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債權讓與通知義務人的相關法律法規(guī)司法解釋與司法實踐 1、《合同法》中并未明確債權讓與的通知義務人必須為債權人 《合同法》第八十條規(guī)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fā)生效力。 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上述規(guī)定,并未明確究竟必須是債權人通知還是債務人通知當事人。 2、司法解釋中要求債權轉讓通知義務人須為債權人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印發(fā)《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審理民商事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之五(試行)》的通知(2007年5月18日 京高法發(fā)[2007]168號)中規(guī)定到: “20.債權轉讓沒有通知債務人,受讓債權人直接起訴債務人的,法院應如何處理? 債權轉讓沒有通知債務人,受讓債權人直接起訴債務人的,視為“通知”,法院應該在滿足債務人舉證期限后直接進行審理,而不應駁回受讓債權人的起訴?!?/p> 問題解答20、《合同法》第八十條的立法本意是平衡合同雙方當事人利益,所以規(guī)定債權人轉讓權利時負有通知債務人的義務,以更有利于保護債務人的合法利益。負有通知義務的人是債權讓與人,沒有通知債務人時,不影響債權轉讓行為的效力,受讓債權人享有債權人的地位是確定的。未經債權人通知,債權轉讓行為對債務人沒有約束力,債權受讓人向債務人主張其受讓的債權時,債務人有權拒絕。 債權人轉讓債權沒有通知債務人,受讓債權人直接起訴債務人的情形,要視為債權人轉讓債權履行“通知”義務的特殊情況來理解,這是因為當債務人對債權人所轉讓的債權提出抗辯時,法院在對案件審理過程中,可以依照最高法院《關于適用<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七條的規(guī)定列債權人為第三人參加訴訟,以達到法律保護或不損害債務人。 3、司法實踐對債權轉讓通知義務人是否必須為債權人做法不一 “河南興豫房地產開發(fā)公司清算組與鄭州日月潭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債權轉讓確認糾紛再審案”《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09)豫法民再字第00058號)中寫道:債權轉讓的讓與當事人已履行了通知義務?!逗贤ā返诎耸畻l規(guī)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fā)生效力?!币陨弦?guī)定對債權讓與的通知方式并沒有明確規(guī)定,更沒有明確規(guī)定只有債權出讓人才能履行通知義務。履行通知義務的主體可由讓與的當事人自由選擇。對債務人來說,出讓人是債權轉讓協(xié)議生效前的債權人,受讓人是債權轉讓協(xié)議生效后的債權人,兩者先后都是債務人的債權人,所以不管是出讓人或是受讓人對債務人履行通知義務都不違反法律。 上述案例中,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是支持受讓人對債務人履行通知義務的。 “廈門市翔安區(qū)馬巷鎮(zhèn)五星社區(qū)居民委員會第九居民小組訴陳清賢債權轉讓案”的評析中,福建省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法官認為,根據(jù)《合同法》第八十條規(guī)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本條款規(guī)定的立法思想是“誰轉讓,誰通知”。尤其目前實踐中,不乏一方轉讓債權于他方后即去向不明或人去樓空之事,因此,債權轉讓后由受讓人通知債務人也未嘗不可。不過受讓人通知債務人的情形只能適用于原債權人已去向不明,且在通知時應當向對方提交其已經受讓債權的必要證明,并舉證證明由原債權人通知已不可能?!?/p> 上述判例中,法院也承認實踐中由受讓人通知債務人也未嘗不可,并未否認受讓人通知的效力,但是限定了只能適用于原債權人已去向不明,且在通知時應當向對方提交其已經受讓債權的必要證明,并舉證證明由原債權人通知已不可能的前提條件。 根據(jù)對司法案例的調研,一旦發(fā)生訴訟,法院并不會簡單判定通知是否有效,而且根據(jù)實際情況對債務人是否被“通知”到進行調查,如果能夠確定債務人被通知到,則不判定通知無效,如果不能確定,則通過在訴訟過程中追加債權轉讓人作為第三人,進行法庭調查和陳述來確認債務人獲得“通知”的事實,至此債權轉讓的協(xié)議對債務人生效。在《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印發(fā)《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審理民商事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之五(試行)》的通知》中,北京高院也傾向這樣更能夠保護債務人的權益。 4、債權讓與行為是否對債務人發(fā)生效力,有可能影響訴訟時效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印發(fā)《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審理民商事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之五(試行)》的通知》規(guī)定到: “21.債權轉讓是否發(fā)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律后果? 債權轉讓未通知債務人,該債權的訴訟時效不發(fā)生中斷的法律后果。債權轉讓已通知債務人,“通知”內容包括向債務人主張權利的意思表示,或“通知”上寫明要求債務人向債權受讓人償還債務內容的,或債權讓與人、債權受讓人同時在“通知”上簽字蓋章,應該認定債權轉讓通知債務人的同時,債權人向債務人主張了權利,訴訟時效發(fā)生中斷的法律后果。 問題解答21.債權轉讓未通知債務人的情況下,對債務人不產生約束力,自然不發(fā)生時效中斷的法律后果。在通知債務人的情況下,訴訟時效是否發(fā)生中斷,要根據(jù)“通知”的具體內容來判斷。這也是從加強債權,同時保護債務人利益的角度出發(fā),進行利益平衡的?!?/p> 二、 履行通知義務的方式和內容 (一)通知的內容 《合同法》以及司法解釋均并未對履行通知義務的方式和事項進行規(guī)定。在司法實踐中,如果債權人或是債權受讓人無法證明債務人確實已經“被通知”到債權轉讓的事項,則債務人有權拒絕履行償還債務的義務,并以此來逃避和拖延償還債務,不利于債權人以及債權讓與人的利益的實現(xiàn)。 在實踐中,不管何種方式,只要債務人能夠被“通知”到,“通知”即對債務人發(fā)生效力,但是如何證明債務人已經被“通知”到,則需要“通知”的方式能夠被證明。 (1)采取口頭方式通知 可以采取口頭方式來通知債務人,但是如果對方予以否認收到通知的話,則需要兩名以上無利害關系人予以證明,或是其他方式證明對方已經被“通知”到。 (2)采取書面通知方式(特快專遞方式見后)進行通知 如果是采取書面方式來進行通知的,并沒有法律法規(guī)對履行通知義務的證明力給出規(guī)定,但是可以參考《民事訴訟法》中對送達的相關規(guī)定: 第七十八條 送達訴訟文書,應當直接送交受送達人。受送達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屬簽收;受送達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該法人、組織負責收件的人簽收;……。 受送達人的同住成年家屬,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負責收件的人,訴訟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達回證上簽收的日期為送達日期。 第七十九條 受送達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屬拒絕接收訴訟文書的,送達人應當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即視為送達。 受送達人是被勞動教養(yǎng)的,通過其所在勞動教養(yǎng)單位轉交。 第八十三條 代為轉交的機關、單位收到訴訟文書后,必須立即交受送達人簽收,以在送達回證上的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 第八十四條 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jié)規(guī)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fā)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3)采取特快專遞方式進行通知 可以參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以法院專遞方式郵寄送達民事訴訟文書的若干規(guī)定》(2004年9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324次會議通過 法釋[2004]13號)對專遞方式的相關規(guī)定,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債權人在保證期間以特快專遞向保證人發(fā)出逾期貸款催收通知書但缺乏保證人對郵件簽收或拒收的證據(jù)能否認定債權人向保證人主張權利的請示的復函》中的相關規(guī)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以法院專遞方式郵寄送達民事訴訟文書的若干規(guī)定》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為送達: (一)受送達人在郵件回執(zhí)上簽名、蓋章或者捺印的; (二)受送達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其法定代理人簽收的; (三)受送達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其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該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辦公室、收發(fā)室、值班室的工作人員簽收的; (四)受送達人的訴訟代理人簽收的; (五)受送達人指定的代收人簽收的; (六)受送達人的同住成年家屬簽收的。 第十條 簽收人是受送達人本人或者是受送達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的,簽收人應當當場核對郵件內容。簽收人發(fā)現(xiàn)郵件內容與回執(zhí)上的文書名稱不一致的,應當當場向郵政機構的投遞員提出,由投遞員在回執(zhí)上記明情況后將郵件退回人民法院。 簽收人是受送達人辦公室、收發(fā)室和值班室的工作人員或者是與受送達人同住成年家屬,受送達人發(fā)現(xiàn)郵件內容與回執(zhí)上的文書名稱不一致的,應當在收到郵件后的三日內將該郵件退回人民法院,并以書面方式說明退回的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債權人在保證期間以特快專遞向保證人發(fā)出逾期貸款催收通知書但缺乏保證人對郵件簽收或拒收的證據(jù)能否認定債權人向保證人主張權利的請示的復函》 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2003]冀民二請字第1號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債權人通過郵局以特快專遞的方式向保證人發(fā)出逾期貸款催收通知書,在債權人能夠提供特快專遞郵件存根及內容的情況下,除非保證人有相反證據(jù)推翻債權人所提供的證據(jù),應當認定債權人向保證人主張了權利。 因此,如果債權讓與人或債權受讓人采取特快專遞的方式進行通知,則建議保留存根,并且注明特快專遞的內容。在司法實踐中,也有保留存根,但是無法證明特快專遞中的內容而導致通知存在瑕疵的案例,因此,需要充分做好證據(jù)工作。 (4)建議采取公證送達的方式來進行送達。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規(guī)定:“經過法定程序公證證明的法律行為、法律事實和文書,人民法院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jù)。但有相反證據(jù)足以推翻公證證明的除外?!?/p>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十一條規(guī)定:根據(j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公證機構辦理下列公證事項:(九)保全證據(jù); 保全證據(jù)公證,是指公證機構根據(jù)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申請,對與申請人權益相關的、日后可能滅失或難以提取的證據(jù)加以驗證提取,以保持它的真實性和證明力的活動。保全證據(jù)分為訴訟保全和非訴訟保全,公證機構辦理的保全證據(jù)主要是非訴訟的保全證據(jù),但是在特殊情況下也辦理訴訟中的保全證據(jù)。 保全證據(jù)公證所保全的對象,主要有:物證、書證、視聽資料、電子證據(jù)、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以及行為過程等,實踐當中所保全的證據(jù)往往是上述類別的綜合體。保全證據(jù)需要公證機構采取一定的手段和方法將日后可能滅失或難以提取的證據(jù),利用特定的載體和媒介(例如錄音帶、錄像帶、照片、紙張等)加以固定,使其在以后得以客觀和真實再現(xiàn)。根據(jù)不同的證據(jù)種類,公證機構會采取不同的保全手段和措施,例如,對物證、書證的保全,就可以采用拍照、錄像、封存、堪驗等方式;對言詞類證據(jù)的保全,就可以采用錄音、錄像、書面記錄等方式;對行為過程的保全,就可以采用錄像、拍照等方式。 保全證據(jù)公證,由當事人住所地或申請保全的證據(jù)所在地的公證機構管轄。 (二)通知的內容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印發(fā)《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審理民商事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之五(試行)》的通知》規(guī)定到: “21.債權轉讓是否發(fā)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律后果? 債權轉讓未通知債務人,該債權的訴訟時效不發(fā)生中斷的法律后果。債權轉讓已通知債務人,“通知”內容包括向債務人主張權利的意思表示,或“通知”上寫明要求債務人向債權受讓人償還債務內容的,或債權讓與人、債權受讓人同時在“通知”上簽字蓋章,應該認定債權轉讓通知債務人的同時,債權人向債務人主張了權利,訴訟時效發(fā)生中斷的法律后果。 問題解答21.債權轉讓未通知債務人的情況下,對債務人不產生約束力,自然不發(fā)生時效中斷的法律后果。在通知債務人的情況下,訴訟時效是否發(fā)生中斷,要根據(jù)“通知”的具體內容來判斷。這也是從加強債權,同時保護債務人利益的角度出發(fā),進行利益平衡的?!?/p> 根據(jù)上述規(guī)定,通知的內容既可以僅僅是將債權轉讓的事項告知債務人,該通知不發(fā)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如果通知的內容還包括向債務人主張權利的意思表示,或者“通知”上寫明要求債務人向債權受讓人償還債務內容,或者債權讓與人、債權受讓人同時在“通知”上簽字蓋章,則通知可以發(fā)生中斷訴訟時效的效力,以便更好地保護債權人的利益不受損害。 三、法律風險提示 1、向債務人發(fā)出進行通知,對方可以拒收,并且拒不履行債務。 在向債務然發(fā)出通知的信函和快遞后,對方如果不主動與債權受讓人進行聯(lián)系并確認債權債務關系,則其有權以未收到債權通知書而拒絕向受讓人履行債務,即使其已經收到債權通知書,也可以無法確認債權轉讓事由而拒絕履行債務。 2、如果發(fā)生訴訟,可能會追加債權轉讓人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由于證明債權轉讓必須要提供相關的法律文件,并且要進行一系列核實,因此債權受讓人如果直接起訴債務人,則法院為了保障債務人的權益,可能會將債權轉讓人作為第三人,參與法庭調查,在確認債權轉讓人與債權受讓人之間的債權轉讓關系之后,再確認對方已經收到債權轉讓通知。 3、一旦訴訟未認定債權通知對債務人發(fā)生效力,有可能影響訴訟時效。 由于債權受讓人對債務人發(fā)出債權轉讓通知是否對債務人產生效力在司法實踐中判定不一,各地的法院認定也都不一樣,因此無法確認能否取得均為支持其產生效力的判決。一旦司法認定為其債權轉讓通知對債務人不發(fā)生效力,則債權受讓人發(fā)出的債權轉讓通知和之后發(fā)出的債務催收信函也都無法起到中斷訴訟時效的效力,那么很有可能在起訴的時候已經喪失訴訟時效,這對債權受讓人的權益保護將有極大的不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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