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13、新準則為什么要增設“其他綜合收益”項目? 回復網(wǎng)友@Claire 1、最新關于其他資本公積的改動 2、講一些記入其他資本公積的科目改為其他綜合收益不知道具體是那些情況 過去的2014年對于會計界又是一個值得記錄的時間,為了適應我國企業(yè)和資本市場發(fā)展的實際需要,財政部修訂了《企業(yè)會計準則——基本準則》正式引入了“公允價值”的概念并給予了定義。同時修訂了6項具體準則和新增3項具體準則,這無疑是會計理念的又一次變革。而新修訂的會計準則中最熱的名詞莫過于這個“其他綜合收益”了,利潤表中也正式增設了“其他綜合收益”和“綜合收益總額”,2015年CPA考試新版會計教材中也對其他綜合收益做了相應變化。 那么為什么要增設其他綜合收益,帶著疑問我查閱了很多網(wǎng)頁也沒有找出確切的答案。 也許是向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的趨同? 也許是為了適應公允價值概念的引入? 亦或許是梳理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的核算? 個人認為這都不是根本原因,而是前文提到的由原有利潤表觀向資產(chǎn)負債表觀理念的轉變,更加突出決策有用觀的應用。 引起主體權益變動的來源大概可分為損益性交易和權益性交易,按照資產(chǎn)負債表觀的理念這兩者又可以分為已實現(xiàn)和未實現(xiàn)部分。在準則未修改前損益性交易通過凈利潤來間接反映權益的變動和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影響權益變動。反應的會計信息側重結果而并沒有揭示出帶來權益直接變動的全部過程,而新修訂的利潤表項目增加的“其他綜合收益”和“綜合收益總額”正是因此所做的改變,將原直接計入權益的損益性交易單獨列示,這樣能給報表使用者帶來更直觀的了解。與損益性交易不同,權益性交易可能直接影響所有者權益的變動,也可能不引起總額的變動但會影響權益結構的變動。一般情況下未實現(xiàn)部分的損益性交易都是其他綜合收益,未實現(xiàn)的權益性交易通過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核算,而所有的權益性交易形成的資本公積都不屬于其他綜合收益。(觀點僅供參考,歡迎討論) 接著再來看一下2014年新準則下“其他綜合收益”與“資本公積”的核算內(nèi)容。
需要注意的幾個問題: 1、其他綜合收益要扣除所得稅影響,合并報表上還要區(qū)分歸屬于母公司的其他綜合收益和少數(shù)股東的其他綜合收益。 2、權益法核算的應享有的被投資企業(yè)其他綜合收益的變動分為兩種情況:a.對合營企業(yè)、聯(lián)營企業(yè)除凈損益以外的其他權益增減,導致的其他綜合收益的增減,不是資本交易,是持有利得,無論是投資企業(yè)個別報表還是合并報表均屬于其他綜合收益。b.對子公司的投資,在編制合并報表時,只有因子公司的其他綜合收益而在合并報表中按權益法確認的其他綜合收益和少數(shù)股東權益的變動才是其他綜合收益,子公司因權益性交易導致的資本公積或留存收益的變動使得合并報表按權益法相應確認的其他資本公積和少數(shù)股東權益的變動不是其他綜合收益。 3、投資方全部處置權益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時,原權益法核算的相關其他綜合收益應當在終止采用權益法核算時采用與被投資單位直接處置相關資產(chǎn)或負債相同的基礎進行會計處理;投資方部分處置權益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剩余股權仍采用權益法核算的,原權益法核算的相關其他綜合收益應當采用與被投資單位直接處置相關資產(chǎn)或負債相同的基礎處理并按比例結轉。(文中觀點僅供學習交流和參考) 為什么要關注我? 1、我是一顆“圍著太陽轉的向日葵”每天都輸出正能量 2、每個人都喜歡和“付出模式”的人相處,而我們不索取 3、內(nèi)容雖然不權威但代表的是一種觀點、一種態(tài)度和一份對夢想的執(zhí)著 4、向您提供”免費課件“,即使不全面但一定會給您帶去幫助 5、竭盡所能為您解答學習過程中的疑難問題,學習不能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