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到作出判決的期限通常被稱為審限。不同的訴訟類別有不同的審限。 民事訴訟1.一審 簡易程序: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nèi) 普通程序: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nèi) (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2.二審 判決的上訴案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nèi) (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 裁定的上訴案件:應(yīng)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 3.特別程序 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或者公告期滿后三十日內(nèi) (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 選民資格:選舉日前 4. 涉外案件 不受上述限制 刑事訴訟1.一審 簡易程序:受理后二十日以內(nèi) (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 普通程序:受理后二個月以內(nèi)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 (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經(jīng)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自訴案件:在受理后六個月以內(nèi) 2.二審 二個月以內(nèi) (人民檢察院應(yīng)當在一個月以內(nèi)查閱完畢。人民檢察院查閱案卷的時間不計入審理期限) (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經(jīng)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的審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決定。) 不計入審理、執(zhí)行期限(一)刑事案件對被告人作精神病鑒定的期間;(二)刑事案件因另行委托、指定辯護人,法院決定延期審理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審理之日起至第十日止準備辯護的時間;(三)公訴人發(fā)現(xiàn)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延期審理建議后,合議庭同意延期審理的期間;(四)刑事案件二審期間,人民檢察院查閱案卷的時間不計入審理期限;(五)因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diào)取新的證據(jù)、申請重新鑒定或者勘驗,法院決定延期審理一個月之內(nèi)的期間;(六)民事、行政案件公告、鑒定的期間;(七)審理當事人提出的管轄權(quán)異議和處理法院之間的管轄爭議的期間;(八)民事、行政、執(zhí)行案件由有關(guān)專業(yè)機構(gòu)進行審計、評估、資產(chǎn)清理的期間;(九)中止訴訟(審理)或執(zhí)行至恢復(fù)訴訟(審理)或執(zhí)行的期間;(十)其他可以不計入審限的期間。 根據(jù)不同的訴訟類別有不同的審理期限,且其中有是不計入審限的期間,還有可以申請延長審理期限的情況。因此,法院在開庭后什么時候下達判決書的時間并不是完全確定的,需要視該案件的具體情況而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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