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裁定駁回當事人再審申請后,檢察機關就原生效判決又提起抗訴的,人民法院應否受理問題的請示與答復作者:吳毛旦 工作單位:最高人民法院審判監(jiān)督庭 提示:《人民檢察院民事訴訟監(jiān)督規(guī)則(試行)》第十一條:“對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的監(jiān)督案件,最高人民檢察院、作出該生效法律文書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級人民檢察院和上級人民檢察院均有管轄權?!钡菍嵺`中一直有一個讓許多律師疑惑的問題,即檢察院抗訴時,是針對原生效法律文書進行抗訴,還是針對駁回再審申請的裁定進行抗訴? 2015年《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四百一十五條規(guī)定:“人民檢察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九條第一款規(guī)定對有明顯錯誤的再審判決、裁定提出抗訴或者再審檢察建議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痹撘?guī)定在表面上解決了上述問題,即雖然再審裁定駁回了,但人民檢察院依然可以抗訴。但是有些人仍有疑慮:再審駁回的裁定對檢察院的抗訴有影響嗎? 以下是最高人民法院對該問題請示與答復。答復意見對相關法律法理的闡述詳盡深刻,值得學習。 一、青海省高級人民法院請示的具體內容 青海省高級人民法院的青高法(2009)200號請示報告稱:根據《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當事人對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再審中請書之日起三個月內審查,符合法定情形的,裁定再審,不符合法定情形的,裁定駁回申請。審判實踐中,對于人民法院裁定駁回當事人再審申請后,當事人又申請檢察機關提起抗訴,檢察機關未就同級人民法院駁回申請再審裁定提出抗訴,而直接就下級法院原生效判決提出抗訴,人民法院應否受理,青海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意見不一。 第一種意見認為,對檢察機關提出抗訴的案件,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并視不同情況處理。理由為,一是二者的權力基礎不同。人民法院駁回當事人的再審申請,行使的是再審審查權,檢察機關提出抗訴,行使的是司法監(jiān)督權,裁定駁回當事人再審申請不必然導致對檢察機關的抗訴不予受理。二是裁定駁回申請僅具有程序性功能。駁回再審申請主要審查當事人的申請是否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guī)定的情形,其處理是程序性的。當事人的再審申請被駁回后,確定當事人實體權利義務的還是原生效判決,因此檢察機關可以針對原生效判決而不是針對駁回申請裁定提起抗訴。三是駁回再審申請的文書,由“通知”形式統一變更為“裁定”形式,僅具有規(guī)范性作用。在《民事訴訟法》修改前,人民法院駁回當事人再審申請一般采用通知方式,在人民法院作出駁回再審申請通知后,檢察機關對原生效判決提出抗訴的,人民法院均依法予以再審?!睹袷略V訟法》修改后,人民法院駁回當事人再審申請由通知改為裁定,目的是規(guī)范和加強申請再審審查工作,不應因此限制檢察機關抗訴權的行使。因此,對于人民法院裁定駁回當事人再審申請后,檢察機關就同一申請再審案件,針對下級法院生效裁判提出抗訴的,同級人民法院應予受理,但區(qū)分不同情形處理。一是檢察機關對下級法院原生效判決以與當事人向法院申請再審相同事由提出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裁定駁回抗訴,維持原裁定;二是檢察機關以不同法定事由提出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受理,裁定立案再審;三是檢察機關如果針對駁回申請再審的裁定提出抗訴的,應函告該檢察機關提請上級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第二種意見認為,對檢察機關的抗訴不應受理。理由為,一是應維護法制統一原則。人民法院駁回當事人再審申請的裁定,屬于生效裁判文書,在駁回再審申請裁定合法有效的情況下,受理檢察機關針對原生效判決的抗訴,對同一案件又裁定立案再審,即對同一案件作出相反的裁判,違反了法制統一原則。二是駁回再審申請裁定具有維護原生效判決既判力效能。駁回再審申請裁定,不僅對當事人的再審申請作出了裁判,同時體現了裁定原生效判決的正確性,具有類似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功能作用,也是最終生效的裁判文書。三是檢察機關不應回避對同級法院裁判文書提出抗訴。在人民法院作出駁回再審申請裁定后,檢察機關認為裁定錯誤的,應當針對該裁定而不是針對原生效判決提出抗訴。因此,當人民法院作出駁回當事人申請再審裁定后,檢察機關對下級法院原生效判決提出抗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當事人申請抗訴實質也是一種申訴行為,其與申請再審的功能價值一致,二者的區(qū)別只是審查機關不同,如果在人民法院作出不予再審裁定后,又受理檢察機關提出的抗訴,則會造成司法資源的浪費,也在事實上形成了法院申請再審審查權低于檢察機關申請抗訴審查權的情形,對法院審判權威產生不利影響。 青海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傾向性意見為第一種意見。鑒于人民法院裁定駁回當事人再審申請后,檢察機關對下級法院原生效判決提出抗訴應否受理問題,涉及抗訴權的行使,影響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且現行的法律、司法解釋對此規(guī)定不明確,就此問題該院向最高人民法院請示。 二、最高人民法院的答復意見 就青海省高級人民法院的請示,2009年10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09)民他字第5號函答復如下:一、青海省高級人民法院第一種意見中關于“檢察機關可以針對原生效判決而不是針對駁回申請再審裁定提起抗訴”的認識正確。人民法院對再審申請審查作出的駁回裁定,既不是原審程序作出的生效裁判,也不是按原審程序進行審理作出的再審裁判。二、人民法院裁定駁回當事人再審申請后,檢察機關就下級法院原生效判決,無論是否以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相同的事由又提出抗訴的,只要其抗訴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七條、第一百七十九條的規(guī)定,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并應裁定再審。 三、對答復意見的理解與適用 青海省高級人民法院本件請示所涉及的問題、實質上包含以下兩方面的內容,即:當事人就生效裁判申請再審被裁定駁回后,檢察機關能否對上級法院駁回申請再審的裁定提起抗訴;對同一案件,上級法院已作出駁回當事人申請再審裁定的情況下,檢察機關還能否再對下級法院原生效裁判提起抗訴。這涉及如何根據現行法律的規(guī)定,理解、認識檢察機關提起民事抗訴的條件和范圍。 (一)對同一案件,上級法院已作出駁回當事人申請再審裁定的情況下,檢察機關還能否再對下級法院原生效裁判提起抗訴 1.民事訴訟法的現行有關規(guī)定沒有限制檢察機關在人民法院裁定駁回再審申請后抗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八條規(guī)定:人民檢察院提出杭訴的案件,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抗訴書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再審的裁定;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五)項規(guī)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交下一級人民法院再審該法第一百八十七條規(guī)定: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己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fā)現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guī)定情形之一的,應當提出抗訴。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fā)現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guī)定清形之一的,應當提請上級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而該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guī)定,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五)對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七)違反法律規(guī)定,管轄錯誤的;(八)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回避的審判人員沒有回避的;(九)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于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十)違反法律規(guī)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十一)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十二)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十三)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對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情形,或者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徹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以上規(guī)定顯示,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只要其發(fā)現有《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guī)定情形之一的,就應當提出抗訴。也就是說,只要人民檢察院提起抗訴的事由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的規(guī)定,人民法院就應當受理,并應裁定再審。此外,現行的民事訴訟法對檢察機關就生效的民事裁判提起民事抗訴,未作限制性規(guī)定。據此,可以認為:(1)人民檢察院就生效的民事裁判提起抗訴不受當事人是否已經申請再審的限制。只要生效的民事裁判存在《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guī)定的情形,檢察機關就可以提起抗訴。其中解讀不出,就生效的民事裁判一旦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了再審,檢察機關就不能再對該生效民事裁判提起抗訴的含義。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審判監(jiān)督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也規(guī)定:“人民法院審查再審申請期間,人民檢察院對該案提出抗訴的,人民法院應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首八十八條的規(guī)定裁定再審申請再審人提出的具體再審請求應納人審理范圍?!痹撘?guī)定進一步說明,就同一生效的民事裁判,即使當事人已向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人民檢察院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的規(guī)定,依然可以對該生效的民事裁判提起抗訴。(2)人民檢察院就生效的民事裁判提起抗訴,不受人民法院是否已經裁定駁回當事人申請再審的限制。在民事訴訟法審判監(jiān)督程序的現行框架之下,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的再審申請被裁定駁回后,其依法享有的申訴權并不因此喪失,其向檢察院申訴并無法律上的限制,檢察機關因其再審申請曾被人民法院裁定駁回,而不對其申訴受理審查,沒有法律根據一旦檢察機關受理其申訴,如果檢察機關認為其申訴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guī)定情形,而就相關生效裁判向人民法院抗訴的,根據上述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人民法院如果不予受理、不予裁定再審,也無相關的法律根據。綜上,可以認為,對同一案件,上級法院已作出駁回當事人申請再審裁定的情況下,檢察機關又對下級法院原生效裁判提起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并應裁定再審。 2.駁回當事人申請再審的裁定并未賦予原生效裁判不能被再審的既判力 首先,駁回當事人的再審申請,其法律效果不同于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上訴是因裁判被確定而結束該訴訟程序之前,向上級法院提出的不服盧明,其直接的法律效果是既切斷一審裁判的確定,又引起上級法院對案件的再審。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是基于上訴請求,對一審未生效裁判的事實認定、法律適用、審理程序、處理結果在程序和實體上進行審查的結果。上訴事由不成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是使本不具有既判力的裁判被賦予既判力。申請再審是當事人認為生效裁判存在應予再審的事由,而要求上級法院撤銷原生效裁判,對案件再審。其直接的法律效果是引起上級法院對其所述的再審事由是否存在進行審查,只有其申請的再審事由成立,才能產生中止生效裁判的執(zhí)行、啟動再審程序的法律效果。申請再審事由不成立而被裁定駁回,是使本已具有既判力的生效裁判繼續(xù)保持其既判力。因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不同于駁回當事人的再審申請,也不能以駁回當事人的再審申請類似于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為由,認為駁回當事人的再審申請后,原生效裁判就獲得了不能再進行再審的既判力。其次,在現行法律的框架內,不僅當事人申請再審可以引發(fā)對生效裁判進行再審,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fā)現確有錯誤,認為需要再審的,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后,可以再審。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fā)現確有錯誤的,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fā)現有法定再審事由而提起抗訴的,人民法院也應當再審。在當事人的再審申請不是唯一的可引發(fā)再審程序的法律條件的制度框架內,必然不能得出一旦當事人的再審申請被裁定駁回,對原生效裁判便不能再進行再審的結論。 3.在駁回當事人的再審申請后又受理檢察機關的抗訴,并不必然導致所作出的再審裁判與駁回當事人再審申請的裁定自相矛盾。 依據現行法律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在對當事人的再審申請進行審查階段,人民法院只對當事人的再審申請事由是否存在、是否成立進行審查,并不對原生效裁判是否應當改判進行審查。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百八十七條的規(guī)定,檢察機關對生效的民事裁判以《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的規(guī)定為由提出抗訴的,人民法院應直接裁定再審,其裁定書通常表述為:人民檢察院認為本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x款第x項規(guī)定的情形,而提出抗訴。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一百八十五條之規(guī)定,裁定再審等內容。其中并不對檢察機關的具體抗訴事由是否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的規(guī)定作具體的評述。因此,人民法院基于抗訴作出的提審或指令再審裁定,不會與駁回當事人再審申請裁定的內容相矛盾。一旦進人再審,再審裁判的重點是審理原審生效裁判是否應予改判,而無需再對再審事由是否存在進行審查,因此,也不會出現再審裁判與駁回當事人再審申請裁定的內容互相矛盾的情形。 綜上所述,對于人民法院裁定駁回當事人再審申請后,檢察機關就下級法院原生效判決又提出抗訴的,只要其抗訴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七條、第一百七十九條的規(guī)定,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并應裁定再審。 (二)當事人就生效裁判申請再審被裁定駁回后,檢察機關能否對上級法院駁回申請再審的裁定提起抗訴 盡管《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七條規(guī)定:“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fā)現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guī)定情形之一的,應當提出抗訴。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發(fā)現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guī)定情形之一的,應當提請上級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钡Y合民事訴訟整體的程序安排,并根據應當成為審判監(jiān)督對象的通常條件,應當認為,以上規(guī)定可以抗訴的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是指按通常的審判程序所作出的生效裁判,即按普通審判程序和簡易審判程序審理所做出的生效裁判,以及按普通審判程序審理所做出的再審生效裁判。對當事人的再審申請進行審查,是在案件原終審程序結束之后、再審程序開始之前,對再審事由是否存在或成立進行審查所實施的程序。根據這種審查程序所作出的駁回當事人申請再審的裁定,與通??梢猿蔀閷徟斜O(jiān)督對象的生效裁判有質的不同。按通常程序所作出的應當成為審判監(jiān)督對象的生效裁判,對雙方當事人的實體民事權利產生直接的法律既判力,按申請再審審查程序作出的駁回當事人的再審申請裁定,僅僅是對當事人所主張的再審申請事由是否成立作出的判斷,該判斷所產生的直接法律效果,是當事人不能再以相同的事由,對原生效裁判提出異議。而對當事人的實體民事權利,該裁定并不產生直接的既判力。根據以上所述,不論是從作出的程序看,還是從該類裁定所具有的實際的法律效果看,上級法院駁回當事人再審申請的裁定,既不是按原審程序作出的生效裁判,也不是按原審程序進行審理作出的再審裁判,檢察機關對這種裁定抗訴沒有明確的法律根據。 公權力的行使意味著公共資源的消耗與支出,其成本最終要通過稅、費等形式轉嫁給不特定的社會主體。為了避免社會大眾承受不必要的稅費負擔,公權力的行使不僅要合法、公正、高效,也要考慮對公共資源的節(jié)約。因此,公權力的行使也應以必要和必須為限。民事抗訴是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裁判,發(fā)現存在應當再審的法定情形,依法提請人民法院再審該案的行為。民事抗訴的直接結果是啟動人民法院對所抗訴案件的再審程序,其根本目的是通過人民檢察院的法律監(jiān)督,促使人民法院糾正存在錯誤的生效民事裁判,實現司法公正。因現行的民事訴訟法并不禁止人民檢察院就同一案件、在人民法院駁回當事人的再審申請后,仍可就下級法院的原審生效裁判提起抗訴因此,人民法院裁定駁回當事人的再審申請后,即使原審生效裁判存在應予再審的情形,通過對原審裁判提起抗訴而不是通過對人民法院駁回當事人申請再審的裁定提起抗訴,同樣能夠達到人民檢察院法律監(jiān)督的目的。在裁定駁回當事人申請再審后法律不禁止人民檢察院可對原審生效裁判提起抗訴的情況下,再允許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駁回當事人申請再審的裁定抗訴,既可能造成對司法資源的浪費,也可能造成對同一生效裁判檢察機關既對原審生效裁判提起抗訴,又對上級法院作出的駁回當事人就該生效裁判申請再審的裁定提起抗訴,從而導致法院對同一案件重復處理的局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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