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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一項先于制度構建而進行的實踐探索,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試點為保護公共利益、推進法治政府建設提供了可行路徑,但實踐情況一再表明,民事公益訴訟的進展狀況遠落后于行政公益訴訟。故而,如何提高民事公益訴訟案件的辦理質效,成為當前亟須研究和解決的重要課題。 實踐中,訴前程序成為公益訴訟的必經程序和主要結案環(huán)節(jié),其中絕大部分的行政公益訴訟案件并未提起訴訟而是通過訴前程序結案,相比之下,訴前程序的優(yōu)勢并未體現于民事公益訴訟。進一步分析行政公益訴訟案件的特點發(fā)現,行政違法行為中的作為或不作為均較為具體,訴訟被告較為明確,從而使得檢察機關與行政機關的溝通協調相對順暢,以訴前程序結案成為各方的合理期待。而民事公益訴訟案件主要涉及環(huán)境污染和食品藥品安全領域,損害結果往往是經過較長時間的多種因素共同作用導致,同時,對于損害結果的鑒定分析需要多方面特別是專業(yè)機構的配合,因此,被告的不特定性和較大的取證難度可謂訴訟的第一重障礙。此外,在民事公益訴訟案件中,訴前程序重在鼓勵和支持法律規(guī)定的機關和符合法律規(guī)定條件的有關組織提起訴訟。但實踐中,公益組織較少、訴訟積極性不高等因素形成了訴訟的第二重障礙。面對上述困難,檢察機關在深化對公益訴訟目的認識的同時,應以多方面協調的制度化、程序化加快構建民事公益訴訟的訴前協調機制。 督促起訴與協調處理的制度化。民事公益訴訟案件立案后,檢察機關經調查核實認為轄區(qū)內法律規(guī)定的機關或者符合法律規(guī)定條件的有關組織應當提起民事公益訴訟而沒有提起的,應當依法詢問有關機關或組織負責人沒有起訴的具體原因。在涉案被告較為明確的情況下仍未起訴的,可依法制發(fā)督促起訴意見書等法律文書,督促其提起訴訟或在有關組織的申請下同意支持起訴。同時,檢察機關對于有關機關或組織消極對待檢察建議書、督促起訴意見書的,及時請示黨委領導協調召開紀檢監(jiān)察、行政機關及有關組織的多方聯席會議,在通報案件調查核實情況的基礎上爭取多方面支持,真正發(fā)揮檢察建議書等法律文書的監(jiān)督作用。 信息共享與專業(yè)咨詢的制度化。民事公益訴訟所涉領域的特殊性決定了訴訟證據的調取、認定與采信需要更為專業(yè)的知識儲備和智力支持,不可能依靠檢察機關單打獨斗。檢察機關要主動謀求以保護公共利益為目標的信息資源共享,拓展公益訴訟的支持面。盡管當前符合法律規(guī)定條件的公益保護組織較少或者沒有足夠能力提起訴訟,但有關機關或組織在環(huán)境保護、食品藥品安全領域的長期實踐積累了大量經驗,不僅對當地的相關公共利益受損現狀有著更為清晰的認識,而且具有對損害結果進行專業(yè)分析的能力。因此,檢察機關可以建立民事公益訴訟相關領域的信息共享制度與專家咨詢制度,在案件調查核實過程中聘請相關專業(yè)技術人員作為咨詢顧問,協助檢察機關分析損害原因,及早確定訴訟被告。 訴前協商的制度化。有效保護公共利益是檢察機關進行公益訴訟的根本目的,及早促進環(huán)境污染整治、保證食品藥品安全等社會公共利益便是檢察機關在民事公益訴訟中的基本任務。檢察機關經多方面調查核實后,在可以確定部分致害者的情況下,應當秉持訴訟效果及時性原則,優(yōu)先與已確定的致害者開展民事協商,從情理角度闡述其造成的危害,同時從法律角度說明如果不及時止損,則可能承擔的訴訟后果。對于其他人員或單位存在致害可能的,仍應對其繼續(xù)調查,待核實確定后再另行協商。協商方案經承辦部門集體討論確定后,邀請涉案個人所在地的居民委員會或涉案企業(yè)所屬行業(yè)管理機構、行業(yè)協會參與協商過程,增強協商程序的透明度、公信力以及“以案釋法”的影響力,并在協議達成后按照“專案專人專辦”的要求,實時監(jiān)督致害者履行好協商義務,保證協商實效的發(fā)揮。 ?。ㄗ髡邽樘旖蚴袑氎鎱^(qū)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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