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古代人治社會,掌握最高權力的是皇帝,倫理綱常要大過法律,正如一句我們常聽到的話:君叫臣死臣不得不死,處死一個人甚至可以根據個人意志。但這種情況發(fā)生的畢竟是少數。 多數情況下,古代社會還是得靠法律條款來約束萬民。畢竟如果沒有一個共同遵守的契約,國家必然會混亂。劉邦在初入咸陽時,正是靠著約法三章,重新樹立了“殺人者死”的原則,才將動亂中的秦都咸陽穩(wěn)定了下來。 但我們今天要說的這種殺人方式,被殺者雖然罪不至死卻還是要被公開處死,而且連官府都只能睜一只眼閉一只眼,不會追究殺人者的責任。什么殺人方式呢?2012年的時候,一群在廣東梅州綠窟潭探潛的潛水員意外的發(fā)現了13具人體骸骨,而且都被鐵鏈綁著頸和手臂,經專家鑒定,骸骨屬于清朝末年到民國初年,多數為女性。 但當地年長的人卻對這事見怪不怪,因為這些人都是當年違反宗族規(guī)定而被用獨特的殺人方式處死的。究竟犯了什么罪呢?婦女不守婦道、男子做賊偷盜都要被用這種方式處死。但顯然,女性受此私刑最多。 之所以說是方式而不是刑罰,是因為無論是通奸還是偷盜,都罪不至死。就拿通奸罪來說,早在西周時就對這個罪名做出了規(guī)定:“男女不以義交者,其刑宮”,最多也就是沒收男子的作案工具。 唐朝把女子也列入了處罰對象,規(guī)定:和奸者,男女各徒一年半,明朝則改成了杖八十。但不管怎么改,都不會直接判通奸死刑,畢竟通奸的危害性比造反或者殺人要輕得多。比如漢朝的濟南太守董朝與城陽王的女兒私通,不過只判了三年而已。 但除了官府的法律,民間還有宗族禮法,嚴苛程度甚至高于法律。這是因為儒家思想是以家庭為中心的,因而古代的治理只能施行到縣一級,而村里的很多事其實都是由族長之類的有威望的老輩人說了算。在講究三從四德的封建社會,官府雖然不會處死通奸的婦女,但是村規(guī)卻不能饒恕。不過族長并不能直接殺死通奸者,否則就是濫用私刑,要殺人償命的。怎么辦呢? 在我國古人的處理方式是浸豬籠,也就是鎖住犯人的手腳,把她裝到豬籠中扔到河里淹死。這么做,一方面是可以震懾其他村民,另一方面因為是全村參與的,并沒有直接的劊子手,所以可以逃過刑罰,官府對此也是睜一只眼閉一只眼,采取默許態(tài)度。 而在國外,同樣有類似的殺人方式—石刑。也就是把犯人埋入沙土中,只露出頭部,由眾人用亂石將其砸死。這種方式直到今天還在一些信仰伊斯蘭教刑法的國家實行。 無論是浸豬籠還是石刑,其實都利用的是法不責眾的原則,即沒有具體的行刑人,但卻能將犯罪者處死。 |
|
來自: 漫步之心情 > 《F法律★借錢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