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網易訴YY直播“夢幻西游2”一審獲賠2000萬元、耀宇訴斗魚獲賠百萬元,利益之爭導致網游直播侵權糾紛頻出——當網游遇到直播,版權如何保護?
編者按:日前,持續(xù)3年之久的“夢幻西游2”網游直播侵權案終于迎來一審宣判,廣州知識產權法院認定華多公司侵犯了網易著作權,判令其停止通過網絡傳播電子游戲《夢幻西游2》相關的游戲畫面并賠償網易2000萬元。判決一出,立即引發(fā)高度關注。事實上,網游直播涉及的網游畫面與網游直播畫面的性質該如何認定,直播行為是否為合理使用等法律問題一直是業(yè)內熱議的問題。一起看看下文中專家的觀點。 相互需求又沖突激烈,用“相愛相殺”一詞來形容網游與直播的關系最恰當不過了。持續(xù)3年之久的“夢幻西游2”網游直播侵權案終于在2017年11月迎來一審宣判,廣州知識產權法院認定華多公司侵犯了網易著作權,停止通過網絡傳播電子游戲《夢幻西游2》相關的游戲畫面并賠償其2000萬元。判決一出,立即引發(fā)行業(yè)高度關注,將此案與之前判決的上海壯游訴廣州碩星《奇跡MU》案、耀宇公司訴斗魚公司《DOTA2》案等相結合,網游直播涉及的網游畫面與網游直播畫面的性質該如何認定,直播行為是否為合理使用等法律問題引發(fā)激烈爭議。 權利之爭的背后是市場之爭。據悉,2016年我國游戲銷售收入達1655.7億元,2017年達到2036.1億元。網游直播市場同樣快速增長,2016年國內游戲直播市場達26億元,2017年有望達到37億元。直播平臺依靠游戲網游而生,但一些平臺并未獲得授權;游戲開發(fā)商需要直播平臺帶來巨大流量,但又不甘作品被免費使用,由此產生多起版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近日在京舉行的網絡游戲產業(yè)法律問題研討會上,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張平認為,對于這些糾紛,不同的網游應采取不同的保護方式,行業(yè)更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防止搭便車行為,維護正當競爭秩序。 直播行為是否構成合理使用? 直播平臺未經許可直播網游畫面,是否構成合理使用?這是“夢幻西游2”案爭議的一大焦點。在該案中,網易認為游戲運行過程中呈現(xiàn)的連續(xù)畫面屬于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chuàng)作的作品(下稱類電影作品),而華多公司認為涉案電子游戲的直播畫面是玩家玩游戲時即時操控所得,不是著作權法規(guī)定的任何一種作品類型,且游戲直播屬于著作權法中的個人合理使用行為。法院經審理認為,華多公司的游戲直播行為侵犯了網易對其游戲畫面作為類電影作品的著作權。在《奇跡MU》案中,法院認為游戲整體畫面屬于類電影作品,受著作權法保護?!恫遏~達人》案中,法院也有同樣的認定。 那么,游戲畫面是否能作為類電影作品而獲得著作權法保護?直播平臺未經許可直播網游畫面是否構成合理使用?華東政法大學教授王遷認為,網游當中有相當一部分連續(xù)畫面可以被認定為作品。有的游戲會在中間插入一段完全像電影一樣的片段,供用戶欣賞。這種畫面和電影沒有任何區(qū)別,如果對其進行直播,與在電影院播放電影沒有區(qū)別。但更多情況是打斗類的游戲,畫面也很精美,但相對單調,用戶看這些畫面的主要目的不是去欣賞游戲畫面,而是看玩家相互之間進行戰(zhàn)斗的策略,這樣的使用更多具有轉換性。 何為轉換性使用?王遷認為,這種對作品的使用不是為了單純地再現(xiàn)作品的美感,而是轉換作品的作用和功能去實現(xiàn)其他目的。如在美國谷歌數(shù)字圖書館案中,法院判定谷歌的使用具有轉換性,是合理使用。這種合理使用對被使用作品的市場影響會很小。 但清華大學法學院副院長崔國斌認為,游戲畫面每時每刻都在展現(xiàn)有版權的內容,即使畫面美感不高的游戲,每個細節(jié)都是一個畫面,也具有一定欣賞性。在他看來,轉換性使用并不必然構成合理使用,而要看有沒有著作權侵權行為、會不會影響后續(xù)作品的市場。他還表示,對于個人用戶,如果短時間展示自己打游戲的畫面,有可能構成非商業(yè)目的的使用,屬于合理使用;如果長年累月連續(xù)地直播別人的游戲畫面,就可能是出于商業(yè)的目的。 直播畫面能否獲得版權保護? 網絡直播畫面能否受著作權法保護,業(yè)界對此存在分歧。在《DOTA2》案中,一審法院認為,比賽畫面不屬于著作權法規(guī)定的作品,故耀宇公司關于斗魚公司侵害其著作權的主張不能成立,但認定斗魚公司構成不正當競爭。對于此案,上海知識產權法院知識產權一庭審判長陸鳳玉分析,原告是比賽組織者,并不是游戲開發(fā)者,比賽畫面的著作權既有比賽組織者的貢獻,也有玩家的貢獻。就上述案件而言,游戲玩家實際是在操作這個游戲而不是創(chuàng)作,因此比賽組織者對比賽畫面不享有著作權。 孫磊是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法官,同時也是一位網游玩家,對網游直播頗有研究?!熬W游直播形式多樣,有多種分類,可分為有主播視頻和無主播視頻、有彈幕直播和無彈幕直播、主播解說視頻與主播不解說視頻等?!彼麖娬{,網游直播玩法多樣、迭代快,不同游戲類型直播的玩法不一樣,需要區(qū)別對待。 如何區(qū)別對待直播畫面?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教授馮曉青認為,網游直播畫面可以從單幅畫面的角度去理解。如直播畫面中有現(xiàn)場解說,還配上字幕和相關信息,以及音樂等,屬于作品是沒有爭議的。單純由游戲玩家按照網游設計程序和游戲規(guī)則操作游戲軟件展示的直播畫面是否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則需要具體分析。他認為,網游直播畫面可以構成作品,但不同網游直播畫面的獨創(chuàng)性存在差異。有些網游設計側重于競技性或對抗性,追求玩家在對抗中的娛樂性;而有些網游則具有較強的劇情色彩,玩家注重在游戲情節(jié)走向中獲得滿足與愉悅。對于后者,動態(tài)的網游直播畫面可以認定為類電影作品。 張平也認為,游戲直播畫面能否受著作權法保護,需要區(qū)別對待。第一種情況,直播畫面主要是玩家操控下的計算機軟件自動生成的結果,屬于軟件開發(fā)者和玩家共同創(chuàng)作的作品;第二種情況,直播畫面使用了之前的作品加上即時產生的結果,屬于使用在先作品的情況,應當尊重在先著作權人的權利;第三種情況,直播畫面如同體育賽事畫面,直播本身是即時產生的結果,沒有作品性,但是經過轉播者的定格如攝制則具有了作品性。 化解矛盾如何實現(xiàn)利益平衡? 網游直播能給游戲帶來巨大流量,很多開發(fā)商都與直播平臺進行合作。騰訊法務部的相關人員介紹,騰訊與斗魚和YY等都有合作。直播平臺離不開爆款游戲,這些游戲是開發(fā)商花費很大成本、付出很多努力的結果,而有些直播平臺免費使用是不公平的。而在直播平臺看來,網游直播平臺也貢獻了很大的價值。華多公司法務總監(jiān)柯磊介紹,不同游戲畫面在形成過程中,玩家貢獻了不同的價值。游戲畫面如果完全歸屬于游戲開發(fā)商,不限制游戲作品權利保護邊界,將會抹殺玩家創(chuàng)造的價值,扼殺玩家的積極性,打擊整個游戲直播市場,也會間接阻礙網游市場的發(fā)展。他希望能從社會公平、經濟效益的角度解決這個問題。 對于網游與直播之間的“相愛相殺”,張平認為,起訴方多為游戲比賽的主辦方,歸根結底還是利益之爭。如何解決這些糾紛?她認為,具有故事情節(jié)的游戲,有作品性,軟件開發(fā)者的原創(chuàng)作品受著作權保護,在直播過程中還可作為類電影作品獲得著作權保護以及鄰接權保護。競技類游戲在直播過程中與體育賽事轉播類似,可作為類電影作品給予保護,還可通過轉播合同的約定以及反不正當競爭法進行規(guī)制。她還認為,在網絡游戲直播中,應以整體著作權使用考量為宜,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面對糾紛,如何化解矛盾,實現(xiàn)利益平衡,引發(fā)行業(yè)思考。馮曉青表示,隨著網游及其相關衍生產業(yè)的發(fā)展,網游直播也逐漸成為一個頗具市場前景的行業(yè)。由于我國現(xiàn)行著作權法并未對網游、網游直播畫面在著作權法中的地位作出界定,無論是在理論上還是司法實踐中,對此均有不同的認識。他認為應以保護相關主體利益、平衡利益關系和促進我國網游產業(yè)發(fā)展為原則解決這些問題。(本報記者 竇新穎) 相關鏈接:“夢幻西游2”網游直播侵權案一審宣判 2017年11月,廣州知識產權法院對網易訴華多公司侵害著作權案作出一審判決,判決被告停止通過網絡傳播“夢幻西游2”的游戲畫面,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2000萬元。 網易公司稱其發(fā)現(xiàn)華多公司通過YY游戲直播網站等平臺,直播、錄播、轉播“夢幻西游2”游戲內容。網易公司認為,涉案電子游戲屬計算機軟件作品,游戲運行過程呈現(xiàn)的人物、場景、道具屬美術作品,游戲過程中的音樂屬音樂作品,游戲的劇情設計、解讀說明、活動方案屬文字作品,游戲運行過程呈現(xiàn)的連續(xù)畫面屬于類電影作品,被告竊取其原創(chuàng)成果,損害其合法權利。華多公司辯稱網易公司非權利人,涉案電子游戲的直播畫面是玩家游戲時即時操控所得,不是著作權法規(guī)定的任何一種作品類型;游戲直播是在網絡環(huán)境下個人學習、研究和欣賞的方式,屬于著作權法中的個人合理使用行為。 廣州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認為,華多公司在其網絡平臺上開設直播窗口、組織主播人員進行涉案電子游戲直播,侵害了網易公司對其游戲畫面作為類電影作品的著作權,依法判決被告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等。 上海審結首例電競游戲賽事直播糾紛案 2016年5月,上海知識產權法院對上訴人斗魚公司訴被上訴人耀宇公司著作權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上訴案作出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斗魚公司被判賠償耀宇公司經濟損失100萬元等。據了解,該案是國內首例電子競技類游戲賽事網絡直播引發(fā)的著作權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耀宇公司稱,2014年,其與《DOTA2》游戲代理運營商簽訂戰(zhàn)略合作協(xié)議,耀宇公司獲得該賽事在中國大陸地區(qū)的獨家視頻轉播權。斗魚公司未經授權,以通過客戶端旁觀模式截取賽事畫面配以主播點評的方式實時直播該賽事,且在直播時使用了耀宇公司的標識。一審法院審理認為,耀宇公司主張被侵害的視頻轉播權既不屬于信息網絡傳播權,亦不屬于其他法定的著作權權利,且比賽畫面不屬于著作權法規(guī)定的作品,故耀宇公司關于斗魚公司侵害其著作權的主張不能成立,但認定斗魚公司構成不正當競爭。 判決后,斗魚公司提起上訴,認為其行為本質上是對涉案賽事進行報道,沒有超出合理使用范圍,未損害耀宇公司的經濟利益。上海知識產權法院二審維持原判。(竇新穎) (責編:龔霏菲、王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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