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補充規(guī)定》 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的基礎上增加兩款,分別作為該條第二款和第三款: 夫妻一方與第三人串通,虛構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中所負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依法妥善審理涉及夫妻債務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法〔2017〕48號)有七點意見: 一、堅持法治和德治相結合原則。 二、保障未具名舉債夫妻一方的訴訟權利。實質性內容有:原則上應當傳喚夫妻雙方本人和案件其他當事人本人到庭;未具名舉債一方不能提供證據(jù),但能夠提供證據(jù)線索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jù)當事人的申請進行調查取證;未經(jīng)審判程序,不得要求未舉債的夫妻一方承擔民事責任。 三、審查夫妻債務是否真實發(fā)生。實質性內容有:債權人主張夫妻一方所負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的,應當結合案件的具體情況,綜合判斷債務是否發(fā)生。防止僅憑借條、借據(jù)等債權憑證就認定存在債務的簡單做法。在當事人舉證基礎上,要注意依職權查明舉債一方作出有悖常理的自認的真實性。注重審查基礎法律關系的真實性。 四、區(qū)分合法債務和非法債務,對非法債務不予保護。 五、把握不同階段夫妻債務的認定標準。依照婚姻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和第四十一條有關夫妻共同財產(chǎn)制、分別財產(chǎn)制和債務償還原則以及有關婚姻法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正確處理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對外所負債務問題。 六、保護被執(zhí)行夫妻雙方基本生存權益不受影響。 七、制裁夫妻一方與第三人串通偽造債務的虛假訴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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