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佩點評|昆山案的逆反思:法治之殤 于海明被無罪釋放,大家都很開心,我當然也不例外,然而看到大家只是開心而沒有反思,我覺得這種開心是相當廉價,沒有任何進步的價值。 我們多數人會覺得這是一種法治的進步,從個案的保障來看,確實可以這樣說,但從一國法治之運作,我本人反而覺得這是一種法律界的司法恐怖,因為這種無罪釋放仍然隨機的相當可怕。 我的恐懼來源于絕大多數法律人對于海明在偵查階段被無罪釋放是完全沒有預見的,包括我本人也以為會走到法院那一步,由法院額外開恩的判個緩刑。 但是 如果一個國家的法律完全不具有預見性,甚至大多數人包括99%的律師、法官和檢察官都不能肯定或大致肯定的預判出于海明是可以因正當防衛(wèi)被無罪釋放,那么毫無疑問是這個國家的法治運作出現了很大的問題,因為法律能夠給所有公眾予以保障,是因法律具有穩(wěn)定性和可預見性,但于海明案我們看不到這種穩(wěn)定性和可預見性。 刑,威不可測,背后的目的是顯示權力的至高無上,但現代文明是控制權力的濫用,故人民用代議制的方式制定法律,并交給另一個中立的司法部門去執(zhí)行,人民這樣做的目的就是希望法律規(guī)則化和透明化,以杜絕變幻莫測的權力傷害,而規(guī)則化的另一個效果就是要公布,要讓所有的人知道,違法的后果和國家代表人民的適度追訴。 但是于海明案我們并沒有看到法律的可預見性,只看到了權力在背后順應民意,而代表民意的法律卻始終變得可有可無。我的恐懼在于如果于海明一案,民意沉默呢,或又有幾個聚集的民意能左右著已經發(fā)生的個案?更恐懼在于身為民意意志代表的法律,為什么每每落后于民意?是民意錯誤還是法律錯誤? 我覺得所有的人都可以高興,但是從事法律職業(yè)的人是不可以高興的,因為正當防衛(wèi)如此不具有可操作性和可預見性,這正是法律人的不幸。所有覺得慶幸的法律界同仁,都需要重新捫心反思一下于海明一案,自己作為法律界的精英,是否有能力大致預見到于海明能夠在偵查階段就可以獲得無罪釋放? 如果一個法律人預見錯了,不要緊,但當你發(fā)現絕大多數法律界的同仁都在錯誤判斷或完全沒有預見到于海明能夠在偵查階段無罪釋放,那就完全沒有必要慶幸了,因為毫無疑問在法律人大面積預見錯誤的情況下,于海明案如果公檢機關將案件提交法院審判的時候,有罪的判決是肯定的。 我們作為法律界人士都知道是法律總會有漏洞,但法律人有義務和責任去填補漏洞,尤其是公檢法的法律人,但是我們沒有,甚至有檢察院公開表示,正當防衛(wèi)的正確姿勢就是逃跑,一國的法律監(jiān)督機關公開作這樣的表示,說明我們實際上并不能保證下一個于海明能夠有幸的免予刑罰。 于海明一案還讓我們看到,無論法律制定的如何完善或不足,最終都在于執(zhí)法,最終仍在于執(zhí)法的人,因為對待于海明一案,我們的正當防衛(wèi)制度和法律規(guī)定并沒有改變,但于海明意外獲得了公正的對待,如果法律人原思維不變,堅持正當防衛(wèi)仍然靠逃跑,那么于海明這樣的人獲得無罪釋放仍然只是一個例外,現有的執(zhí)法思維和機制并不能保證以后相似的案件,都能夠獲得和于海明一樣的司法待遇。 如果一國的法律在適用上厚此薄彼,不能公平對待,有輿論關照的就高看一點,沒有輿論關照的就冤沉海底,這不能叫法律,因為法律的內涵是公平、公正,是每個人都能無偏差的獲得公平、公正的機會,而不是民意的反彈或強烈呼吁后權力意志的順應。 作為個案,于海明獲得了前所未有的輿論關注而在偵查就獲得無罪的待遇,但絕大多數人法律人卻不能準確判斷這種結局,因此,如果這種大面積判斷錯誤,不能歸責于法律人的沉淪,就只能歸責于法律的瀆職,這有什么值得慶幸的事? 所以,于海明無罪,但法律和法律人可能都有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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