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為作者向無訟閱讀供稿,轉載請注明作者和來源 律所將代理被告的訴訟流程細分為10個階段,對每個階段的服務內容進行了規(guī)范和流程優(yōu)化。全程法律服務的流程、階段分為:接案分析論證--保全--閱卷取證--組織證據(jù)--質證--完成開庭前必備工作--開庭--調解(和解)--分析審核裁判文書--裝卷。
律所將提供法律服務的過程和內容以提供《工作日志》的方式全面及時向客戶反饋,提供《工作日志》。對于重要的工作內容,比如確定訴訟方案、組織證據(jù)、質證、確定案件分析意見、確定庭審筆錄、分析裁判文書等內容,律所將邀請客戶一道參與。向客戶全面展示律所律師的思路和方案等,力求發(fā)揮合力,實現(xiàn)客戶的訴訟目標。根據(jù)案件進展和實際需要,向客戶發(fā)送工作聯(lián)系函。工作聯(lián)系函包括:《接案備忘錄》、《被告初步證據(jù)核實函》、《原告立案材料核實函》、《法律服務計劃書》、《同意代理告知函》、《涉訴涉執(zhí)主體查詢信息報告》、《送達和保全確認函》、《通常要素審查結果告知函》、《訴訟期限告知函》、《原告庭前證據(jù)核實函》、《原告證據(jù)證明力分析報告》、《被告庭前證據(jù)核實函》、《被告證據(jù)證明力分析報告》、《法律要件與事實比對報告》、《案情分析意見書》、《庭審筆錄》、《庭審紀要》、《調解方案確認函》《工作聯(lián)系函》等。
一、接案規(guī)范
流程圖 工作規(guī)范
1.交流案情收集證據(jù)
1.1工作規(guī)范:
交流案情前應要求客戶提交相關電子材料或作簡要書面說明,不事先提前準備材料的,不予分析。原則上不在電話中過多過深作法律分析。
在交流案情前,以書面形式告知當事人,請其帶好基礎材料。具體包括但不限于:客戶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當提供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復印件、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身份證復印件;客戶為自然人的,應當提供身份證復印件或護照復印件;提供對方當事人準確的名稱或姓名;對方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當提供其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復印件、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身份證復印件;對方當事人為自然人的,應當提供其身份證復印件或護照復印件;提供能夠確定案由的基礎材料;如果案件已經立案的,應當提供法院或仲裁機構的立案通知書或案件受理通知書等資料。同時,把《接案登記表》發(fā)給客戶,請客戶盡量在來律所之前填寫完整并提交給律所。
每位律師應在手機短信或微信或QQ等軟件中,預留向客戶解釋的話語,以便可以隨時向客戶作出合理解釋,以取得客戶地理解和支持。比如:'非常感謝您對本所及本人的信任和支持,為更全面更客觀的向您提供最合理、利益最大化的法律分析意見,本所需要您提供相關書面材料和說明,也便于本所律師團隊進行更深入的研究討論'等。
事先擬訂好交流提綱。初步確定辦理業(yè)務部門,以及具體經辦人員。交流案情時,應由主辦律師、協(xié)辦律師以及案源律師參與,主辦律師和協(xié)辦律師不能同時參與的,至少應由主辦律師或協(xié)辦律師參與。案源律師應提前與客戶確定見面時間和地點。和客戶確定見面時間和地點后,應及時以微信或QQ或手機短信等方式通知客戶會面地點、行車路線、停車地點等,事先把位置信息發(fā)送給客戶。對于確定在客戶辦公場所見面的,協(xié)辦律師應事先和客戶確定好地點、路線以及停車場地等信息,并發(fā)送至參與見面的每位律師。
與客戶交流案情、拜訪等,律師不得遲到,應提前到達。對于到客戶辦公場所見面的,原則上應提早5分鐘左右到達。但不應太早到客戶辦公場所,原則上提早時間不應超過約定時間的10分鐘。
律師與客戶見面時,應衣裝整潔、皮鞋要擦亮,頭發(fā)要理齊并且不能太長。全體律師都應嚴格按照律所的商務禮儀規(guī)范,在與客戶見面、拜訪,與司法人員交流、開庭等正式場合下,全體律師及輔助人員均應統(tǒng)一穿著律師訂制的制服。男性律師應每天剃凈胡須,保持良好的精神狀態(tài)。
律師與客戶交流案情時,原則上應選擇在律所或客戶單位辦公場所上。對于自然人客戶及辦公與住宿一體的單位客戶,不得在客戶的住宅與客戶交流案情、拜訪等。對于客戶因各種因素不到律所來的客戶,可以選擇'咖啡廳'等安全、衛(wèi)生、保密性有保障的公共場所,但不得去賓館、飯店、酒吧、會所等秘密性強的場所。律師不得在秘密性強的場所一對一與客戶交流案情等,特別是與異性客戶。
與客戶見面的會客室和會議室,不得留下律師的辦案案卷,以避免泄露他人案件信息、秘密等。保管在與客戶見面的會客室和會議室的案卷材料,必須裝好并且采取'印封'等措施。與客戶見面的會客室和會議室應保持干凈、整潔等,室內花草等不得有枯、死等情形。夏天或冬天需要開空調或暖氣時,應提前開好,不得等客戶來了之后再開啟。
對于損害賠償、交通事故等原、被告雙方對立性強的案件,去交流案情時一定要落實清楚對方是否在現(xiàn)場,是否要和對方面對面交流。對于對方在現(xiàn)場或需要與對方當面交流的,必須選擇在'派出所''政府''法院'等行政機關的場所內或有足夠安保實力的單位辦公場所。對于安排在'賓館'等沒有足夠安保力量的地方,律師一律不參與并向客戶明確說明。
對于法人單位的業(yè)務,應與單位的相關負責人見面,至少應去一次客戶單位。對于單位業(yè)務,律師不參與單位內部之間的'斗爭'或'爭權',應維護委托人單位的利益。對于單位委托人的業(yè)務,但由某一股東或高管或控制人等具體負責委托律師的,仍應維護委托單位的利益。
對于自然人的業(yè)務,必須與自然人本人見面。對于本人不出面,而委托其他人來辦理的,應與其進行電話、視頻等交流,審核委托人與該本人之間的關系,并要求在開庭前必須與代理人見面交流一次。對于該本人不出面與代理人見面的,原則上不予以代理。
對于自然人為多人的(主要是指基于夫妻關系、合伙關系、投資關系等),應明確告知客戶指定一人與律師交流并對相關事宜'拍板',并在代理合同中明確'拍板人'以及代理費的付款責任人。'拍板人'與其他人意見不一致的,仍以'拍板人'的意見為準。但'拍板人'的意見明顯損害其他人利益的除外。對于調解等涉及客戶實體權利的,應仍由全體委托人簽字確認。
對于自然人為多人的群體性案件(主要是指同一類型的案件),應由全體當事人委托一名至二名'代理人',由該'代理人'具體負責與律師對接、確定相關文件等,也由該'代理人'負責付清律師費。律師原則上只與'代理人'交流和反饋信息等,但'代理人'的意見明顯損害其他人利益的除外。對于調解等涉及客戶實體權利的,應仍由全體當事人簽字確認。
對于可能涉嫌'虛假訴訟'的,應明確表示不予以代理。對于形式上為民商事糾紛,但可能涉嫌犯罪的,比如傳銷、暴力討債等,不予代理。
對于客戶擬通過'上訪''曝光''舉報'等非法律手段'配合'民事訴訟的,或有以上可能的,原則上不予以代理。
對于當事人詢問案件是否有勝訴把握的,應當告知當事人本所律師在該類案件中的實務經驗、知識儲備以及研究成果等,并且告知客戶案件能否勝訴取決于事實、證據(jù)以及訴訟策略、訴訟方案等綜合因素。律師對案件處理結果作出任何承諾,都是不負責任的,也是不符合法律的。
律師不得向客戶吹噓或暗示與法院或仲裁委'有關系''能找到關系'等不正當行為。
當事人強調律師要去'找關系'而不信任案件事實和證據(jù)的,律師不得代理。
對于案件的收費,應在案委會確定同意代理后,在訴訟方案中以書面形式告知客戶。律師不得在案委會同意代理之前,向客戶報價。
為防止文件材料或重要內容延誤,不得通過QQ或微信等收材料,要求客戶向律所郵箱發(fā)送材料。對于客戶的材料回函,也一律通過律所郵箱回復。律所郵箱要確保專人隨時接收郵件,設置成自動接收的模式。
為防止遺漏事情,特別是開庭、舉證期限、客戶商定的拜訪時間等,一定要養(yǎng)成良好的工作習慣。包括:每天清理通話記錄和短信記錄以了解當天哪些人和自己聯(lián)系了,約了哪些事情要完成;每天清理QQ聊天記錄和微信記錄,以確定客戶是否向自己發(fā)材料,是否和客戶有約定,是否有事情要處理等。對于客戶或相關單位通過電話約定事情的,一定要在通話結束后立即記錄,以防止遺忘。每天在下班前或睡覺前,整理一天的工作情況,包括已完成的事項,包括商定的將要完成的事情,包括下一步可能打算的工作等。
每次案情交流結束后,都應作備忘錄,并向客戶提交電子文檔。
初次交流后,應要求客戶留下聯(lián)系電話、聯(lián)系人名稱、收發(fā)材料的電子郵箱、微信號、QQ等,一并錄入《接案登記表》。
律所使用'代理流程'系統(tǒng)(代理流程APP)等電子業(yè)務平臺的,辦案秘書負責將客戶信息錄入系統(tǒng),由系統(tǒng)自動生成客戶賬號和客戶初始密碼。辦案秘書通過手機短信、微信、QQ等途徑將APP的下載、使用,客戶賬號和客戶初始密碼等告知客戶。同時,應特別提醒客戶不能泄露密碼,以防止案件信息泄露。
1.2工作成果:接案備忘錄、原告初步證據(jù)核實函。
1.3參與人:業(yè)務部門、辦案秘書。
2.召開接案分析會
2.1工作規(guī)范:
在收齊材料2天內應發(fā)起召開接案分析會。
收到案卷材料后,應立即錄入周工作計劃中和電子日歷中。同時,應建立案件材料的電子檔和紙質檔案。
律師收到客戶提交的材料后必須依照律師事務所的規(guī)定對案件進行利益沖突檢索,對于有利益沖突且不能解決的案件不得代理,不提交案委會討論。但應及時告知客戶。對于有利益沖突的案件,不得介紹至其他律師事務所。
收入電子日歷的要求:錄入時間一定要準確、不得錄入錯誤;對于期限屆滿的時間,一定要提前3至5天提醒;每周例會時,一定要再次核對開庭傳票、舉證期限通知書等材料以確定錄入是否有誤。
會議討論由案委會主辦律師發(fā)起,在發(fā)起之前應擬定初步意見、爭議的焦點問題以及需要研究中心支持的問題。
對于需要研究中心支持的法律問題,要求以書面形式向研究中心提出,并要明確'爭議焦點''關鍵詞''法律依據(jù)'等。
案委會主辦律師應在接案分析會召開前,將相關材料的電子稿發(fā)給參會人員。
由案委會確定是否代理以及初步方案。
應對案委會的討論內容和確定的訴訟方案、工作方案等形成備忘錄,并將確定的訴訟方案和工作方案在法律分析意見書中予以體現(xiàn)。
要嚴防客戶虛假訴訟,律師發(fā)現(xiàn)可能涉嫌虛假訴訟的,應及時向案委會提出。經案委會討論研究確屬虛假訴訟的,應及時終止委托代理。律師不得暗示或明示或誘導客戶實施虛假訴訟,或為客戶的虛假訴訟提供法律服務。
要嚴防原告和被告之間惡意串通以訴訟方式損害第三方利益。律師發(fā)現(xiàn)該訴訟系惡意訴訟的,應及時向案委會提出。經案委會討論研究確屬惡意訴訟的,應及時終止委托代理。律師不得暗示或明示或誘導客戶實施惡意訴訟,或為客戶的惡意訴訟提供法律服務。
律師的代理方案、訴訟路線圖、案件材料、起訴書等文本,必須保密,不得向第三人透露。知悉前述材料的律師及工作人員,不得泄露、更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律所應加強信息化管理以及保密管理,以確保前述材料的安全和保密。
律所或律師在對外宣傳時,不得宣傳未生效的裁判文書的內容,也不得透露該案的客戶信息和案件內容。對于法院裁判文書未上網的,律所代理的案件不得對外宣傳。
律師不得在辦公場所或法庭、仲裁機構等正式場所以外公開討論正在辦理的案件。在外涉及該案的,應使用外人難以知道的簡稱或使用原告、被告等稱謂,采取切實可行的措施保守案件秘密、客戶信息、案件信息。
2.2工作成果:同意代理(含暫不具有可訴性的)告知函。
2.3參與人:業(yè)務部、案委會、研究中心、辦案秘書。
3.確定法律服務計劃書、訴訟方案、代理方案、答辯思路等
3.1工作規(guī)范:
案委會確定同意代理之日起3日內由案委會主辦律師提交案委會討論。
召開程序參照召開接案分析會的程序。
在提交案委會討論之前,應完成涉訴涉執(zhí)和主體查詢信息報告,通常要素審查結果告知函,本案所涉法律案例告知函等工作。通常要素審查參照《訴訟主體索引表》、《管轄索引表》、《最高院案由規(guī)定》、《訴訟時效索引表》、《除斥期間索引表》。
由案委會確定正式的方案,并根據(jù)案委會確定的方案對法律服務計劃書進行調整。對于主辦律師提交的法律服務計劃書、訴訟方案等材料,案委會沒有通過的或全部推翻的,由主辦律師根據(jù)案委會的意見修改調整后重新提交討論。對于此種情形的,主辦律師應按律所內部管理規(guī)定承擔相應的責任。
對于被告敗訴風險大的案件,應在訴訟方案中提示可能的敗訴風險,并要當面明確告知客戶可能的敗訴風險,以及可以采取的補救措施,包括和原告調解、和解,或以其他方式盡最大限度避免損失擴大。
盡量以圖表、數(shù)據(jù)等簡明扼要的方式向客戶表達訴訟方案以及訴訟路線圖,同時制作PPT以便于講解。
代理方案和收費方案可以分別提供,原則上應在客戶已經確認代理方案之后再提交收費方案。收費方案通常應提供兩個方面供客戶參考,一是普通收費方案,另一個是勝訴收費方案。收費方案的收費標準應客觀、實際,與案件難易程度、工作量多少相適應,不得背離律所確定的收費標準??蛻魧κ召M方案提出'異議'的,可以進行調整,但不得進行大幅度調整。
律師提交的訴訟方案,可以建議客戶以調解、和解、仲裁、公證、訴訟等方式解決糾紛。但不得明示或暗示或誘導客戶采取非法律途徑(包括但不限于:上訪、網絡曝光、寫舉報信件、暴力、冷暴力等)解決雙方糾紛。
3.2工作成果:涉訴涉執(zhí)和主體查詢信息報告;通常要素審查結果告知函;本案所涉法律案例告知函(法律適用爭議較大的);法律服務計劃書。
3.3參與人:業(yè)務部、案委會、研究中心、辦案秘書、客戶。
4.辦理委托代理手續(xù)
4.1工作規(guī)范:
確定代理后,應及時簽訂委托代理合同(差旅、交通費用應予明確)、簽署授權委托書等委托代理手續(xù)。除代理合同有明確約定外,不應在合同約定之外要求客戶交納費用,更不得另行與客戶商定'攻關費'等費用。對于采取風險代理方式收取費用的,律師要細化每個階段的收費方式。
在委托事項中,應當明確代理的仲裁或訴訟階段(如立案、申請仲裁、一審、二審、強制執(zhí)行、申請再審、申請抗辯等)。如果委托人一次性委托律師代理整個訴訟過程的,應當詳細列明所包含的訴訟階段。對于可能發(fā)生、也可能不發(fā)生的某個訴訟程序,應當注明。如果委托人準備提起訴訟或仲裁前發(fā)送律師函或委托律師進行訴訟或仲裁前談判的,應當在委托事項中予以明確。對于委托訴前談判的,應特別提示客戶訴訟時效和除斥期間等。
對于約定以案件處理結果作為計取律師代理費的前提或條件的,應約定明確可能的案件處理結果,包括但不限于:案件開庭前,因一方當事人撤訴或按撤訴處理而結案的;案件開庭前,案件各方當事人達成和解協(xié)議,然后撤訴的;案件開庭后,因一方當事人撤訴而結案的;或因各方當事人達成和解而撤訴的;案件在法庭的主持下達成調解或和解協(xié)議,并制作了民事調解書的;一審敗訴,二審因全部或部分改判而減免責任,或增加利益的;一審勝訴,二審因全部或部分改判而增加責任,或減少利益的;案件被發(fā)回重審的;案件被提審或指令再審的。要根據(jù)不同的處理結果約定不同的代理費計提方式。
不管收費金額多少,都應將代理合同約定的款項支付至律所帳戶,并開具發(fā)票。律師不得私下收取客戶的代理費,律師一定要告知客戶不應將代理費轉至律師個人帳戶。對于合同約定的差旅費等費用,也應一并付至律所帳戶,或者經客戶同意由律師墊付后根據(jù)實際發(fā)生的費用與客戶對帳結算。
對于由律師代客戶向法院支付的訴訟費、保全費等,應由客戶出具確認函,確認該筆費用已交由相關部門。
律所不得為客戶或客戶的關聯(lián)方'過帳'。律所也不得向客戶或客戶的經辦人員'返點'或'回扣'。
律師不能接受客戶的宴請,包括吃飯以及娛樂活動等,更不得接受客戶安排進入'會所'等場所。
律師不得向正在代理的客戶借款、借房、借車、借物等,也不得在合同之外要求客戶報銷餐費、住宿費、娛樂費用。
通常情形下,律師的代理權限為一般代理。只有在雙方已確定通過調解結案的情形下,律師的代理權限才設定為特別授權,特別授權時應列明授權內容。為便于工作安排,爭取讓客戶出具空白的授權書,并且留存多份備用。
在授權委托書以及律所函中,不要寫案由以避免委托書所寫案由與法院認定的案由不一致,甚至成為對象攻擊的理由之一。通常寫'糾紛一案'。
對于實行風險代理的,應報案委會討論決定。風險代理客戶原則限于:上市公司及其關聯(lián)公司;國有或國有控股企業(yè);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銀行、擔保公司等金融企業(yè)。對于自然人及其他企業(yè)、單位原則上不實行風險代理。
律所出具代理手續(xù)'所函'前必須已收到代理費,經財務同意才能開具'所函'。對于風險代理的案件,應已經簽訂代理合同。對于客戶不理解的,應向客戶解釋說明,并提供電子審批單'截屏'給客戶。
4.2工作成果:授權委托書、代理合同、律師事務所函。
4.3參與人員:業(yè)務部門、辦案秘書。
二、管轄異議保全對抗規(guī)范
流程圖
工作規(guī)范 1.確定是否提管轄異議
1.1工作規(guī)范:
確認是否還在答辯期內。對于郵寄送達的,要求客戶提交郵寄單并查詢郵寄簽收日期等,要求客戶將郵寄單掃描件發(fā)送給律師歸案卷或將郵寄單原件交由律師歸案卷。對于由客戶直接簽收的,應要求客戶確認簽收日期,或到法院閱卷確認簽收日期。
確認是否屬于不可以提管轄異議的特別程序案件。
確認是否屬于對管轄裁定不可以提起上訴的案件。
要與客戶確認提管轄異議的目標,是受案法院確實沒有管轄權,還是出于訴訟策略考慮提出管轄異議。
對于管轄異議時間緊急的,可以先提管轄異議,再另行確定其他事項。
1.2工作成果:管轄權分析意見書。
1.3參與人:業(yè)務部、案委會。
2.提管轄權異議
2.1工作規(guī)范:
為便于庭前準備,在提管轄異議之前,應進行閱卷,了解原告或申請人的立案證據(jù)。對于時間緊急的,可以在提出管轄異議之后,另行安排閱卷。
對于管轄異議申請書,應于管轄權異議期屆滿前三日提交于法院,且應在管轄異議申請書郵寄出之日起3日內及時與法庭聯(lián)系,確定是否收到管轄異議申請書。
對于涉及當事人程序權利和實體權利的快遞,必須用'EMS',并要注明'XX案的管轄異議申請書'。管轄權異議申請書等材料,原則上應由律師填寫、郵寄。對于由客戶自己填寫、郵寄的,協(xié)辦律師或辦案秘書,應以書面形式明確告知客戶如何填寫以及郵箱等。
寄出管轄異議申請書以后,要及時與法庭聯(lián)系,確定法庭是否收到申請書。對于法庭長時間沒有作出裁定的,律師要及時與法庭聯(lián)系,而不能長時間不過問該案件的裁定情況。對于管轄異議已經上訴的,也應與法庭保持聯(lián)系,確認是否收到上訴狀以及上訴之后的裁定情況。
2.2工作成果:管轄異議申請書。
2.3參與人員:業(yè)務部、辦案秘書。
3.確定管轄地
3.1工作規(guī)范:
管轄裁定生效后,應及時與法院溝通,確定舉證期限。對于舉證期限從答辯期屆滿后計算的,應督促客戶及時提交證據(jù)。管轄裁定生效后且法庭沒有另行給予舉證期限的,應要求法庭另行給予舉證期限。
在管轄地確定之前,應及時充分準備證據(jù)材料,不應等管轄裁定生效后再來準備證據(jù)以及庭前準備。管轄異議與庭前準備同時進行。
3.2工作成果:訴訟期限變更告知函。
3.3參與人員:業(yè)務部。
4.提保全對抗申請
4.1工作規(guī)范:
申請保全對抗的事由包括:是否超標的查封;是否查封了案外人財產;是否屬于不得查封的財產;是否可以財產置換。
對保全資料進行分析后,應告知客戶可以提出的對抗措施以及途徑。
保全置換的基本原則:等值;有利執(zhí)行;執(zhí)行費用更低等。比如,以銀行存款置換不動產或動產的查封;以銀行保函置換不動產或動產或銀行存款等的保全。
4.2工作成果:保全對抗分析意見。
4.3參與人員:業(yè)務部門、辦案秘書。
5.按生效裁定處理
5.1工作規(guī)范:
對于法院裁定保全置換的,及時配合法庭對置換的擔保物采取保全措施。
對于法院同意的采取的其他措施,及時督促法院采取相應的解除或減輕保全措施。
5.2工作成果:保全置換告知函。
5.3參與人員:業(yè)務部門、辦案秘書。
三、閱卷取證規(guī)范
流程圖
工作規(guī)范 1.調取立案證據(jù)材料
1.1工作規(guī)范:
首次閱卷時,閱卷材料包括立案證據(jù)材料,保全材料以及訴訟材料。
調取立案證據(jù)材料可以在正式確定委托代理關系之前,也可以在正式確定委托代理關系之后。原則上應調取立案證據(jù)材料后辦理正式委托代理關系。
對于提管轄異議的,也應事先調取立案證據(jù)材料。
1.2工作成果:已閱卷告知函、訴訟期限告知函。
1.3參與人員:業(yè)務部門、辦案秘書。
2.調查取證
2.1工作規(guī)范:
根據(jù)被告的材料以及原告的證據(jù)材料確定需要補充的證據(jù)材料。
對于需要補充的證據(jù)材料,根據(jù)材料性質由律師調取或者由客戶在律師指導下予以補充完善。
調查取證貫穿于整個訴訟過程。
律師只能告客知戶,需要哪些或哪方面的證據(jù)才能支持客戶的抗辯主張、才能否定原告的訴訟請求及其主張的事實和理由,但不得誘引、協(xié)助、指示客戶偽造證據(jù)、篡改證據(jù)、提供虛假證據(jù)等。
對于需要由第三方出具的證據(jù),律師只能提出請第三方就相關事實作出真實說明。客戶要求第三方予以證明的事實是否屬實,應由第三方自己作出獨立判斷。律師不得明示或暗示客戶,以不合法或不正當手段從第三方處取得證據(jù)。
律師向工商、法院等部門調取證據(jù)時,不得篡改證據(jù)、不得將自己事先準備好的證據(jù)帶入其中由相關部門蓋章,不得采取任何不正當手段和非法手段。
對于證人證言,律師必須與該證人在律所見面,并就相關事實一一詢問。律師向證人詢問時,不得誘導、指示、暗示證人做偽證、做假證等。
對于客戶提交的證據(jù),律師需要向客戶了解該證據(jù)的取得過程是否合法,證據(jù)本身是否偽造篡改等。
律師不得向對方當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調查取證,包括向對方當事人錄音等。律師不得向對方當事人發(fā)送或回復短信息、電子郵件、微信或QQ等。
律師不得在律所之外與證人見面、詢問案件事實,更不得在私密性強的場所與證人見面、詢問案件事實等。
律師與對方當事人及代理人通話時,不得談及案件事實,更不得在電話中認可相關事實。
2.2工作成果:調查取證告知函,需要補充的材料告知函。
2.3參與人員:業(yè)務部門。
3.舉證期屆滿后三天內閱卷
3.1工作規(guī)范:
舉證期限屆滿后應立即到法庭閱卷,越早越好,最晚不應遲于三天。
應與法官確認下哪些證據(jù)是舉證期屆滿之前提交的證據(jù)材料,以便確認原告是否在舉證期屆滿之后提交了證據(jù)。
閱卷一定要全面、清晰,包括原告是否提交證據(jù)目錄及各項申請等。
律師到法庭閱卷時,一定要事先向法官或書記員、秘書了解是否可以復印,是否可以拍照等。對于法庭明確告知不可以復印或拍照的,則不予以復印等,只可進行摘抄等,不得背著法庭復印、拍照等。
對于案卷材料中的內卷,即使法庭沒有另行拿開,律師接觸到了的,也不得查閱,更不得復印、拍照等。
律師在法庭閱卷時,不得拿走雙方的案卷材料,不得私自放材料進去,不得丟失證據(jù)材料。
律師在法庭閱卷時,不得打探非本案的案卷材料。在閱卷過程中,知悉非本案相關事實或材料的,不得對外泄露,更不得利用該材料或事實。
律師在法庭閱卷時,不得私下拿走法庭或法官的文書或其他任何材料。
3.2工作成果:閱卷告知函。
3.3參與人員:業(yè)務部門。
4.開庭前一天閱卷
4.1工作規(guī)范:
對于當庭舉證的,應聯(lián)系經辦法官了解被告是否提交證據(jù),并且應到法庭去全面閱卷。
對于原告提交了事先沒有預備的證據(jù)材料或申請的,應提交案委會討論,以確定相應的應對措施。
4.2工作成果:閱卷告知函。
4.3參與人員:業(yè)務部門。
5.參與庭前會議
5.1工作規(guī)范:
庭前會議之前應作好充分準備,按開庭的要求做好準備。
對于確實沒有準備或了解的事實和對證據(jù)的意見,不應發(fā)表結論性意見,應發(fā)表保留意見。待會議結束后,另行與客戶進行確認和征求意見。
5.2工作成果:庭前會議紀要。
5.3參與人員:業(yè)務部門。
6.庭前閱卷
6.1工作規(guī)范:
在開庭前應至少提早半個小時到法庭,到經辦法官處再次閱卷。
對于確有必要的,要提前提交自己備好的證據(jù)材料以置換原先交的可能不成系統(tǒng)的不完善的證據(jù)材料。
對于原告提交了事先沒有預備的證據(jù)材料且對本案可能產生影響的,應通過拍照方式及時分享至案委會,由案委會討論并給予指導意見。
6.2工作成果:
6.3參與人員:業(yè)務部門。
四、組織證據(jù)規(guī)范
流程圖
工作規(guī)范
1.核實被告證據(jù)
1.1工作規(guī)范:
應在舉證期限屆滿前十天完成。
有證人證言的,應與證人見面交流,確認證人證言的內容。對于證人證言是直接證據(jù)的才申請證人出庭作證。對于證人不是直接參與,而是傳聞的,原則上不申請證人出庭作證。對于證人不能說清基本事實的,或者其所說會產生歧義的,原則上不應申請證人出庭作證。
在與客戶核實之前,一定要列出核實提綱,明確需要核實的內容和問題。
圍繞著原告訴訟請求、被告可能的答辯理由進行核實。
要核實的基本要素包括:是否有原件、證據(jù)形成時間和地點等、合同簽署人員及身份、主張權利的具體依據(jù)、對方可能提出反駁的具體依據(jù)、在理解方面有歧義或不清楚的方面等。
盡可能當面與客戶核實,原則上不應通過電話、QQ等等方式進行核實。
與客戶核實證據(jù)時,應及時制作核實筆錄。原則上應安排辦案秘書或協(xié)辦律師參與核實筆錄。
對于現(xiàn)有證據(jù)仍不足的,應告知客戶補充提供相關證據(jù)材料,以及收集證據(jù)的方式和途徑等。但是,不得指示或誘引客戶做假證據(jù)或涂改證據(jù)等。更不得參與虛假訴訟。
對于應由對方舉證證明的事實,律師可以建議客戶不提交或不作出披露。對于可能對自己不利的事實,律師可以建議客戶不提交或不作出披露。
律師明知客戶捏造事實的,或明知雙方的債權債務關系已經結清的,或者明知客戶有惡意或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律師不應代理。
1.2工作成果:被告庭前證據(jù)核實函。
1.3參與人員:業(yè)務部門、辦案秘書、客戶。
2.分析證據(jù)證明力并對證據(jù)定性
2.1工作規(guī)范:
分析原告起訴書、申請書、證據(jù)目錄等是否明確承認了對己不利的事實。存在自認的,自認的事實屬于涉及身份關系、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等,自認的事實是否與本案證據(jù)相符合。
分析本案的舉證責任分配原則,是否屬于舉證責任倒置的案件。
分析本案是否存在無須舉證證明的事實。
分析是否存在依法可以不交書證原件的情形。
分析證據(jù)形式是否符合法律規(guī)定,特別注意,單位向法院提出的證明材料,應當由單位負責人及制作證明材料的人員簽名或者蓋章,并加蓋單位印章,同時要告知制作證明材料的人員法庭可能會要求該人員出庭作證,請該單位及該人員予以支持配合;證人證言,要求證人出庭作證并簽署保證書;書面證據(jù)的形式是否完備等。
分析證據(jù)能否直接反駁原告的訴訟請求,能否直接否認原告主張的事實和理由。
分析證據(jù)能否達到致使'待證事實真?zhèn)尾幻?的程度,能否動搖法官的'內心確認'、能否產生'合理懷疑'。
證據(jù)定性分為:直接抗辯證據(jù)、輔助抗辯證據(jù)、無關證據(jù)。
分析該證據(jù)的負證明力,可以分為:顛覆性的、引發(fā)爭議的、無負證明力的。
直接抗辯證據(jù)的采信原則:無負證明力的采用;正證明力大于負證明力的采用;正負證明力相當?shù)模跊]有其他證明力更強的證據(jù)時采用;正證明力小于負證明力的,在沒有其他證明力更強的證據(jù)時采用。
間接抗辯證據(jù)的采信原則:無負證明力的,可用;正證明力大于負證明力的,慎重采用,可以作為侯輪證據(jù);負證明力大于或等同于正證明力的,原則上不得采用。
應嚴格按前述步驟和方式對證據(jù)進行分析、定性,并出具證據(jù)證明力分析報告。
在提交財務資料時,只能提交與本案有關的材料,不得將單位的全套財務資料提交到法庭。對于對方或法庭要求補充提供的,也只是按要求予以補充,仍不得提交全套資料到法庭或對方。
對于證據(jù)之間相互矛盾的或相沖突的,應按證明力大小進行排除,將證明力小的排除不予以使用。對于排除使用某一證據(jù)將導致改變整個案件抗辯方向的或對當事人權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應向客戶釋明由客戶作出選擇,或者采取其他補充救濟措施以解決證據(jù)之間的沖突和矛盾。
2.2工作成果:被告證據(jù)證明力分析報告。
2.3參與人員:案委會、業(yè)務部門、辦案秘書。
3.拆分比對答辯所依法條
3.1工作規(guī)范:
找準答辯所依據(jù)的法律法規(guī)。
將法律拆分為法律行為要件和結果要件。
各類案由的主張權利法律依據(jù)和抗辯法律依據(jù),參照《常見案由起訴法律依據(jù)和抗辯法律依據(jù)表》。
3.2工作成果:法律要件與事實比對報告。
3.3參與人員:業(yè)務部門、辦案秘書。
4.確定證據(jù)目錄
4.1工作規(guī)范:
應在舉證期限屆滿前三天內確定。
證據(jù)目錄應包括證據(jù)名稱、證據(jù)內容、證明對象等內容。
以訴訟請求確定舉證方向,對每一項訴訟請求均應有相應證據(jù)予以抗辯,根據(jù)訴訟請求對證據(jù)進行分類。
根據(jù)法律事實組織證據(jù),證據(jù)要符合法律事實,則得出相應法律后果,相應法律后果也即證明對象。
同一組證據(jù)中,按證據(jù)證明力高低組織證據(jù)。
證據(jù)目錄包括第一輪證據(jù)和候輪證據(jù)等。對于不舉行庭前證據(jù)交換的,要根據(jù)原告可能提出的證據(jù),進行多種準備。即,原告提供了某些證據(jù)的,被告應舉哪些證據(jù);原告未提供某些證據(jù)的,被告應舉哪些證據(jù)。
視頻證據(jù)的特別要求,制作法庭容易播放的光盤并準備好播放設備;關鍵內容做成照片提供給法庭以便法庭能夠直觀看到;事先確定關鍵證據(jù)的播放時點。
錄音證據(jù)的特別要求,需要制作光盤并準備好播放設備;全程制作文字稿,對案件有證明作用的內容要標出來;標出關鍵內容時點。
非國家機關及管理職能的事業(yè)單位的單位證據(jù),形式要合法,及要求相關人員出庭作證。
國家機關及管理職能的事業(yè)單位的單位證據(jù),要了解出具或提供人員的部門及具體人員,以便法庭核對。
對于電子郵件、微信、QQ聊天、手機短信等電子證據(jù),應以公證形式固定下來。為防止對方當事人知悉本案無關的事情或產生歧義等,只公證與本案有關的電子證據(jù),但證據(jù)本身應完整全面。
4.2工作成果:證據(jù)目錄。
4.3參與人員:業(yè)務部門、客戶。
5.分析對方質證意見和本方應對
5.1工作規(guī)范:
對于本方證據(jù),對方會如何應對。應事先作好充分準備和應對。
5.2工作成果:對方質證意見及應對表
5.3參與人員:案委會、業(yè)務部門。
五、質證意見規(guī)范
流程圖
工作規(guī)范
1.庭前核實原告證據(jù)
1.1工作規(guī)范:
在舉證期限屆滿后及時閱卷,對于當庭舉證的,要考慮原告可能提出的立案證據(jù)之外的其他證據(jù)。
原告可能提出的立案證據(jù)之外的其他證據(jù)可以依據(jù)原告的訴訟請求一一進行預演。
對于當庭舉證的,應與客戶全面溝通,了解原告是否還有其他證據(jù)證明其訴訟請求。
1.2工作成果:原告庭前證據(jù)核實函。
1.3參與人員:業(yè)務部門、辦案秘書、客戶。
2.分析原告證據(jù)證明力并定性
2.1工作規(guī)范:
分析原告的起訴書、證據(jù)目錄、申請書、代理詞等是否明確承認了對其不利的事實。
分析證據(jù)能否直接證明原告的訴訟請求,以及主張的事實和理由。
分析證據(jù)能否達到'高度蓋然性'。
原告的舉證責任是否要達到排除'合理懷疑'的程度。
分析是否屬于舉證責任倒置的案件。
分析是否有在對方當事人控制之下或持有的書證,而該證據(jù)有利于被告抗辯。對于該證據(jù),可以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責令對方當事人提交。
證據(jù)定性分為:關鍵證據(jù)、輔助證據(jù)、無關證據(jù)。重點針對關鍵證據(jù)和有一定證明力的輔助證據(jù)進行質證和準備對抗證據(jù)。
分析該證據(jù)的負證明力分為,顛覆性的、引發(fā)爭議的、無負證明力的。對于顛覆性的、引發(fā)爭議的證據(jù),要重點加以運用。作為原告的自認證據(jù)使用,用來推翻原告的其他證據(jù),或讓法庭對原告的主張產生合理懷疑。
2.2工作成果:原告證據(jù)證明力分析報告。
2.3參與人員:業(yè)務部門、辦案秘書。
3.拆分比對訴請所依法條
3.1工作規(guī)范:
找準原告提起訴訟所依據(jù)的法律法規(guī)。
將法律拆分為法律行為要件和結果要件。
各類案由的主張權利法律依據(jù)和抗辯法律依據(jù),參照《常見案由起訴法律依據(jù)和抗辯法律依據(jù)表》。
將原告現(xiàn)有證據(jù)能證明的事實與法律要件、結果要件進行比對。
3.2工作成果:法律要件與事實比對報告。
3.3參與人員:業(yè)務部門、辦案秘書。
4.形成質證意見
4.1工作規(guī)范:
從證據(jù)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lián)性準備好質證意見。
要和客戶一一核實證據(jù)的真實性和合法性,特別是要和客戶了解清楚原告是否有原件,是否有渠道取得與原件相一致的復印件。
關聯(lián)性質證意見的理由要準確、有針對性,對證明力提出異議,要緊緊圍繞著原告訴訟請求、原告要主張的事實和事由的關聯(lián)性進行質證,不能概括說'關聯(lián)性有異議'。
原告有多個證明目的的,要對證明目的逐個質證,不能一概說'沒有異議'或'有異議'。
真實性、合法性質證意見基本規(guī)則:對于有原件的證據(jù)的,證明基本事實的證據(jù)予以認可;合法性有瑕疵且待證事實對原告重大不利的,不予認可;合法性有瑕疵但能補正且非關鍵性的證據(jù),予以認可。公文無明顯瑕疵的,予以認可;公文有明顯瑕疵的,不予以認可。對于沒有原件的證據(jù),僅證明訴訟主體身份的,通常予以認可;僅證明無爭基本事實的,通常予以認可;涉及實體權利義務的,通常不予以認可;構成對方自認的,經慎重衡量確實對自己有利的,予以認可。
關聯(lián)性質證意見基本規(guī)則:對于證明程序權利的證據(jù),對實體無實質影響的,原則上認可。對于證明實體權利的證據(jù),原則上不認可,但對構成原告自認的以及無爭基本事實可以認可。
書證質證特別要求:書證是否是原件。對于復印件加蓋公章的,要落實復印件的出處及經辦人員,確認復印件是否從原件而來、確認'原件與復印件相一致的'經辦人是否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確認'原件與復印件相一致的'單位是國家機關或有管理職能的事業(yè)單位還是其他單位。全面閱讀證據(jù)并與手上持有的復印件比對是否完全一致。
視聽資料的質證特別要求:視聽資料形成時間。視聽資料審查是否完整。視聽資料是否清晰等。
電子數(shù)據(jù)的質證特別要求:電子數(shù)據(jù)的來源。電子數(shù)據(jù)是否修改。電子數(shù)據(jù)是否與本案有關聯(lián)(郵箱、手機號、QQ號等;與真實身份的關聯(lián)等)。
勘驗筆錄的質證特別要求:勘驗筆錄的形成過程。制作勘驗筆錄的參與人員。勘驗時間。勘驗筆錄內容是否與已查明事實相符、是否存在邏輯漏洞等。
鑒定意見的質證特別要求:鑒定結論的適用條件和保留意見。鑒定結論的事實依據(jù)和法律依據(jù)。準備專業(yè)質證意見,確定是否要委托專家證人出庭,對于需要委托專家證人的,需要事先和專家交流。
證人證言質證特別要求:是否按期申請證人出庭作證、是否經法庭通知出庭作證,對于未按期提出申請的或未經法院通知的,應及時提出程序不合法之異議。證人是否簽署保證書,證人拒絕簽署保證書的,不得作證。證人與本案或本案當事人是否有利害關系。證人對本案事實是否知情,是否實際參與。證人所陳述的事實是親自參與(親眼所見或所聽)所得的還是傳聞所得的。證人所陳述是否具有主觀判斷的因素等。
對經公證的證據(jù)的質證意見特別要求:除按前述要求進行質證外,還應特別注意該證據(jù)本身的真實性、合法性。因為只是公證該證據(jù)的取得過程,但并不能對該證據(jù)的本身的真實性、完整性等作出認定。
對已生效裁判法律文書確定的事實的質證意見特別要求:在'經審查查明'中確認的事實才是'生效裁判所確認的事實',在'本院認為'中所陳述的內容不屬于'生效裁判所確認的事實';所確認的事實已超出該案原告和被告之間的爭議而涉及第三人的則不應認定為'生效裁判所確認的事實',因為第三人沒有就該案的證據(jù)或陳述進行確認;該生效裁判只是確認了雙方實施了某一行為(比如,雙方當事人簽署了一份協(xié)議)并引用了證據(jù)中的某些內容,但沒有就該內容進行認定的,不屬于'生效裁判所確認的事實';法院判決項的內容對該生效裁判的當事人有約束力,但對第三人沒有法律約束力。
生效裁判的判決項中有確權內容,但與本案被告抗辯相沖突的,應通過第三人異議之訴或審判監(jiān)督程序解決,本案提請法庭中止審理。
對于逾期舉證的,首先應請求法庭不予質證,是否質證請法庭決定。法庭要求質證的,應按照要求予以質證,不得以超過舉證期限為由而拒絕質證。
應提前列明問話提綱,包括法官可能問的問題,對方當事人可能問的問題,以及問對方當事人的問題等,并及時與當事人溝通。
4.2工作成果:質證意見。
4.3參與人員:業(yè)務部門、客戶。
5.對方應對意見
5.1工作規(guī)范:
對于我方提出的質證意見,對方會如何進行解釋、反駁,我方應作好應對。從真實性、合法性、關聯(lián)性進行準備。
5.2工作成果:質證意見及應對表。
5.3參與人員:案委會、業(yè)務部門。
六、庭前準備規(guī)范
流程圖
工作規(guī)范
1.舉證期屆滿前應完成事項
1.1工作規(guī)范:
在舉證期限屆滿前十天應確定是否提出相關請求;對于確定提出的,應在舉證期限屆滿前三天提出。
確定是否提出反訴。
確定是否延長舉證期限。
確定是否申請證人出庭作證。
確定是否申請證據(jù)保全。
確定是否申請鑒定。
確定是否申請調查取證。
確定是否申請回避。客戶提出要申請回避的,應要求客戶提出相關事實和理由。
審核法庭采用簡易程序是否符合要求,對于不符合的,要提前與法庭溝通。
與客戶再次核對原件。一方面提示客戶準備好所需的原件,另一方面對于沒有原件的,應做好其他相關證據(jù)材料的準備。
1.2工作成果:提起反訴告知函,延長舉證期限告知函,申請證人出庭作證告知函,申請證據(jù)保全告知函,申請鑒定告知函,申請調查取證告知函。
1.3參與人員:案委會、業(yè)務部門、辦案秘書。
2.出具案情分析意見書
2.1工作規(guī)范:
要在庭前準備好原告現(xiàn)有證據(jù)能證明的基本事實。
要在庭前準備好被告現(xiàn)有證據(jù)能證明的基本事實。
要整理出原被告雙方都認可的沒有爭議的基本事實,和原被告雙方有爭議的主要事實。
重點就本案的爭議焦點問題準備意見,包括適用法律,典型案例,權威解讀等。
2.2工作成果:案情分析意見書。
2.3參與人員:業(yè)務部門、研究中心、案委會。
3.確定開庭記錄
3.1工作規(guī)范:
嚴格依據(jù)庭審程序進行準備,特別是本案基本事實和可能適用的法律規(guī)范。
對于法庭可能歸納的爭議焦點,應事先做好充分準備,設計多種預案。
舉證質證是重點,特別要準備質證意見,以及針對質證可能提出的反駁意見。
充分備戰(zhàn)法庭發(fā)問階段,包括原告問被告的問題,被告可能問原告的問題,以及法庭可能問原告和被告的問題,以及法官、對方以及本方可能問出庭證人的問題。
開庭記錄是實際上是'庭審演練',要真正落到實處,嚴格按庭審程序進行準備。
3.2工作成果:開庭記錄。
3.3參與人員:業(yè)務部門、研究中心、案委會。
4.模擬庭審
4.1工作規(guī)范:
提前三天通知參與人員,包括案委會,研究中心以及辦案秘書,并將全套資料交由參與人員審核。應準備好PPT演講稿,通過圖表形式概述本案事實,分析本案爭議焦點。
模擬庭審由主辦律師具體負責演講。
模擬庭審原則上安排在開庭前五天舉行,提前和客戶約好模擬庭審的時間、地點以及參與人員等,并將全套資料交由客戶。
應準備好PPT演講稿,通過圖表形式概述本案事實,分析本案爭議焦點。
模擬庭審中重點交流本案事實(包括有爭議和無爭議的基本事實),舉證質證、法庭發(fā)問以及原告的代理意見的核心內容。
根據(jù)模擬庭審討論的情況,相應補強證據(jù),調整文書和相關陳述、問題等。并且應在開庭前三天再進行一次內部演練。
辦案秘書或協(xié)辦律師,應完整記錄模擬庭審的全過程,以及在模擬庭審過程中發(fā)現(xiàn)的問題,以及可能采取的補救措施等。
4.2工作成果:模擬庭審紀要。
4.3參與人員:業(yè)務部門、研究中心、案委會、客戶。
5.備齊開庭所需材料
5.1工作規(guī)范:
開庭所需材料:答辯狀;證據(jù)目錄;參閱資料;原告的起訴書;原告證據(jù),被告證據(jù)等。特別要注意,一定要攜帶程序性材料(包括舉證期限、開庭傳票等)以避免因程序問題在法庭中陷入被動。
證據(jù)目錄,每原告一份,書記員一份,各法官一份,律師留存一份。
各材料的電子文檔,同時備份txt文檔,包括答辯狀、證據(jù)目錄、賠償(包括利息、違約金等)計算清單、計算器等。
參閱資料,包括本案所涉及法律法規(guī),以及可供參閱的案例、權威解讀等。
律師應提前三天和法院再次確認開庭時間。
對于外地開庭的案件,至少應提前一天達到法院所在地。外地法院開庭的,盡量選擇法院附近的安全條件較好的住宿。
5.2工作成果:
5.3參與人員:業(yè)務部門、辦案秘書。
6.通知客戶注意事項
6.1工作規(guī)范:
在開庭前三天以書面形式或電話、短信等方式通知客戶按證據(jù)目錄的順序備齊原件并派人攜證據(jù)按時到法庭。
在開庭前一天再次通知客戶,和客戶確認原件準備的情況。同時應告知客戶開庭的詳細地址、日期、路線,提請客戶至少提前半小時到庭。對于外地開庭的,代理人不清楚地址的,應提早去開庭地址確認,以防走錯地方。
律師應提早到法庭,并進行庭前閱卷,不得遲到。如遇突發(fā)事件不能按時到庭,應及時通知法庭主審法官。特別要防范發(fā)生交通事故等事件。
外地開庭案件,盡量要求客戶派人攜帶證據(jù)原件。
對于有證人的案件,應要求客戶通知證人按時到開庭地點出庭,并且攜帶好身份證原件。
對于專家出庭的案件,應要客戶通知專家按時到開庭地點出庭,并且攜帶好身份證原件、能證明其資質、資歷的文件證書等。
對于已申請鑒定的,需要提醒法院,通知鑒定人員到庭接受質詢。
律師及客戶均不應在法庭中,特別是庭前和庭后,與對方當事人爭吵,或爭論案件事實。
律師或客戶如遇對方當事人在庭前主動上前討論案件或其他糾紛的,律師和客戶不應和對方討論或爭論等,可以禮貌性微笑回應。
進入法庭后,律師或客戶不應與經辦法官、書記員等過分熱情,不應向法官或書記員傳遞與本案無關的財物。
律師和客戶未經法庭許可不得錄音或錄像、拍照等,不得向外公開庭審情況,不得傳播有關庭審信息。
6.2工作成果:開庭通知函。
6.3參與人員:業(yè)務部門、辦案秘書。
代理被告重要工作時間節(jié)點一覽表
七、參與庭審規(guī)范
流程圖
工作規(guī)范
1.確認開庭人員
1.1工作規(guī)范:
審查法庭人員是否符合組成人員通知書。對于臨時有變更的,提請法庭征求各方意見是否同意調整合議庭組成人員。
法庭人員是否有應當回避的情形,如有應在開庭前提出。盡量避免在開庭時提出回避的事項。
注意是否有證人聽庭,有我方證人在聽庭的要制止,對方證人有聽庭的不能再出庭作證。對于有多個證人的,提請法庭要求作證的證人不要離開法庭。對于證人證言有關鍵作用的,要求當事人協(xié)助核實聽庭的人和證人是否有串通。
對方當事人及代理人是否依法可以出庭。特別要注意對方代理人與被告代理人是否同一家律所;有獨三的代理人與被告的代理人以及原告代理人是否同一家律所。原告只有實習律師參與開庭的,原則上應同意繼續(xù)開庭;如果法庭認為實習律師不能獨立開庭,則應按撤訴處理。
對于對方當事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提醒法庭要求其法定代理人出庭應訴。有委托代理人的,要審查是否是法定代理人委托。
對于對方代理人不是律師且手續(xù)不全的,請?zhí)嵝逊ㄍヒ髮Ψ酱砣搜a齊相關手續(xù)。代理人是對方員工的,必須核實依法提交的材料。
考慮到法律只允許最多二名代理人,原則上應由兩名律師出庭應訴。應向客戶解釋,建議自然人客戶、單位客戶的法定代表人不參與庭審,但可以安排知悉案情的人員參與旁聽。
在法庭中,在對方當事人或其代理人在場時,不應與法官或對方當事人及其代理人過分熱情或談及案件以外的事情,只需要禮貌性的示意即可。
2.審核原告起訴書
2.1工作規(guī)范:
對于原告訴訟請求進行非實質性調整而只是表述方面調整的,原則上同意開庭,不要求另行給予舉證期限。
對于訴訟請求實質性調整的,應按變更訴訟請求進行處理。原則上要求另行給舉證期限??蛻舢斖ケ硎就饫^續(xù)開庭的,且變更訴訟請求對庭審準備沒有實質性影響的,也可以同意繼續(xù)開庭。
對于因時間推移而增長的法定和約定的利息、違約金、賠償金等,不屬于變更訴訟請求,同意開庭,不要求另行給予舉證期限和答辯期限。
據(jù)以起訴的事實理由可以調整,不構成變更訴訟請求,同意開庭,不要求另行給予舉證期限。
對于存在多種案由的,即據(jù)以起訴的法律基礎是多個的,且原告當庭陳述的案由與法院確定的案由不一致的,應向法庭說明,要求另行給予舉證期限。
3.宣讀答辯狀
3.1工作規(guī)范:
準備書面的答辯狀,原則上按書面答辯狀進行宣讀。
答辯狀原則上不針對事實進行答辯,只需簡要否認原告主張的事實即可,并且原則上當庭提交書面答辯意見,而無需提前提交答辯狀。
對于不能確認原告是否有原件以證明其主張事實的,答辯狀中不應作出表示,以免產生自認的法律后果。
答辯狀可以就法律適用問題發(fā)表答辯意見。
對于主張已超過訴訟時效的答辯應特別慎重。已超過訴訟時效的往往建立在雙方已對債權債務進行了結清或確認。因此,對于沒有結算的且原告可能難以舉證結算金額的案件,被告主張已超過訴訟時效,往往會推斷出被告認可原告提出的結算金額。
3.2工作成果:答辯狀。
4.確認是否可以與他案合并審理
4.1工作規(guī)范:
本案是否屬于法庭可以合并審理的案件。比如,基于同一事實,原告被告各自獨立向一法院起訴的。
本案是否屬于法庭應當合并審理的案件。比如,增加訴訟請求,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
本案是否屬于應經當事人同意才可合并審理的案件。比如,訴訟標的共同的以及訴訟標的同一種類的。
5.法庭歸納爭議焦點
5.1工作規(guī)范:
對于法庭歸納的爭議焦點有結論性表述的,應及時提出。
法庭歸納的爭議焦點是否遺漏了原告的訴訟請求。對于被告沒有異議的訴訟請求可以不納入爭議焦點。
法庭歸納的爭議焦點是否超出了原告的訴訟請求。對于超出原告訴訟請求的,應及時向法庭提出。
6.舉證質證
6.1工作規(guī)范:
宣讀證據(jù)目錄時包括證據(jù)名稱、證據(jù)內容和證明對象。只要法庭不制止,應當庭宣讀證據(jù)內容。對于一份證據(jù)有數(shù)頁的,還應標明具體的頁碼。
先提交復印件給對方質證,對方有明確要求的或法庭要求提交原件的,才提交原件予以質證。對于沒有辦理過案件的法院,盡量在庭前了解該法院對原件的處理。有些法院要求提交原件存到法院。對于該類法院,需要事先做好準備。特別是該證據(jù)又要作為其他案件證據(jù)材料使用的。比如,準備多份原件,或由公證機構出具原件與復印件相一致的公證書等。或者提醒法院當庭及時核對復印件與原件是否一致,并提交清晰的復印件。
律師應親自將證據(jù)原件交由對方質證,并且當面由對方查看證據(jù)。待對方核對完成后,由律師將證據(jù)原件收回。對于法庭堅持要由書記員轉交證據(jù)原件質證的,由書記員轉交證據(jù)原件,但代理人應看到原件的流轉,及時收回原件。對于法庭要求暫時保留原件的,庭后應及時與法庭核對留在法庭的原件,避免在法庭中遺失。
對于與本案無關的證據(jù),不能帶到法庭。確實已經裝訂成冊的帳本等材料,應將無關材料采取貼封措施,以防止對方打開。
在庭前或庭審中或庭審結束后,應注意不得讓對方當事人看到庭審證據(jù)以外的證據(jù)材料,應防止證據(jù)原件被對方當事人拿走。在庭前或庭審中或庭審結束后,不得讓對方代理人或當事人接觸到內部材料,包括案情分析意見書,代理方案,訴訟路線圖,模擬法庭合議庭意見等。
對于對方的質證意見,在征得法庭同意的情形下,可以就質證意見發(fā)表補充意見。
在質證之前一定要核實證據(jù)是否是原件,或與原件相一致的復印件。即使事先準備的質證意見中,沒有對該證據(jù)的真實性合法性提出異議。
對于原告證據(jù)內容中有對被告有利的內容,或者可以推翻或否認原告其他證據(jù)的內容的,要提請法庭注意到該內容。
在質證不認可證據(jù)的真實性合法性或關聯(lián)性的同時,要提請法庭注意到原告證據(jù)前后相矛盾。
質證的具體原則以事先備好的質證意見為基礎,結合庭審被告答辯以及原告舉證、被告質證意見來進行調整。
對于需要反駁對方證據(jù)的,或者需要對于本方證據(jù)補強的,向法庭申請延長舉證期限。
舉證和質證只就法律問題發(fā)表意見,不得就法律和本案事實以外的內容發(fā)表意見。特別是不得在法庭中針對對方當事人及其代理人進行人身攻擊,也不得就國家法律制度、政治制度、司法制度等發(fā)表意見。
律師不得在庭審前或庭審后與對方及其對方代理人交流案件以外的事情,也不得泄露自己的代理方案、訴訟路線圖以及客戶的經營商業(yè)信息等。
律師在代理案件過程中,不得與對方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發(fā)生業(yè)務關系(包括代理訴訟業(yè)務、非訴訟業(yè)務,或介紹業(yè)務、介紹客戶等),也不得接受對方的消費等,不得接受對方安排職務、職位等。
律師在代理案件過程中,受到對方當事人或代理人或相關單位說情、壓力的,律師應依法依規(guī)進行解釋、化解,應恪守律師職業(yè)道德,依法維護委托人合法權益。
7.法庭發(fā)問
7.1工作規(guī)范:
針對證人的發(fā)問按原先準備方案進行,問話要堅定。事先要預演對方可能發(fā)問的問題。當事人提醒證人的,要向法庭提出對該證人證言不予采信。
發(fā)問內容一定要簡明扼要,不能太復雜或太長。對方回答內容對自己有利的,提請書記員及時記錄。
針對法庭以及對方的發(fā)問,在回答時應堅持的基本原則:事先沒有準備的以及不能確定的關鍵事實,不能作肯定或否定回答,不可以隨口回答,應表示'庭后向當事人確認';對于本案的基本事實,應根據(jù)事先準備的陳述,不可以臨時陳述脫離事先準備的基本事實;對于與本案無關的或超出被告答辯范圍的,可以拒絕回答;對于結論性和法律關系或案件性質定性問題,可不回答;對于不便直接回答的問題,可以借機陳述對本方有利的事實。
發(fā)問的基本原則:由遠至近,不要單刀直入,不能直接問你要的答案;由輕到重,不要一發(fā)問就讓對方感到壓力,知道你是在要什么答案;從無爭議的事實入手,不要問對方已提出異議或強烈抗議的事實和問題;選擇式發(fā)問,要把答案限定在很小的范圍內,要么是,要么不是;圍繞事先備好的發(fā)問提綱來問,不要想到什么問什么,發(fā)問一定要有目標。明顯會否認的,不要貿然發(fā)問。不要問自己不知道結果的問題。
發(fā)問的目標:補強現(xiàn)有證據(jù),取得自認事實。
律師只能就事實問題發(fā)問或回答,律師不得與對方當事人或代理人爭執(zhí)、爭吵,不得進行人身功擊、侮辱、誹謗等。
律師在庭審過程中,包括庭前準備和庭后,均應尊重法庭全體人員、對方當事人及其代理人。律師不得有嘲笑、挖苦等不尊重對方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行為。
律師只能就事實和法律問題發(fā)表意見,不應發(fā)表有攻擊性的、容易引發(fā)對方發(fā)怒的、容易激化社會矛盾的言語。
律師在法庭中或公共場所或網絡平臺等,不得對國家憲法和法律,國家政治體制和社會制度,已生效的裁判文書,黨和國家領導人(包括現(xiàn)任的和已退的),知名人士,為國家和社會作出突出貢獻的人士等,發(fā)表負面意見。
律師在法庭中不得和法官、書記員爭吵,不得在法庭拍桌子、扔資料等過激行為,不得無故退庭。律師認為庭審程序違法的,可以向法庭提出,法庭不予調整的,可以庭后提交書面意見。
在法庭休庭過程中,律師應看管好自己的案卷材料,特別是原件材料以及律師的代理方案、訴訟路線圖,案卷材料不得離開律師的視線。律師要暫時離開法庭時,一定要安排客戶或其他律師及時看管案卷材料。律師開庭,盡量安排兩位律師,或要求客戶安排人員參與。
8.法庭辯論
8.1工作規(guī)范:
對于在庭審中沒有對質證意見進行回應的,首先要針對質證意見進行回應。
陳述應確認的本方關鍵主要事實。
陳述原告主張的關鍵事實不應成立的理由。
陳述需要注意的法律適用問題。對于沒有爭議的法律適用,可以簡單的向法庭提示。
充分闡述本案爭議焦點。
回應對方辯論意見,包括,關鍵事實的認定、法律適用、構成自認的陳述以及相互矛盾的陳述。
在法庭辯論中,要做到簡明扼要的陳述事實和理由,抓住關鍵事實。
代理人陳述事實和法律意見后,詢問當事人是否需要補充。
9.最后陳述
9.1工作規(guī)范:
最后陳述只簡要表示不支持被告訴訟請求即可,無須過多陳述意見。
10.簽庭審筆錄
10.1工作規(guī)范:
對于法庭審判程序違法的,要及時向法庭提出,并要求法庭在筆錄中對代理人提出的庭審程序異議作出記錄。
認真審閱被告的陳述。對于需要補充或修改的,需要與書記員溝通,是直接修改還是由書記員修改電子稿的文本。
對于發(fā)問的內容,對于原告及第三人的回答內容,要核實問話內容和回答內容的準確性和完整性。對于書記員沒有記錄或記錄不完全的,應提出要求書記員補充發(fā)問及回答內容,至少發(fā)問內容一定要補記。
對于需要補充和強調的關鍵內容,要求在庭審筆錄中確認。對于記載不清、存在重大歧義、有異議的,要求在庭審筆錄中明確。除特別情形以外,原則上應請對方先簽筆錄,本方不要先簽筆錄。
在征得書記員或法官同意的情形下,應將筆錄拍照,以便于分析庭審效果。
對方當事人針對我方代理人或我方當事人有過激行為的,應保持克制,也可以擇機先行離開隨后再來簽署筆錄,但應提前或事后及時告知法官或書記員。
庭后或庭前與法官或相關經辦人員(包括仲裁員等)的溝通,應通過電話或當面溝通的方式,代理詞、證據(jù)目錄等可以通過電子郵件的方式發(fā)達電子稿。但律師不得通過手機短信、微信、QQ等溝通案件的實質性內容。
八、調解工作規(guī)范
流程圖
工作規(guī)范
1.確定調解方案
1.1工作規(guī)范:
雙方確定的調解方案應具有可操作性和可行性。對于明顯不具有可行性或客戶不會接受的調解方案,要明確予以回絕。
對于具有可行性的調解方案,應形成書面意見。雙方在溝通確定調解方案時,特別是通過電子郵件等方式傳送電子文檔時,一定要在正文中注明該調解方案只是用于雙方磋商,不構成對事實的認可,對雙方均不具有法律約束力。特別注意的是,代理人不應通過自己的手機短信、QQ聊天、微信等方式和對方及其代理人討論關于調解方案的事情。
在調解方案中,應明確是調解結案還是由原告撤訴結案。原則上應采取由法院出調解書的方式結案,而不應采取由原告撤訴的方式結案。
在調解方案中,應進一步向客戶了解本案爭議的合同或事件是否還有其他未了的事情。如有,則應在調解書中注意后繼事項的處理或在本次調解中一并全部處理。
調解方案原則上不涉及法院未查明的事實。但調解的數(shù)額、賠償金額等可以超出訴請范圍。調解的當事人可以增加或變更等。
對仲裁案件,調解、和解結案的,應征求客戶意見,是否由仲裁庭根據(jù)調解書、和解書出具仲裁裁決。
1.2工作成果:調解方案確認函。
1.3參與人員:業(yè)務部門。
2.報當事人確認
2.1工作規(guī)范:
對于調解方案應以書面形式報當事人確認,要求客戶書面確認。由客戶提出補充意見或修改意見。
客戶同意該調解方案的,應向代理人出具特別授權委托書,以便代理人開展下一步工作。
在客戶未同意調解方案前,代理人不應接受特別授權。
2.2工作成果:調解方案回復函。
2.3參與人員:業(yè)務部門。
3.簽調解協(xié)議、調解筆錄
3.1工作規(guī)范:
要注意區(qū)分調解協(xié)議與和解協(xié)議。對于由法院出具調解書調解結案的,原則上應簽訂調解協(xié)議書,而不簽和解協(xié)議書。對于由原告撤回起訴結案的,可以簽訂和解協(xié)議書。
對于調解協(xié)議書,為防止一方惡意不履行且不簽署調解書或調解筆錄的,應特別約定,一方不按本調解協(xié)議內容簽署調解筆錄或調解書的,本調解協(xié)議書對雙方沒有法律約束力。
對于法庭同意不送達調解書即可生效的調解書,應在調解協(xié)議書中約定,雙方同意法庭依據(jù)本調解協(xié)議出具調解書,簽訂本調解協(xié)議書即視為已送達調解書。
對于不簽調解協(xié)議而直接簽調解筆錄的,應審核調解筆錄與調解方案是否一致。并且,筆錄中應特別記載,簽署本調解筆錄即生效,視為已送達。
4.簽收調解書
4.1工作規(guī)范:
簽收調解書時應與調解筆錄或調解協(xié)議進行核對。發(fā)現(xiàn)調解書與調解筆錄或調解協(xié)議不一致的,應及時向法院提出,要求法院予以補正。
簽收調解書時或簽收后,應及時與法院確認對方簽收或送達情況。
九、庭后工作規(guī)范
流程圖
工作規(guī)范
1.庭后復盤
1.1工作規(guī)范:
開完庭之日起三天內應進行復盤,比對庭前準備與庭審的實際情況。特別是第三人的答辯意見、質證意見,本案的基本事實,各方發(fā)問及回答內容,法庭歸納的爭議焦點,法庭發(fā)問等。
通過庭后復盤,總結本案庭審中表現(xiàn)好的地方,以及庭審中失誤的地方,形成書面紀要、并分析考慮補救、補強措施。
1.2工作成果:庭后復盤紀要。
1.3參與人員:業(yè)務部、案委會。
2.出具庭審紀要
2.1工作規(guī)范:
開完庭后五天內應出具并向客戶提交庭審紀要。對于需要立即補充證據(jù)材料、采取其他補救措施的,應立即與客戶溝通,盡快取得相關證據(jù)材料、采取相應補救措施。
庭審紀要重點記錄原告、第三人舉證、質證,事實認定等關鍵事實。以便客戶知曉整個開庭的基本情況。
在庭審紀要中應確定是否補強證據(jù),以及下步的工作方案和建議等。
2.2工作成果:庭審紀要。
2.3參與人員:業(yè)務部、案委會、客戶。
3.提交交代理意見
3.1工作規(guī)范:
代理意見應包括,應予以認定的對本案處理有影響的關鍵事實;本案有爭議的法律適用問題或者需要特別提示的法律適用問題;對本案有影響的參考案例,特別是指導案例、最高院公報案例、人民司法公布的案例、民事審判指導的案例、商事審判指導的案例;對法律適用的權威解讀,解讀主要來源于人民司法、民事審判指導、商事審判指導、最高院會議中相關領導的講話。
經與法庭溝通,認為仍有爭議的,需要補充提供代理意見以及相關案例、解讀等。
與法庭溝通前,律師要做好充分的準備,包括事實、法律適用以及案例等。案情復雜的,還應做好案情圖表、路線圖等。
十、分析裁判文書提風控意見規(guī)范
流程圖
工作規(guī)范
1.審核裁判文書內容
1.1工作規(guī)范:
不論裁判結果是勝還是敗,特別是勝訴的案件,更要仔細核對裁判文書的內容。
核對裁判文書內容,主要是核對:當事人信息是否有誤,經法院審理查明的事實是否準確、完整;裁判項內容是否覆蓋了原告訴訟請求,是否超出了原告訴訟請求,是否有錯別字等;裁判文書所引法律條文是否準確、是否符合適用于本案;裁判文書中涉及的數(shù)字、地點、數(shù)量、方位等是否準確;審判人員是否是開庭人員,是否加蓋法院蓋印等;裁判文書的時間是否有誤,特別是年份和大小月的日期。
經核對裁判文書在內容形式上沒有錯誤的,立即交由當事人;有錯誤的,應及時與法庭聯(lián)系,請求予以補正。
簽收裁判文書后應立即錄入簽收時間和上訴期屆滿時間。
核實原告及第三人的送達情況。如需公告送達的,應向法院索取公告電子版。
1.3參與人員:業(yè)務部門、辦案秘書。
2.分析裁判文書
2.1工作規(guī)范:
針對裁判文書提出分析意見,主要就事實認定是否清楚,法律適用是否準確作出分析。對于表面上看敗訴,但事實認定或裁判項內容有利于客戶處理與本案有關的其他糾紛時,應及時與客戶溝通,分析告知其相關利害關系。
在裁判文書分析意見中,應是否提出救濟,以及救濟程序提出建議和意見,以便客戶作出明確的判斷。
分析裁判文書后,應填寫裁判文書分析表。
2.2工作成果:裁判文書分析意見。
2.3參與人員:業(yè)務部門、案委會、辦案秘書、客戶。
3.啟動救濟程序(申請執(zhí)行或履行生效文書)
3.1工作規(guī)范:
對于需要提起上訴或啟動其他救濟程序的,應及時在期限內提起救濟。并在期限屆滿之日前三天再次以書面形式或通過郵件、電話、微信等方式通知客戶期限即將屆滿。對于勝訴案件,及上訴難以改判或發(fā)回重審的案件,也應及時提示客戶上訴期限屆滿,告知客戶是否采取上訴措施等。
對于需要啟動救濟程序的,在時間緊急的情形下,應先幫客戶起草相關文書。但要明確上訴請求。對于具體的事實和理由等,可以在啟動救濟程序后另行補充完善。
在起草上訴狀之前,應列出上訴要點、分析表。
不管客戶是否啟動救濟程序,都要及時落實對方是否簽收裁判文書、簽收時間,以及是否提起上訴的情況。對于不啟動救濟程序的或裁判文書終審生效的,應及時與法庭聯(lián)系,取得裁判文書生效證明,并交由客戶。
對于不啟動救濟程序的,及時書面提示客戶申請強制執(zhí)行或自動履行生效裁判。并且應提示客戶,不及時申請強制執(zhí)行或自動履行生效裁判的,可能承擔的法律責任和后果。如需立即啟動執(zhí)行的,應及時開具生效證明。
對于不啟動救濟程序的,還要告知客戶申請再審的期限。
對于不啟動救濟程序的,還要告知客戶財產保全到期的期限。
對于不啟動救濟程序且可以另行起訴的案件,還要告知客戶可以另行起訴的期限。
3.2工作成果:履行裁判文書告知函,申請強制執(zhí)行裁判文書告知函,裁判文書生效后的各期限告知函。
3.3參與人員:業(yè)務部門。
4.案件歸檔
4.1工作規(guī)范:
在案件結案(包括一審上訴期間屆滿、二審生效等)三十日內應將案卷歸檔。
歸檔材料包括紙質檔和電子檔,電子檔以光盤形式或以電子書形式一并送給客戶。歸檔材料包括程序材料、實體證據(jù)、律師工作材料、法律依據(jù)和典型案例、權威解讀等。具體以既定規(guī)范為準。已歸檔的案卷材料應嚴格保密,進行封貼并加蓋律所公章。
4.2工作成果:紙質案卷檔案、電子檔案。
4.3參與人員:業(yè)務部門、辦案秘書。
5.提出風控意見
5.1工作規(guī)范:
對本案爭議產生的原因進行分析。
對本方能在本案勝訴的理由進行分析,對本方敗訴的原因進行分析。
本案中反映出的本方在法律方面、管理方面或企業(yè)運作方面等存在的缺陷或不足等進行分析。
對客戶今后進一步防范風險、提高管理、加強內控方面進行法律意見和建議。可以將風控意見作為法律顧問手冊內容之一,但不應披露客戶及當事人信息等內容。
5.2工作成果:防范法律風險的建議書。
5.3參與人員:業(yè)務部門、研究中心。
6.完善精準化內容
6.1工作規(guī)范:
找出本案與其他相同案由判例的不同之處。具體體現(xiàn)在:原告訴訟請求、被告答辯、原告證據(jù)、被告證據(jù)、法律適用、典型案例等方面。以增加和豐富精準化建設的內容。進一步完善裁判規(guī)則、案件審查要點等。
6.2參與人員:業(yè)務部門、研究中心。
實習編輯/董欣鑫 為無訟投稿/tougao@wusongtech.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