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劉斐律師 作者單位|陜西兆守律師事務所 摘自|中工網——《勞動者報》 在司法實踐中,只要是勞動者以個人原因提出辭職的,比如“家里有事、個人發(fā)展、出去創(chuàng)業(yè)”等等,如果用人單位能夠舉證證明勞動者該辭職理由(通常在辭職信、離職交接表、或離職協(xié)議書中可找到辭職理由),都不會支持經濟補償金。并且,以個人理由辭職的,勞動者還需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才行,否則,未經用人單位同意不辭而別或達不到法定通知期離職的,都屬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行為,不僅僅拿不到經濟補償金,可能還要賠償用人單位的經濟損失。 那么,勞動者怎樣辭職,才能獲得經濟補償呢? 1、勞動者以用人單位存在特定違法行為“被迫辭職”的,用人單位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用人單位如果存在克扣勞動者工資,停發(fā)、少發(fā)或拖欠工資行為,還有一些用人單位不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還有的用人單位讓勞動者在有毒、無防護設備等惡劣的生產環(huán)境下勞動,針對這種情況,為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guī)定了勞動者享有特別解除權,可無條件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還可獲得經濟補償金。這就是實踐中通常所稱的“被迫辭職”。 但勞動者在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8條“被迫辭職”時,需注意各地司法實踐中所把握的“度”,要不然一不小心“被迫辭職”可能變成違法解除。比如:工資拖延了多少天才可“被迫辭職”、少發(fā)了多少工資才可以被迫辭職、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是否支持被迫辭職......各地把握的尺度會有差異,并無統(tǒng)一標準。 2、“被迫辭職”是否也需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 依據勞動合同法的規(guī)定,勞動者辭職是否需提前通知,分4種情況來理解: 1)、需提前30天通知的辭職:正常情況下以個人原因辭職的,需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2)、需提前3天通知的辭職:正常情況下在試用期內以個人原因辭職的,提前3日通知即可。 3)、需通知但無需提前30天的“辭職”:用人單位存在以下違法情形:1)未提供勞動保護或勞動條件;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3)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4)規(guī)章制度違法,損害勞動者權益;5)因欺詐、脅迫或乘人之危致使合同無效。也就是說,這些情況下,勞動者可在通知單位后立即離職。 4)、無需通知直接走人的“辭職”: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yè)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3、勞動者提出“被迫辭職”,但用人單位拒收“被迫辭職”通知書怎么辦? 如上所述,有5種情形下“被迫辭職”也是需事先通知一下用人單位的。為了舉證的需要,建議使用書面方式通知。如果用人單位不簽收,建議使用EMS方式快遞“被迫辭職”通知書,并在EMS詳情單上注明所寄文件為“解除合同通知書”或“被迫辭職通知書”,即使用人單位拒簽EMS,您亦可憑郵政局的退件憑條證明您已經履行通知義務,系用人單位拒簽。 4、勞動者先因個人原因辭職,事后能否以“被迫辭職”為由要求經濟補償? 實務中一般不會支持。因為裁判機關在審理此類爭議時,會審查勞動者最初的辭職理由是什么,一旦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勞動者辭職的理由是個人原因,比如辭職書或解除通知中已經表明了辭職理由,裁判機構就會認定該理由為辭職的真正理由。勞動者離職后為了獲取經濟補償金事后再改變理由一般是不會獲得支持的。 2016最值得關注的2個法律公號 ↓↓↓等待您的品鑒↓↓↓ |
|
來自: 昵稱29501983 > 《勞動及工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