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建筑企業(yè)預收款,最近有新政策了,您知道嗎? 先看老政策: 《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第四十五條第二項: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租賃服務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大白菜點評:也就是說,只要提供建筑服務收到預收款就應當納稅,這確實對一些建筑企業(yè)來說資金上有影響,納稅操作上也不輕松。 再來看新政策: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建筑服務等營改增試點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58號)第二條:將財稅〔2016〕36號第四十五條第(二)項修改為“納稅人提供租賃服務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第三條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取得預收款,應在收到預收款時,以取得的預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按照本條第三款規(guī)定的預征率預繳增值稅。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項目預征率為2%,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項目預征率為3%。 新老政策對比,到底發(fā)生了什么變化? 1、租賃服務業(yè)納稅人收到預收款的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沒有變化,與老政策一致。 2、建筑服務業(yè)自2017年7月1日起,收到預收款不再是確認納稅義務的依據了!包括工程服務、安裝服務、修繕服務、裝飾服務和其他建筑服務)改變了收到預收款即產生納稅義務的政策。 3、政策修改后,提供建筑服務的納稅義務時間是這幾個場景: (1)納稅人發(fā)生應稅建筑服務行為并收訖銷售款項(提供建筑服務過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項)的當天,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建筑服務完成之日); (2)提供建筑服務先開具發(fā)票的,為開具發(fā)票的當天。 4、為了平衡財稅稅收負擔,對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收到預收款改成了預征的做法,有點類似房地產業(yè)收到預收款的。具體如下: (1)一般納稅人或小規(guī)模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在收到預收款時,均以取得的預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計稅銷售額,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項目,按照2%的預征率計算應預繳稅款;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項目,按照3%的預征率計算應預繳稅款。即: 一般計稅項目應預繳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 ÷(1+11%)×2% 簡易計稅,應預繳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扣除支付的分包款,需提供分包合同和分包款發(fā)票。 (2)納稅人在本地、市內跨區(qū)縣提供的建筑服務在機構所在地預繳,申報時再抵繳預繳稅款??缡械?、跨省提供的建筑服務在建筑服務發(fā)生地預繳,回機構所在地申報、抵繳。 5、再來看一般納稅人相關的會計處理 (1)一般納稅人一般計稅項目預收款處理: ①收到預收款時: 借:銀行存款 貸:預收賬款 ②按(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 ÷(1+11%)×2%計算繳納預繳稅款 借:應交稅費——預交增值稅 貸:銀行存款 ③開工確認收入及開具發(fā)票: 借:預收賬款 貸:工程結算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④預交增值稅抵減 借: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 貸:應交稅費——預交增值稅 (2)一般納稅人簡易計稅項目預收款處理: ①預收款: 借:銀行存款 貸:預收賬款 ②按(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計算繳納預繳稅款 借:應交稅費——簡易計稅(預交) 貸:銀行存款 ③開工確認收入及開具發(fā)票: 借:預收賬款 貸:工程結算 應交稅費——簡易計稅(計提) 【大白菜注:上述科目中應交稅費——簡易計稅(預交)與應交稅費——簡易計稅(計提)金額一致,均為3%計算得出,二級科目內部內部實現了抵銷,不用作分錄對沖】。 (3)小規(guī)模納稅人簡易計稅項目預收款處理: ①收到預收款時: 借:銀行存款 貸:預收賬款 ②按(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計算繳納預繳稅款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貸:銀行存款 ③開工確認收入及開具發(fā)票: 借:預收賬款 貸:工程結算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大白菜注:同樣,上述科目中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實質也是一個預繳,一個計提,均為3%計算得出,二級科目內部內部實現了抵銷,不用作分錄對沖】。 希望今天的一個政策點分析,能給大家作建筑會計帶來更多幫助! 持續(xù)系統學會計,請“點擊更多”訪問大白菜會計學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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