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待虐童事件,最重要是學會有效干預
最近兩天,南京虐童事件引發(fā)極大關注,孩子身上被抽打的鞭痕實在是觸目驚心。對于這次事件,一些人把矛頭指向了現(xiàn)行收養(yǎng)制度不完善,一些人注意到養(yǎng)父母的高知身份,一些人則再三呼吁設立虐童罪——這些意見不能說錯,但相比之下,整個社會學會如何去盡快有效干預家庭虐童事件,才是最重要的。
“收養(yǎng)人評估制度,設立虐童罪”等遠水救不了近火收養(yǎng)評估制度很重要,但還不是當務之急在引發(fā)關注的那組圖片上,這個南京孩子全身都是鞭痕,身體浮腫,臉上還有傷痕,慘不忍睹。知情者稱,受傷男童曾跟老師說,身上的傷是父母用水管或樹枝條抽打的,腳上的傷是被蒸汽燙的,臉上的傷是被鋼筆戳的。這樣可怕的暴行,極易引起“這孩子果然不是親生的”這樣的感嘆。有媒體撰文認為,“以孩子養(yǎng)父母的心理狀況,顯然不適于收養(yǎng)孩子。”并呼吁建立收養(yǎng)人心理評估制度。的確,中國的收養(yǎng)法律,對于收養(yǎng)人的審查非常簡單,沒有考慮到收養(yǎng)人精神、情感狀況可能對孩子的不利影響。如果能夠在事前進行評估,是能夠降低被收養(yǎng)兒童遭受虐待的可能。 不過,收養(yǎng)評估制度雖然很重要,但卻未必是當務之急。原因是數(shù)據(jù)并沒有顯示出收養(yǎng)兒童的家庭虐待兒童事件比例特別突出。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與研究中心曾收集了近年媒體報道的300多個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案件進行調研,來自養(yǎng)父養(yǎng)母的只有7件,而來自親生父母的有多達兩百多件。即便考慮到收養(yǎng)兒童的家庭比例較低,也足以說明收養(yǎng)家庭的虐待兒童現(xiàn)象還不需要特別對待。 也有人留意到南京虐童事件中養(yǎng)父母的高知身份,一個據(jù)說是記者,一個是教師。為何高級知識分子會對收養(yǎng)的孩子做這么可怕的事情,這其中是怎樣的心理機制?進一步的事件詳情出來后,也許是很值得研究的問題。不過,跟家暴有關的調查顯示,高學歷家庭發(fā)生家暴的可能性比起低學歷家庭還是要來得低一些;國內的一項研究還表明,出于家庭經濟和工作生活壓力的壓迫,低收入家庭的發(fā)生身體虐待的機會最高,從虐待比率來看,最低收入的家庭是較高收入家庭的3倍左右。換言之,不能簡單說明這樣的高知家庭不宜收養(yǎng)孩子,這次事件并沒有那么強的代表性。 設立虐童罪很重要,但也解決不了全部問題這起事件還再次引起了針對虐待兒童立法的呼聲。不少人認為,《刑法》、《婚姻法》、《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有關虐童的立法過于單薄,而且不成系統(tǒng),對兒童的保護不夠,因此呼吁設立專門的虐待兒童罪。還有人抨擊,刑法規(guī)定虐待犯罪除了受害人死亡或重傷的,都屬于自訴案件——但被虐待的孩子,往往會出于畏懼,或是完全不懂事,或是出于血緣情結,往往不能提起有效的起訴。這意味大量兒童虐待行為,并未有明確的法律責任和救濟途徑。不過,去年年底下發(fā)的《關于依法處理監(jiān)護人侵害未成年人權益行為若干問題的意見》已經規(guī)定,監(jiān)護侵害行為可能構成虐待罪的,未成年人及其近親屬沒有告訴的,由人民檢察院起訴。這表明這個問題有了一定的進步。 總的說來,我國當前法律在針對虐待兒童方面,雖然有不少問題,但也不能稱之為無所作為,今年一月,最高法公布干預家庭暴力案例,就有一個是用“人身安全保護裁定”制止了兒童虐待。這說明法律工具是存在的,重要的如何利用這個工具。每到出現(xiàn)虐待兒童的事件出來時,就呼吁立法,起的作用并沒有那么大。正如著名學者阿馬蒂亞·森所說,“正義問題所需要的是這樣一個框架,即:關注實際的生活與現(xiàn)實,而不只停留在抽象的制度和規(guī)則之上”,“將制度本身視為公正的體現(xiàn),只會使我們陷入某種形式的制度原教旨主義”。 真正急迫的問題:人們不愿、也不懂如何干預虐待兒童事件這次南京虐童事件,警方的干預做法很值得質疑南京虐童事件曝光后,在輿論壓力下,南京警方快速做出了響應,涉嫌故意對9歲男童施某某施暴的養(yǎng)母李某某已被依法刑事拘留。但警方做的另一件事卻引發(fā)了爭議:在警方許可下,男童已被其親生父母暫帶回老家撫養(yǎng),而男童生母與李某某系表姐妹關系。 我們無法得知男童親生父母是怎樣的人,只知道有可能是因“家境貧寒,負擔不起,而男童養(yǎng)母膝下無子”才把孩子過繼了出去。當然,僅憑此無法斷定親生父母把男童帶回去后會有什么不利舉動,但警方的做法仍然很值得商榷,準備對男童進行干預的心理醫(yī)生張純就表示:“我得知孩子被其親生父母暫帶回老家撫養(yǎng)這樣的事情表示非常不能理解,孩子應該暫時由當?shù)孛裾块T代為照顧,這樣對孩子的心理才能有一定的幫助?!?/p> 據(jù)報道,張純認為,發(fā)生這樣的事情,對于孩子而言,只有國家是第一責任人,因為孩子現(xiàn)在完全不能在其養(yǎng)父母身邊了,目前社會看到的是孩子身體上的傷害,但孩子心理上的傷害我們看不到,孩子心理上的傷害到底有多大,是否會影響到這個孩子未來的生活、行為、情感、對世界的看法及人格等,這是需要做一個心理評估的,評估完了以后再做一個心理學意義上的止血清創(chuàng),然后再經過司法審理,認為這個孩子適合到哪里去,從目前看這些都沒有。張純還稱,從法律角度出發(fā),孩子目前的監(jiān)護權仍處于養(yǎng)父母,在司法程序未走完之前,警方是沒有權利擅自把孩子送回到親身父母身邊,這種做法過于草率,因為就目前而言施某某的親生父母對孩子沒有監(jiān)護權。 那警方為何在第一時間就讓男童親生父母將其帶走了呢?只能理解為沒有處理同類事件的經驗,也缺少相關程序指引。警方可能覺得孩子親生父母來要人了,就該讓親生父母將其領走,而不顧孩子是否已經得到應有的心理干預,也不考慮親生父母是否真的合適將孩子帶走。這里反映出的思維邏輯,與“母親打死女兒判緩刑”是類似的——母親管教孩子是天經地義的,親生父母帶走孩子也是天經地義的。 校方進行干預過于緩慢也值得憂慮在這起事件中,還有一個細節(jié)也值得留意——網帖稱,虐待行為去年曾被校方發(fā)現(xiàn),但校方最初以為是偶發(fā)情況故沒多說。這個“故沒多說”反映出的心態(tài)恰恰是值得說的,這說明校方并沒有把“虐待兒童”這個可能普遍發(fā)生的事情重視起來,要真重視的話,在去年發(fā)現(xiàn)之后,就應該對男童進行持續(xù)觀察,而不至于到今年4月才讓問題曝光。 著名的溫嶺幼師虐童事件,但大部分人能做的只是譴責這一事件而已 事實上,很多幼兒園、小學在有關家庭虐待兒童方面,往往都采取息事寧人的策略,甚至不認為“家長管教孩子”有什么問題。2013年有學者對北京北海幼兒園一名有“多年教育經驗”的主任進行了采訪,這位主任是這么說的——關于虐待罪,“有了這個虐待罪,那幼兒園老師以后怎么管孩子? ”;關于舉報家長,“(怎么能)人家家長把孩子送過來,然后幼兒園把人家家長告了 ”;關于防虐待教育,“這也不好,家長把孩子送給我們教育,我們教孩子打電話告家長,這家長得天天找園里啊。再說,這種活動不好做。 ” 一個有“多年教育經驗”的老師尚且如此,其他人又怎樣呢?畢竟,在互聯(lián)網上看到一個觸目驚心的虐待圖片后,點個轉播,并不用費任何力氣。但一旦成為費力氣的活,人們是否會去做,就很值得疑問了。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與研究中心咨詢律師曾經表示,“虐童案通常發(fā)生在家里,一般不容易發(fā)現(xiàn),都是致殘或者重傷,實在看不過眼才有人舉報,比如孩子的村里人、親戚或者鄰居。 ”而在回應“防治虐童中最大的問題是什么”時,該律師表示,最大問題是“不能及時發(fā)現(xiàn),沒有人舉報。也沒有部門接聽舉報。 受虐待的孩子沒有安置的地方,也只能繼續(xù)放在家里。 ” 這就是我國干預虐待兒童的現(xiàn)實,多數(shù)情況下,人們不愿、也不懂如何去干預虐待兒童事件。 有效干預兒童虐待現(xiàn)象,首先應建立強制報告制度要想改變這一現(xiàn)象,美國的經驗值得參考。1963 年,美國聯(lián)邦政府兒童局制訂通報法范例 ( Model reporting Law) ,供各州參考。從1963年到1967 年,各州政府先后制訂受虐兒童通報法。在早期的通報法范例中,僅醫(yī)務專業(yè)人員具有通報責任。在之后的法律中,一些與兒童密切接觸的專業(yè)人士也被納入責任報告的范圍,如幼教,中小學學校,警察,社會服務等行業(yè)。在一些州,更規(guī)定商業(yè)攝影,制片業(yè)等行業(yè)從業(yè)人員,具有報告兒童受虐的責任。 對于知情不報者,美國法律還規(guī)定了罰則。而為了鼓勵這些行業(yè)的人員通報,法律不斷完善以保障這些責任通報人,如接受匿名通報,對于善意誤報者豁免其法律責任,對其身份實施嚴格的保密措施,使其免受專業(yè)上的保密責任的制約 ( 如醫(yī)護人員對于病人具有保密責任,律師對于當事人具有保密責任等) 。對于阻撓其雇員報告兒童虐待的雇主,法律上則有相應的罰則。醫(yī)護人員在必要時,也被賦予可以不經父母的同意而直接報告的權利;在一些州,為了保護通報者以及提高報告率,也在法律上規(guī)定了在事后要對報告者的處境進行調查并進行處理的程序。總而言之,會充分保護報告者,讓其安心去舉報這種丑惡現(xiàn)象。 在強制報告這一前提下,再建立集中通告體系,規(guī)范的調查和處理程序,最后提供必要的服務和措施。只有建立整一套針對虐待兒童的有效干預方案,才能真正解決這一問題。 韓國針對虐待兒童的互動公益廣告,目的是激起人們干預虐待兒童的勇氣 結語南京兒童觸目驚心的傷痕,換來極大的公眾注意力,讓事情盡快開始解決,這不是什么壞事。但考慮到虐待兒童的數(shù)量是如此之多,總不能指望每個事件都用這種方式解決。要解決虐童事件,須從常態(tài)化的強制舉報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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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自: yezhu8888 > 《兒童教育 兒童安全 兒童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