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6年5月3日至1948年11月12日,遠東國際軍事法庭在日本東京對第二次世界大戰(zhàn)中日本首要甲級戰(zhàn)犯的國際大審判。
這些人中包括東條英機、松井石根、土肥原賢二等對中國和亞洲乃至全世界犯下累累罪行的戰(zhàn)犯。
遠東國際軍事法庭由美、中、英、法、蘇、加拿大、澳大利亞、新西蘭、荷蘭、印度、菲律賓11國指派的11名法官組成。中國法官梅汝璈代表中國方面參加東京審判,任中國駐國際法庭法律代表團團長,首席檢察官和首席法官。
戰(zhàn)犯入廳
東京審判28名被告前十位是:東條英機、土肥原賢二、松井石根、板垣征四郎、廣田弘毅、武藤章、木村兵太郎、荒木貞夫、平沼騏一郎、重光葵。
遠東軍事法庭從1946年5月3日第一次開庭起,到1948年1月2日審判完畢審判期間開庭818次
審判記錄共48412頁,有419人出庭作證,有779人書面作證,受理證據(jù)4300余件,判決書長達1213頁。
溥儀作為證人在法庭發(fā)言
國際法庭于1948年11月4日開始宣判:判處東條英機、板垣征四郎、土肥原賢二、松井石根、廣田弘毅、木村兵太郎及武藤章絞刑1948年12月23日執(zhí)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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