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持有的股權,不論該股權是婚前取得還是婚后以夫妻共同財產出資(增資)取得,股權本身均屬于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詳見齊精智律師著《婚后取得登記在一方名下的股權不是共同財產》、《有限公司的股權不能共有》)。但因夫妻一方持股的產生的分紅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法律及司法解釋沒有明確規(guī)定。 本文不惴淺陋,分析如下: 一、夫妻一方在婚后以共同財產出資(或增資)取得股權而分取的分紅,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一方在婚后以共同財產出資(或增資)取得股權,絕對不是夫妻共同財產,但因股權所產的分紅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二、婚前一方持股婚后該股權所產生的分紅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1、一方再婚前取得的股權,再婚后股權因公司凈資產增加而增值部分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裁判要旨:再婚前取得的股權,再婚后股權因公司凈資產增加而增值部分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不能參照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即要求產權登記方在離婚時對婚后夫妻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進行補償。股權增值通過股東行使分紅收益權、股東剩余財產分配權等方式予以實現(xiàn)。 案件來源: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2014)蘇審三民申字第00934號。 2、婚前取得的股權屬于夫妻一方婚前財產,但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的股權收益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裁判要旨:婚前取得的股權屬于夫妻一方婚前財產,但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的股權收益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配偶方要求分割收益的,需先證明婚姻存續(xù)期間確實存在股權收益后,方可請求分割該部分股權收益。 案件來源:伍開明與重慶市辰龍旅游開發(fā)有限公司、重慶市顏達實業(yè)有限公司與徐向榛離婚后財產糾紛申請再審民事裁定書[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79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