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研究對象 蔣某一年級開始就有私拿他人物品的行為,但家長并不知曉,老師也未察覺。他看見同學的一些新奇物品總“忍不住”要去“拿”。二年級拿同學的自動鉛筆和橡皮等物,三年級拿同學的電子手表,四年級拿其他班學生的電子英語詞典并弄壞。而且每次拿到后并不藏起來,而是堂而皇之地使用,被同學發(fā)現后,他總是千方百計地說明所拿之物是自己的,或稱是父母買的或是路上撿的,到最后沒辦法了才承認是自己拿的?,F在紀某已是一名初一學生了,據了解至今還沒有發(fā)現有類似的事情發(fā)生?;叵爰o某不良行為的矯正過程,曲折變化反復不斷,期間針對每次發(fā)生的不良行為我都采取了一些不太成熟的做法,供大家指正。 二、案例背景分析 我一直以為紀某這種行為與“偷竊”行為是有區(qū)別的,不能給他扣上“小偷”帽子,這主要是他在成長過程中出現認識偏差造成的,特別是他的物品的歸屬意識和自我控制能力。于是我認真地分析了其中的原因: 1、家庭因素:據了解紀某的家長有沾小便宜的習氣,自小給紀某產生了影響,以為別人的東西是可以私自拿走的。對紀某的不良行為管教不嚴,甚至還有袒護的現象。 2、性格因素:紀某四歲時父母離婚再重組,因父母做生意早出晚歸,他常與爺爺奶奶生活在一起,性格孤僻,學習成績差,同學??床黄鹚?,不與他交往。 3、僥幸心理:因一開始他拿同學的自動筆,橡皮等物時,沒有被發(fā)現,有的即使被同學看見了,也由于他說謊稱是自己買的,同學因證據不足而沒有追究,使他以后拿了別人的東西時,都心存僥幸心理,總認為只要自己不承認,別人不會是發(fā)現的,拿別人東西沒有是什么后果的。 4、自控能力不強,容易受別人新奇東西的誘惑,特別是當別人不給他玩的時候,他“拿”的意識較為明顯。 三、矯正過程和策略 1.記得三年級第一次發(fā)現他拿別人東西后,我并沒有在全班同學面前質問他,而是把他悄悄帶出教室單獨和他談心。一開始,他向我百般說明所拿的物品是他本人的,等他說完了,我親切地向紀某提出老師希望他做一名誠實的孩子,并保證如果他說老實話,老師愿意幫助他改正錯誤。然后我很輕松地問一句:“這東西是不是你的?”,要求他簡單明確地回答是或不是即可。最后他說了實話,但又找出很多理由來為自己辯解為什么會誤拿。等他說完后,我讓他把東西還給同學,并表揚了他承認過失的勇氣,現在他仍然是個好學生。這樣做,使得他沒有在大庭廣眾之下出丑,也防止了同學乃至同學家長對他產生偏見,保護他,使他有一個正常的和其他孩子一樣的交際環(huán)境。我對他的理解和親切的態(tài)度,使他保存了尊嚴,為師生之間的進一步交流奠定了良好的情感基礎。這一切更有利于進一步做好他的思想轉變工作,防止了他在大眾壓力下“破罐子破摔”的心理產生。
四、個案指導成效 1.自從他父親賠償以后,他至今沒有再拿過別人的東西了,我感到很高興。我又和他談了一次,當我提及以前的事時,被試眼神中流露出不安和羞愧,不太愿意回想起以前的“小偷小摸”行為,我為他的進步感到高興,表揚了他,并向他了解他為什么會改掉這個不良行為。他說最主要的是他覺得拿別人東西是不對的,因為遲早會被發(fā)現的,到時候還必須把東西還給同學,而且同學知道了會認為他是一個“小偷”而不跟他交往的。我覺得他說了實話,并且他的這種想法也有助于抑制他的不良行為。 2.他的私拿別人物品行為還會再發(fā)生嗎?我將繼續(xù)跟蹤調查,給予關心,既使再遇到反復,也仍然以正確的態(tài)度和方法引導他.
五,教育反思 1、首先要注意運用適用于兒童心理發(fā)展水平的方法。對于有這種行為的兒童,切不可采用簡單、粗暴的辦法處理,這往往會使孩子產生抵觸情緒和逆反心理,甚至會強化這種錯誤行為。這樣,孩子會對老師所提出的行為要求表現出一種消極的態(tài)度,使老師合理的道德行為規(guī)范要求無法讓孩子理解,也就無法轉化為孩子內的行為動機,還可能使孩子產生心理障礙,這對孩子的身心發(fā)展是極為不利的。兒童私拿別人物品的行為不應該簡單地看成是思想品德問題,而應該更多地從心理的角度去分析行動產生的原因,真誠友善地幫助兒童改正這一不良行為. 2、一般兒童在某方面取得進步時,教師往往會在集體面前給予表揚,但私拿別人物品這類問題的克服則不宜在集體中宣揚,否則會產生適得其反的效果。同時要有學生反復的準備,適當地控制外部條件,幫助他們避開某些直接誘因。并通過教育,使他們堅定與錯誤作斗爭的信心與決心。當孩子有進步時,老師及時表揚、鼓勵、贊賞。當學生的不良行為出觀反復時,教師切不可急躁,既要批評,又要耐心說服。我對紀某進行心理幫助時注意到這一點,采取單獨談心,充分肯定的做法,看來是行之有效的。 4、中國青少年研究中心副主任孫云曉也認為,沒有懲罰的教育是一種不完整的教育,是一種脆弱的不負責任的教育。所以愛護學生是教師的天職,但這并不意味教育手段只能是和風細雨式的。相反,有別于體罰的懲戒如果運用恰當的話,它還會成為賞識教育的積極補充。
“不打不成器”、“小樹不修不成材”、“棍棒底下出孝子”這些古訓都提到懲罰的育人作用。科爾伯格在《10到16歲時期的思維與選擇方式的發(fā)展》一文中,提出:前因循水平處在此水平的兒童不關心社會文化規(guī)則所規(guī)定的所謂正確的行為方式,而關心自己眼前的現實利益,關心自己的行動帶來的后果,并從自己行為的后果是得到懲罰還是獎勵來采取行動。所以對犯錯誤的孩子處以懲罰,能幫助他明辨是非,并培養(yǎng)他們敢于擔當、勇于負責的品質,而這正是現代人必須具備的素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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