寫在前面:哪怕是施工合同中并沒有將《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guī)范》作為不平衡報價的調價依據(jù)在合同中進行約定,但是合同并沒有排除《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guī)范》的適用,在合同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情況下,審計參照《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guī)范》等有關國家標準對不平衡報價進行調整,符合合同法的有關“約定不明”的履行原則。作者:王道勇 律師 高級工程師 造價師 浙江和義觀達律所一、案例索引 浙江高院《杭州興業(yè)市政園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jiān)督民事裁定書》,案號(2017)浙民申3483號,審判長楊興明,裁判日期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九日。 二、案情簡介 發(fā)包方:杭州市拱墅區(qū)城市管理局 承包方:杭州興業(yè)市政園林工程有限公司 施工合同第十二條約定“工程結算最終以審計部門審定結果為價款結算依據(jù)”,案涉工程黃馨的投標價格明顯高于市場價,后因工程量變更導致該種植物的種植數(shù)量大幅度增加,審計部門依據(jù)《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guī)范》(GB50500-2013)第9.6.2條及《杭州市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實施細則》的相關規(guī)定,因工程變更導致工程量偏差超過15%時,可進行調整。當工程量增加15%以上時,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綜合單價應予調低。 爭議焦點:政府項目約定結算以審計為準,審計有權對不平衡報價進行調整嗎? 三、最高院裁判摘要 關于結算價款問題,興業(yè)公司與拱墅城管局簽訂的《園林綠化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第十二條第2款明確約定,工程結算最終以審計部門審定結果作為價款結算依據(jù)。這一約定亦不根本違背合同第九條第3款對風險范圍外合同價款“按工程量清單報價中的綜合單價進行調整”的基本精神。因此,原審依據(jù)審計最終審定結果認定案涉工程結算價款,并無不當。 四、啟示與總結 政府項目約定結算以審計為準,審計部門依據(jù)《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guī)范》(GB50500-2013)第9.6.2條及《杭州市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實施細則》的相關規(guī)定,對工程量增加超過15%時的清單子目單價進行調整,法院一般是尊重和認可的。哪怕是施工合同中并沒有將《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guī)范》作為不平衡報價的調價依據(jù)在合同中進行約定,但是合同并沒有排除《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guī)范》的適用,在合同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情況下,審計參照《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guī)范》等有關國家標準對不平衡報價進行調整,符合合同法的有關“約定不明”的履行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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