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潛力股 金慧豐投資創(chuàng)始合伙人王培在“第一屆中國股權退出論壇”上做了關于《股權投資退出的稅務思考》的精彩分享。 大家好!股權投資退出論壇確實是第一次參加,其實這個論壇的主題說出了我們很多投資人的心聲。今天我想說說關于股權投資退出的稅務思考。我在稅務工作方面大概有十幾年的工作經(jīng)歷,會計師,稅務師都做過,最后一份職業(yè)奉獻給了投資行業(yè),所以在講稅務問題的時候我還是蠻有情懷的。 從投資來講,境外投資和境內投資,分別有不同的類型,有法人,自然人和基金,不同類型會涉及到不同的法律架構和不同的稅務架構。但是我想在這里分享兩條非常重要的本質原則,這個本質是什么呢?首先,作為中國公民,都是有依法納稅的義務,這是憲法的規(guī)定。但是稅法,可以說是一個公法,公法最重要的一個原則,按照立法法的基本原則,它是法定主義原則,也就是說,你的納稅義務是被法定的。換句話說,如果沒有規(guī)定你的納稅義務,你就可以不用交這個稅,那么這就是我們經(jīng)常會談到稅務策劃和稅務規(guī)劃當中所運用到的重要法律條款。 境外投資的稅務安排 境外投資,非常復雜,在這里我簡單規(guī)劃一下。作為法人的境外投資,一般就會涉及到企業(yè)所得稅,企業(yè)所得稅一般按照分國不分項的原則,在一個國家的不同投資有盈利有虧損可以相抵掉,按不同國家把匯回的利潤,換成匯回的稅后利潤,并且要還原成稅前利潤,按照中國的稅制去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再去抵掉在境外成交的企業(yè)所得稅,這是國際上的一個基本的慣用原則。我們在海外投資項目,只要涉及到法人的海外投資,以子公司,控股公司,參股公司方式在海外實現(xiàn)的,退出的時候一定會涉及到股息紅利或者轉讓所得未來將會如何并入你的中國境內的投資企業(yè)去繳納企業(yè)所得稅的問題。 自然人的境外投資,約定起來更復雜一點,其中需要判定這個自然人,到底屬于中國的居民納稅人,還是屬于中國的非居民納稅人。這一點,凡是有外籍身份的個人都會很關注。因為如果判定為居民納稅人,根據(jù)個人所得稅他是有完全的納稅義務的;如果判定為非居民納稅人,他將是部分的納稅義務,也就是根據(jù)他的所得是來源于境內和境外來判定征稅和不征稅。以自然人的身份在海外投資,就會涉及到中國的個人所得稅的征收原則的問題。 境內投資 境內投資,不管是作為法人,自然人,還是基金,都會涉及到:我是掛牌或IPO之前的投資?還是掛牌或IPO之后的投資?那么,掛牌或IPO之前的投資,類似于原始股,掛牌或IPO之后的,就是類二級市場,即所謂的買賣股票。主要是這么兩類。 這兩類在稅收上,我們仍然劃分為公司、自然人和有限合伙的基金。那么他們的納稅是什么情況?在這里,我有幾個題目跟大家分享。 資本稅收之“辯” 由于我們國家在稅制的基礎設計上沒有資本利得稅,在資本利得稅之下,國際上是有很多的規(guī)范和原則的,實際來講,這是我們國家資本稅收的尷尬。中國的稅制無論是在企業(yè)所得稅還是在個人所得稅,都沒有將資本利得稅單獨拿出來作為一個稅收事項來規(guī)范,所以導致了從立法的機關,到立法的執(zhí)行者,出現(xiàn)了很多的偏差:理解上的偏差和立法的原則上的偏差。舉幾個簡單的例子: 第一個,作為一個公司,投資在掛牌后要退出,這個退出到底交不交營業(yè)稅?因為在營業(yè)稅當中規(guī)定的很清楚,如果你要買賣股票,買賣二級市場的股票,那么你一定要按照你的盈虧差價來繳納營業(yè)稅。但是我有一個問題,我是投資的掛牌前企業(yè)這種類原始股,掛牌后通過二級市場退出的,我營業(yè)稅到底交不交?爭議非常多。 第二個,自然人投資新三板,國務院有一個48號文件,明確了新三板的稅收,這一條規(guī)定又說的不完整,不完全。就是說自然人投資新三板二級市場,轉讓股票能按照上市公司優(yōu)惠政策享受免稅嗎?因為什么呢?上市公司的二級市場的主板,中小板以及創(chuàng)業(yè)板的這種股票的交易,是免征個人所得稅的。但是在新三板上就沒有單獨明確,我去二級市場買賣股票到底交不交個人所得稅,是沒有特別明確的。 更有一直在探討和困惑的就是基金,如果有限合伙基金退出之后,那么就會出現(xiàn)接下來的兩個大的問題: 第一個問題,當涉及到自然人的個稅,個人作為基金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企業(yè)投資Pre-新三板、Pre-IPO項目,掛牌后或上市后退出,我的稅該怎么繳呢?到底是按照20%的比例去交,還是按照5%到35%的比例去交呢?這個問題一直困擾著PE/VC基金的管理人。在個人所得稅當中很早就明確,關于股息紅利的所得,稅率為20%,那么其他所得也可以參照20%去征稅。實際來講很多地區(qū),比如基金城、基金鎮(zhèn)在招商引資中,甚至金融辦的文件中,規(guī)范說股權轉讓視同股息紅利所得,征收20%個人所得稅。其實這是錯的,是違法的,你可能也享受到了。但是要知道正確的是什么。正確的應該要分開,首先,個人作為基金有限合伙人,股息紅利所得按照20%征個人所得稅,其次,轉讓所得,按照5%到35%的稅率征征收。 第二個問題,LP是一個公司,是要被征收企業(yè)所得稅的,那么有限合伙企業(yè)對外投資了另外一個企業(yè),那么當這個企業(yè)分紅給有限合伙,有限合伙又把這個紅分給LP這家公司,這個環(huán)節(jié)的企業(yè)所得稅到底征還是不征?國際慣例跟中國目前的解釋是完全不同的。國際慣例上,有限合伙可以穿透,視同于你法人單位直接投資,但是中國就不喜歡。中國在企業(yè)所得當中明確規(guī)定,居民企業(yè)間的股息紅利所得是免稅的。但是你投資于有限合伙,這個有限合伙是執(zhí)行個人所得稅的,他不屬于居民企業(yè),那么你不是從居民企業(yè)得到的股息紅利,而是從有限合伙得到的。因此這25%的企業(yè)所得稅是一分錢也不能少的。以上的這些困惑和尷尬,導致了我們對待很多的問題不清晰。 掛牌/IPO前后投資的涉稅問題總結 在掛牌或IPO之前投資中涉稅問題,分三個部分:一個是投資階段,一個是收益階段,一個是退出階段,相應的稅收都很清晰。 掛牌或IPO之后的投資,類二級市場,它的稅收也總結為在投資階段,收益階段,退出階段。 最后談一下,在退出的稅務籌劃當中我們需要注意什么問題。說到退出,往往都是很大的收益,50倍、80倍、160倍,像這種市盈率的退出,數(shù)字是非??捎^的。所以說我們要注意:第一個原則,就是在投資時把架構搭好。第二個,在退出之前把架構搭好,這是很重要的。所以我們可以利用中國的一些免稅重組政策,利用重組和并購建立虧損池來消化這些盈利。 尋找稅收政策洼地 另外我還有一個小點跟大家說,其實稅務籌劃很重要的一點,是要學會找到稅收的政策洼地。這確實能夠帶來稅收上的直接優(yōu)惠,而且這個優(yōu)惠是法定的優(yōu)惠,不用白不用。舉一個非常簡單的例子,比如我1億的原始出資,轉讓價6億,轉讓收益5億。那么我們可以看到在內陸納稅為5億X25%=1.25億,如果在西藏:依據(jù)西藏51號文可按5億X9%=4500萬繳稅,第二步政策財政返還4500萬X33.33%=1500萬,第三步財政返還部分做營業(yè)外收入須再次繳納9%即1500萬X9%=135萬,所以在西藏實際納稅算出來是4500-1500+135=3135萬,這就看你有沒有本事把你的架構到那兒去實現(xiàn)了。 個人所得稅更是如此,同樣是在西藏,能享受45%的返還,而且明確了對外投資轉讓不是按照5%到35%去征個人所得稅的,是按照20%去征個人所得稅的。2016年的最新政策是增值稅直接返還46.5%,所得稅直接返還60%,個人所得稅返還50%,這個確實是很可觀的,就看你能不能拿得,這就需要我們去籌劃去規(guī)劃。 恰當履行納稅義務 最后總結一點,隨著市場經(jīng)濟發(fā)展逐步走向法制化,但稅收將“無所不有,無處不在”。企業(yè)家也好,投資家也好,我們必須要面對,我們要籌劃,要規(guī)劃,要學會恰當履行那些義務。這是本事,不是偷稅,也不是避稅,而是我們恰當履行自己的納稅義務。稅務籌劃是有條件的實現(xiàn)稅收轉嫁、稅收遞延以及合理運用“稅收洼地”實現(xiàn)節(jié)稅,以降低稅收成本。我們在接天使項目的合同時,會說到這個稅誰來承擔?天使投資人好不容易能變現(xiàn)退出了,他不太愿意交,兩個人一商量這個稅誰來交?很簡單,轉嫁,現(xiàn)在67號公告和41號財稅文件很明確,非貨幣性的出資和投資,可以分5年分期納稅,那么你現(xiàn)在不想交,想辦法把現(xiàn)金出資變成了非貨幣出資就好了。 最后說句實在話,無論哪個國家,只要你在這個世界上只有兩件事是不可避免的,一個是稅收,一個是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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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自: RichiLin2012 > 《記帳,報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