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訴狀 原告:※※※,男,漢族,1982年06月16日出生,身份證※※※,住址:廣西※※※,電話:※※※。 被告:※※※,,男,漢族,1965年01月10日出生,身份證:※※※,住址:廣西※※※,電話:※※※。 訴訟請求: 一、請求人民法院判決被告※※※賠償原告139913.70元。 二、本案訴訟費、鑒定費(1500元)等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2014年12月30日12時53分許,在省道※※※線54公里+150米處路口路段,被告※※※駕駛桂※※※號小型方向盤拖拉機與原告※※※駕駛的※※※普通二輪摩托車發(fā)生碰撞。經(jīng)※※※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公交重認字[2014]第001239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承擔事故的同等責任。乘坐原告摩托車的※※※無事故責任。原被告雙方都未購買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險。 原告受傷后,從2014年12月30日14時00分至2015年1月1日在※※※縣人民醫(yī)院住院治療3天,后轉院到※※※人民醫(yī)院住院25天至2015年01月26日出院。共住院28天。醫(yī)院診斷為:1、右脛骨上段、平臺粉碎性開放性骨折, 2、右腓骨近端開放性粉碎性骨折,3、右膝前叉韌帶斷裂、半月板撕脫,4、右漆關節(jié)脫位,5、右股四頭肌肌腱部分斷裂;6、中度失血性貧血,7、髕韌帶斷裂。※※※人民醫(yī)院出院醫(yī)囑:①繼續(xù)全休6個月,加強營養(yǎng);②3個月后復查CT,由醫(yī)院指導時行走,③不適隨訪。經(jīng)※※※司法鑒定中心2015年7月29日做出如下傷殘鑒定:※※※因道路交通事故受傷致右下肢功能喪失25.2%構成Ⅸ(九)級傷殘,2015年8月3日作出鑒定意見:屬Ⅸ級傷殘。 根據(jù)《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規(guī)的有關規(guī)定※※※應當為其所有的駕駛的小型方向盤拖拉機購買交強險,事故發(fā)生時,被告沒有履行上述法定義務,導致原告不能獲得交強險賠償。因此,被告※※※應當先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的損失,超出部分按事故責任被告承擔50%的賠償責任。原告找被告要求賠償損失 ,但被予以拒絕。 為維護合法權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狀人: 2015年12月7日 賠償計算項目: 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2008版)第八條、2015年桂公通[2015]211號《2015年廣西壯族自治區(qū)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項目計算標準的通知》。 一,醫(yī)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后續(xù)治療費等部分。(強制險限額為10000元,) (1),醫(yī)藥費:119.47+290.8+7477.07+27272.31+881.8+115.0+190+2.5=36348.95元 (2),住院伙食補助費:100元/天×28天=2800元; (3),營養(yǎng)費:50元/天×28天=1400元 (4)、后續(xù)治療費(疾病證明中):8000元 以上三項合計:36348.95+2800+1400+8000=48548.95元 二,殘疾賠償金、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誤工費、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部分。(強制險限額為110000元。) (1),殘疾賠償金:農(nóng)村居民人均純收入2015年標準7565元/年×20年×20%=30260元; (2),護理費:27071元/年÷365天×28天2076.68元 (3),交通費:55+60=115元 (4),誤工費:27071元/年÷365天×208天=15426.77元 (5)、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2015年農(nóng)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6675元/年×20年×20%×2人=53400元 (6)、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 以上五部分合計:30260+2076.68+115+15426.77+53400+10000=111278.45元 對原告的上列損失由被告在交強險內(nèi)先予賠償120000元(醫(yī)療費損失10000元+傷殘費用110000元),超出交強險的不足部分(48548.95元-10000元)+(111278.45-110000)=39827.40由被告按50%的比例承擔19913.70元。 綜上,被告應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共計120000元+19913.70元=139913.70元。 證 據(jù) 目 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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