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9日中華全國總工會出臺了《工會基層組織選舉工作條例》,原《工會基層組織選舉工作暫行條例》同時廢止。 作為中華全國總工會的一員 請與小編一起來學習以下《條例》的內(nèi)容吧~ 工會基層組織選舉工作條例 (摘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工會基層組織選舉工作,加強基層工會建設,發(fā)揮基層工會作用,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中國工會章程》等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機關和其他社會組織單獨或聯(lián)合建立的基層工會委員會。 第三條 基層工會委員會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chǎn)生。工會委員會的主席、副主席,可以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直接選舉產(chǎn)生,也可以由工會委員會選舉產(chǎn)生。 第四條 工會會員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保留會籍的人員除外。 第五條 選舉工作應堅持黨的領導,堅持民主集中制,遵循依法規(guī)范、公開公正的原則,尊重和保障會員的民主權利,體現(xiàn)選舉人的意志。 第六條 選舉工作在同級黨組織和上一級工會領導下進行。未建立黨組織的在上一級工會領導下進行。 第七條 基層工會委員會換屆選舉的籌備工作由上屆工會委員會負責。 建立的基層工會組織選舉籌備工作由工會籌備組負責?;I備組成員由同級黨組織代表和職工代表組成,根據(jù)工作需要,上級工會可以派人參加。 第二章 委員和常務委員名額 第八條 基層工會委員會委員名額,按會員人數(shù)確定: 不足25人,設委員3至5人,也可以設主席或組織員1人; 25人至200人,設委員3至7人; 201人至1000人,設委員7至15人; 1001人至5000人,設委員15至21人; 5001人至10000人,設委員21至29人; 10001人至50000人,設委員29至37人; 50001人以上,設委員37至45人。 第九條 大型企事業(yè)單位基層工會委員會,經(jīng)上一級工會批準,可以設常務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由9至11人組成。 第三章 候選人的提出 第十條 基層工會委員會的委員、常務委員會委員和主席、副主席的選舉均應設候選人。候選人應信念堅定、為民服務、勤政務實、敢于擔當、清正廉潔,熱愛工會工作,受到職工信賴。 基層工會委員會委員候選人中應有適當比例的勞模(先進工作者)、一線職工和女職工代表。 第十一條 單位行政主要負責人、法定代表人、合伙人以及他們的近親屬不得作為本單位工會委員會委員、常務委員會委員和主席、副主席候選人。 第十二條 基層工會委員會的委員候選人,應經(jīng)會員充分醞釀討論,一般以工會分會或工會小組為單位推薦。由上屆工會委員會或工會籌備組根據(jù)多數(shù)工會分會或工會小組的意見,提出候選人建議名單,報經(jīng)同級黨組織和上一級工會審查同意后,提交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根據(jù)工作需要,經(jīng)上一級工會與基層工會和同級黨組織協(xié)商同意,上一級工會可以向基層工會推薦本單位以外人員作為工會主席、副主席候選人。 第十四條 基層工會委員會的主席、副主席,在任職一年內(nèi)應按規(guī)定參加崗位任職資格培訓。凡無正當理由未按規(guī)定參加崗位任職資格培訓的,一般不再提名為下屆主席、副主席候選人。 第四章 選舉的實施 第十五條 基層工會組織實施選舉前應向同級黨組織和上一級工會報告,制定選舉工作方案和選舉辦法。 基層工會委員會委員候選人建議名單應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 第十六條 會員不足100人的基層工會組織,應召開會員大會進行選舉;會員100人以上的基層工會組織,應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進行選舉。 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進行選舉的,按照有關規(guī)定由會員民主選舉產(chǎn)生會員代表。 第十七條 參加選舉的人數(shù)為應到會人數(shù)的三分之二以上時,方可進行選舉。 基層工會委員會委員和常務委員會委員應差額選舉產(chǎn)生,可以直接采用候選人數(shù)多于應選人數(shù)的差額選舉辦法進行正式選舉,也可以先采用差額選舉辦法進行預選產(chǎn)生候選人名單,然后進行正式選舉。委員會委員和常務委員會委員的差額率分別不低于5%和10%。常務委員會委員應當從新當選的工會委員會委員中產(chǎn)生。 第十八條 基層工會主席、副主席可以等額選舉產(chǎn)生,也可以差額選舉產(chǎn)生。主席、副主席應從新當選的工會委員會委員中產(chǎn)生,設立常務委員會的應從新當選的常務委員會委員中產(chǎn)生。 第十九條 基層工會主席、副主席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直接選舉產(chǎn)生的,一般在經(jīng)營管理正常、勞動關系和諧、職工隊伍穩(wěn)定的中小企事業(yè)單位進行。 第二十條 召開會員大會進行選舉時,由上屆工會委員會或工會籌備組主持;不設委員會的基層工會組織進行選舉時,由上屆工會主席或組織員主持。 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進行選舉時,可以由大會主席團主持,也可以由上屆工會委員會或工會籌備組主持。大會主席團成員由上屆工會委員會或工會籌備組根據(jù)各代表團(組)的意見,提出建議名單,提交代表大會預備會議表決通過。 第二十九條 基層工會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和主席、副主席的選舉結果,報上一級工會批準。上一級工會自接到報告15日內(nèi)應予批復。違反規(guī)定程序選舉的,上一級工會不得批準,應重新選舉。 基層工會委員會的任期自選舉之日起計算。 第五章 任期、調動、罷免和補選 第三十條 基層工會委員會每屆任期三年或五年,具體任期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決定。經(jīng)選舉產(chǎn)生的工會委員會委員、常務委員會委員和主席、副主席可連選連任?;鶎庸瘑T會任期屆滿,應按期換屆選舉。遇有特殊情況,經(jīng)上一級工會批準,可以提前或延期換屆,延期時間一般不超過半年。 上一級工會負責督促指導基層工會組織按期換屆。 第三十一條 基層工會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滿時,不得隨意調動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調動時,應征得本級工會委員會和上一級工會的同意。 第三十二條 經(jīng)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民主測評和上級工會與同級黨組織考察,需撤換或罷免工會委員會委員、常務委員會委員和主席、副主席時,須依法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討論,非經(jīng)會員大會全體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全體代表無記名投票過半數(shù)通過,不得撤換或罷免。 第三十三條 基層工會主席因工作調動或其他原因空缺時,應及時按照相應民主程序進行補選。 第六章 經(jīng)費審查委員會 第三十四條 凡建立一級工會財務管理的基層工會組織,應在選舉基層工會委員會的同時,選舉產(chǎn)生經(jīng)費審查委員會。 第三十五條 基層工會經(jīng)費審查委員會委員名額一般3至11人。經(jīng)費審查委員會設主任1人,可根據(jù)工作需要設副主任1人。 基層工會的主席、分管財務和資產(chǎn)的副主席、財務和資產(chǎn)管理部門的人員,不得擔任同級工會經(jīng)費審查委員會委員。 第三十七條 基層工會經(jīng)費審查委員會的選舉結果,與基層工會委員會選舉結果同時報上一級工會批準。 基層工會經(jīng)費審查委員會的任期與基層工會委員會相同。 第七章 女職工委員會 第三十八條 基層工會組織有女會員10人以上的建立女職工委員會,不足10人的設女職工委員。女職工委員會與基層工會委員會同時建立。 第三十九條 基層工會女職工委員會委員由同級工會委員會提名,在充分協(xié)商的基礎上產(chǎn)生,也可召開女職工大會或女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chǎn)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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