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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貨】破產程序中的債權人委員會

 白果1 2017-05-18
干貨

破產程序中的債權人委員會

文|木石

出品|破記錄團隊


破產程序中,債權人會議的地位無需多言,其貫穿破產程序,一定程度上可視為管理人處理破產事務的權力來源。而債權人委員會(簡稱“債委會”)作為債權人會議的常設機構,在其中扮演著關鍵的角色。管理人如何處理與債委會關系以及如何通過債委會高效推動破產工作,是破產程序中的一個重大的課題。但是《企業(yè)破產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對債委會的規(guī)定屈指可數。下面筆者就債委會的概念、職權、運行機制以及實務性問題簡述個人淺見。

1

債委會的概念

債權人委員會是指遵循債權人共同意志,代表債權人會議在職責范圍內對管理人的活動以及破產程序的合法公正負責日常監(jiān)督,處理破產程序中債權人會議授權其解決的有關事項的常設機構。也有的將其稱為破產監(jiān)督人、監(jiān)察人或檢查人。(王欣新:《企業(yè)破產法釋義》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1年版)

由上述解釋明確,債委會的性質是債權人會議常設機構。其目的有二:

一是監(jiān)督管理人的履職和整個破產程序;

二是處理債權人會議授權的相關事務。

2

債委會的成立與選任

《企業(yè)破產法》第六十七條規(guī)定:債權人會議可以決定設立債權人委員會。債權人委員會由債權人會議選任的債權人代表和一名債務人的職工代表或者工會代表組成。債權人委員會成員不得超過九人。債權人委員會成員應當經人民法院書面決定認可。

按照該條規(guī)定,債委會的設立由債權人會議決定,而實務中通常是管理人從已申報債權的債權人中進行提名,由債權人會議投票表決選舉,債權人也可以推選提名以外的債權人作為債委會成員。同時,債委會成員須包括職工代表或工會代表,總數不超過九人但未明確規(guī)定最低人數,同時也未對債委會的設立明確規(guī)定案件總債權人人數需要滿足的基準線。

另外,實務中推選的債委會成員應具有代表性,盡量使不同債權人群體公平享有話語權,比如:金融機構債權人、民間借貸債權人、供應商債權人等;同時還須考慮如何使有特定財產和無特定財產擔保的債權人各自參與到債委會中。

3

債委會的職權

根據《企業(yè)破產法》第六十八條之規(guī)定債權人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一)監(jiān)督債務人財產的管理和處分;(二)監(jiān)督破產財產分配;(三)提議召開債權人會議;(四)債權人會議委托的其他職權??梢钥闯?,債委會主要履行的職責為對破產程序、和管理人的監(jiān)督。但在實務中,處理債權人會議委托的其他事務實為債委會更重要的功能。由此延展,債委會在執(zhí)行該項職權的前提是需要得到債權人會議授權,因此第一次債權人會議上,不但要選舉債委會成員,還應該表決含有債委會具體職權以及議事機制等債委會組織規(guī)則。

換個角度而言,管理人執(zhí)行職務時,重大事項需要報告給債委會(若無,則報告法院),主要包括:(一)對債務人重大資產的處置;(二)借款;(三)設定財產擔保;(四)行債務人和對方當事人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五)放棄權利。具體內容詳見于《企業(yè)破產法》第六十九條。

4

債委會的運行

有關債委會的召集,以及債委會召開會議的時間、召開頻率,會議召開需提前通知的時間;會議的主持與記錄情況等在《企業(yè)破產法》中均未見詳細規(guī)制,而會議表決機制、表決方式等設計重大影響的內容等也需要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的債委會組織規(guī)則中加以明確,最好形成會議表決通過的債委會運行規(guī)則,確保實際開展時的可操作性。在江山市人民法院徐根才副院長所著的《破產法實踐指南》中對此有詳細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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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債委會的實務問答

下面本人就實務中與債委會有關的問題選取幾個,以管理人的視角進行探討,僅為個人觀點,歡迎大家討論。

1
設立債委會究竟是否具有必要性?
從上文可以看出,債委會在破產流程中扮有重要角色,設立債委會不僅可以加快破產工作的推進,也有利于對于整個破產工作的監(jiān)督。雖然對于管理人而言債委會作為監(jiān)督機構,一定程度制約了管理人的行為,但是管理人應當從規(guī)范自身行為,提高履職能力出發(fā),在工作過程中更要注意方式方法而不是因噎廢食拒絕設立債委會帶來的不便。而從另一個角度來說,破產流程中債委會的設立可以對管理人某些難以把握的事項進行決策,極大得提高工作效率,分擔管理人壓力。因此:只要管理人依法履職,債委會的存在不只是對管理人的監(jiān)督,更多的是對破產工作有促進作用,因此筆者認為設立債委會的必要性毋庸置疑。


2
如何應對沒有職工在崗或難選代表?
按照《企業(yè)破產法》的規(guī)定,債委會成員中需有職工代表列席,但是實務中常常存在企業(yè)已停止經營數年,職工全部離崗的情況。筆者認為,債委會成員的組成,其代表各類債權人群體履行監(jiān)督職能和債權人會議的授權職能,反映出各類債權人的意見和訴求,職工代表/工會代表的存在便是為了維護破產程序中的職工利益。若職工的權益能得到妥善保護時(應付的經濟補償金等保證得到依法的順位支付),職工代表的確無法選取的,筆者認為可以不選任職工代表。當然,這是有原因的特殊情況,不能成為以侵害職工利益為目的的方法手段。同時,基于這樣的實際情況,管理人應當向審理本破產案件的法院進行報告后確定最終方案。


3
債委會成員債權轉讓后如何處理?

實務中,破產企業(yè)的債權人在破產流程的各個環(huán)節(jié)皆存在債權轉讓的可能,一旦作為債委會成員的債權人將其所持有的債權轉讓第三人,那么該債權人的債委會成員身份是否順理成章為受讓人所承接呢?還是重新增補呢?

嚴格來講,債委會成員的選任,某種意義上是債權人通過選取自己認可的代表的方式行使自己的部分權利,而之所以被選舉為債委會成員,是基于對該代表“人”的認可,而不是債權金額的認可。因此,債委會成員債權轉讓后受讓人不能當然承接其債委會成員身份,如有在先規(guī)則設定,依規(guī)則執(zhí)行則更為妥當。

然而,在實務中,由于債權轉讓具有一定的隱蔽性,即使另行在先設定規(guī)則應對,也可以通過暗中轉讓、原債權人繼續(xù)代表受讓人行使債委會成員職權的方式予以規(guī)避。

為盡量避免發(fā)生債委會成員債權轉讓,在向法院匯報并向債權人會議提名債委會成員備選人選時,管理人應多與債權人溝通,選取熱心履行職責、便于溝通、有益于破產程序推進的債權人進行提名,摸底排除可能或顯然會怠于履職、非理性的以及存在債權轉讓可能的債權人作為債委會成員備選人選。


4
能否設定“不否定即為同意” 的表決規(guī)則?

這個問題的提出,似乎并不符合常理,但現實中確實存在此類的問題。比如部分銀行等金融機構債權人無論是債權人會議或是作為債委會成員參與債委會工作時,因單位機制原因,很難進行表決,要么需要更高機構的授權,要么需要很繁瑣的審批流程,這使得該代表即便認可某一表決事項,也無法進行有效表決,影響破產工作的開展。

有管理人提出,能否設定“不否定即為同意” 的表決規(guī)則來推動表決事項的通過?但眾所周知,默認同意的規(guī)則一般情況下是存在法律缺陷,容易引起爭議。那么是否有解決之道?

筆者認為:

一、該規(guī)則首先需要得到債委會或債權人會議的表決通過;

二、可以考慮“逆向表決”應對不投票或投棄權票的風險,具體的規(guī)則制定依然需要考驗管理人的智慧和能力。 

在實務中,合并破產時,債委會該如何設立和運行?債委會運行不暢阻滯工作進展時,管理人該如何處理?類似這些問題,都需要管理人一一解決。帶著問題,讓我們大家一起思考和探索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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