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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遺囑的形式有哪些
有效的遺囑應當采取下列五種形式之一: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等五種。
遺囑屬于要式法律行為。有效的遺囑應當采取下列五種形式之一: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等五種。
公證遺囑,是指遺囑人生前訂立,親自申請,并經(jīng)公證機關(guān)公證的遺囑。公證遺囑是所有遺囑形式中法律效力最高的。公證遺囑的證明力最強、證據(jù)效力最高。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等,均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自書遺囑,是指遺囑人親筆制作的書面遺囑,遺囑人有權(quán)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根據(jù)自己的意志對死后的財產(chǎn)預先做出處分。《繼承法》第17條第2款規(guī)定:"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
代書遺囑,是指非由立遺囑人自行書寫的遺囑,而是由代書人根據(jù)立遺囑人的的意思表示代為書寫的遺囑。根據(jù)我國繼承法的規(guī)定,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錄音遺囑,即立遺囑人通過錄音或錄像的形式,確定其遺囑的內(nèi)容。錄音遺囑同代書遺囑一樣,需要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并將其見證的情況進行錄音、錄像。完后,應將錄音、錄像內(nèi)容封存,封口由見證人及遺囑人簽名蓋封。
口頭遺囑,是指在危急情況下所立的遺囑。但在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略式的口授遺囑或特別的方式之遺囑,由于具有易于被篡改和偽造,以及在遺囑人死后無法查證等缺點,各國對口頭遺囑的條件予以嚴格規(guī)定“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見證人在場見證。
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二、遺囑的有效要件
遺囑的有效要件包括形式要件和實質(zhì)要件。遺囑有效的形式要件,是指遺囑的形式附和法律的規(guī)定。遺囑的形式若不符合法律的要求,也就不能有效。這里所說的遺囑有效要件,僅指遺囑有效的實質(zhì)要件。
(一)遺囑人須有遺囑能力。
遺囑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設立遺囑,以依法自由處分其財產(chǎn)的行為能力。遺囑為民事行為,設立人必須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依我國現(xiàn)行法規(guī)定,只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才有設立遺囑的行為能力即遺囑能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不具有遺囑能力。因此,遺囑人須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根據(jù)我國《繼承法》[3] 第 22條的規(guī)定,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遺囑人是否具有遺囑能力,以遺囑設立時為準。在設立遺囑時,遺囑人有遺囑能力的,其后雖喪失遺囑能力,遺囑也不因此失去效力。反之亦然。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在《關(guān)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1條中明確規(guī)定:“遺囑人立遺囑時必須有行為能力。無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即使本人后來有了行為能力,仍屬無效遺囑。遺囑人立遺囑時有行為能力,后來喪失了行為能力,不影響遺囑的效力?!?/p>
(二)遺囑須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遺囑必須是遺囑人處分其財產(chǎn)的真實的意思表示,因為意思表示真實是民事行為有效的必要條件。遺囑是否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原則上應以遺囑人最后于遺囑中作出的意思表示為準。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偽造的遺囑無效;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nèi)容無效。
(三)遺囑不得取消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繼承權(quán)。
我國《繼承法》第19條規(guī)定,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chǎn)份額。這一規(guī)定屬于強行性規(guī)定,遺囑取消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繼承權(quán)的,不能有效。遺囑人未保留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遺產(chǎn)份額,遺產(chǎn)處理時,應當為該繼承人留下必要的遺產(chǎn),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參照遺囑確定的分配原則處理。繼承人是否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應按照遺囑生效時該繼承人的具體情況確定。
(四)遺囑中所處分的財產(chǎn)須為遺囑人的個人財產(chǎn)。
遺囑既是遺囑人處分其個人財產(chǎn)的民事行為,就只能就遺囑人個人的合法財產(chǎn)作出處置。遺囑人以遺囑處分了屬于國家、集體或者他人所有的財產(chǎn)的,遺囑的該部分內(nèi)容,應認定無效。
(五)遺囑須不違反社會公共利益和社會公德。
違反社會公共利益和社會公德民事行為無效。遺囑若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其內(nèi)容違反社會公德,則也不能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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