東,涉及股權轉讓中需繳納的個稅,可能無法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我們在以前的文章中也有專門的分析論證。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發(fā)布的《關于企業(yè)重組業(yè)務企業(yè)所得稅征收管理若干問題的公告》(2015年第48號)的規(guī)定,合并中當事各方合并企業(yè)、被合并企業(yè)及被合并企業(yè)股東應在該重組業(yè)務完成當年,辦理企業(yè)所得稅年度申報時,分別向各自主管稅務機關報送申報資料等。重組主導方被合并企業(yè)申報后,其他當事方向其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也就是說,吸收合并交易完成后,被合并方(A公司)的股東甲、乙,將按照上述規(guī)定,在B公司申報后,辦理重組完成年度所得稅納稅申報時報送特殊性稅務處理的申報材料即可。
反向吸收合并中異議股東的利益保護機制
前面我們提到,上市公司對母公司發(fā)起吸收合并時,由于母公司非100%控股上市公司,不乏有對交易持反對意見的少數異議股東,這時候需要上市公司設置對交易中異議股東的利益保護機制——現金選擇權。有權行使異議股東現金選擇權的少數股東,可以向本次交易的現金選擇權提供方提出收購其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要求。現金選擇權的提供方應由上市公司指定,該提供方應為獨立第三方,應具有較強的現金支付能力及履約能力,并應具有明確的履約意愿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