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23日16時50分許,王某駕駛私家車行駛途中與張某駕駛的車輛發(fā)生碰撞,造成兩車損毀、張某受傷的交通事故,經(jīng)當?shù)亟痪块T認定王某負事故主要責任。事故發(fā)生后,王某提出其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險,保險公司收取保險費訂立保險合同的時間為2016年5月23日11時,保險公司應在其投保險種范圍內(nèi)進行理賠。而保險公司認為保險合同中載明“保險期間為2016年5月24日0時起至2017年5月23日24時止”,本次交通事故發(fā)生時保險合同尚未生效,所以投保車輛不在保險期內(nèi),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雙方就此事不能達成一致,王某前來咨詢。 在法院審理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中,有一些機動車交通事故發(fā)生在“保險空白期”,即投保人與保險公司簽訂了保險合同,此時保險合同已成立,但事故發(fā)生不在保險生效期限內(nèi),致使投保人難以實現(xiàn)保險利益,這就涉及到保險出單時是否“即時生效”的問題。在司法實踐中,各地法院的生效裁判也不一致: 第一種觀點認為:
保險公司不賠。交通事故并非發(fā)生在保險合同生效期限內(nèi),保險公司基于合同約定,不應承擔任何賠償責任。保險公司約定合同生效期限屬雙方當事人意思自治,故無論在交強險還是商業(yè)三者險都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種觀點認為:
保險公司全賠。機動車保險合同中關于“次日零時起生效”的規(guī)定,屬于保險合同格式條款,該條款約定的附期限生效,并非投保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能免除保險公司的賠償責任。 第三種觀點認為:
交強險賠,商業(yè)三者險不賠。交強險保險合同應“即時生效”,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范圍內(nèi)承擔責任。而商業(yè)三者險并非強制保險,屬于《合同法》調(diào)整的對象,遵循的是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只要投保人對“零時生效”約定無異議,即應按照合同約定進行賠償,交通事故未發(fā)生在保險期限內(nèi),保險公司就不應承擔商業(yè)三者險的賠償責任。 筆者認為:投保人在購車投保時,對保險期限利益的認知水平與經(jīng)營保險業(yè)務的專業(yè)機構相比明顯處于弱勢,保險人就該免責條款應向投保人作出特別提示和說明或者并征得投保人的認可。根據(jù)《保險法》第十七條“訂立保險合同,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合同的內(nèi)容。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nèi)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chǎn)生效力”。所以,保險公司雖然注明了保單自2016年5月24日0時生效,但應對投保人王某作出書面或口頭明確說明,投保人在被告知后,有權選擇將保單改為即時生效。如果“零時生效”條款沒有列入特別約定位置或以其他特別的方式提醒投保人,則不足以認定投保人已同意該保險合同中關于保險期限的起止時間。 從王某提交的保險合同看,該保險期限起算時間的約定系保險公司事先用格式化的打印文本設立附保險期限的條款,致使保險公司在保險合同成立后至保險期限開始起算這一時段內(nèi)對發(fā)生的交通事故免除了責任,使得投保人簽訂保險合同、繳納保險費并領取保險單后其車輛仍被置于保險范圍之外,不符合投保人投保目的,亦與保險法的立法宗旨相悖。該條款排除了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及受益人的權利,加重了投保人和被保險人責任,免除了保險人的義務,應屬無效條款,保險公司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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