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判長、審判員: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guī)定,我接受了上訴人劉________家屬的委托,擔任上訴人劉_______案件的二審辯護人,為其被錯誤地認定犯有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罪二審進行辯護。為了以事實為根據(jù),以法律為準繩,正確辯護,我詳細查看了上訴人劉_______跟______鄉(xiāng)______村村民委員會簽訂的《林木、禁地承包合同書》,詳細聽取了關于本案的問題反映,又查閱了有關法律、法規(guī),本辯護人認為,此案一審法院是錯判,懇請二審人民法院撤銷______縣人民法院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作出的(_____)______刑初字第____號刑事判決,應該依法宣告上訴人劉_________無罪。具體的辯護理由如下: 第一,上訴人劉_______與______鄉(xiāng)_______村村民委員會簽訂的《林木、禁地承包合同書》合法有效,其內(nèi)容應該受國家法律保護。這份合同書中的和上項關于“乙方權利及義務”條款明確規(guī)定:乙方“在承包期內(nèi),營林自主權受法律保護,依法享有繼承和轉讓的權利”。對可以轉讓這個問題,合同規(guī)定是十分明確的。 第二,合同的轉讓是合法的。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一條規(guī)定,“合同一方將合同的權利、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的,應當取得合同另一方同意”。對于合同的轉讓,村里的領導即村委會主任楊______已經(jīng)簽署了“同意”的字樣,并且加蓋了村委會主任楊_______已經(jīng)簽署“同意”的字樣,并且加蓋了村委會的公章。據(jù)此,認定轉讓是非法的,則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 第三,《刑法》規(guī)定的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罪是一種故意犯罪。在本案中,沒有證據(jù)能夠證明上訴人劉______是在故意非法轉讓。因為公章不是劉______加蓋的,村委會主任簽署意見,也不是劉_______簽署的。把加蓋了村委會公章,并且有村委會主任簽署意見的這份轉讓合同放在上訴人劉______面前,劉_______這才進行合同轉讓。如果要追究責任,應追究加蓋公章者的責任、簽署意見者的責任,而不應該把這些責任讓沒有參與加蓋公章、簽署意見的劉_______來承擔。沒有證據(jù)能夠證明劉________參與或者知道加蓋公章、簽署意見的具體情況。上一個沒有犯罪故意的人來承擔罪責,這與刑法規(guī)定相違背。 第四,上訴人劉______轉讓合同牟利,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一條的規(guī)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而應當用刑罰對劉________進行處罰。 以上四點辯護意見,懇請二審人民法院充分考慮。本案涉及罪與非罪的重大問題,應當根據(jù)事實和法律,把案件辦成鐵案,而不應當使案件經(jīng)不起時間檢驗。本辯護人認為,即使出現(xiàn)錯案,申訴到底,終究會把錯案糾正過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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