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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職業(yè)】審判中心主義如何實現(xiàn)?

 李朝云律師 2015-01-11

審判中心主義如何實現(xiàn)?

2015-01-05 09:53:33 | 來源:中國法院網 | 作者:徐賢飛

  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中明確提出了“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對我國司法改革和刑事訴訟制度的完善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結合2013年召開的第六次全國刑事審判工作會議提出的“審判案件應以庭審為中心”,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關于建立健全刑事冤假錯案防范機制的意見》和《關于加強新時期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工作的意見》等規(guī)范性文件提出的“牢固樹立庭審中心理念”,“兩個中心”已經成為刑事司法程序發(fā)展的基本方向。

  一、什么是“審判中心主義”?

  審判中心主義盡管在我國有立法上的規(guī)定,但是并不為司法實務人員熟知,對此也沒有形成比較統(tǒng)一的概念。但是,一般認為,審判中心主義意味著整個訴訟制度和活動圍繞審判而建構和展開,審判階段對案件的調查具有實質化的特征。相對而言,偵查是為審判進行準備的活動,起訴是開啟審判程序的活動,執(zhí)行是落實審判結果的活動,也就是說偵查、起訴、執(zhí)行都是為了使審判能夠進行或者落實審判結果,都是在圍繞審判在進行,因此,審判是整個訴訟活動的中心環(huán)節(jié)和核心活動。

  審判中心主義與庭審中心主義是既有區(qū)別,又有密切聯(lián)系的兩個概念。審判中心主義主要是解決審判活動與偵查、起訴、執(zhí)行活動的外部關系,即審判居于中心地位,而偵查、起訴、執(zhí)行都服務、服從于審判。而庭審中心主義主要是解決審判機關內部如何進行審判活動進而對被告人定罪量刑問題,亦即審判案件以庭審為中心,事實證據(jù)調查在法庭,定罪量刑辯論在法庭,裁判結果形成于法庭,全面落實直接言辭原則,嚴格執(zhí)行非法證據(jù)排除規(guī)則。兩者的密切聯(lián)系體現(xiàn)在:審判中心是庭審中心的前提和保障。因為只有樹立了審判的決定作用和核心地位,才能使偵查、起訴等活動服從于庭審活動。庭審中心是審判中心的邏輯推演和主要實現(xiàn)路徑。因為,“對于事實認定,審判中心相對于偵查中心的優(yōu)越性,主要是通過庭審體現(xiàn)的,因此,確認審判中心,必然要在邏輯上推演出庭審中心”。也就是說,如果沒有以庭審中心主義為基礎的審判活動,審判中心主義的訴訟地位不可能確立,審判的正當性和權威性也無以產生和存在。

  審判中心主義是“偵查中心主義”或“案卷筆錄中心主義”的反動。偵查中心主義或案卷筆錄中心主義含義大致相同,是指我國現(xiàn)行刑事訴訟體制和實踐中,偵查活動以及由此形成的筆錄、卷宗在訴訟中實質上處于中心的地位,即偵查搜集的證據(jù)材料及認定有罪的案件對起訴、審判具有舉足輕重的影響。在這種體制下,法官普遍通過閱讀偵查機關的案卷筆錄開展庭前準備活動,庭審主要通過閱讀案卷筆錄進行,法院在判決書中甚至普遍援引偵查人員所制作的案件筆錄作為判決的基礎。因此,審判活動只是對偵查機關搜集的證據(jù)材料進行簡單的檢驗,沒有發(fā)揮應有的制約功能。顯然,偵查中心或案卷筆錄中心,導致庭審“走過場”,違背了直接言詞原則。實行審判中心主義的核心要求是庭審實質化,庭審實質化的關鍵是讓偵查機關搜集的各類案卷筆錄、書證、物證等證據(jù)都要經過“呈堂”,在庭審聚光燈下充分“曝光”,通過訴訟各方的舉證、質證,充分發(fā)表意見,最后判斷證據(jù)的證明力。因此,要實現(xiàn)庭審中心,必然要改造庭審查證、認證方式,解決制約庭審中心的“軟肋”,防止庭審虛化。

  庭審中心主義主要針對的是重大、復雜、疑難及被告人不認罪的一審案件。首先,案件事實比較簡單、爭議不大、輕微且被告人認罪受罰的案件,應實行簡易程序快速辦理,不宜也沒有必要實行庭審中心。其次,庭審中心是以一審程序為中心。相當于二審、再審等審級而言,一審是事實審,一審提供的證據(jù)信息具有可靠性、全面性、干凈性等特點,更能夠查明案件事實和認定證據(jù)。且從功能上看,一審是回應全部公訴與辯護主張的全面審理和充分審理,而二審及再審等是糾錯審,難以實現(xiàn)其保證案件質量的基礎性作用。因此,只要有堅實可靠的一審審理,案件質量即可保障。

  二、為什么要以審判為中心?

  一是由司法權的性質決定的。司法權在本質上屬于判斷權和裁決權。只有在法庭上通過各方參與,攻防對抗,法院兼聽各方意見,居中裁判,才能最終認定案件事實,作出裁判,解決糾紛。從證據(jù)角度看,證據(jù)的審查和認定是訴訟的中心的環(huán)節(jié),舉證、質證、認證都必須在法庭上進行。因此,訴訟的性質決定了必須以庭審為中心。

  二是由司法權的人權保障功能決定的。偵查權具有天然擴張性和侵犯性,容易被濫用,有侵犯人權之虞。因此,必須要有充分的制約手段,才能防止被濫用的可能。讓偵查行為和由此取得的證據(jù)材料在法庭上接受控辯雙方審查、質疑,排除不合法證據(jù),能對偵查權起到監(jiān)督作用,有效引導和制約偵控行為。

  三、“審判中心主義”的價值

  一是有利于保障人權。庭審中心主義要求舉證、質證、認證和定罪量刑辯論都在法庭上完成。為了查清案件事實和認定證據(jù),必須切實尊重被告人主體地位,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質證權和辯護權等防御性訴訟權利,充分聽取被告人意見。同時,也必須保障辯護人的辯護權,充分聽取辯護意見,尊重和重視辯護律師在訴訟中的地位和作用。

  二是有利于防范冤假錯案。庭審虛化是導致冤假錯案的重要因素。庭審虛化表現(xiàn)為法庭上舉證的虛化、質證的虛化和認證的虛化。強調以庭審為中心,必須高度重視舉證、質證、認證各訴訟環(huán)節(jié)的重要性。偵查機關提供的證據(jù)必須充分接受控辯雙方的檢驗,有助于將一些非法證據(jù)或瑕疵證據(jù)充分暴露在法庭上,防止將這些證據(jù)作為定案的根據(jù),導致冤假錯案的發(fā)生。

  三是有利于實現(xiàn)“讓審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庭審中心主義要求訴訟過程遵循直接言詞原則。直接言詞原則確保了裁判活動的親歷性,只有親自參與庭審活動的法官才能對案件作出裁判。這有利于尊重法官的獨立裁判權和合議庭的主體責任,防止案外因素的干擾。這也是當前司法改革的目標之一。

  四、“審判中心主義”的障礙

  一是司法理念方面。受“嚴打”刑事政策影響,部分司法人員還存在有罪推定的慣性思維,不重視被告人的辯解和辯護意見,認為是狡辯或者態(tài)度不端正。忽視辯護人的辯護作用,認為是找麻煩,不利于化解矛盾。同時,由于法院內部的行政化指導模式和錯案責任追究的影響,部分司法人員缺乏勇于裁判、敢于擔當?shù)木?,一旦遇到復雜、疑難、社會影響較大的案件,不敢當庭作出裁判,習慣于庭后研究、請示匯報。這些落后的司法理念和意識,無疑為庭審中心主義的貫徹落實造成了思想桎梏。

  二是案卷移送主義。2012年新修訂的刑事訴訟法全面恢復了全卷移送主義。雖然不排除庭前案卷移送有利于明確爭議焦點,提高訴訟效率,但是該制度最受詬病的地方在于導致法官先入為主,案件未審先判,庭審流于形式。因為在案卷移送主義模式下,法官在庭前就能接觸到案卷材料,形成內心確認的方式不是通過庭審中獲得的各種生動、豐富的信息材料,而是通過庭前庭后通過閱卷獲得的案卷筆錄信息。因此,庭審只是獲得內心確證的輔助方式,真正具有決定意義是庭下閱卷。

  三是裁判者主體地位未得到發(fā)揮。長期以來,我國法院內部形成的是行政化的管理模式,司法審判具有行政性的科層式特點。最能體現(xiàn)司法行政化特點的院、庭長審批制度和審委會制度。在這種模式下,承辦案件的法官并非完全是案件的裁判者,真正影響案件判決的是“法官背后的法官”。顯然,這與直接言詞原則相抵牾,也不符合司法裁判規(guī)律。

  四是證據(jù)制度沒有得到切實貫徹。2012年新刑事訴訟法對證據(jù)制度作了較大幅度修改和完善。但實證研究表明,證據(jù)制度運行效果差強人意,直接影響了庭審功能的發(fā)揮。比如關鍵證人、鑒定人出庭作證率很低,非法證據(jù)沒有得到有效排除。換言之,書面審仍然是法庭審理的重要形式,法庭仍然是簡單地對偵查機關制作的案卷材料進行復核和檢驗。

  五是辯護人的作用有限。從新刑事訴訟法實施情況來看,辯護率仍然較低,大多數(shù)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沒有聘請辯護律師或者獲得法律援助。從律師實際作用來看,在庭審中發(fā)揮的作用比較有限,不能提出有效的辯護意見,甚至處于“陪襯”角色,庭審仍然是法官的“獨角戲”,沒有體現(xiàn)出庭審應有的對抗性。

  五、“審判中心主義”實現(xiàn)進路

  一是轉變司法理念。新刑事訴訟法對我國刑事訴訟制度作出了許多重要修改和完善。樹立現(xiàn)代刑事司法理念是正確實施刑事訴訟法的必由之路。在當前,迫切需要司法人員牢固樹立人權保障、程序公正優(yōu)先、無罪推定、證據(jù)裁判、程序法治、特殊保護等司法理念。同時,還需要大力培養(yǎng)司法人員敢于擔當、勇于裁判的司法品格。

  二是嚴格證據(jù)裁判。嚴格落實非法證據(jù)排除制度,對偵查機關收集的證據(jù),不能盲信,照單全收,而是要嚴格實質審查,充分接受控辯雙方的質證,對非法證據(jù)要堅決排除,不得作為定案根據(jù)。切實推進證人、鑒定人出庭制度,依法應當出庭作證的證人沒有正當理由拒絕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絕作證,對其真實性無法確認的庭前證言,不得作為定案根據(jù)。嚴格落實證據(jù)裁判規(guī)則,要對依照職權調查的證據(jù)和庭后獲得的證據(jù),要恢復法庭調查;對存疑的證據(jù),應及時書面建議公訴機關補充調查,公訴機關在二個月內未提交書面材料的,不得降格作出留有余地的裁判。

  三是切實破除司法行政化。要規(guī)范甚至逐步取消案件請示制度,應將案件請示的范圍限定在具體法律理解和適用,禁止將具體個案的事實認定和證據(jù)采信向上級法院匯報請示。要將院、庭長對裁判文書的審簽制度讓位于合議庭責任制,切實增強合議庭和主審法官的主體責任。要改革審委會制度,嚴格限制審委會討論案件的范圍,并只能就法律適用問題進行討論。

  四是遵循程序公正。要充分維護被告人程序性權利,保障被告人的自我辯護權、對質權等訴訟權利。客觀、審慎對待被告人“翻供”,不輕易肯定或簡單否定,要結合全案證據(jù)仔細甑別,認真核查。要大力推進法律援助制度,確保被告人能及時獲得辯護人幫助的權利。充分重視辯護人的地位和作用,認真對待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和提交的證據(jù)材料。辯證對待庭前程序,不能以庭前程序消解庭審功能,越有爭議和分歧的問題,越要放在法庭上。限制庭下閱卷負面功能,防止因庭下閱卷形成的預判和偏見進行庭審,從而削弱庭審的功能作用。

  五是推進審判公開。審判公開的要義在于確保刑事追訴活動在法庭上公開進行控訴和辯護,公開進行舉證、質證和認證,公開進行交叉詢問和核實證據(jù),公開判決的理由和結果,審判過程面向社會公開并保障公眾旁聽庭審的權利。通過庭審公開,能有效監(jiān)督偵查瑕疵和不規(guī)范的檢控行為。同時,強化當庭裁判和裁判文書說理,也能有效規(guī)范庭審行為,確保庭審實質化。 在當前,需要大力采取庭審網絡直播、公民參與旁聽等舉措,有效推進庭審公開。

  六是理順公、檢、法三機關的職能定位。三機關應各司其職,不能越權、錯位。堅決杜絕搞各種形式的聯(lián)合辦案。相互制約是“分工負責、相互配合、相互制約”制度的精華,要充分發(fā)揮審判權對偵查權的引導和制約功能,確保職權行使法治化。

(作者單位:重慶市綦江區(qū)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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