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自留地”能否自建房屋或修墳立碑,能否繼承 老農講三農2016-11-218評 自留地是中國農業(yè)合作化和集體化時期的產物,是農業(yè)集體經濟組織按政策規(guī)定分配給成員長期使用的小塊土地。農戶經營自留地是一項家庭副業(yè),可以充分利用剩余勞動力和勞動時間,生產各種農副產品,滿足家庭生活和市場需要,增加收入,活躍農村經濟。自留地生產是集體經濟的必要補充。由于農村土地所有權歸集體經濟組織,所以農民個人對自留地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但免交農業(yè)稅費。自留地的數量決定于人均占有耕地的數量。 自留地一般占生產隊耕地面積的百分之五到七,歸社員家庭使用,長期不變。在有柴草和荒坡的地方,還可以根據群眾需要和原有習慣,分配給社員適當數量的自留山,由社員經營。自留山劃定以后,也長期不變。社員的自留地和開荒地生產的農產品,國家不征收農業(yè)稅,不計統(tǒng)購。 自留地、自留山和自留草場均屬于集體所有,其成員只有使用權,不得出租、轉讓或買賣,也不得擅自用于建房等非農業(yè)生產用途。自留地生產的產品歸農民自己支配,國家不征農業(yè)稅。自留畜也歸牧民所有和支配,在各地規(guī)定的免征點以內不征稅、不派購。自留地、自留山、自留草場的經營權受國家保護,不得隨意侵占。 按照這個解釋,是不允許建房,農戶也只有使用權,用于種菜等開展家庭副業(yè)。由于最近十來年,農戶收入的增加,現如今,除了年長一些的農戶依然會考慮到自己種植蔬菜,大部門年輕人都不會下地耕種或者開展?jié)O業(yè)。而又因為房價的高企,部分百姓將原本用于家庭副業(yè)開展的自留地用于建房,緩解買房的壓力。 自留地屬于集體所有,農戶只有使用權,但是實際中,百姓認為自留地就是自己的,不需要征得其他人包括集體的同意,當其他人包括集體勸導時,不聽從勸導,從而產生了大量的糾紛。個人認為:1、農戶法律意識淡薄,私自改變用地性質,建造住房等,是糾紛的源頭。2、過往自留地在江南的農村是否依然要實行?自留地的四址、面積、使用權人的變更、用途等應該與時俱進,有一個明確的規(guī)定或者指導性的意見,從而便于當地政府對自留地的管理。所以自留地不得私自用于建房和修墳立碑! 農村自留地是不可以作為遺產繼承的。本案你所提及的自留地繼承實際上是指自留地使用權的繼承。我國《繼承法》第三條規(guī)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笨墒寝r村自留地的使用權不屬于農民個人財產,而是“特殊的集體所有的財產”。因為自留地使用權具有很強的人身依附性,它必須因具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而取得,因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失去而失去,即不可以繼承。 ———————————————— 了解更多農村宅基地,農業(yè)政策,微信搜索“l(fā)aonong988”,關注我們。 點擊展開全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