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蔣峰 本文以一則法院公開的案例為基礎,從法律和事實相結合的角度對相關問題提出淺見。 一、基本案情 1、2016年1月27日11時25分許,被告李春軍駕駛皖MKA886號小型客車沿安徽省天長市天豐路由北向南行駛,途經職教大道與天豐路路口,與沿職教大道由西向東行駛的被告茅偉駕駛的蘇A0JE16號小型普通客車發(fā)生相撞,造成兩車及道路設施損壞,蘇A0JE16號小型普通客車乘坐人王翠萍受傷的交通事故。王翠萍經天長市人民醫(yī)院搶救無法于當日死亡。 2、2016年2月17日,天長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李春軍負事故主要責任,茅偉負事故次要責任,王翠萍不負事故責任。李春軍所駕駛的皖MKA886號小型客車向太平洋保險滁州公司投保了商業(yè)三者險。 3、李春軍所駕駛的皖MKA886號小型客車向太平洋保險滁州公司投保了商業(yè)三者險。茅偉所駕駛的蘇A0JE16號小型普通客車的車主為被告金紀公司。兩原告系王翠萍的第一順序繼承人,為維護兩原告的合法權益,兩原告特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李春軍、太平洋保險滁州公司、茅偉、金紀公司連帶賠償兩原告交通費1680元、住宿費798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0元、死亡賠償金583882元、喪葬費30891.5元、處理喪事的誤工費3560元。 二、本案的主要爭議焦點為:一、王翠萍無償搭乘被告茅偉所駕駛的車輛是否應減輕茅偉的賠償責任?二、被告茅偉是否應與被告李春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三、法院判決:可以根據案件具體情況,酌情減輕車輛駕駛人對搭乘者的賠償責任。減輕比例為5%。被告茅偉不應與被告李春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四、評析 1、法律原則的適用:法院在裁判案件時,一般情況下,采用具體的法律條文來處理個案。但遇到特殊情況時,必須用“法律原則”來斷案。因為法律原則有它的優(yōu)點:靈活性好。法律原則不受嚴格的情境之限制。采用“法律原則”斷案,背后體現出社會的價值觀,反映大多數的道德觀念。也體現出利益衡量的法律方法。 2、公序良俗原則:法律有三條規(guī)定:第一條:《民法總則》第八條規(guī)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第二條:《民法通則》第七條規(guī)定: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破壞國家經濟計劃,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第三條:《合同法》第七條: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guī),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公序良俗原則,簡單地來說就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它包含“社會公德”和“社會公共利益”。公共秩序體現了社會的價值取向,代表整個社會的一般利益。法律上要維護這種公共秩序。民事主體有意思自治的自由,但是這種自由是相對的,要受到限制。不能超過法律和道德容許的限度。當民事主體的意思自治行為超過法律和道德的容許的限度,在法律上有些時候就要用“公序良俗”原則來調整此類行為,達到維護社會的一般利益。例如:我國采用的是“一夫一妻制”。夫妻中的一方如果出軌,建立“婚外情”,這種行為就是違背了善良風俗。為社會上的大多數人所譴責。如果出軌的一方對第三者有贈送貴重物品和大額現金的行為。這種贈送行為不會受到法律保護的。 3、我的《侵權責任法》有兩條規(guī)定:第六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根據法律規(guī)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第七條 行為人損害他人民事權益,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guī)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guī)定。這兩條規(guī)定的意思表明:行為如果侵權他人的民事權益,就要承擔責任。如果要維護“公序良俗”的效果,有時就要削減民事權益。這就是說兩種權利若發(fā)生沖突時,就要選擇維護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 我們要正確認識侵權責任。注意防范風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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