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馬建紅 來源 | 馬建紅的法律博客 經(jīng)??吹揭恍┊斒氯艘驗閷Ψㄔ旱牟门胁粷M,就在網(wǎng)上發(fā)布“教科書式”的“控訴”材料,其格式一般都先是鼻涕一把淚一把地將自己的案情或冤情,用極具煽情性的語言敘述一遍,然后再把一審、二審甚至是再審的結果公之于眾,接下來就開始喊冤,除了譴責裁判的不公外,還會對法官提出種種質疑,很確定且肯定地認為法官一定是收了對方當事人的錢,所以才會枉法裁判,其所用的詞匯極近侮辱和誹謗,讓一般心理脆弱之人難以承受。 比如“某某某法官,你如此枉法裁判,簡直是喪盡天良,泯滅人性”;“你這樣判,難道你的良心就不會痛嗎?”在種種丑詆之中,仿佛法官個個鐵石心腸且惡意錯裁,簡直比真正的犯罪分子還要可惡。 更有甚者,一些當事人還會把人生的不如意,歸結為多年前自己所經(jīng)歷的一場官司,由此遷怒于法官,并向法官尋仇??梢哉f,法官是最容易和人結仇的一種職業(yè),因為他審理的每個案件都要有輸贏,贏了官司的自然高興,而輸了的就會覺得你偏袒對方,有媒體宣傳的當事人對法官“勝敗皆服”,這如果不是寫稿子的人缺乏司法常識,就是法官在判案中和了稀泥,因為這在現(xiàn)實生活中是根本不可能的事。 另一方面,員額制的改革雖以實現(xiàn)法官專業(yè)化、職業(yè)化為初衷,但它卻在客觀上減少了有資格辦案的法官的數(shù)量,案多人少的矛盾并沒有得到有效解決,反而有矛盾越來越突出之虞。作為上級法院,經(jīng)常還要進行各種收結案的評比以“自我加壓”,法官們則只能以加快庭審速度來完成工作。 曾經(jīng)有律師抱怨說自己準備了好長時間的案子,不遠千里地趕到了法庭上,結果法官問了三句話就把庭開完了,使自己的“辯才”沒有發(fā)揮出來,可對于法官來說,這一天還有三個庭在等著他開,他怎么可能有時間在法庭上欣賞你的才華呢!也許法官是世界上最不擔心失業(yè)的職業(yè),因為人與人之間利益的沖突是必然且永恒的,涌向法院的案子淵源不斷,法官當然也就沒有審完案子的那一天。“沒完沒了”用在這里是最恰當不過的了。 如果說因案件多導致加班加點超負荷工作是一種外在壓力的話,還有一種無形的內(nèi)在壓力卻很少有人關注。為了提高司法的公信力,當下的司法機關對法官提出了實行“案件終身負責制”的要求,認為只有這樣,才可能促使法官在辦案中認真核查了解每個問題,每個環(huán)節(jié),每個細節(jié),實現(xiàn)無冤假錯案的目標。殊不知這在給法官戴上緊箍咒的同時,也使他們變得謹小慎微,生怕一不小心釀成被終身追責的錯誤。 一個人如果長期處于緊張和壓力之下,就會失去工作的樂趣,并且產(chǎn)生厭倦的心理,在這種狀態(tài)下,希望法官能在每個案件中灑滿公平正義的陽光是根本不可能的。 其實作為人而非神的法官,囿于知識和證據(jù)的有限性而發(fā)生判斷的失誤是難免的,只要從法律上證明他并未因受賄而故意枉法裁判,就應該對其錯判留有一定的諒解空間。事實上,我們的法律程序中,本已設置了各種糾錯機制,比如公檢法三機關之間的互相制約和監(jiān)督,比如法院上訴審及再審程序的設置等,只要其正常且有效地運轉,完全可以發(fā)揮預防甚至杜絕冤假錯案的作用。 無論是來自純粹工作數(shù)量的壓力,還是緣于對終身追責之后果的恐懼,似乎都有從技術上緩解的可能。然而,對于法官判案中所遭遇的道德壓力,則既無法排解,也沒有引起人們的足夠重視。當看到人們認為法官裁判不公的案件時,大多數(shù)人也會和當事人一樣質問法官,“難道你的良心就不會痛嗎?”其實,法官的良心會痛,只是我們常人不了解而已,而且即便是在被告“罪有應得”和裁判“罰當其罪”的情況下,大多數(shù)法官的良心也會痛。 試想想,我們普通人可以對一個案件品頭論足,說某人“不殺不足以平民憤”,可是“殺某人”的判決卻無須我們做出,因而我們并沒有絲毫道德上的負擔。 作為法官,他卻有可能做出剝奪他人生命的判決;他的筆在起落之間,就能決定被告在牢里呆的時日的長短;他的同情稍微向離婚一方當事人偏一點兒,就可能涉及到財產(chǎn)的不同去向。你可以說于歡殺人的起意是緣于對方的“辱母”,而法官的評判則必須在紛繁復雜的證據(jù)中,辨別其是正當防衛(wèi)還是防衛(wèi)過當。法官并不能根據(jù)自己的良心來判決,而只能根據(jù)法律來判決,即便他的良心不允許他這樣做。法官或許每天都面臨這樣的道德壓力,但卻缺乏緩解的通道和機制。 大多數(shù)人對美國刑事司法制度中的“排除合理懷疑”原則都耳熟能詳,卻對其淵源不甚了了。 耶魯大學法學院教授詹姆斯·惠特曼在《合理懷疑的起源》一書中,談到在中世紀時期,法官的靈魂救贖,會在每天作出的判決中受到威脅,因而才產(chǎn)生了“存疑時有利于被告”這一舉世聞名的規(guī)則,它要求法官在面對可懷疑的證據(jù)時,必須選擇“更仁慈”和“更謙抑”之道,而正當程序則為緩解法官道德壓力所必須,“法官絕不能急于懲罰,而是必須仔細斟酌所有事項。他必須遵守正當?shù)某绦?,然后盡力確定真相,只有做完這些以后,他才能判決?!?/span> 惠特曼將緩解法官道德壓力的方法,求助于基督教神學及由此而派生的法律的正當程序。由于我們是無神論者,當我們身處審判的道德或良心困境時,卻只能“所有的問題都自己扛”,從自身的省思中求解。域外的制度經(jīng)驗雖可以借鑒,其背后的神學背景卻無從移植。這就要求法官與當事人之間必須相互理解,推己及人,只有這樣,才可以在減少冤假錯案發(fā)生的同時,減輕法官良心上的負擔,減少當事人的質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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