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網(wǎng)上爆出一個山東濟南警方在2017年4月17日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濟南某補習班24歲大四男學生兼職老師,三次猥褻一名6歲女童,被行政拘留15日。
(下面涉案男子供述內容來源網(wǎng)絡報道,可能造成心里不適) “在事發(fā)前剛看了黃色錄像,還與女朋友發(fā)生了關系,所以想試試小女孩?!边@是涉案男子親口供述。就是抱著如此下作齷蹉的想法,該男子三次向六歲的小女孩下手。 可是,多次猥褻幼女卻只處于15日行政拘留?!難道我們的刑法是這樣規(guī)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jié)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褻兒童的,依照前兩款的規(guī)定從重處罰。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四條: 猥褻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場所故意裸露身體,情節(jié)惡劣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猥褻智力殘疾人,精神病人,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所謂“猥褻”是指以刺激或滿足性欲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實施的淫穢行為。而刑法上的猥褻罪只指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違背男性女性或者兒童的意志,強制猥褻或侮辱男性、女性或者兒童,并且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
從上述法條和定義可以看出,構成猥褻罪和一般猥褻行為的區(qū)別并非行為本身,而是行為是否具有強迫性以及情節(jié)是否嚴重,也就是構成猥褻罪需具有“強制”屬性,又需造成嚴重后果。
然而,筆者認為若猥褻行為對象是未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特別是十周歲以下的兒童,則應當視為猥褻行為具有強制性且情節(jié)嚴重,構成猥褻罪。
作為未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特別是十周歲以下的兒童對猥褻行為實施人的行為本身并非具有獨立健全的認識。
未成年人對猥褻行為本身的認識并不足,在猥褻發(fā)生時未發(fā)生反抗、逃離的情況非常常見。而事后猥褻實施人可能采取哄騙手段(如買禮物、給金錢等)而不是威脅、恐嚇手段,阻止未成人年揭發(fā)。
因此,如果對未成年人實施猥褻行為,還采取是否具有“強制”行為來區(qū)分罪與非罪,則是對未成人認知能力的一種人為拔高,不符合立法邏輯,也無法起到保護法益的目的。
另外,猥褻行為對象是未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特別是十周歲以下的兒童,這本身就是一個嚴重的犯罪情節(jié)。
因為年齡的限制,未成年人從生理到心理都尚在發(fā)育成熟階段。猥褻行為一旦發(fā)生,一方面在生理上造成了對未成人的損傷,有些造成私處紅腫、發(fā)炎,有的甚至直接造成生殖系統(tǒng)損傷;另一方面,在心理上對未成年人造成了無法估計的傷害。
前不久臺灣美女作家林奕含自殺事件震驚了網(wǎng)絡,而導致她長期處于抑郁癥折磨的元兇就是13歲時被自己的補習班老師性侵。在被性侵又無法說出痛苦中,林奕含寫下了《房思琪的初戀樂園》,在書中將自己的經(jīng)歷和內心的掙扎毫無保留的描寫,并在該書出版后不久自殺。
在現(xiàn)實生活中,很多猥褻兒童的行為最終也僅僅是行政拘留草草了事。大部分家長只是對賠償比較敏感,但對猥褻行為實施者本身如何處理,并無太多的要求。有些家長甚至對孩子遭受猥褻、性侵感到恥辱,羞于啟齒。殊不知這樣對未成年造成了第二次傷害。 實際上,所有的猥褻行為本身已經(jīng)對未成年人的心理造成了傷害。消除或減少這些傷害的唯一途徑就是面對它,然后給予猥褻行為應有的懲罰,用懲罰的結果來告訴被傷害的未成年人:被傷害并不是你的錯。
因此,筆者贊成對猥褻兒童行為零容忍態(tài)度。一旦發(fā)生對未成年人的猥褻則構成犯罪,應對其進行刑事處罰,絕不手軟! 實際上,學界也不少學者主張對猥褻未成人行為零容忍。 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北京市豐臺區(qū)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阮齊林在《猥褻兒童罪基本問題再研究》中曾提出,猥褻兒童原則上都應當起訴追究刑事責任”。 阮教授還提出“尤其是對于下列猥褻兒童行為,應當定罪處罰: 1、對兒童實施性侵入行為,侵入兒童身體行為與奸淫幼女的危害性相近; 2、兒童裸露性器官或裸露性敏感部位進行猥褻; 3、行為人以自己的生殖器直接接觸兒童身體、令被害兒童反感或不安的; 4、強制猥褻兒童; 5、以摟抱、親吻、撫摸等方式猥褻兒童二次以上; 6、對兒童負有特殊職責的人猥褻兒童; 7、其他猥褻兒童的情形。 (讀的喜歡,隨意打賞~ “刑期寶”——秒查刑期,一鍵知結果 “刑期寶”是一款智能刑期預測系統(tǒng),用戶可以輸入案件的具體數(shù)據(jù)(比如:犯罪數(shù)額、被害人人數(shù)、犯罪次數(shù)等),快速預測刑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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