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語說得好,“商戰(zhàn)不可無秘密”,所有的企業(yè)均會有商業(yè)秘密,即使是一個只有十幾人的小作坊,也可能存在很有價值的商業(yè)秘密。著名的美國可口可樂公司有一個座右銘,叫“保住了秘密就保住了市場”??梢?,商業(yè)秘密已成為企業(yè)在激烈競爭中取勝的法寶。您所在的企業(yè)是否遭遇過商業(yè)秘密被泄露?員工竊取客戶信息?作為管理者您是否又重視了商業(yè)秘密的保護?是否建立了完善的保密制度?今天,小編為您分享這個話題。 先來一個案例,北京的董小姐咨詢: 律師您好,我是一家網絡銷售公司的HR,我們的網上商城主要銷售時尚女包,銷售量非?;鸨?,客服人員就有30多名,前不久,我們發(fā)現一名入職一年多的客服主管瞞著公司私下以個人名義在網上開了一個店鋪,憑著工作的便利,借與公司客戶溝通之際,把一些買家拉到了自己開的網店內,以低價吸引他們下單。請問這種情況我們應該如何處理?公司有哪些權利?我們能否要求員工賠償損失? 針對這個問題,我的思路是這樣的: 商業(yè)秘密,按照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guī)定,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因此,商業(yè)秘密包括兩部分: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如管理方法,產銷策略,客戶名單、貨源情報等經營信息;生產配方、工藝流程、技術訣竅、設計圖紙等技術信息。 因此,秘密性、經濟實用性、保密性是商業(yè)秘密的構成要件。那么,淘寶買家的信息能否成為商業(yè)秘密,僅憑現有信息還不能作出準確判斷,這在實務界也存在一定的爭議,但有一點是肯定的,員工的行為確有過錯。 如果淘寶買家信息屬于商業(yè)秘密,那么,公司享有以下權利: 1、損害賠償請求權 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的規(guī)定,“經營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業(yè)秘密:(一)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yè)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yè)秘密。” 從這個咨詢的情況來看,如果買家信息認定為商業(yè)秘密,那么,該員工的行為屬于不正當競爭行為,公司可以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的規(guī)定,“經營者違反本法規(guī)定,給被侵害的經營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被侵害的經營者的損失難以計算的,賠償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潤;并應當承擔被侵害的經營者因調查該經營者侵害其合法權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被侵害的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不正當競爭行為損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該員工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具體到公司能夠獲得多少賠償,則需要由法院審理后進行判決。 2、勞動合同解除權 如果公司有規(guī)章制度的明確規(guī)定員工的此種行為屬于嚴重違紀,那么,公司可以行使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權,根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guī)定,無需支付任何經濟補償。 如果公司未建立完備的規(guī)章制度,或者根本沒有規(guī)章制度的情況下,如何認定員工的嚴重違紀行為? 小編認為,勞動者在履行勞動合同的過程中除了應嚴格遵守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通過民主程序制定的規(guī)章制度外,還應當具備最起碼的職業(yè)操守,在工作過程中本著誠實信用、不侵害用人單位合法權益、不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牟私利的原則善意履行作為勞動者的義務,這些也是勞動合同基本的附隨義務。 針對這個咨詢,該員工在職期間以自己名義開網店,并經營與用人單位同種類商品,利用職務之便在上班時間將單位的客戶拉到自己的網店中為自己牟私利,不僅嚴重侵害了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并且違反了勞動者最基本的勞動紀律。單位雖沒有規(guī)章制度,但是針對這種行為做出解除決定并不是沒有法律依據。 我們的建議: 1.建立完善的商業(yè)秘密保護制度,加強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的保密措施管理,與員工簽訂保密協(xié)議; 2.完善各項規(guī)章制度,明確嚴重違紀的標準并做好工作記錄; 3.注重員工的職業(yè)道德培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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