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小李為外地人,在北京昌平買了房并長期居住于此,與登記地在延慶、經(jīng)營場所在朝陽的A公司簽訂了《借款合同》。合同中約定:如果雙方存在爭議協(xié)商未果,可以向合同簽訂地法院起訴。然而,《借款合同》中沒有具體載明合同的簽訂地在何處?,F(xiàn)在該公司遲遲不履行還款義務,小李應該向哪個法院起訴? 答: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四條的規(guī)定,“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合同約定的簽訂地與實際簽字或者蓋章地點不符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約定的簽訂地為合同簽訂地;合同沒有約定簽訂地,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不在同一地點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最后簽字或者蓋章的地點為合同簽訂地?!?br> 小李與A公司未在合同中約定合同簽訂地的所在,根據(jù)合同法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小李應當首先確定雙方簽字或蓋章的地點,如果小李簽字和A公司蓋章不在同一地點,則最后簽字或蓋章的地點為合同簽訂地。本案中,小李稱,A公司代理人持格式合同來小李住處簽字,然后帶小李返回經(jīng)營場所蓋章后,將合同交予小李。據(jù)此,合同簽訂地應為朝陽,依據(jù)民事訴訟法關于約定管轄的規(guī)定,小李應至朝陽法院起訴A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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