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17日,賈先生向魏先生購買位于寶安區(qū)的住宅,當時市價為308萬元。因魏先生偽造租約致贖樓失敗,最終導致交易無法進行。在雙方博弈的過程中,該房源價格漲至425.6萬元。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最終裁定,魏先生需向賈先生支付117.6萬元的差價補償。業(yè)內稱這是深圳支持差價補償?shù)谝话浮?/span> 案件經(jīng)過:賣家偽造租約致贖樓失敗,買家多次催促無果無奈解約 2015年4月17日,賈先生向魏先生購買位于寶安區(qū)的住宅,當時市價為308萬元。雙方簽訂合同時,魏先生告知賈先生其房產(chǎn)僅存在一個租約,租賃期至2016年2月29日。賈先生安心地支付贖樓利息后,意外得知魏先生為了向第三方債權人借款50萬元,偽造了一份租賃期為7.5年的租賃合同,并將租賃合同到相關部門備案登記。因此,擔保公司拒絕為賣方魏先生辦理贖樓手續(xù)。 期間,賈先生多次催促魏先生采取有效措施辦理涉案房屋的注銷抵押登記手續(xù),但魏先生至賈先生起訴時仍未辦理相關手續(xù),此時已超過了合同約定的最后期限。 根據(jù)雙方簽訂的《房地產(chǎn)買賣合同》約定:“如賣方未按照期限履行義務,買方有權要求賣方以轉讓成交價為基數(shù)按日萬分之四支付違約金并繼續(xù)履行合同。如賣方逾期履行義務超過伍日或有其他根本違約行為的,買方可要求賣方繼續(xù)履行合同并按前述標準支付違約金直至履行義務為止,也可解除合同并選擇要求賣方支付轉讓成交價20%的違約金或雙倍返還買方已支付的定金?!?/span> 因此,賈先生有權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魏先生支付違約金。 法院判決:法院判賣家賠償117.6萬損失或為深圳支持差價補償?shù)谝话?/span> 在資本市場里,時間就是金錢,每一分鐘都在考驗玩家的意志,沒有人耗得起。在魏先生拒絕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期間,涉案房產(chǎn)的價格從308萬元上漲到了425.6萬元,買方賈先生受到的損失遠遠高于違約金。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裁定,賈先生因魏先生違約而遭受的涉案房屋差價損失屬于守約方損失。賈先生關于增加違約金數(shù)額至117.6萬元的訴訟請求,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法院予以支持。魏先生不服一審判決,再次提起上訴。二審法院認為,原審判決詳細分析論述了認定違約損失的合同法各項規(guī)則,采信了被上訴人所提交的評估報告,確認本案違約金數(shù)額為117.6萬元,事實清楚充分,法律適用準確無誤,法院依法予以維持。 律師說法:履約應誠信 違約須謹慎 在二手房買賣合同糾紛中,賣方因房價上漲往往會找各種理由不愿再去繼續(xù)履行合同,一旦構成違約情形,不但應當賠償合同約定的違約金,還應賠償超過違約金之外的實際損失。違約方造成守約方的損失應完全賠償,包括既存利益因違約行為而減少的直接損失,也包括本可以取得的利益因違約而未獲得的利益即間接損失。從法律的誠信原則出發(fā),一旦買賣合同簽訂,雙方都應遵循合同約定全面的誠實的履行合同,這樣才能保證誠信社會的建設,市場秩序的穩(wěn)定,否則一旦構成違約將會面臨嚴重的懲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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