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為庭審現(xiàn)場。高 巖 攝 3月25日上午,上海市嘉定區(qū)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被告人許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一案,并當庭宣判。法院以被告人許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其拘役2個月,罰金人民幣2000元。據(jù)悉,這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實施以來,上海法院宣判的首起客運車輛超載入刑案。 2016年2月23日,許某駕駛一核載49人的大型普通客車從江蘇省睢寧縣出發(fā)至上海市嘉定區(qū)。車輛行駛期間,許某在明知已滿載乘客的情況下仍兩次停車搭載乘客十余人。當日14時45分許,許某在行駛至G15沈海高速朱橋檢查站匯源路下匝道時遇民警攔截檢查,許某起先拒絕配合,后被迫接受檢查。 嘉定區(qū)交警支隊檢查時發(fā)現(xiàn),該大客車的固定座位已坐滿乘客,另有十幾人拿著小板凳坐于過道內(nèi)。經(jīng)查,該大客車額定載人數(shù)為49人,實際載人數(shù)達66人,超載34.7%。公安機關以許某涉嫌危險駕駛犯罪將其刑事拘留。許某到案后如實供述罪行,并交代其曾多次因超載受到交警部門行政處罰的情況。 庭審中,被告人許某承認其所駕駛的大客車不具有營運資質。為了多載乘客,他在車上準備了十幾把小板凳,供沒有座位的乘客使用。許某稱其知道超載行為違法,但沒想到已經(jīng)觸犯了刑律。其當庭表示認罪,愿意接受法律制裁。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許某曾兩次因公路客運車輛載客超過核定人數(shù)被行政處罰,又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駕駛非法營運客車從事旅客運輸且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在高速公路上駕駛,遇公安人員檢查時拒絕配合,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剞q雙方關于許某能如實供述,可以從輕處罰的意見合法有據(jù),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三)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作出了上述判決。(張曉莉) ■法官說法■ 此案承辦法官唐斌指出,近年來造成群死群傷的交通事故多與客車超載有關,車輛嚴重超過核載員額行駛一方面易導致行車不穩(wěn),引發(fā)事故,另一方面客車嚴重超載意味著有大量乘客沒有獨立座位,一旦事故發(fā)生,乘客將因缺乏保護而遭受更重的傷害。全國人大常委會在刑法修正案(九)中對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進行了修改,將從事旅客運輸業(yè)務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guī)定時速行駛的行為納入刑法調(diào)整范圍。 根據(jù)刑法修正案(九)規(guī)定,從事旅客運輸?shù)能囕v一旦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guī)定時速行駛,即便沒有釀成交通事故,一經(jīng)查處,也將追究駕駛人的刑事責任。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述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亦應受到刑事處罰。 法官在此提醒從事相關工作的駕駛人員及管理人員,一定要牢固樹立安全意識和法律意識,嚴格依照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行車,杜絕超速、超載等將乘客人身安全和社會公共安全棄之不顧的危險行為。同時乘客也要提高自我安全保護意識,選擇正規(guī)營運車輛出行,切勿搭乘已滿載乘客的車輛,以免使自己陷入高風險的乘車狀態(tà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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