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興寧區(qū)法院 韋娜 圖片:來源自網絡 編輯:倪娜 二手房買賣糾紛 隨著社會經濟發(fā)展,二手房買賣也越發(fā)頻繁,在二手房交易過程中違約行為也屢屢發(fā)生糾紛。李某就遇到了這樣的情況,與被告張某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后,并支付定金20000元,張某卻在合同簽訂后臆測李某會將房屋轉賣給第三方從中獲利并且沒有購房能力,堅決不同意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李某為此訴至法院尋求幫助。近期,興寧區(qū)法院審結了該起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使李某雙倍追回支付購房定金。 案情簡述 2016年李某通過第三人南寧某房地產公司與張某簽訂購房合同,約定張某以50萬元的價格將其房子出售給李某,并辦理全權委托公證給李某,公證后李某支付余下48萬元房款,合同簽訂后李某支付20000元購房定金支付給張某,張某拒絕到公證處辦理公證手續(xù),李某訴至法院要求解除《房屋買賣合同》,并讓張某雙倍返還定金20000元,因此形成了本案本訴。張某向法院提出反訴,認為李某提出公證辦理貸款要求是因為李某沒有一次性付款的能力且可能轉售第三人獲利,拒絕辦理全權委托公證,仍然愿意繼續(xù)出售房屋,認為是李某過錯導致其錯失以55萬元價格出售給其他買家機會,故要求不支付李某定金,李某再賠償其不能出售房屋給他人的經濟賠償金5萬元,因此形成了本案反訴。 法官經審理認為,雙方簽訂的購房合同是未違反法律強制性規(guī)定,合法有效,李某按合同約定支付了購房定金,后因張某未按約定配合原告進行全權委托公證,張某違約致使合同交易目的無法實現(xiàn),李某享有解除權,雙方簽訂的購房合同解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七條,“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的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李某支付20000元定金,該定金未超過房款20%,張某拒絕進行全權委托公證,構成違約,李某有權要求張某雙倍返還定金,因此,興寧區(qū)法院在審理后依法判決被告張某向李某雙倍返還定金20000元。購房合同系因張某違約致使合同交易目的無法實現(xiàn)而解除,張某應當承當相應的違約責任,因此,興寧區(qū)法院在審理后依法判決駁回張某反訴請求。 法官評析 買房者在與賣房者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時應明確合同雙方各自的權利義務,充分考慮合同產生的后果,買房者和賣房者可以通過定金來保證合同的履行,如發(fā)生違約行為,根據法律規(guī)定,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這是我們房屋買賣中常見的定金罰則。 在房屋交易過程中賣方應清楚,房屋出售之后房屋已經不屬于你,買方購買后不論是居住、出租、轉售抑或用來抵押貸款皆與賣方無關了,在出售房屋前賣方不可隨意違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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