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訴機關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楊佳,男,1980年8月27日出生于北京市,漢族,中專文化程度,無業(yè)。因涉嫌犯故意殺人罪于2008年7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被逮捕?,F(xiàn)羈押于上海市看守所。 辯護人翟建,上海市翟建律師事務所律師。 辯護人吉劍青,北京市大成律師事務所上海分所律師。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指控原審被告人楊佳犯故意殺人罪一案,于二○○八年九月一日作出(2008)滬二中刑初字第99號刑事判決。原審被告人楊佳不服,提出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季剛、郭菲力、代理檢察員金為群出庭履行職務。上訴人楊佳及其委托的辯護人翟建、吉劍青,鑒定人管唯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判決認定: 被告人楊佳于2007年10月5日晚騎一輛無牌照自行車途經(jīng)上海市芷江西路、普善路路口時,受到上海市公安局閘北分局(以下簡稱閘北公安分局)芷江西路派出所巡邏民警依法盤查,由于楊佳不配合,被帶至該所詢問,以查明其所騎自行車的來源。楊佳因對公安民警的盤查不滿,通過電子郵件、電話等方式多次向公安機關投訴。閘北公安分局派員對楊佳進行了釋明和勸導。楊在所提要求未被公安機關接受后,又提出補償人民幣一萬元。楊因投訴要求未獲滿足,遂起意行兇報復。 2008年6月26日,楊佳來滬后購買了單刃尖刀、防毒面具、催淚噴射器等工具,并制作了若干個汽油燃燒瓶。 同年7月1日上午9時40分許,楊佳攜帶上述作案工具至上海市天目中路578號閘北公安分局北大門前投擲燃燒瓶,并戴防毒面具,持尖刀闖入該分局底樓接待大廳,朝在門內東側辦公桌前打電話的保安員顧建明頭部砍擊。隨后,楊佳闖入大廳東側的治安支隊值班室,持尖刀分別朝方福新、倪景榮、張義階、張建平等四名民警的頭面、頸項、胸、腹等部位捅刺、砍擊。接著,楊佳沿大樓北側消防樓梯至第9層,在消防通道電梯口處遇見民警徐維亞,持尖刀朝徐的頭、頸、胸、腹等部位捅刺。后楊佳繼續(xù)沿大樓北側消防樓梯上樓,在第9至10層樓梯處遇見民警王凌云,持尖刀朝王的右肩背、右胸等部位捅刺。楊佳至第11層后,在1101室門外,持尖刀朝民警李珂的頭、胸等部位捅刺。此后,楊佳沿大樓北側消防樓梯至第21層,在大樓北側電梯口,持尖刀朝民警吳鈺驊胸部捅刺。吳鈺驊被刺后退回2113室。楊佳闖入該室,持尖刀繼續(xù)對民警實施加害,室內的李偉、林瑋、吳鈺驊等民警遂與楊佳搏斗,并與聞訊趕來的容侃敏、孔中衛(wèi)、陳偉、黃兆泉等民警將楊佳制服。其間,民警李偉右側面部被刺傷。 被害人方福新、張義階、李珂、張建平被銳器戳刺胸部傷及肺等致失血性休克;被害人倪景榮被銳器戳刺頸部傷及血管、氣管等致失血性休克;被害人徐維亞被銳器戳刺胸腹部傷及肺、肝臟等致失血性休克,上述六名被害人經(jīng)搶救無效而相繼死亡。被害人李偉外傷致面部遺留兩處縫創(chuàng),長度累計達9.9厘米,并傷及右側腮腺;被害人王凌云外傷致軀干部遺留縫創(chuàng),長度累計大于15厘米,右手食指與中指皮膚裂傷伴伸指肌腱斷裂,李、王二人均構成輕傷。被害人吳鈺驊外傷致右上胸部軟組織裂創(chuàng)長為3厘米;被害人顧建明外傷致頭皮裂創(chuàng)長為5.1厘米,吳、顧二人均構成輕微傷。 以上事實,由公訴人、辯護人當庭舉證并經(jīng)法庭質證,予以確認的下列證據(jù)證實: 第一、證實被告人楊佳故意殺人的證據(jù)有:查獲的尖刀、防毒面具、催淚噴射器等作案工具;上海市公安局(2008)滬公刑技痕勘字第0069號、(2008)滬公閘刑技勘字第1841號《現(xiàn)場勘查筆錄》;上海市公安局物證鑒定中心滬公刑技物字(2008)0091號《檢驗報告》;上海市公安局滬公刑技法檢字(2008)00293號《尸體檢驗報告》;上海市公安局損傷傷殘鑒定中心滬公刑技傷字(2008)01899號、01900號、01901號、01902號《鑒定書》;上海市公安局4008930號、4008932號《扣押物品、文件清單》;閘北公安分局北大門口、底樓接待大廳、治安支隊值班室的監(jiān)控錄像;被害人顧建明、王凌云、吳鈺驊、李偉的陳述,證人童佳駿、佘長富、石金根、惠立生、陶文瑾、黃駿遠、柯?、喬軍、孔中衛(wèi)、黃兆泉、容侃敏、陳偉、李秀英、李金英、江玉英、陳舟等人的證言和相關辨認筆錄,證人林瑋的當庭陳述以及被告人楊佳的相關供述。 第二、證實被告人楊佳作案動機的證據(jù)有:芷江西路派出所民警在對楊佳依法盤查過程中形成的相關錄音及監(jiān)控錄像;證人薛耀、陳銀橋、陳紅彬等人的證言,證人顧海奇的當庭陳述;被告人楊佳的相關供述以及楊佳發(fā)送給本市公安機關的《投訴信》。 第三、證實被告人楊佳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的證據(jù)有:司法鑒定科學技術研究所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司鑒中心[2008]精鑒字第205號《鑒定意見書》。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楊佳為泄憤報復,持尖刀朝數(shù)名公安民警及保安人員連續(xù)捅刺,造成六人死亡,二人輕傷,二人輕微傷的嚴重后果,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應依法懲處。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五十七條第一款和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楊佳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作案工具予以沒收。 楊佳上訴辯稱:其闖入閘北公安分局大樓時無殺人故意,造成多名民警死亡,實屬意外;在芷江西路派出所接受盤查時,被數(shù)名民警按倒在地毆打;要求相關民警出庭未獲準許,一審審判程序不公正。 辯護人認為:公安機關未能提供楊佳在芷江西路派出所接受盤查時的完整錄像,不能排除楊佳曾遭公安民警毆打;司法鑒定科學技術研究所司法鑒定中心不具備鑒定資質,該中心對楊佳所作的鑒定結論不具有法律效力;楊佳可能存在精神異常情況,建議對楊佳重新進行精神病司法醫(yī)學鑒定。 上海市人民檢察院認為:一審判決認定楊佳犯故意殺人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定性準確;楊佳犯罪動機清楚,殺人行為系在其意志支配、控制下實施,經(jīng)依法鑒定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民警對楊佳的盤查依法有據(jù),楊佳所稱遭民警毆打,沒有證據(jù)支持;一審開庭符合公開審判的原則,所有證人證言均經(jīng)當庭質證,未準許楊佳申請的證人出庭于法有據(jù),法庭保障了其質證權利,楊佳在一審庭審中不回答法庭提問,不影響對案件事實的認定,一審審判程序合法;楊佳故意殺人,罪行極其嚴重,社會危害極大,且無法定從輕、減輕情節(jié),一審判決量刑恰當。綜上,楊佳的上訴理由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jù),不能成立。建議二審法院駁回楊佳的上訴,維持原判,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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