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關于侵權案件的問題 16、關于侵權責任與刑事責任的關系問題。 《侵權責任法》第4條規(guī)定侵權人承擔刑事責任的,不影響承擔侵權責任。最高法院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155條規(guī)定附帶民事訴訟只賠物質損害。兩者規(guī)定不一致,如何處理?實踐中需要把握以下幾點: (一)關于賠償范圍的確定。 (1)對于精神損害賠償問題。根據最高法院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138條規(guī)定,刑事被害人一方要求賠償精神損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構成刑事犯罪的,受害人主張精神損害賠償的,一律不予支持。 (2)關于“兩金”問題。刑事被害人一方要求賠償死亡賠償金、殘疾賠償金(含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損失的,原則上不予支持,但駕駛機動車致人傷亡或者造成公私財產重大損失,構成交通肇事犯罪的,應當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的規(guī)定予以支持。 (二)關于侵權主體責任的確定。 (1)侵害主體為個人且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承擔除精神損害賠償及“兩金”之外的賠償責任。 (2)對于侵權主體為多人,其中個人或少數人承擔刑事責任的,應區(qū)分共同侵權人的對內按份責任與對外連帶責任具體處理。對內,共同侵權人(包括承擔刑事責任的侵權人)根據各自對受害人造成損害的過錯程度承擔按份責任,承擔刑事責任的侵權人應扣除按責任比例其應承擔的“兩金”份額,其他共同侵權人按份承擔各自責任比例的賠償責任;對外,則根據扣除承擔刑事責任的侵權人的“兩金”份額之外的所有債務,共同對受害人承擔連帶責任。 (3)對于存在共同侵權之外的雇主、安全保障義務人情形的,應當根據其過錯程度在其責任范圍內承擔相應比例的賠償責任,包括死亡賠償金或者殘疾賠償金。 17、關于交強險中第三人的范圍問題。 交強險的適用范圍排除了被保險人和車內人員,但如果車內人員由于本車發(fā)生交通事故置于車外,又被本車相撞,此時車內人員因時空轉換轉變?yōu)檐囃馊藛T,此時應屬于交強險適用范圍。被保險人包括投保人和合法的駕駛員,經與最高法院溝通,如果投保人被撞出車外,又被本車相撞,應屬于交強險保障的范圍,但對合法的駕駛員在本車外被本車相撞,則不屬于交強險的范圍。 18、關于侵權責任法第34條、35條及人損司法解釋第11條的關系問題。 對于侵權責任法第34條、35條及人損司法解釋第11條的關系,實踐中需要把握以下兩點: (1)對于用人單位工作人員或提供勞務的一方對他人造成損害的,侵權責任法第34 條和第35 條規(guī)定的規(guī)則是一致的,由用人單位或者接受勞務的一方承擔責任。 (2)對于雇員自身遭受損害的,應當區(qū)分兩種情況:(一)對于個人與個人之間形成的勞務關系,適用侵權責任法第35條的規(guī)定,歸責原則采用過錯責任。(二) 對于雇員與單位之間的勞務關系,侵權責任法第34 條并未作明確的規(guī)定,可適用人損司法解釋第11條的規(guī)定,歸責原則為無過錯責任,由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屬于《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的勞動關系和工傷保險范圍的,不適用本條規(guī)定。 ——選自《民事審判指導》(2016年第2期),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編寫,2016年9月14日。 ——感謝CIIS車險群江蘇群友提供,特別提醒:本司法文件暫未收錄進《車險訴訟流程與應訴指引》(2017年7月版)一書,請各位讀者收藏學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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